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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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1.职责

1.1 缺陷管理体系:风电场设备缺陷实行闭环管理。

1.2.1 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全公司运行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掌握设备健康情况,负责对重大缺陷和紧急缺陷进行鉴别和组织消缺;负责对全公司缺陷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1.2.2值班长每周应对设备消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设备缺陷及对运行的影响情况,月底进行全面检查;认真负责制订并实施各类缺陷消缺计划;按规定期限及时组织运行人员或配合生产厂家消除各类缺陷;对设备消缺验收质量负责。

1.2.3 各班组成员应认真执行定期巡视(特巡)制度及有关设备运行规程,及时发现和掌握所有运行设备的各类缺陷;在日常运行维护中,发现设备存在小的缺陷和故障时,应积极主动去处理解决,使之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同时上报安全生产部;对于运行值班人员一时难以解决的缺陷、故障,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督促尽快处理;在缺陷处理过程中,运行值班人员应积极参与、配合检修人员工作;在缺陷消除以前,有加强监视、检查缺陷是否有发展和恶化趋势的责任。

1.2.4 检修部门(或生产厂家)接到缺陷通知单后,应积极做好消缺准备工作,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一起分析缺陷、故障原因及处理办法,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检修任务;对计划内的定期检查检修任

务,应安排好检修计划,按期完成检查检修任务,并对检修质量负责。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设备缺陷及其分类

设备缺陷的定义:设备缺陷是指主、辅设备及其系统在发电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对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缺陷,即在设备运行中发生的因其本身不良或外力影响,造成直观上或检测仪表(实验仪器)反映异常,但尚未发展成为故障的情况和影响安全运行的各种问题,如振动、位移、摩擦、卡涩、松动、断裂、变形、过热、泄露、变声、缺油、失灵、固有安全消防、防洪设施损坏、照明短缺、标示牌不全等均称为设备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

2.1.1 紧急缺陷:是指威胁人身、设备安全,随时可能酿成事故,严重影响设备继续运行而必须尽快进行处理的缺陷。

2.1.2 重大缺陷:是指对设备使用寿命或出力有一定影响或可能发展成为紧急缺陷,但尚允许短期内继续运行或对其进行跟踪分析的缺陷,如风力发电机渗漏油等。

2.1.3 一般缺陷:是指对设备安全运行影响较小,且一般不致于发展成为上述两类缺陷,并能维持其铭牌额定值继续运行,允许列入月、季(年)度检修计划中安排处理的缺陷。

2.2 缺陷处理程序

2.2.1缺陷处理单位在设备缺陷处理开工前,必须经运行人员

同意办理工作票和工作许可手续,并填写开始时间,才能进行消缺工作。缺陷消除后,应及时由运行值长办理消缺手续,并及时办理缺陷单终结手续,否则按未处理对待。

2.2.2 运行人员积极配合做好安全措施,创造消缺条件;检修人员应保证消缺质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缺工作,杜绝重复消缺。

2.2.3 在处理紧急缺陷时,安全生产部专工应在现场,督促检查紧急缺陷的消除工作,并帮助制定处理方案和质量验收,紧急缺陷必须连续进行处理。

2.2.4 紧急缺陷的处理:凡发现紧急缺陷,风电场运行人员应迅速用电话报告安全生产部和风电公司有关领导及当地有关电力调度室(双方均应录音),核实确属紧急缺陷后,应根据当时的系统运行情况及有关规程规定,决定缺陷设备是否需要立即退出运行。

2.2.5 重大缺陷的处理:

2.2.5.1 风电场运行人员发现场内发电、变电、配电设备重大缺陷后,应立即用电话报告风电场场长和风电公司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立即对缺陷进行核实,并负责填写设备缺陷单,再按专业分工将通知单转有关专职签署处理意见后,送交风电场领导和检修部门。

2.2.5.2 运行人员发现线路重大缺陷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缺陷进行核实后,将处理意见用电话通知该线路管辖单位或检修部门,双方应将缺陷情况及处理意见记入各自的“设

备缺陷单”内存档(不必寄送)。

2.2.5.3 重大缺陷处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具体时限由有关专职根据缺陷情况确定并在缺陷通知单中注明(如遇特殊情况,检修时间需超过规定期限的,必须报风电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2.6 一般缺陷的处理:

风电场运行人员发现一般缺陷后,可在设备缺陷记录簿上填报,发电、变电、配电一般缺陷由风电场设备缺陷管理员汇总、分类整理,呈报风电公司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专业分工转有关专职签署处理意见后,送交风电场。风电场应及时制订消缺计划,并上报风电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审批。一般缺陷可结合月、季检修计划安排处理(缺陷程度较轻,对安全基本上无影响的,也可纳入年度检修计划处理,但须报风电公司批准)。对于一些小缺陷,运行值班人员有能力可以很快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并记录在设备缺陷簿中。

2.2.7对有紧急或重大缺陷的设备,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停役处理,而需带缺陷继续运行时,有关部门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并报风电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3 缺陷管理基础工作

2.3.1 风电场应建立设备缺陷记录簿,发现缺陷后应按分类顺序记录,缺陷消除后应及时填写消除情况,掌握缺陷从发现到消除的全过程,对设备缺陷进行跟踪闭环管理。缺陷管理员应负责每月对缺陷进行一次核查整理及汇总上报。

2.3.2 缺陷统计工作,风电场于次月的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汇总上月的发生缺陷事故,消缺完成情况及消缺完成情况及消缺率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

消缺率=(本月消除缺陷数/本月发生缺陷数)×100%

2.3.3 一般缺陷处理完毕后,由工作负责人在设备缺陷记录簿上填写消除缺陷情况,并由运行人员(线路缺陷由管辖单位分管领导或缺陷管理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设备缺陷记录簿上签字。紧急缺陷及重大缺陷处理完毕后,运行人员要在设备缺陷记录簿上做好记录,检修单位(或部门)和验收单位(或部门)应在设备缺陷通知单上的相应栏目内分别填写消除缺陷情况和验收情况,运行人员将此设备缺陷通知单附在设备缺陷记录簿的后面保存归档,事后将缺陷处理结果报告公司有关部门。

2.4 奖惩考核细则。

1,凡及时发现缺陷并督促监督消缺人消除缺陷的每人次奖励_____元.

2.发现重大缺陷并立即处理,并得到公司值班负责人认可的每人次奖励____元

3.在工作及巡回检查中应发现缺陷而未发现的应考核每人次考核_____元.

4.在缺陷处理过程中未处理或导致缺陷扩大的每人次考核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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