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报告日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1995年版)第十九条:“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
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等3个准则的通知(财会[2003]11号)对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从中注协对审计报告日期的规定演变可以看出:
1、2003版已删除了关于“外勤”结束日的相关规定,规定为“审计工作完成日”,并增加“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2006版最新规定只规定了“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由此可以肯定,最新规定中审计报告日并不是“外勤结束日”。
2、审计报告日与“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正式签署审计报告前,通常把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财务报表草稿一并提交给管理层。如果管理层批准并签署已审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即可签署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管理层签署的已审财务报告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管理层签署已审财务报表的日期。本人认为提交给管理层的报告草稿应当是经过质量复核过的报告,因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第二十九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既然审计报告草稿发给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后,若管理层签署报告,即可出具,那么本人认为该草稿应该是经过质量控制复核过的草稿。
因此经过上述分析,本人认为项目质量复核应该在审计报告日之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对“完成审计工作”作了明确界定:完成审计工作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在界定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应当实施的程序已经完成;(2)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或拒绝作出调整或披露;(3)被审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位管理当局已经正式签署会计报表。
关于审计报告日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关于审计报告日期的规定,中注协已经历三次规定,前两次具体规定如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