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1. 引言林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外来有害生物的威胁也日益增加,给林业产业和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挑战。
针对这一问题,制定和实施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本文将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步骤进行论述。
2. 重要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和生态损失。
有害生物可以直接危害林木健康和生长,使森林资源减少,影响木材和木材制品产业。
此外,有害生物还可能传播疾病和病原体,给生态系统带来破坏。
因此,制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可以提前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损失并保护生态环境。
3. 应急预案内容(1)风险评估与监测:制定应急预案的第一步是对可能引入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高风险区域和物种。
同时,建立监测机制,及时发现有害生物入侵的迹象。
(2)预警与报告:建立预警和报告制度,确保有害生物入侵情况能够及时被发现和通报。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遥感和传感器等,提高监测效率。
(3)防控与应对:在有害生物入侵后,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式。
同时,建立应急资源库,保障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4)信息沟通与合作:重要的预案内容之一是建立信息沟通和合作机制。
各级政府、科研机构、林业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应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有害生物入侵的挑战。
4. 应急预案实施步骤(1)政策制定: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有关有害生物防治的政策,并明确责任和义务。
(2)人员培训:有针对性地培养林业从业人员的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和技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实地演练:定期组织林业从业人员进行实地演练,模拟不同场景下的有害生物入侵应对情况,增强应急响应能力。
(4)评估和改进:定期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并对其中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威胁。
5. 结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是保护林业产业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措施。
林业有害生物管控及病虫害防治措施
技术推广林业有害生物管控及病虫害防治措施倪大振(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乌鞘岭自然保护站,甘肃武威733299)摘要:林业发展极为重要,既与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相关,又与经济发展有直接关联性。
影响林业发展的因素中,有害生物和病虫害是最为主要的。
因为栽种树木多,一旦出现有害生物或者是病虫害出现,将会在极短时间内大规模传播和蔓延,最终带来后果是树木死亡,或者是优质树木变少,林业生态与经济效益都会降低。
所以本文从林业健康发展角度出发,害和害。
关键词:林业发展;有害生物;病虫害;防治措施1有害生物与病虫害防治现状与问题1.1预防意识不够强现阶段林业管护中,在有害生物防治以及病虫害预防和管理中,最大的问题是重治理轻预防。
虽然也会进行预防,但是由于认知不够,采取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预防效果不好,难以降低和控制有害生物和病虫害出现。
部分地区树木管理中,依然以病虫害出现后治理为主,具有防治成本高和效果差的问题,影响林业健康发展%""""""""""""""""""""""""中,提高农民在林区发展中的参与度,促进林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
2.4加强对林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在林业技术的推广过程中,离不开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持,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也需要相关技术人员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因此,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林业推广企业加强对林业科技人员的全面培训,注重林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年轻化,因为林业技术推广工作需要相关技术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和活力。
2.5加大林业技术推广资金的投入在林业技术推广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加大对推广资金的投入,保证技术推广有充足的资金支持,能够确保技术推广中相关资金的投入力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4月2日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森林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的预防、控制和治理。
前款所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花卉、用于绿化的地被植物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以及其他森林和林木产品等。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推进无公害防治,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森林、林木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和防治目标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控机构(以下简称检疫防控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具体组织工作,实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司法、公安、园林、出入境检验检疫、气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论林业有害生物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论林业有害生物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生态系统、森林植物以及森林产品产生危害的生物种群。
它们对林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下面将对林业有害生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防治对策。
林业有害生物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态平衡破坏:人类的干预使得生态平衡被破坏,导致一些本地生物种群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产生大量有害生物。
2. 外来物种入侵:人类活动带来了许多外来物种,这些物种没有天敌也没有天然防治机制,容易繁殖和扩散,对本地生物种群造成威胁。
3. 森林病害的传播:疫病的传播往往伴随着昆虫、真菌等病原体的传播,造成森林植物的大面积病害。
4. 人为因素:人类活动对森林生态环境的破坏,如乱砍滥伐、在森林中扔弃垃圾等行为,容易导致有害生物的滋生和扩散。
5. 气候变化:全球气候变暖导致其生态环境不断改变,影响了许多生物的习性和种群数量,加剧了林业有害生物的产生。
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应采取以下策略:1. 加强监测和预警: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有害生物的种类、分布和数量,开展预警工作,提高预测和预防能力。
2. 保护生态平衡:重视生态建设,增加生物多样性,恢复和保护自然敌害的种群数量和多样性,使其对有害生物起到正向控制作用。
3. 拓宽信息渠道:加强对农民、林业从业者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林业有害生物识别、预防和防控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报告和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防治。
4. 生物防治技术的应用:通过引进和培育天敌、天然杀虫菌等有益生物,建立健全的生物防治技术体系,提高防治效果,减少农药的使用。
5. 物理防治技术的应用:采用物理手段对有害生物进行阻隔、杀灭或抑制,如陷阱、防护网、无声电击等。
6. 化学防治技术的应用:在严格遵守农药使用安全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农药进行防治,对有害生物进行有效控制。
7. 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的威胁。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摘要:一、引言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重要性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管理规章制度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实施措施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成果与展望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林业有害生物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威胁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管理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重要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重要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和森林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生物,包括昆虫、病害、杂草等。
林业有害生物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有着极大的破坏作用,不仅会导致森林资源的减少,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因此,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管理规章制度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是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基本法规,规定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组织管理、预防与控制、监测与预警、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内容。
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要求各地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大投入、完善法规制度、提高防治技术水平等。
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实施措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实施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安排。
2.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生物、化学、物理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防治,降低林业有害生物的种群密度。
4.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的研究与推广,提高防治技术的水平和效果。
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应用及发展对策
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应用及发展对策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和林木造成危害的昆虫、真菌、细菌、病毒等有害生物。
它们会造成森林疫病流行、降低木材质量、减少产量、破坏生态平衡等问题,对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控林业有害生物,减少其对林业的损害,绿色防控技术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绿色防控技术是指通过利用生物学、生态学等方法,减少农药的使用量和频次,降低化学农药的毒害,提高生物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技术手段。
在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中,绿色防控技术具有以下优势:1. 生态友好:绿色防控技术注重维护生态平衡,通过引入天敌、运用昆虫性信息分子等生物控制手段,实现了对害虫的控制,降低了对农业生态系统的破坏。
2. 经济效益高:绿色防控技术降低了对化学农药的依赖,减少了投入成本,节约了人力和物力资源。
与传统的化学防治相比,绿色防控技术的效果更为持久,并且不会对土壤、水源等环境造成污染。
3. 靶向性强:绿色防控技术针对不同的害虫和病害,选择合适的防治措施,具有较强的靶向性。
通过对害虫的监测和预警,可以提前采取措施,避免害虫的大面积繁殖和传播。
4. 可持续发展:绿色防控技术注重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
在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过程中,保留有益生物和生物多样性对控制害虫和病害具有重要作用。
1. 加强科学研究: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积累更多的数据和信息,完善相关的数据库。
加强对绿色防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其防控效果和适用范围。
2. 强化技术培训: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他们的绿色防控技术水平,推广应用各种绿色防控技术。
通过培训,增强他们对绿色防控技术的认识和了解,提高技术的操作水平。
3. 加强合作机制: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的合作机制,加强与农业、环境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工作。
通过合作,共同制定防控方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防控效果。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与方法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与方法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继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顶层设计后,党的二十大又一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报告。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经济升级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一项政治任务。
当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其夯实坚实基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林业发展过程中,有害生物却成为了林业发展的制约因素,有害生物、水灾和火灾一起被称为林业的三大灾害,一旦发生,对林业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为此,必须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才能促进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引言为了保证林业工程的发展进程,则必须要加大力度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确定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方向,从而助力林业生态环境及建设可持续发展。
1林业有害生物的类型林业有害生物类型包括昆虫及螨类、病原微生物以及有害植物三大类,常见的天牛、白蚁以及蠹蛾等属于昆虫及螨类的有害生物,落叶病、苗枯病等属于病原微生物类的有害生物,而一些阻碍了林木正常生长的植物则属于有害植物的类型。
有害微生物主要通过吸食林木的根茎、树叶或是花果等部位的汁液,导致林木生长出现问题,轻微时树木会出现生长缓慢的问题,严重时则会导致树木出现死亡的情况。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2.1抗虫育种多种林业有害生物对寄生植物会产生一定的依赖性,因此在林木品种培育过程中,可以从抗虫育种角度入手。
技术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改善林木的本质特征,通过从基因角度对林木品种的某些遗传性状进行进一步的改良,引入新的抗病基因,能够使林木更好的抵御某类病虫害的危害,减少病虫害对林木生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抑制病虫害的繁殖生长,最终达到消灭病虫害的目的。
2.2生物防治技术在利用生物防治技术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过程中,需要林业工作人员对林业中存在的有害生物种类进行了解,选择无农害残留的生物农药对其进行治理。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一、引言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管理制度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措施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组织与管理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法律法规六、结论篇1正文一、引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一项重要的生态保护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林业资源的安全和生态平衡。
为了有效地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采取了多种技术措施,并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和管理体系。
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管理制度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管理体系: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2.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情况,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防治策略:制定科学的防治策略,包括预防、控制和消灭等措施,以有效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的蔓延和危害。
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措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物防治:利用天敌、病原微生物等生物防治措施,以降低林业有害生物的种群密度。
2.化学防治:利用农药等化学药剂,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3.机械防治:利用机械设备,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组织与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组织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形式: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组织形式,共同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2.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计划、监测预警、防治措施、资金保障等。
3.人员培训: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
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组织与管理》六、结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保护我国林业资源安全和生态平衡的重要工作。
林业有害生物工作制度
林业有害生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造成危害的各种病虫害、有害植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二、监测预警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第六条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应当采用现代化的监测手段,结合地面调查和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实现对林业有害生物的全域监测。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防治措施第八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包括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生态修复等。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计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治工作。
第十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注重源头管理,加强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和扩散。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提高防治能力,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检疫监管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确保检疫工作的覆盖面和质量。
第十三条从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检疫,不得擅自引进和种植检疫对象。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追溯体系,加强对有害生物的源头监管。
五、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防治指挥系统,提高应急防治能力。
第十六条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是指针对林业中出现的各种有害生物进行防治的一套管理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保护林木资源,防止有害生物对林木的破坏,维护森林生态平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建立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定期对林区进行有害生物调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害生物的情况,为进行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2. 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研发和推广各种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包括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方法,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防治方法进行实施。
3. 有害生物防治宣传教育: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和公众的有害生物防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有害生物防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有害生物防治的良好氛围。
4. 有害生物防治责任与执法:明确有关部门对于有害生物防治的责任和执法权力,建立健全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制,加强对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5. 有害生物防治资金和保险机制:落实有害生物防治资金投入,设立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为有害生物防治提供经济支持。
同时,建立有害生物防治保险机制,为林业企业和个人提供有害生物防治责任的保险服务。
通过制定和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可以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效率和水平,保护林木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应用及发展对策
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应用及发展对策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土壤、水资源等造成危害的昆虫、微生物、动物等。
它们是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防止林业有害生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保护森林资源,需要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绿色防控是以生态环保为基础的防治方法,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维护和调节来达到防治有害生物的目的。
本文将介绍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对策。
1.生物防治生物防治是以天敌、寄生虫、病原体等天然生物为主要行动力,并与人工干预相结合的一种防治方法。
该方法可以避免化学药剂对环境的污染,并与自然规律相协调,具有较好的生态适应性。
例如,采用外来天敌昆虫来防治进口松材线虫病、毛细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能够有效地控制害虫的数量和传播速度,同时不对环境和人体产生危害。
2.物理防治物理防治是指利用物理手段来防治有害生物的方法。
例如,通过喷雾、烟熏、放射性杀虫等方式来杀灭害虫。
该方法与化学药剂相比具有无毒、无害、不产生残留物等优点。
但是,物理防治方法的杀虫效果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3.机械防治机械防治是指利用机械设备来防治有害生物的方法。
例如,使用陷阱、振动以及人工作业等方式来捕捉、摆脱害虫等。
机械防治方法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较小,能够对森林有害生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生态防治生态防治是指利用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等方法来防治有害生物的方法。
例如,浅耕、深耕等方式可以增强土壤的肥力,增加森林生物多样性。
生态防治方法能够提高森林生态环境的质量,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从而达到有效的防治害虫的目的。
1.加强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指通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来发展防治技术和方法。
例如,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培育出对有害生物具有抗性的植物品种,开发出对有害生物具有杀灭作用的新型化学药剂等。
加强科技创新可以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效果,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检疫第四章除治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检疫、除治及其监督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森林生态系统等造成危害或者构成威胁的动物、植物和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社会参与,遵循预防为主、精准施策、综合治理、绿色防控、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以及有关规划,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机构(以下称检疫防治机构)依法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和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具体组织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气象、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现状及防控对策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现状及防控对策1. 引言1.1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现状及防控对策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一直是林业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关系着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随着现代工业和贸易的发展,虫害、病害等有害生物的危害对森林健康和生长造成了严重威胁。
加强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已成为当前林业管理中的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繁多,分布广泛,防控难度较大;防控措施和技术手段相对滞后,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不完善,应对挑战的能力有待提高。
针对当前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运用各种防控措施,不断改进技术手段的应用,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防意识,加强协调合作,持续改进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林业资源,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现状分析林业有害生物是对林木造成危害的昆虫、病毒或真菌等生物。
目前,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
各地区存在有害生物种类繁多、分布广泛的情况,由于气候、土壤和树种等因素的影响,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繁多,给防控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有害生物抗药性不断增强。
由于长期使用化学农药,有害生物逐渐产生了对农药的抗性,使得原有的防治方法逐渐失效。
监测预警体系薄弱。
目前,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很多地区缺乏专业的监测预警人员和设备,导致不能及时发现有害生物入侵的情况。
当前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存在着种类繁多、抗药性增强和监测预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2 防控措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涉及到许多不同的防控措施,包括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物理防治和文化防治等多种手段。
具体来说,主要的防控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 生物防治:生物防治是指利用天敌、寄生生物等自然天敌来控制有害生物数量的方式。
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应用及发展对策
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应用及发展对策林业有害生物是指会给森林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昆虫、真菌、杂草、病原体等生物。
它们可能破坏树木、影响森林生物多样性、导致森林生态系统退化。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林业有害生物的绿色防控技术应运而生。
绿色防控技术是指在对抗林业有害生物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技术措施。
这些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应用:1. 生物防治:利用天敌、寄生虫等天然的生物因素来控制有害生物。
比如引入外来种对抗入侵的有害生物,或者增加本地天敌的种群密度,防止有害生物的大规模爆发。
2. 集约化耕作:通过合理利用土地和农业技术手段,减少有害生物的栖息地和适宜条件。
常见的措施包括间套作和轮作,使用耐虫害的品种,严密管理农田灌溉和施肥,以减少有害生物的滋生和传播。
3. 精准喷洒:利用抗虫优良品种、影响性平衡、生态因子等,科学使用化学防治手段。
采取精确喷洒技术,将农药喷洒量减少到最低,减少化学成分的残留和对环境的污染。
4. 生物技术:利用基因工程和生物技术手段,研发抗病虫害的新品种。
通过基因改造,使植物本身拥有防御能力,减少对农药的依赖。
5. 监测与预警: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有害生物的发展趋势,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分析,实现智能化监测和预测。
以上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对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 加强科研: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技术研究的投入,增加绿色防控技术的研发力度。
提高技术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有害生物的需求。
2. 推广应用:加强对绿色防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提高林农对绿色防控技术的认可和采纳程度。
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经济支持措施,鼓励农民使用绿色防控技术。
3.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农药使用和有害生物防控技术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监测和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 加强国际合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应用及发展对策
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技术应用及发展对策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被、植物生长和森林资源造成损害的各种昆虫、真菌、病毒和细菌等生物。
这些有害生物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功能产生了严重影响,给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绿色防控有害生物已经成为当前林业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如何有效应对和防控有害生物成为了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关键。
一、林业有害生物的主要问题1. 影响森林生态系统平衡:有害生物侵害森林植被,破坏了森林的生态平衡,影响了植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导致了生态系统的不稳定。
2. 损害森林资源:有害生物侵害森林资源,导致森林资源的减少和破坏,影响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危害生态环境:有害生物侵害破坏了森林生态环境,影响了地区的生态平衡,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
二、绿色防控技术应用1. 生物防治技术:利用天敌、寄生性真菌或细菌等生物制剂对有害生物进行防治,以降低对温室作物、农业生态系统、森林等环境的损害。
2. 药剂防治技术:开发绿色环保型的农药和杀虫剂,能有效控制害虫数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生物工程技术:通过改良植物基因,培育抗虫抗病的新品种,以提高植物的抗病虫能力。
4. 生态防控技术:利用植物、昆虫、微生物等自然界的相互作用,建立生态平衡,达到有害生物的防控目的。
5. 信息技术应用:利用遥感技术、GIS技术等进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诊断,及时发现和预警有害生物的发生和传播。
1. 应用现状:目前,绿色防控技术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生物农药、生物防治技术等已经成为林业防治有害生物的重要手段。
2. 发展对策:提高绿色防控技术的研发水平、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政策支持和推广,推动绿色防控技术的应用,促进林业有害生物的绿色防治工作。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培养更多的技术人才。
四、结语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工作,绿色防控技术的应用是解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有效途径。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附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农药产品和防治机械名单一、目的意义为了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 的方针,促进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加快森林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指导生产防治中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新时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特向林业系统和森防部门推荐一批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和植保机械,供选择使用。
二、推荐原则一是坚持先试验示范、后推广的原则。
根据近年来各地试验、示范的结果,着重筛选了一些新品种;二是坚持重点推广最新科技成果的原则。
主要推荐近几年来科技含量高的新药剂、新药械品种,一些基层大量使用、生产上又比较需要的老品种没有推荐;三是突出安全性和防治效果,以环保、低毒、低残留品种为主,重点是防治效果比较好的单剂;四是体现公正性原则,推荐的农药品种是与森防部门、科研、推广和农药管理部门的专家反复研究讨论的,不与生产企业挂钩。
本次推荐的农药品种,仅列出了通用名称,希望广大森防科技人员在指导、使用这些农药品种时,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程和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并按照农药登记所确定的对象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三、推荐品种(一)生物制剂和生物天敌苏云金杆菌(Bt )、松毛虫病毒、舞毒蛾病毒、春尺蠖病毒、美国白蛾病毒、茶尺蠖病毒、苦参碱、印楝素、烟碱、鱼-3藤酮、苦皮藤素、阿维菌素、多杀霉素、白僵菌、绿僵菌、微孢子虫、除虫菊素。
肿腿蜂、赤眼蜂、周氏啮小蜂、花角蚜小蜂、瓢虫等寄生和捕食性天敌。
(二)引诱剂松褐天牛引诱剂、红脂大小蠹引诱剂、白杨透翅蛾引诱剂、松毛虫性引诱剂、美国白蛾引诱剂、沙棘木蠹蛾引诱剂等。
(三)合成制剂(化学农药)1. 杀虫、杀螨剂溴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毒死蜱、灭幼脲、杀铃脲、氟铃脲、氟虫脲、除虫脲、虫酰肼、吡虫啉、苯氧威、甲胺基阿维菌素、啶虫脒、氟虫腈、溴虫腈。
2. 杀菌剂石硫合剂、代森锰锌、多菌灵、百菌清、三唑酮、腈菌唑、异菌脲、氟吗啉。
江苏省林业部门防控美国白蛾工作方案
江苏省林业部门防控美国白蛾工作方案鹿桂云(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农技中心,江苏徐州221011)针对当前美国白蛾的危害现状,分析其危害特性,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了林业部门防控美国白蛾的工作方案。
美国白蛾;危害特性;防控工作方案美国白蛾的汹汹气势使江苏省林业部门如临大敌,已经引起各部门的密切关注。
2013年6月13~14日由江苏省林业局组织举办的全省美国白蛾防控现场会在盐城市滨海县召开。
会议贯彻落实了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美国白蛾入侵江苏省3年来的防控工作成效,分析防控形势,并部署了林业部门的防控工作。
目前,美国白蛾的防控措施主要有植物检疫防控、林业技术措施防控、物理机械防控、生物防控以及化学防控5类方法。
2.1切断传播途径,把好植物检疫关美国白蛾远距离传播的途径广、时间长、虫态多,而且一年四季都能传播,其中以7、8、9月传播最快。
因此,应加强植物检疫工作力度,在江苏省与外省毗邻的重要交通干道沿线的乡镇设置固定疫情监测点,同时利用各市现有的木材检查站,实行24小时检疫值班制度,对来自疫区的苗木、接穗、花卉、鲜果及包装箱填充物和交通工具等必须严格检疫,并采用先进仪器和技术手段,做好虫情监测。
一旦发现检疫害虫,必须依法扣留,同时尽快查清发生范围,并进行封锁和除害处理。
虽然目前江苏北部多数城市已经出现美国白蛾,但我们仍要采取一切措施,最大程度切断传播途径,减少各城市疫情相互感染的机会。
2.2改善林业技术措施,提高防控工作质量2.2.1调整树种结构,栽植厌食树种。
在江苏省各市区的四旁造林和城市绿化中,多栽植美国白蛾厌食的树种,如银杏、常绿针叶树等。
可间隔性栽植部分美国白蛾嗜食树种作为引诱树,防治时重点放在这部分树木上,从植物群落上抑制美国白蛾的繁衍。
2.2.2分清工作主次,实行分区防控。
将防控区域划分为除治区、监控区、保护区3种类型,实施分区防控。
除治区为工程区内重要防治区域,特点是发生集中连片,局部地区疫点密集,虽经连年防治仍不断发生;监控区虽尚未发现疫情,但与发生区相连或相近;保护区是监控区中的重点保护区域。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9•【文号】林造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有关通知的要求,结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我局制定了《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工作。
对未能按照规定开展疫区管理的,我局将予以通报。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切实加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普查工作,科学分析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和趋势,作出准确的预报和及时主动的预警。
认真做好疫情信息报送工作,对漏报、瞒报、虚报疫情的,一经发现,从严究责。
三、着力抓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复检和有害生物的除害处理工作。
加快推进检疫追溯体系建设,严格执行检疫登记备案制度。
采取封锁、控制、消灭等措施,强化源头管理,严防疫情从疫区传出。
四、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双线”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疫区除治工作力度。
建立健全相邻疫区间、疫区与非疫区间以及与交通、邮政、质检等部门间的联防联治机制,畅通疫情信息,协同开展防控。
科学制定除治方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采取有效的除治措施,及时拔除疫区。
五、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的实际,通过风险评估提出并发布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加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措施和防控责任,有效开展防控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4月2日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森林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的预防、控制和治理。
前款所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花卉、用于绿化的地被植物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以及其他森林和林木产品等。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推进无公害防治,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森林、林木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和防治目标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控机构(以下简称检疫防控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具体组织工作,实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司法、公安、园林、出入境检验检疫、气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六条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应当依法做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七条鼓励林业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合作组织。
鼓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第二章预防预警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资源分布状况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配备专(兼)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
检疫防控机构应当组织监测站(点)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和分析,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上级检疫防控机构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情况。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配合检疫防控机构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
对重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新发现、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专题调查。
针对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传播以及危害状况,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适时进行风险分析。
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检疫防控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短期、中期、长期发生趋势预报以及重大警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造林抚育、园林建设、道路和河道沿线绿化等工程,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内容纳入规划方案,并在设计、施工、养护等环节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林业植物繁育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植物检疫要求, 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方案,配备检疫除害设施设备。
绿化造林应当选择良种壮苗,优先使用乡土林业植物,并采用混交栽植模式;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绿化造林。
第十二条林业资源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林业资源的抚育管理,及时清除严重感染病虫的林业植物,改善林业植物生长环境。
林业资源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管理范围内的有益生物。
鼓励进行生物天敌繁育和释放,实施生物防治。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破坏和损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
因城乡建设确需迁移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征得所有者同意,并按照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择地重建。
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检疫控制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检疫防控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补充名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五条调运按照国家规定须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利用者应当申请调运检疫。
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检疫防控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检疫要求。
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检疫防控机构申请检疫。
第十六条须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省际间调运的,由省检疫防控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检疫防控机构发放《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出具《检疫要求书》。
须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调运的,由检疫防控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出具《检疫要求书》。
第十七条调运已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调运检疫时,检疫防控机构可以依据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疫防控机构应当重新进行检疫:(一)不符合调入地检疫要求的;(二)《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三)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不得换发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调入须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将《植物检疫证书》送所在地检疫防控机构查验。
检疫防控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复检,经复检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或者《检疫要求书》中要求检疫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检疫防控机构出具的《检疫处理通知单》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九条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须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控机构应当责令暂停相关行为,并按照规定进行补检。
经补检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或者《检疫要求书》中要求检疫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调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检疫防控机构出具的《检疫处理通知单》进行除害处理。
第二十条从国(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检疫防控机构提出引种检疫申请。
省检疫防控机构受理申请后,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种植。
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必须隔离试种。
达到规定隔离试种时间,经省检疫防控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分散种植。
第二十一条检疫防控机构依照申请实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疫防控机构决定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或者补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第二十二条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属苗木、木材及其制品,必须征得调入地检疫防控机构同意,并按照调出地和调入地检疫防控机构共同确定的路线、时间以及利用方式进行运输和处置。
禁止将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松属类植物及其木质制品调入其他松属植物分布区域。
禁止从国(境)外松材线虫病疫区引进松属苗木、接穗。
确因科研需要引进的,应当申请办理检疫手续。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制品。
第二十三条通过邮寄方式运送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适用调运检疫的规定。
运输、邮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运输或者邮寄前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不得承接运输或者邮寄。
运输、邮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随货携带《植物检疫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林地及其周边地区施工的电力、电信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松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的,应当向所在地检疫防控机构报告。
检疫防控机构复检前,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松木材料,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五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利用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配备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员。
第二十六条绿化造林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列入验收内容。
第四章灾害处置第二十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防控对象,编制防控规划和作业设计,实施工程治理。
林业有害生物工程治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时组织开展除治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发现未及时除治或者除治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除治。
第二十八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是指:(一)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二)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三)本省首次发现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四)本省首次发现可以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五)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林业植物叶片受害连片成灾面积 2 万公顷以上、林业植物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 1 万公顷以上或者绿色通道林业植物受害成灾连续 200 公里以上。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是指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林业植物叶片受害连片成灾面积 1 万公顷以上 2 万公顷以下、林业植物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 3000 公顷以上 1 万公顷以下或者绿色通道林业植物受害成灾连续 100 公里以上 200 公里以下。
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是指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林业植物叶片受害连片成灾面积 300 公顷以上 1 万公顷以下、林业植物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 100 公顷以上 3000 公顷以下或者绿色通道林业植物受害成灾连续 50 公里以上 100 公里以下。
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是指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林业植物叶片受害连片成灾面积 100 公顷以上 300 公顷以下、林业植物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 50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或者绿色通道林业植物受害成灾连续 20 公里以上 50 公里以下。
本条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较大和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或者同一种林业有害生物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发生危害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联防联治。
第三十一条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应当综合运用营林、生物、物理、化学等防治技术,实施科学治理。
—6—化学防治应当选用无公害药剂和对生态环境友好的施药方法。
第三十二条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
林业植物权属不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除治。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疑似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