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中国境内再投资流程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流程是怎样的?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流程是怎样的?1)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
2)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本。
3)完成外资并购审批。
现如今,世界全球化已成为一种经济趋势。
这就意味着我国投资者可以去国外并购企业,让中国的产品走向国际化的舞台,同样国外的企业也可以到我国来并购企业,下面小编将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流程,也可供中国企业参考。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流程(1)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1、外国投资者通过与境内公司股东初步谈判,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若有并购意向,起草框架协议或意向协议,拟定双方合作步骤、基本合作框架等内容。
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境内律师代表外方对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情况、债权债务、或有负债、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内公司进行审计。
3、尽职调查结束后,针对事实情况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财务风险。
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进行并购的,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2)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本1、针对收购特点和关注问题,由律师草拟并购合同草案,提供给境内公司股东充分讨论,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完善。
2、结合谈判过程,最终确定外资并购合同。
(3)完成外资并购审批1、审批机关的确定按照《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7号),征求境内公司外资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具体审批机关。
2、应报送的资料以股权并购为例,根据山东省商务厅的办事指南,外资并购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3)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7)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1)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12)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13)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15)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1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9)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2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2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2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
重要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关事项定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再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审批和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凡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产业投资并在境内新设企业(包括与其它中国境内法人企业共同投资新设企业),且不需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或外资成分低于25%的,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凡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产业、或国家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产业投资的,需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2、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境内投资并新设企业的,参照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3、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已设立的境内法人企业投资,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申报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并需外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需提供: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3、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4、新设企业的其他申报材料;5、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资投资中国流程
外资投资中国流程以外资投资中国流程为标题,我们将详细介绍外资投资中国的具体步骤和流程。
一、确定投资项目外资投资中国的第一步是确定投资项目。
投资者需要考虑自己的投资领域和投资规模,并了解中国市场对该领域的需求情况和竞争状况。
投资者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咨询机构或与当地的商业合作伙伴进行沟通,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
二、制定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后,投资者需要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应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周期、预期收益、风险评估等内容。
同时,投资者还需要考虑企业形式,如独资、合资、合作等,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制定完投资计划后,投资者需要向中国政府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文件,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文件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的资质证明、投资合同、公司章程等。
投资者需要根据当地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文件,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四、审批程序一般情况下,外资投资中国需经过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核准、备案等环节。
初审是指相关政府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审核。
核准是指相关政府部门对投资企业的设立和投资计划进行详细审批。
备案是指投资企业设立后,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投资者需要按照相关要求,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审批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解答问题。
五、注册登记在通过审批程序后,投资者需要进行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投资者需要根据当地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外商投资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
投资者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企业章程、投资者资质证明、注册资本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营业执照。
七、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外商投资企业纳税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需要向税务机关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外资企业增资流程
外资企业增资流程外资企业增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外资企业增资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也是外商投资企业维护资本实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举措。
下面将就外资企业增资的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外资企业增资的流程包括审批、备案和登记三个环节。
在审批环节,外资企业应向主管外商投资部门递交增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增资申请书、企业章程修正案等。
审批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资料审核,审批通过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项目核准证书。
在备案环节,企业需向商务部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境内外资企业境内投资备案申请,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境内外资企业投资者会议决议等。
备案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备案证明。
最后,在登记环节,企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项目核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备案证明等。
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登记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将外资企业增资信息纳入企业登记系统。
其次,外资企业增资的流程中需注意相关事项。
首先,企业应严格按照审批、备案和登记的顺序依次办理手续,确保流程合规、有序进行。
其次,企业应及时了解审批、备案和登记的具体要求,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以避免因材料不全而耽误流程。
最后,企业应妥善保管获得的审批证书、备案证明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以备日后查验。
最后,外资企业增资的流程中需注意相关风险防范。
首先,企业应在增资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资金评估,确保增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稳健性。
其次,企业应谨慎选择合作伙伴,避免因合作风险而导致增资失败。
最后,企业应关注国家外商投资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增资计划,以规避外部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增资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过程,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办理手续,注意相关事项和风险防范,以确保增资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
境外资金进入国内方式汇总
境外资金进入国内方式汇总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持续深入推进,境外资金合法进入境内方式也越来越多,概括来说,外资在境内投资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简单的直接投资和复杂的结构化投资(间接投资),简单的直接投资通常由境外主体直接向拟投资的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复杂的结构化投资一般是通过在境内设立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包括通过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基金等。
当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需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
一、FDI(一)行业准入从行业准入来看,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此外,对于房地产行业、文化娱乐行业、互联网行业等特殊行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亦设置了限制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明确了对14个行业中合计34个领域实行特别管理措施。
在外商投资领域层面,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对于非禁止投资领域,则允许外资准入;对于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此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亦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二)组织形式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WFOE和JV两大类,WFOE即指外商独资企业;JV则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两种组织形式。
(三)项目核准与备案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与备案两种方式,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适用备案管理,目前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来执行。
在负面清单内的投资行业及范围则适用核准制。
本部分主要以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为主。
外资企业在国内投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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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与中国内地企业的合并和收购的规定
外资参与中国内地企业的合并和收购的规定1.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1.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1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3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4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第5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
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外籍人士在中国注册公司流程及所需资料(详解)
外籍人士在中国注册公司流程及所需资料(详解)外籍个人是指:外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在国外取得长期居住权(绿卡)并且无国内户口的人员。
外籍个人是指:外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在国外取得长期居住权(绿卡)并且无国内户口的人员。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一、商务局审批需要到商务局审批。
二、工商登记注册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方投资涉及国有股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包工程由北京市建委批准,承包经营管理由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外国(地区)金融企业由银监会批准;外国(地区)保险企业由保监会批准,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由商务部批准),领取批准文件。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四、税务登记证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六、其他事项上海外资企业注册需知详解(配图)上海外资注册公司简介:外商投资企业意指为国外企业来中国设立投资注册的公司,其运营成本均从海外引进,也可以称为子公司,为国内的生意往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并且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如:从国外引进高科技的企业带动国内的发展,会有相关的免税政策(具体可参考公司法)。
外资公司验资及投资过程
外资公司验资及投资过程外资验资和出资的过程外资公司的验资流程,通常是大数据的应用,使得代缴补充公积金公司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人区分不同费率成为可能,其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以及个人量身定制也将成为可能。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注册必须符合公司法律法规,必须实际出资,并有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批出资,第一批注册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剩余注册资本可以在两年内出资。
一、外资企业注册流程在外商投资公司登记过程中,工商登记注册是一种临时营业执照。
外汇登记和公司外汇账户开立后,注册资本(必须是外币)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然后办理正式营业执照。
二.外资企业验资应注意的事项外资公司登记出资时,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投资者必须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
中英文拼写与《公司章程》一致,其他任何人不得代表其出资。
外汇登记证应加盖开户行公章并填写账号。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所需的资料出资信息列表:1.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批准;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外商投资局批准的公司章程;4.临时营业执照;5.外汇局办理外汇业务的批准文件(原件);6.外汇登记证(原件);7.银行收据;8.前期验资报告(分期出资时);9.投资者身份证或工商登记证、营业执照和会计报表;10.房屋租赁合同;11、实收资本科目凭证;12.其他所需信息;实物投资材料清单:1.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批准;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外商投资局批准的公司章程;4.临时营业执照;5.外汇局办理外汇业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外汇登记证(原件);6.实物报关单;7、实物价值评估(外商独资企业除外);8.承诺书;9.实物交接清单;10.前期验资报告(分期出资时);11.投资者身份证或工商登记证、营业执照、会计报表和房屋租赁合同;12.资本项目凭证收据;13.其他所需信息;利润转资本信息清单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验资报告;4.董事会利润再投资决议;5.公司原章程和补充章程;6.外汇登记证;7.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批准文件;8.外商投资管理机构批准增资;9.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通知书;10 .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完税证明;11.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的批准;12.再投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13.其他所需信息;。
外资分红再投资管理办法
外资分红再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人数逐年增长,外汇管理改革不断深入。
为进一步促进外资合理流动和稳定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资分红再投资管理办法》。
根据《外资再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外资分红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将利润分配给境内投资者后,将其在境外的投资收益直接转入境内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对利润分配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注册登记机关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外资分红再投资的范围本办法所称外资再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向其在境外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股息和红利后,将其境外投资收益通过企业会计报表或企业支付系统直接转入境内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红再投资不得包含向其在境外直接投资或购买其证券所取得的利润。
该等利润只能用于支付境外投资所取得的红利或向其支付的现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注册登记事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文;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注册登记的事项,其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决算报告(不包括职工人数)报注册登记机关备案。
注册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三、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业务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注册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不予核准或不予注册等方式作出不予核准或者不予注册核准的决定。
对于经核准或者不予注册后仍不履行投资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机关说明情况。
外资设立流程
外资设立流程外资设立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等多种形式。
外资设立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投资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逐步完成各项手续。
下面将详细介绍外资设立的流程。
第一步,确定投资方案。
外资设立的第一步是确定投资方案,包括投资规模、行业领域、企业性质等。
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投资方案,并进行初步的市场调研和项目可行性分析。
第二步,申请核准。
投资者需要向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包括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等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需真实、完整、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步,审批机关受理。
申请材料提交后,审批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投资方案的合规性、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
审批机关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资者。
第四步,审核材料。
审批机关受理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投资者的资质、投资方案的合规性、投资资金来源等。
审核过程中,审批机关可能会要求投资者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
第五步,核准。
审核通过后,审批机关将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进行核准。
核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核准通过后,审批机关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者可凭证书进行下一步手续。
第六步,登记注册。
核准通过后,投资者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登记注册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刻章、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登记注册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正式成立。
第七步,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需要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包括领取税务登记证、办理税务开户等。
税务登记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参与国内市场经济活动。
第八步,申请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外汇登记。
外汇登记包括外汇账户开立、外汇收支结算等。
外汇登记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进行跨境资金运作。
境外资金合法进入境内的方式和程序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持续深入推进,境外资金合法进入境内方式也越来越多,概括来说,外资在境内投资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简单的直接投资和复杂的结构化投资(间接投资),简单的直接投资通常由境外主体直接向拟投资的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复杂的结构化投资一般是通过在境内设立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包括通过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基金等。
当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需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首先应当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015年指导目录》)进行判断。
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产业领域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领域,不在此三类范围的其他属于「允许类」,是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外资进入境内的方式(一)直接投资方式外商直接投资一般是包括直接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也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
1、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主体投资设立三资企业首先应当遵守“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有关外资审批的要求。
受限于三资企业法,外资主体在中国境内的直接股权投资只能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两者合称“JV”)和外商投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 E”)的组织形式存在(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为境内企业,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司法管辖。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与流程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与流程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国投资者越来越关注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
在这个过程中,了解中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与流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为您介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时所需要了解的法律制度与流程,帮助您更好地开展业务。
一、投资主体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需要首先明确自己的投资主体身份。
目前,外国投资者的身份分为个人和企业两种形式。
对于企业来说,外资企业可以选择注册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合资经营企业或与中国境内企业组成联营企业。
此外,还可以通过认购和购买股权的方式参与对中国境内企业的投资。
二、行业准入在确定投资主体身份后,外国投资者需要了解自己所投资的行业准入情况。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全国一体化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该制度列出了外商投资禁止和限制行业,对于未列入清单的行业,外商投资均享有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
外国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进行哪些行业的投资。
三、公司设置在确定投资主体身份和行业准入后,外国投资者需要进行公司设置。
外国投资者注册公司需要满足与中国内资公司一样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境内外资合资公司应由中方企业和外方企业协商达成协议书,并按照合同条款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外商独资企业或由境内外方合作的投资企业,除另有法律规定外,应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书。
四、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置过程中,外国投资者需要确定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从2019年起,已经取消外国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额限制。
五、劳动法律制度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有关劳动法的条款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
因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权益。
此外,外国投资者还需要了解工会组织的设立和运营规则,保证与劳动关系的顺利发展。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一、境内再投资审批限制放宽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执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三)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境内投资资格,《执行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公司法》明确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相应的投资资格证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不再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如下: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二、再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1、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无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该法规的第八条,工商行政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该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亦有类同规定。
因此,该企业并不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属于外资企业。
2、根据该法规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增资流程
外资增资流程外资增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增加投资额或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外资增资可以是对原有企业的进一步投资,也可以是对原有企业的扩大投资,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因此外资增资的流程和程序相对复杂,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外资增资的流程。
首先,外资增资需要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外国投资者需要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协商确定增资事项,制定增资方案,包括增资金额、增资方式、增资比例等内容。
同时,外国投资者还需要向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提出增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增资申请书、增资议案、投资者会议决议等文件。
其次,外资增资需要进行资金准备和审批。
外国投资者需要将增资款项汇入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定银行账户,并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支付。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递交增资申请文件,包括增资申请书、董事会决议、外汇支付凭证等材料。
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将进行资格审查和审核,符合条件的增资申请将获得批准。
接着,外资增资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增资批准文件后,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增资登记申请,提交增资登记申请书、增资批准文件、企业章程等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资料审核和登记手续办理,办理完成后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和股东名册,外商投资企业即完成了增资登记。
最后,外资增资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提交增资登记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境外投资者增资事项,提交备案申请书、境外投资者身份证明、增资协议等文件。
税务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核和备案手续办理,办理完成后外资增资手续全部完成。
综上所述,外资增资是外国投资者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进一步投资的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程序。
外资进入中国投资房地产的路径和方案
外商投资房是非房地产企业增加房地产经营范围,抑或已设立的房地产企业增加新的房地产建设经营业务,都应当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者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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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获取商务部门审批证书、外汇部门办理外汇登记以及商务部备案所需的重要材料。
因此,工业房地产是目前外资房地产基金在中国进行投资和经营最活跃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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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包括:“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一般情况下,仓储类设施建设归类于工业地产的一种,审批条件上较住宅、商办、工业地产中其他类房地产建设项目来说,比较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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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谓“高档房地产”,国家虽然没有明确定义,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六条等一系列规定可以间接得出,凡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或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上的房屋可能会被视为高档房地产)
(五)外资进入的财务杠杆问题
1、财务杠杆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外债的方式取得境外股东或第三方的贷款,外债额度控制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金的差额之内(即举借外债不得超过企业的投注差)。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通常会考虑注册资本金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即财务杠杆的问题,在此作简单对比。 17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据此,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这样,一方面提高了注册资本要求,可能引起更大的现金滞留,另一方面使得可借款额度降低,从而导致可税前列支的利息费用减少,增加投资成本。 2、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境外贷款(外债) 因中国面临资本流动性过剩的困境, 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130号文,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通过外债的方式取得境外股东或者第三方的贷款的结汇进行了严格限制。(具体内容详见前述论述) 这意味着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东仅可以注册资本方式投资,而不允许登记外债,不论是第三方贷款还是股东贷款。130号文还明确,2007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但未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分局不予办理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及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不论是第三方贷款还是股东贷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支付或偿还外债。 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境内贷款 目前,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政策十分严格:注册资本需要全部到位,不得举借流动性贷款,银行对于项目资金本不足总投资35%、“四证”不齐的项目不能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无需遵守“四证”的规定外,其他信贷条件同境内房地产企业一致。此外,在注册资本金未完全缴清、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亦不得办理任何境内外贷款,所举借的外债不能结汇。根据最新的国土政策,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境内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前提条件大致归纳如下: 1)项目资本金达到总投资的35%; 2)该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缴清; 3)土地出让金已全部付清,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根据各地政府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的审批实践,上述条件可能还会被掌握得更严格。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规定第⼀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例⼀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照执⾏《指导外商投资⽅向暂⾏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 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可投资: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违法经营记录。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1. 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投资范围●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
根据商务部8号文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股权井购的形式实现。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1.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 来管理,GP 的出资额不能超过QFLP 募集资金总额的5%。
QFLP 引入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LP,资金以GP 和LP 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QFLP 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
2. 投资范围QFLP 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己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己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根据发改委2012 年发布的《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GP 是外资、LP 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1.5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6开立外汇保证金等其他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7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1.8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1.9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2.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2.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1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2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2.13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2.14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附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1.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2.外汇局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本指引业务,并严格履行相关内控制度。
3.外汇局除收取申请书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
4.外汇局受理本指引中相关业务时,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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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中国境内再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属内资企业其涉及的领域若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的,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若属于限制类的,按以下规定申请:
一、投资者资质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再投资: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二、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投资设立限制类领域的公司或购买限制类领域公司的股权,应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接到上述申请后,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上海市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登记或不准登记。
准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5、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6、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面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提出申诉。
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7 、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商务部审理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应将有关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申报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境内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由投资者签名盖章的被投资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及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四、审批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所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的,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需经外经贸部门审核。
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3、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5、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6、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五、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