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处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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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处理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对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特制定本程序。2.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3.职责

3.1总经办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负责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工作程序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向消防队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生产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车间负责人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办公室或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4.2.2重伤事故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

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办公室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2007年6月1日实施)进行调查。

4.2.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工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

安徽太湖山木业有限公司程序文件编号:QE/THS-CX-8-3-2 B版第0次修改

标题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处理控制程序共 2 页第 2 页

故调查报告书。

4.2.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安全负责人或其指定其他人员担任;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4.2.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7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总经办或其他职能部门。

4.3.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管理者代表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工会等有关负责人。

4.3.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公司办公室及生产、设备等职能部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各单位,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5.相关文件:

《QES综合管理手册》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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