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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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供电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供电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81ea1917cd184254b3535ac.png)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2-01-04 来源:国家能源局大中小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974a42626fff705cd170a48.png)
电力设备保护治理方法1 范围本方法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备保护工作的治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本方法所指的电力设备系指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运转,备用,停役及在建的电力设备。
2 总那么电力设备保护工作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3 组织治理及工作要求3.1 各相关部门应明确电力设备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部门,设立电力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装备必要的车辆,相机等办案,外破联络工器具。
3.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划分电力设备保护责任区段,落实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巡视检查电力设备,及时消除电力设备外围平安隐患。
3.3公司应积极联络地点政府及时成立地点电力设备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
积极促请地点电力设备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点电力设备保护工作。
3.4公司应及时成立企业内部电力设备保护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在地点设备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电力设备保护的日常工作。
3.5各相关部门分管电力设备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定期专门听取电力设备保护工作的汇报,掌握电力设备保护工作存在的严峻征询题,研究制定处理措施并组织施行。
3.6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地点电力设备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电力设备保护工作的严峻征询题,提出处理的建议,提请地点电力设备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7公司应将电力设备保护经费纳入企业预算治理,设立电力设备保护工作经费,用于电力设备保护日常工作及宣传活动的开展。
3.8各相关部门应投入足够的防盗防破坏经费,对重要等级或治安复杂地段的电力设备进展电焊等,提高电力设备本身防盗破坏水平。
3.9各相关部门应高度注重电力设备保护工作,觉察或接到电力设备遭受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物证收取,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
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1104629ccbff121dd3683c1.png)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a2c2ccfaa00b52acfc7cae9.png)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千伏以下%&’米%(%’千伏%&)米*)千伏*&’米++(%%’千伏,&’米%),(--’千伏)&’米**’千伏+&’米)’’千伏.&)米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0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1/二0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23)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米的区域’#二$((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四条超过-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护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千伏(-)米.-,米+).*//,千伏.-,米.-)米((,千伏)-,米)-)米),,千伏0-,米0-,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年*,月,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697c68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0d.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闽政[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6]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电网建设和发展的会谈纪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发展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电网建设项目要符合电网发展规划。
第三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应纳入各级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保护。
在电网规划建设项目范围内,不得批准其他项目建设,不得占用已列入规划和投入使用的变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禁止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
第四条电网企业应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
项目上报核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查审批文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电网企业的专项报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并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意见。
第五条电网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土地规费。
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征用土地的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
xxx县2011年度公职人员学法考试(六)红色为答案
![xxx县2011年度公职人员学法考试(六)红色为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7342b9dcce2f0066f5332241.png)
XX县2011年度公职人员学法考试试卷(六)红色为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题)1、司法所应当采用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______、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A、人格教育B、心理教育C、法制教育D、政治教育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A、100米B、200米C、300米D、400米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从()起开始施行。
A、1987年1月7日B、1987年9月15日C、1998年1月7日D、1998年9月15日4、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A、50米B、100米C、150米D、200米5、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______,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它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A、最低生活保障B、物质帮助C、工作岗位D、心理咨询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A、200米B、300米C、400米D、500米7、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______接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______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A、司法所B、公安派出所C、村委会D、以上都不对8、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前______日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由司法所出具相关考核鉴定材料,依照法定程序终止社区矫正。
A、十B、十五C、二十D、三十9、监狱应当自假释罪犯离开监所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之日起______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寄至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A、4B、5C、6D、710、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35千伏~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最大风偏和垂直安全距离为():A、2.5米和3米B、3.5和4米C、4.5和5米D、5.5和6米11、超过()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445f96fd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d6.png)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农电管理》
【年(卷),期】1997(000)006
【摘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
【总页数】3页(P21-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
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J], 无
2.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务院特区办、国家科委1995年6月
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
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第106号令发布,12月16日卫生部发布施行) [J],
4.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
保护条例(连载) [J],
5.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31fdb43af46527d3240ce064.png)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法规分类号】204001199901【标题】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日期】1999/03/18【实施日期】1999/03/18【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经济运行与政策协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题注】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正文】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织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护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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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全文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制定保障了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顺利进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内从事电力设施建设、保护以及供用电秩序维护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电力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秩序;对危害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和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电力能源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电源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鼓励和支持用户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节约、科学用电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意识。
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第一节电力设施建设第八条电力设施建设遵循经济、环保、安全、均衡和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力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协调电力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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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正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下同)第三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泠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属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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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样本为确保电力生产建设的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如下条例: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第二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遵循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法律对电力设施予以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条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三)与相关部门及电力线路沿线单位建立护线组织并落实责任制;(四)与当地公安部门合作,负责所辖区域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七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内部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的专用管道、储灰场、水井、泵站等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等设施。
第八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等;(二)电力电缆线路的相关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等辅助设施;(四)电力调度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定义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范围根据电压等级确定。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包括:(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标志,标明保护区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立标志,标明安全距离;(三)地下电缆铺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通知相关部门;(四)水底电缆敷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通知相关部门。
福建电力设施建设爱惜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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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爱惜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2021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爱惜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的公告《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爱惜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发布。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5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顺利进行,标准供用电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平安,爱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利用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内从事电力设施建设、爱惜和供用电秩序保护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电力设施建设、爱惜和供用电秩序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事业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成立健全工作和谐机制,和谐解决电力设施建设、爱惜和供用电秩序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爱惜和供用电秩序保护的监督治理工作,增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电力设施建设、监督治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秩序;对危害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平安和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电力能源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和散布式电源在电力供给中的比例,鼓舞和支持用户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https://img.taocdn.com/s3/m/a6dd7724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0e.png)
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 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 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 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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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目录
01 修订信息
02 法律全文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 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 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 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 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黄天助、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天助、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47fa983f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8a.png)
黄天助、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6【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15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张翡郑昭文康艳华【审理法官】贺张翡郑昭文康艳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天助;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柳孙尧;石秀玲;杨紫洪;杨明顺;杨紫露;杨文召;田元芝;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晋江市供电公司;黄家新;熊孝见【当事人】黄天助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柳孙尧石秀玲杨紫洪杨明顺杨紫露杨文召田元芝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晋江市供电公司黄家新熊孝见【当事人-个人】黄天助柳孙尧石秀玲杨紫洪杨明顺杨紫露杨文召田元芝黄家新熊孝见【当事人-公司】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晋江市供电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邱宗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林苏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双凤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王惠滨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宗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林苏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双凤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王惠滨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宗冰林苏楚陈双凤王惠滨【代理律所】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天助;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柳孙尧【被告】石秀玲;杨紫洪;杨明顺;杨紫露;杨文召;田元芝;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晋江市供电公司;黄家新;熊孝见【本院观点】柳孙尧对一审认定事实所持异议,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柳孙尧对一审认定事实所持异议,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7eac89d4f8c75fbfc77db2e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修正)【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拍卖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动物防疫法、电子签名法、就业促进法)【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章电价与电费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9](https://img.taocdn.com/s3/m/3a2796c6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45.png)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9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XXX于1987年9月15日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条例经过1998年1月7日和2011年1月8日的两次修订,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
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
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接地极址)、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以及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通信设施、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包括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奖励和行政处罚。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包括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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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04号《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九年一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工商、林业、水利、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 (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群众护线组织。
群众护线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使用人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对举报、阻止或者协助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建立电力线路走廊火灾应急和森林火情预警联动机制。
第八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电力企业应当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职人员,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电力设施日常保护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一)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二)人员活动频繁区域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三)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五)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六)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七)电力设施附属的输煤、输油、输气、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的管沟(线);(八)海底电缆、江河电缆的两岸。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行为:(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等生产区域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等用于生产的设施、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二)在发电设施附属的输煤、输油、输气、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管沟(线)的保护区内,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葬坟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矿渣和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三)在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附近从事焚烧或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秆、油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四)在发电厂生产用水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和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的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五)在火力发电厂的灰坝(场)上挖掘取土,及其安全距离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围垦、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以及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七)损坏、封堵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船舶停泊区和检修道路;(八)损坏、迁移水力发电厂的水情测报设施;(九)其它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升空气球及其他空中飘动物;(三)利用杆塔或者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牵引地锚;(四)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内或者杆塔和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五)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标志;(六)擅自在电力线路上进行搭接。
第十二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二)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三)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秆、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四)烧窑、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及燃放鞭炮、野炊、烧纸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或者林区边缘进行野外用火引起火灾,给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35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11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采矿、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的,应当修筑护坡加固,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四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进行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机械施工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敷设城市供水、排水、煤气等公用事业管道,应当服从城市统一规划管理,谨慎使用机械,不得损害电力设施。
第十五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管道交叉通过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的书面同意,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电力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非法阻挠施工单位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及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干扰、阻挠、破坏合法的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使用机械作业;(二)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它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或者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从事前款第(三)项的活动的,还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二)迅速组织抢修受损电力设施;(三)排除妨碍,限制通行,保证抢修通道畅通;(四)调集物资、人员、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支援抢险;(五)协调电力供应,确保重要单位供电。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电力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二)立即抢修受损电力设施;(三)组织应急电力供应,保证重要单位用电;(四)其他恢复电力正常供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一)中止供电;(二)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三)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四)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五)采取其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措施。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前款所述紧急措施,依法必须补偿或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补办,并应当尽量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减少因故障、事故造成的停电。
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对侵占、毁损电力设施或者妨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可以依法单独或者合并行使权利;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二十五条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列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的相关手续;需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绿地的相关手续。
(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林木所有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三)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树木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砍伐手续。
园林管理单位或者树木的所有人应当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进行修剪,并保持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10千伏及以下 3.0米 3.0米35-110千伏 3.5米 4.0米220千伏 4.0米 4.5米500千伏 7.0米 7.0米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林木等植物必须符合前款第(四)项要求;对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植物,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砍伐,不需支付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