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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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实施方案为了全面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1.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力度,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质量,逐步推进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化。

2.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计划生育人口卫生水平的提高。

3.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素质,增强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全面管理,以人为本,注重保障人口计生权益,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中心。

2.坚持依法管理,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和法律法规体系。

3.坚持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以“服务入户”、“因人施策”为原则,针对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需求,提供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服务。

4.坚持重视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具体任务及措施(一)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化建设1.建立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档案,对计划生育人口进行登记、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和事务办理,建立服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2.制定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程,规范服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3.提供服务场所、设施和器具,建设合理、舒适的环境,满足服务群众的基本需求。

4.建立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评价机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质量反馈,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5.加强服务创新和改进,推广现代技术手段,完善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品质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的实际需求。

(二)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工作1.扩大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的覆盖范围,加强宣传方式的创新和多样性,实行“面对面”、“上门服务”、“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

2.打造行业特色品牌,突出“宣传到位、措施有力、群众参与”的特点,引导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面向自我发展和走向现代化的方向。

3.推进计划生育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群众意识形态教育,提高群众卫生素养,促进人民健康水平的长期提高。

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函〔2017〕288号)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1.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医疗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技术服务设备,而且技术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保证服务质量。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审批,质量控制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并在窗口设置清晰明确的服务项目和资费标准。

并主动告知和解答咨询者的疑惑问题。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是具备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计生专干等。

在为病人提供服务前,必须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一定的评估,明确安全隐患等问题,加以合理防护。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应当有良好的服务素质,热情、耐心、细致地服务于病人。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监测,建立健全质量反馈和危急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如严格执行洗手消毒等。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疾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的暴露预防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计划,确保合理、安全、有效的服务。

四、绩效考核(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行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确定考核内容及权重,建立考核制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分数达标,据实发放绩效工资,不达标的应当责令整改。

五、安全保障(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有良好的安全防护设施,避免医疗风险,确保病人的安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基本要求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考核评估、信息反馈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坚持科学、安全、有效、便民的原则,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

第三章技术服务原则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遵循知情同意、自主选择、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第四章服务项目与内容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咨询、检查、诊断、治疗等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包括门诊、住院、家庭访视等。

第五章免费技术服务第十一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享有免费的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避孕节育手术、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等。

第六章服务质量与管理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修改,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份模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际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三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三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适用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正确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保护公民的生育权益。

第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类健康,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应用水平,推进信息化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度融合。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服务对象包括已婚夫妇、生殖年龄女性、其他特殊群体等。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应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提供恰当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应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和照顾,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应注重社会群体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支持。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内容包括婚前技术咨询、孕前技术咨询、婚后技术咨询、孕期技术咨询、分娩技术服务等。

第十二条婚前技术咨询包括婚前全面身体检查、遗传咨询、合理避孕等。

第十三条孕前技术咨询包括孕前全面身体检查、合理避孕、备孕准备等。

第十四条婚后技术咨询包括结婚后生育的有关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十五条孕期技术咨询包括孕期体检、孕妇保健、胎儿检查等。

第十六条分娩技术服务包括分娩前期的监护和辅助服务、分娩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分娩后的产后护理等。

第四章技术服务流程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接待和登记:通过接待和登记,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二)技术咨询: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和解释,帮助其作出正确的决策。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一、引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二、背景计划生育是国家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及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作为支撑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对于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目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过程中得到优质、安全、便捷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四、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4.1 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人民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单位,包括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

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获得相应的资质才能提供相关服务。

4.2 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提供标准、规范、安全的技术服务。

同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服务水平的提升。

五、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5.1 技术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接受过相关培训。

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及时更新技术知识,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5.2 技术服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技术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技术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隐私权和决策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

六、技术服务的内容和程序6.1 技术服务的内容技术服务应当包括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生育健康教育、生育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方面。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量身定制技术服务方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6.2 技术服务的程序技术服务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预约、咨询、检测、诊断、治疗等环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保障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制定本规范。

二、规范宗旨本规范的宗旨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内容1、机构资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包括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2、人员要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3、服务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服务。

4、服务流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包括预约、就诊、检查、诊断、治疗、随访等环节。

5、质量控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定期检查、定期评估、定期整改等。

6、安全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事故处理、药品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

7、信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包括患者信息保护、数据统计等方面。

四、实施要求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检查。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规范要求。

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和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4、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结语本规范是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重要法规,它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

我们希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以及社会各界都能够认真执行本规范,共同推动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8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8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9、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的统计报告制度,对计划生育手术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填报“北京市计划生育质量监测登记表”,不得隐瞒,不得涂改记录,对技术情况定期汇总、分析并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10、重视病例书写质量,书写病例要具有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连贯性、逻辑性,对病历质量进行定期分析总结。
6、对抢救病例必须做到观察细致、检查全面、处理迅速治疗正确、病情处理情况上报医院领导.
7、高度重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对已发生的并发症病例经调查、分析、核实后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单位,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及妥善处理。
8、发生计划生育手术疑难或重症病人,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及时转诊,并且由医护人员护送到上级医疗单位(中日友好医院)诊治.
3、从事计划母婴技术保健合格证》后方可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
4、做好每一例受术者的术前检查、术后技术、人力、物力的准备、宣教工作。严格掌握各项手术及其他技术服务的适应症、禁忌症.
5、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各项技术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手术操作应稳、准、轻、细。做好术后观察和定期随访,定期对门诊手术质量进行分析、总结.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列》、《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医疗执业。
2、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技术生育的特殊病例、抢救病例、并发症病例进行评审、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及时上报朝阳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11、各项原始资料如:病历、登记表、登记册、报表等清楚整齐,项目填写齐全、所有数据要有核对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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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技术规范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技术规范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技术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问题的日益突出,计划生育工作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制定和执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技术规范是必要的。

二、基本原则1. 人民至上:人民的健康和利益是最高的原则,计划生育工作要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

2. 科学规范: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以科学的理论和规范的技术为基础,确保服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 平等公正:计划生育服务必须遵循平等、公正原则,不论社会地位、经济条件和文化水平的差异,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4. 安全可靠:计划生育服务必须保证安全可靠,注重避免人为因素的干预和错误操作,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

三、服务流程1. 咨询服务a. 咨询需求:了解个人或夫妇的咨询需求,包括目的(避孕、生育、妊娠保健等)和相关背景信息(年龄、婚姻状态等)。

b. 提供信息:向咨询者提供全面、准确的计划生育信息,包括不同避孕方法的优劣势、安全性、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c. 解答疑问:耐心回答咨询者的疑问,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解决方案,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引导。

2. 方法选择a. 健康评估:通过询问个人或夫妇的身体状况、既往病史和遗传疾病等,进行健康评估,确保选用适合的避孕方法。

b. 方法介绍:对不同的避孕方法进行介绍,包括长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口服避孕药、避孕环等;同时,告知方法的使用方式、效果和可能的副作用。

c. 个性化选择:根据咨询者的需求和身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避孕方法选择建议,并就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进行充分沟通。

3. 术前准备a. 检查筛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进行必要的体检、妇科检查和辅助检查,确保手术安全和术后康复。

b. 风险评估:对于特殊病史、合并症或高龄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危险性解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手术操作a. 术前说明:向患者详细介绍手术过程、可能的风险和术后注意事项,确保其理解和知情同意。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 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繁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繁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考核评估、信息反馈机制。

对工作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分析、评估,并不断修正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保持技术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一)人力资源管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人群和机构规模,依照工作目标和质量控制指标,制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作任务和服务项目设置岗位, 确定岗位任职条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地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2.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人民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生育指导、避孕咨询、节育手术、康复治疗等。

三、服务内容与要求1.生育指导:为育龄夫妇提供生育咨询、生育计划安排、优生优育指导等服务。

2.避孕咨询:为有避孕需求的夫妇提供避孕方法选择、避孕药具发放、避孕知识普及等服务。

3.节育手术:为自愿接受节育手术的夫妇提供手术服务,包括上环、取环、结扎、输卵(精)管复通等。

4.康复治疗:为计划生育手术后并发症的患者提供康复治疗服务,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疏导等。

5.服务质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和服务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6.信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便于监督管理和查询。

四、管理与监督1.行政审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政审批,符合条件的机构方可开展服务。

2.定期检查: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门诊工作制度一、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来站咨询群众和关心体贴就诊者,做到举止庄重,衣帽整齐、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耐心解答问题,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二、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对需住站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站手续.三、建立健全门诊登记簿,凡来站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簿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签全名.四、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书写病历.五、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待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证明离站,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的病人应提前安排就诊.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七、门诊各科室外的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卫生设施齐全.治疗室工作制度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二、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三、毒、限、精神、贵重药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四、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五、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二周更换一次2%戊二醛,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经常保持75%浓度.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观察病人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医生.七、各种处理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患者自带药品,未经本站医生批准,不予注射或处置.八、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时清理、清点、每日供应室对换.九、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妇检治疗室工作制度一、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二、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病人外,不许在室内逗留.三、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四、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五、剧毒药品与贵重药应加锁专人保管,严格交接班.六、各类器械用具,每周大消毒一次,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二周更换一次2%戊二醛.七、已用过的处置用具要随手清理,进行消毒后,再同供应室对换.八、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九、室内每天消毒,每月采样做空气培养,结果要有记录.十、清洁用具要专用.人工流产室工作制度一、人工流产室工作人员,应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进流产室必须穿戴工作衣、鞋、帽和口罩,严格执行操作常规,与手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室内.二、人流室的药品、器械和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消毒用品要有明显标志,使用后的器械要及时检查清理,不得与消毒物品混放.三、使用电动吸引器,必须先试测负压,吸刮时,负压不得超过400mmHg.四、手术操作过程中,要做到稳、准、轻、细及无菌操作,遇有疑难或意外时,立即停止操作,请示上级医师或业务站长.术后要仔细核对刮出的胚胎组织是否与妊娠月份相符合,并及时检查清理器械,处理污物.五、受术者术后需观察2小时,无异常方可离站.六、人流室应每周彻底清理消毒一次.手术室工作制度一、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严格执行手术室各级各类人员职责,无菌操作及消毒常规、急救抢救制度、查对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处理原则,特种感染处理原则、防止差错事故制度、安全制度、药品、物品器械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等,保持室内整洁,进入手术室时必须穿载手术室的鞋帽、隔离衣及口罩.二、室内必须保持严肃、安静、禁止喧哗.三、受术者进入手术室应查对姓名、手术名称、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四、手术室的药品、器械、敷料,未经站长同意一律不准外借,均由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并经常检查,以保证手术正常进行.五、手术包及器械应定期消毒,并标明消毒日期,定点存放,严禁使用消毒过期和未消毒的手术包及器械.六、手术室内麻醉药、剧毒及消毒药品须有明显标志,根据医嘱仔细检查后方可使用.七、无菌手术与有菌手术应分室进行.手术前后必须详细清点手术器械,敷料等数目,手术后及时清理,消毒手术室,清洗干净被血液污染的器械、手套敷料.八、凡与手术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手术室,如确需进入,应经手术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入内,听从手术室人员指挥,不得影响手术人员的工作.检验室工作制度一、认真执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为保证检验质量,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1.采取标本时,查对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验目的.2.收集标本时,查对姓名、性别、年龄、标本数量和质量.3.检验操作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4.检验结束时,查对检验目的,结果.5.发出报告时,查对姓名、检验目的.二、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发出报告,急诊检验应在检验单上注明“急”字,随采随验,及时发出报告,对不能及时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宇航局.标本不符合要求者,应重新采集.三、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做好登记,签名发出.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或可疑时,应主动与临床医生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四、检验结束后,要及进清理器材、容器,经清洗、干燥、灭菌后放原处,污物及检查后标本妥善处理,防止污染.五、采血必须坚持一人一针一管,严格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六、检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各种仪器定位,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灵敏度,加强质量控制.对剧毒、易燃、易爆,强酸等试剂和药品以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严加保管,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药房工作制度一、药房人员一律凭处方发药.收方后药房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二、药房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三、药剂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四、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房有权拒绝调配.五、药房实行“金额控制”,药房人员必须当日结帐,与收费室核对无误后将处方订成册.药品金额每月累计小结,年终结算.六、贵重药品及毒、麻剧药实行“数额控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做好逐日消耗统计,按月盘点,全年累计结算.七、青、链霉素、破伤风抗毒素等,需按常规皮试的药品,务必经注射室标明皮试一后方可发药.八、要搞好药品检查,每季度盘点一次,防止积压、霉烂、过期、变质和脱销.九、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药房.B超室工作制度1、由医师填写检查申请单,根据检查部位,通知患者做好检查前准备.2、遵守操作程序.3、B超报告结果当天发出.超声诊断报告由医师书写并签名.4、各种资料须归档统一管理.5、室内仪器、设备指定专人保管,每月对B超机进行一次检查调试,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注意用电安全.6、保持室内整洁.心电图检查工作制度一需做检查的病员,由医师填写检查申请单,须做床旁检查者应注明,申请做急诊心电图者,应及时安排检查.二常规心电图报告于检查当日发出,急诊心电图检查完毕发初步报告,当天发正式报告,遇有疑难病例,应组织集体讨论或与临床医师共同研究及书写报告,必要时随时复查,书写报告时,应做到对图形分析认真,剪贴规范.三对申请做运动试验的病员,应当严格掌握适应症,检查时须有医师在场,密切观察病情,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四遵守操作规程,要求图像基线稳定,图形完整,遇有特殊病例须增加导联检查.五各种检查资料须归档统一保管,室内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每月对心电图进行一次检查调试,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六心电图室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扫、消毒和更换卫生被服,室内禁止吸烟,传染病员应专人负责险查,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查对制度一、开医嘱、处方和进行治疗时,应查对姓名、性别、床号.二、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品、剂量、浓度、时间、用法.三、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标签、失效期、批号、质量,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使用.四、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在使用青霉素、链霉素、破伤风抗毒素、普鲁卡因等药物,必须按规定浓度和程序进行过敏试验;注射后严密观察反应;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反复核对;静脉给药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松动、裂缝;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五、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必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六、手术前应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术前用药.凡进行体腔内手术,必须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纱布块缝针和器械,严防遗留在体内.七、使用器械包时,应查对姓名、消毒日期、消毒指示剂是否溶解;准备和收回器械包时,应查明品名、规格、数量、清洁度;消毒手术包时,应标明消毒日期.八、检验、放射、辅助诊断、理疗等科室,在检查治疗时应查对姓名、性别、部位、检验标本与报告单是否相符.急诊抢救制度一、凡遇重大抢救,立即报告站长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赶到抢救现场.二、对急诊危重病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迅速查清病情,采取治疗措施,对疑难、危重病员应请示上级医师会诊,必要时要请站外医师会诊,做好会诊记录.三、严密观察危病员病情的变化,医护人员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按护理级别定时测量血压、脉搏、呼吸、出入量.随时记录病情及处理经过,认真仔细地做好交接班的工作.四、急救所需之各类药品及器械必须专人管理,急救药械实行定品种、定数量、定位置、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挪用和外借,用后均需及进清理、消毒.消耗部分应及时补充、更新维修,以保证随时可用.五、热情耐心地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取得其家属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以利病员的身心康复.六、每次抢救完毕,要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总结讨论,并做好记录,以吸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急救技能.处方制度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具有处方权的医师须在注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二、处方由各服务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三、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药价.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七、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人管副站长批准销毁.消毒和隔离制度消毒、灭菌是切断传播途径、预防医源性感染和交叉性感染,保护群众健康的重要措施,在从事手术、诊疗中,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消毒管理办法执行.一、医务人员上班时间要穿工作服,衣帽整齐,下班就餐、开会时应脱去工作服.二、诊疗换药处理工作后均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三、节育手术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无菌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保证无菌操作.四、手术包灭菌必须内置指示剂,指示剂未溶解的不得使用,并要查明日期.五、进入组织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应达到消毒,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做到一人一针一管,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交叉感染.六、手术包每周灭菌一次,、无菌罐、无菌钳每周高压消毒一次;器械的消毒液使用期限为每二周更换消毒液2%戊二醛一次;碘酒、酒精罐每周高压消毒一次;凡浸泡消毒的器械要打开关节,盆盖上标明失效期;有质量控制监督记录.消毒材料、手套两周灭菌一次;泡手酒精每周过滤一次,保持75%浓度,用60人次后更换.七、手术室和其它治疗科室在手术前用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30分钟,手术室每周用40%甲醛溶液福尔马林密闭熏蒸一次,每月做一次细菌培训.八、受术者病员在住站期间,如发现传染病,应近隔离消毒原则处理,并向卫生防疫站报告疫情.九、病房应定时通风换气,每日空气消毒、拖洗地面、床头桌及椅子每日湿擦,抹布要专用,定期消毒.十、换下污衣被服,放入指定地点,不得随地乱丢,不得在病房内清点,便器每次用后清洗消毒.十一、各种医疗用具,使用后均须消毒后备用,药杯、餐具必须消毒后再用,病人被褥要定期更换消毒.避孕药具工作制度一、建立本县避孕药具帐,做到进货、发货均在帐目上反映清楚.二、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拟定下年进货计划,由站长核定签字报市计生委审查签字后报市药具站.三、药具管理经费和零星销售回收经费由财务人员专帐管理.经费开支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四、避孕药具库坚持“先进先出”每季度盘存一次,做到帐物相符.五、掌握乡镇药具管理和发放人员情况,每年培训2次,培训内容为药具管理知识和药具使用方法以及研究解决药具管理知识和药具使用方法以及研究解决药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药管人员经常深入基层,检查和指导药具管理,发放.值班和交接班制度一、值班医师1.站内每天均应有值班医生,负责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的各项临时性技术工作,遇有疑难问题,应请示上级医师处理.2.对急诊入站者应及时检查、填写记录、给予必要的医务处置.3.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住宿,不得善自离开.当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4.值班医生和经管医生在下班前均应将危重受术者或待产妇女的情况记入交接班簿,并相互进行床头交接班.5.值班医生在每日早会上应将住站人员情况作重点交班、对重点病员进行床头交接班.二、值班护理人员1.护理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医嘱,对受术者进行护理.2.值班护理人员应经常巡视、了解受术者动态.交班前应将危重、术后、待产和新入院受术者或病员填入交班簿.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杜绝医疗事故发生.4.交接时,应清点受术者人数和病员总数,剧毒药品、抢救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病房物品.5.早会时,由值班者重点报告住站人员动态,朗读值班报告,重点病人与白班护士进行床头交接.并发症管理制度1.对在节育手术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并积极组织会诊和处理,防止后遗症发生.2.对需要做技术鉴定的,要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组织进行检查鉴定处理.3.凡经市、县计生局或乡镇介绍个人来站,申诉有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都要热情接待,详细询问情况,给予认真细致检查.4.站内建立并发症人员档案,妥善保存,详细记录手术情况,病及处理经过,治疗结果.5.定期随访和关心并发症患者,在积极治疗、合理用药的同时,做好本人和家属思想工作.6.对明显与节育手术无关者,耐心解释,讲清道理,建议自行求医诊治.对一时难以确定是否与节育手术有关,可针对本人情况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建议再做进一步检查,必要时可作试探性治疗.凡住站诊疗并发症者,要与一般手术者分开居住、管理,严防相互串联闹事,影响其他人受术. 7.对生产,生活确有实际困难者,应及时向计生局和当地政府汇报,建议有关部门联系解决,以维护站内的正常工作秩序.病例讨论制度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1.站应选择适当的在站或已出站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2.举行站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事先必须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做好发言准备.3.开会时由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站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4.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二、出院病例讨论会:1.站各临床科室应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2.出站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站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内容包括:3.出站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站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内容包括: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是否按规定顺序排列,出站诊断和治疗结果是否正确,诊疗措施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取得那些经验教训.4.一般死亡病例可与其他出站病例一起讨论,意外死亡的病例必须单独讨论.三、疑难病例讨论会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讨论前应将有关检查结果备齐.四、术前病例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制定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及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四、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体病理须报告后进行,但不应迟于2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医疗质量控制制度1.在服务站站长、业务站长指导下,负责全站医疗、医技、护理、病案等质量的检查督促工作.2.认真学习各项质量检查标准,掌握并熟悉各种质量标准并负责检查落实.3.质控组要严格站内感染控制标准,除了配合市、县级疾病控制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的消毒、灭菌质量检查,即对无菌手术包、手术器械、消毒液、空气菌尘等质量检测工作外,在服务站内部每月至少对上述内容自查一次,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统计、小结与分析,指导各科室工作.4.质控组要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对每份病历的病案医疗质量、既诊断、治疗、护理、手术、抢救等缺陷的有无极其分度与数量,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统计与分析,指导技术服务工作.。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本(四篇)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本(四篇)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依法为人民群众提供婚前婚后避孕、生育检查、不孕不育治疗等计划生育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安全的原则,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同时加强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按照法律法规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记录、档案,并保护用户隐私。

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服务责任,对于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及规范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婚后避孕指导和服务;(二)生育患者的检查和治疗;(三)不孕不育患者的检查和治疗;(四)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五)计划生育咨询和心理支持服务。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技术服务应当依据科学、专业的标准进行,不得虚假宣传;(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安全;(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和知情权,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对人民群众进行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合法、安全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保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适龄婚育,全面两孩”政策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生育健康指导、妊娠遗传咨询、孕前优生筛查、人工辅助生育等。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通过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确保技术的规范和可靠性。

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程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婚前健康检查:夫妻双方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婚前身体状况符合生育条件。

(二)生育健康指导:夫妻双方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咨询生育健康知识,了解生育方式、时间和频率等相关知识。

(三)孕前优生筛查:妇女在怀孕前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进行优生筛查,包括遗传疾病检测、遗传咨询等。

(四)人工辅助生育:对于因生育问题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妻,提供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保证服务的质量,提供科学、合法、安全的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2篇)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2篇)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第一章绪论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使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提高人口质量和社会福利。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育的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五条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检查、治疗、手术等一体化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专业人员独立的检查室、治疗室和手术室等。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技术服务的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专业人员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应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中心,保障其隐私权和知情权。

第五章质量监督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接受质量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机构和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存在异议时,有权提出申诉,并且应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的简要描述,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本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推动社会稳定和发展。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文(二)一、总则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范本(以下简称“本条范本”)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保护生育权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健康和幸福,进一步完善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规范、公正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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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基本要求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考核评估、信息反馈机制。

对工作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分析、评估,并不断修正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保持技术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第三章人员设施管理(一)人力资源管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人群和机构规模,依照工作目标和质量控制指标,制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作任务和服务项目设置岗位,确定岗位任职条件。

岗位任职条件包括执业资格、受教育程度、业务培训、技能和经验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医技医护专业结构比例要与技术服务工作任务和持续发展相适应,技术服务人员应占机构职工总数的80%以上。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凡是开展手术的人员,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医师、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等);从事护理、检验、药剂、影像、心电等相关临床服务的其他技术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如注册护师、注册检验技师、注册药师及其他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本机构上岗资格。

不得聘用不具备相关资格的技术服务人员到相关的技术服务岗位从事技术服务工作。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的用人制度。

从事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是该机构的正式聘用人员。

进修和实习人员应在本机构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试行办法》(国计生厅发[2001]176号),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任务和人员学历、职称,制订本机构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培训计划,通过考试、考核、考评等定期对培训进行评估和效果评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规章制度、技术质量标准、操作规范及其他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等。

培训方式包括脱产学习和在职教育培训两种方式。

脱产学习包括学历培训、临床进修、短期培训等。

在职教育培训包括短期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函授、自学等。

6.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将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纳入人力资源的发展规划,为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创造条件。

(二)基础设施管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建筑的外部环境、园林环境、室内环境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的设计和规划,营造舒适、洁净、优雅的环境。

结合当地自然气候条件,选择适宜树种、花草进行绿化。

室内环境色彩的搭配与室外色彩和谐统一,室内空间布置要符合人们各种活动与审美的需要。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半径、工作任务和服务项目设置,配备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房屋、设备、药械、人员和业务科室等。

新建、改建、扩建的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科室设置应布局合理,以满足技术流程、保证服务质量、方便群众为原则,因地制宜地划分为宣教候诊区域、咨询诊断区域、辅助检查区域、手术区域、观察康复区域及后勤供应区域等。

手术室、妇检室、检验室、x线室、消毒供应室等建筑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4.宣教候诊区域:设立服务大厅和服务台。

服务大厅应设有候诊椅、电视机、宣传栏和饮水处等公共设施。

服务大厅的内部环境、空气质量、噪声、光照度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并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适时进行监测检验。

5.咨询诊断区域:接诊的各科室应设在适当的位置,保持整洁、安静、安全和空气清新,采光、色彩应符合卫生学要求,并配备有专用流水洗手设备和符合服务要求的器械装备。

接诊技术科室应该布局合理,流程规范,卫生、整洁、温馨,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医疗仪器、设备、用品摆放整齐,无菌物品专柜存放,污染物品限区放置,及时处理;咨询室和特色咨询(悄悄话)室应具备能为不同人群提供咨询服务的条件,配备与咨询活动有关的设施、图片资料,布置温馨、隐秘,具有安全感。

咨询室应配备桌椅、书柜、药柜及简单的检查用具如血压计、体重称等,有各种避孕药具的实物展板、使用方法说明和科普知识读物、挂图和模型,有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方面的宣传资料。

妇检室的位置应与女性诊室相连或相邻;窗户应是带有纱窗的双层毛玻璃,地面采用坚硬、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墙面和天花板应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有取暖、降温和洗手设备。

女性治疗室应与妇检室分设。

6.辅助检查区域:检验室应开设两个窗口,分别用于采集标本和发放检验报告单;检验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阻燃的材料;检验室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配备消毒和通风设备。

放射室机房的设置必须考虑邻室和周围场所的防护与安全,一般应设在建筑物底层的一端;单管头200mA及以上x射线机房面积应≥24m2,双管头的宜≥36m2。

摄影机房中有用线素朝向的墙壁应有2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其他侧墙壁及透视机房各侧墙壁应有1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

天棚、地板、门、窗、屏蔽等应视为相应侧墙壁考虑;其建筑设计应符合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7.手术区域:手术室应设有准备间、更衣间、缓冲间、洗手间4个功能明确的房间或区域(有条件的可单设污物间);手术室和相应的房间分别设定为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3个不同的区域,并有明显的标记;将进人手术室的路线分别设立医护人员通道、受术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手术室的位置应选择采光和通风良好,远离厕所、牲畜圈、禽类窝、粉尘、噪声、强光、街道、公路及人员流动较多的地方,相通的房间要安装双弹簧活动门或电动门,窗户应安装带有纱窗的双层毛玻璃,建筑材料隔音、防火、防湿,墙面、天花板、地面应光滑、耐腐蚀、易清洁,呈浅色,地面应防滑,墙内角呈圆形以防止结网或集尘;应有取暖、降温设备和急救药品、设备。

手术室洗手间应安装非手动水龙头,水龙头与洗手面的距离应有35厘米—40厘米。

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手术间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门诊手术间面积应不低于16m2,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大手术间面积应不低于24m2。

8.消毒供应室应分为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和工作人员更衣室。

消毒供应室应通风采光良好,周围无污染源;墙壁及天花板应无裂隙、不落尘,易于清洗和消毒;地面光滑,有排水道。

消毒供应室的物品进、出实行污、洁分道,单向通行,禁止逆行;应有物品的接收、洗涤、晾晒、敷料制作、消毒灭菌、无菌存储、发放登记处。

使用后的医疗物品按照接收→无害化处理→粗洗→精洗→打包→高压消毒→无菌物品储存室→发放窗口的路径和流程运行。

9.观察康复区域:康复室和观察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色调淡雅、柔和、温馨,内设卫生间或能方便上卫生间。

康复(观察)室平均每床建筑面积6m2~8m2,窗地比应不低于1/7,设置通风、换气设施和调温设备。

10.后勤供应区域:仓库应设置有防腐、防虫、防鼠、防火、防盗、防潮设施。

药品和避孕药具仓库还应有温、湿度计以及温、湿度控制装置。

给水系统应该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污染区,不能避开的应采取防护措施,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的规定;给、排水系统应有防渗漏、防腐蚀、防堵塞措施,设置检修阀门方便适时检修;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的洗涤池、洗手池、化验清洗池等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公共卫生问内应采用非手动冲水开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的供电设施要采用双路电源;不具备双路电源的,应配备自动控制应急照明系统和应急电源,保证手术室、检验室、消毒供应室等重点科室的用电需要。

(三)器械仪器设备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配置器械仪器设备。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分别对器械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维护、校准和更新等进行质量控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采购器械仪器设备的管理,器械仪器设备采购要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招标采购。

采购要在资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进口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证照齐全的企业采购。

企业销售的器械仪器设备应在其经营范围内,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的器械仪器设备要按照购货合同、产品合格证、包装、数量、规格、标识、产品说明书、发票等进行验收。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的器械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应由供货方、质检人员、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正常,操作人员掌握设备性能、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知识技能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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