江西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1995]31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6.27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赣国税发[1995]316号1995年6月27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使增值税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
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我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负责。
第三条国税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上级国税机关制定的政策、法令和规定,坚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不得随意变通税法或乱开减免税口子。其它部门和单位制定的与税法相抵触的政策规定,国税机关应拒绝执行。
第四条省、地(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增值税政策的管理。税政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根据本地管辖范围、纳税人数量、业务量大小自行确定。
第五条增值税纳税人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办理有关纳税事宜,并依法报送财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纳税资料。年应纳增值税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办税人员,专门从事办税工作。
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算与征收一律采取分期核实、查帐征收的办法进行。对少数一般纳税人确需分期预缴、年终结算的,需报经地(市)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算与征收,原则上采取分期核实、查帐征收的办法,对少数小规模纳税人员纳税资料不健全、销售额无法核实的,可由国税征收机关核实其销售额,依6%的征收率计征税款。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采取何种征收办法,都必须按规定向国税征收机关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每年应检查结算一次,上年的增值税必须在次年4月底前结算完毕。
第七条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依法设置帐簿,根据合法凭证记帐,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国税机关的要求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进项扣税抵扣凭证抵扣销项税额,不得任意扩大抵扣范围,虚增抵扣税额;不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普通发票(运费发票、农付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除外)代替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凭证的审查,根据企业的资金和实物流向及税负变化情况分析其进项税额的合理性。一次性购进货物抵扣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函调属实后方准抵扣。工业企业没有入库凭证、商业企业没有付款凭证的进项抵扣凭证暂不予扣税。
第九条国税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增值税缴纳情况及其计算依据、财务资料等进行检查。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被查单位的资料给予保密。
第十条对增值税纳税人(指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含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规定为:(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城市1000元,县城(镇)800元,农村6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城市、县城、建制镇、农村的划分标准按原城市维护建设税确定的标准掌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