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关于案件诉讼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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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关于案件诉讼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为发展当地特色产业提供资金保障,在支持农村经济和农户个体业主经营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部分农户和个体业主未能按约还贷,给信用社信贷资金的流转造成很大的困难。近年来,涉及农户、个体业主与相关担保人之间的小额贷款纠纷案件不断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折射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小额贷款纠纷正面临着诉讼难、“执行难”局面。

从近几年的案件诉讼和执行情况来看,信用社案件呈现几个特点:案件数量逐年持续增长,缺席审理的案件比例高,案件调解结案率较低,案件有效执结率低,申请执行率高。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催收工作不规范导致超过诉讼时效

发放贷款后,农信社会安排专人向借款人催收。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贷款到期后,农信社还会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名,以证明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事实。但由于许多借款人长期外出务工等原因,部分农信社工作人员会要求借款人的家属代签名以证明信用社已主张了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这种由借款人家属签名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农信社已向借款人主张了权利,如借款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话,农信社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二)借款人还贷积极性易受本村其他借款人还款情况影响

在农信社金融借贷案件中,借款人的法治意识普遍比较低。借款人经常会根据本村其他借款人应诉、还款、被执行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自己是否积极应诉、还款。因为同一个村里会有多人向农信社借款,如果该村某些借款人积极应诉、积极还款、或被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那该村其他借款人还款、应诉的积极性就高。如果已被起诉或已被申请执行的借款人在被起诉或被申请执行后仍不还款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那该村其他借款人到庭应诉或还款的积极性就低。所以在审理或执行农信社金融借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打倒一个,影响一大片"的情形。

对农信社借贷案件工作的建议:

(一)农信社应核实借款人的身份情况

农信社起诉前应当认真核实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据中借款人的身份情况,如发现其与借款人的真实情况不相符的,应由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中特别注明,这样可以避免借款人不到庭应诉时法院无法核实借据、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与被告是否为同一人的情况。

(二)信贷人员应规范贷款催收行为

信贷人员应规范贷款催收行为,避免在催收贷款时由借款人的家属代签名的情况。农信社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无法找到借款人本人的也应及时提起诉讼,以避免日后借款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败诉。

(三)优先起诉、执行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

建议农信社在选择起诉对象时,要首先起诉那些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同时又具有还款倾向的借款人,以在同村其他借款人中树立一个良

好榜样。此外,农信社申请执行时也要有侧重点,对于同村的借款人,要先申请执行某一两个有一定经济能力但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借款人。法院对这类借款人采取搜查、罚款甚至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能在其他借款人心中树立法律应有的权威,以促使那些有经济能力但又拒不还款的借款人积极还款。

(四)积极做好中止执行案件的后续工作

借款人还款能力低,借款又缺少担保,执结率低是必然的结果。对于执行中止的案件,农信社不能单单靠法院的力量去调查借款人的财产情况,应当安排工作人员继续做好中止执行案件的后续工作,发现借款人有财产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积极减少呆账、坏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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