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调整厦门市公共绿地养护经费
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的厦门经验
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的厦门经验引言2019年,厦门市与南京市等8座城市获得"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称号,厦门市由此成为福建省第一个获此殊荣的城市。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考评对城市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建设管控、生态环境、市政设施及节能减排等6大类46项指标有严格的要求,厦门市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过程中,绿地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至2019年底,建成区绿地面积达到16251.76公顷,公园绿地面积5236.88公顷。
绿地建设水平的提高,直接体现在城市园林绿化面积的增加,而这导致了园林绿化废弃物的增加[1]。
传统的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侧重“末端消纳”的被动式管理,这种处理思路是一种“修剪一转运一废弃/填埋/焚烧”单向流动的线性发展模式。
这种模式使得废弃物难以得到资源化的利用,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为提咼园林绿化废弃物的资源化水平,厦门市在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处置技术和装备进行了创新,并建设和完善了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设施,在提高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水平的同时,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提供了支撑力。
本文结合厦门市园林绿化废弃物的特点,以厦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管理政策为背景,对厦门市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的经验进行梳理。
厦门市园林绿化政策概况厦门市拥有良好的生态自然禀赋和丰厚的生态文化积淀,通过推动生态建设,厦门市已“成为生态省建设的排头兵”。
在园林绿化建设方面,围林文琪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和厦门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厦门市绿地系统规戈U修编及绿线划定(2017—2020年)》,提出了“一区一环两带多廊道”的生态布局,着力构建“生态良好、总量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匀、功能完善、服务到位、宜居宜业、全民共享”的绿地系统,并制定了城市建成区“300m见绿,500m见园”的目标。
为实现上述目标,厦门市从2017年起陆续颁布《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等多项园林绿化管理政策(见表1),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护。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厦府〔2015〕234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加强水源保障,坚持“民生优生,人水和谐”的治水理念,把水资源保障作为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加快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莲花水库等水源工程建设,到2018年,全面完成坂头-石兜水库、汀溪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加强制水能力建设,新建西山水厂,扩建翔安水厂、杏林水厂等水厂,到2020年,全市供水能力达230万吨/日。
加强非传统水源利用,通过海绵城市及污水处理厂尾水提标改造等工程建设,使我市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5%以上。
加强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全面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质合格率达96%以上。
全面推广二次供水“建管合一”模式,逐步实现供水终端服务。
以商业、办公、酒店、学校等作为试点,推广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用。
加强资源节约,加快全市老旧供水管网改造进度,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将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6.5%以下,同时继续做好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厦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已经第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2日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持续激发消费活力1.加快释放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效应。
落实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和置换更新、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落实国家“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快将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具体补贴条件、期限等情况以各领域实施细则为准。
研究将更多高质量消费品纳入以旧换新加力支持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文旅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厦门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厦府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已经第1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4日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本市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组织实施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国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二)涉及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国企接受委托管理的政府性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售以及罚没物品的处置;(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适合采用公平竞争方式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实施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海域使用权出让;(三)政府采购;(四)国有产权交易;(五)涉密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预算单位(以下称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并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结果负主体责任。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第六条住房保障、资源规划、机关事务管理、财政、市政园林、交通、城市执法、商务、港口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称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行业交易监管规则;(二)相关领域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三)调查处理相关监管项目的投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厦府办〔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1〕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 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实现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所提升、生态逐步改善,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各项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20年至2022年,开展三年行动,细化明确分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严保严管、动态监管、责任追究的耕地保护监督机制,加快构建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耕地保护监督新格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2023年起,全面总结耕地保护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做到耕地保护常态化严保严管,确保全市耕地安全和粮食安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厦府办〔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5日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政务服务机构综合窗口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从以部门管理为中心向以企业群众需求为中心转变,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促进部门协同,推动综合窗口服务升级优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受理。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和一体化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实现线下综合服务窗口与线上综合受理系统有机融合,市、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收件受理,实现线下“一窗通办”、线上“一网通办”。
(二)分类设置。
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出发,综合考虑办理事项的业务领域、关联度、办件量和办理时长等因素,结合大厅布局,有效整合行政资源,科学合理设置分领域和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
(三)协调联动。
加大跨部门办事窗口整合力度,推动不同业务部门整合设立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建立前台窗口和后台审批部门协调顺畅的联动机制,实现受审分离、协同高效。
(四)高效便民。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17〕665号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17〕665号各有关单位:为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成果,建立健全我市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体系,特制定《厦门市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2017年11月16日厦门市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管理,健全我市绿化植物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化植物废弃物是指公园、道路绿化等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在施工、养护过程中,以及因暴雨、台风等特殊因素影响所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
第三条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城市绿化植物废弃物收运处理等工作。
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植物废弃物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市区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绿化植物废弃物收运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绿化植物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必须符合《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置和应用技术规程》(GB/T31755-2015)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我市绿化植物废弃物由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收集,按规定运送到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理场所。
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在直运前应将各类垃圾分类清楚,严禁将其他非绿化植物废弃物夹杂在绿化植物废弃物中。
第六条各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单位在签订绿化施工、养护服务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绿化植物废弃物收集、运输的责任主体及工作内容。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定价管理涉企收费清单的通告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定价管理涉企收费清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12
•【字号】厦发改收费〔2021〕507号
•【施行日期】2021.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定
价管理涉企收费清单的通告
厦发改收费〔2021〕507号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21〕5号)要求,现将《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定价管理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12日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定价管理涉企收费清单。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强化重点项目保障、重点企业服务,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特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落实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和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
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3.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在厦设立总部,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
优化提升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破除市场准入、招投标、融资服务等“玻璃门”“隐形门”“旋转门”,加快创新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用好“慧企云”等政企协同服务平台,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商联(民营办)、商务局、工信局)4.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关于2012年园林绿化工作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关于2012年园林绿化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厦府办[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关于2012年园林绿化工作计划的通知(厦府办〔2012〕5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的《厦门市2012年园林绿化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厦门市2012年园林绿化工作计划(市市政园林局)一、2012年园林绿化工作计划2012年,我市园林绿化工作将继续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全面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厦漳泉同城化建设的总体思路,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层次、高水平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提升城市生态水平。
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绿化彩化1、2012年计划再对中心城区绿地和全市三分之一的道路绿篱进行绿化彩化提升。
主要做法是借鉴苏、杭的彩化经验,对绿地较宽的道路,要形成较大绿化彩化色块。
大量运用色叶植物和开花花灌木进行搭配种植,使绿化彩化植物配置合理,层次丰富,色彩对比明显,形成绿化彩化的大色块效果。
按此彩化思路,计划新增与改造道路绿化项目153个(其中市直单位62个、各区91个),节点及立体绿化项目88个(其中市直单位19个、各区69个)。
2、大花乔木及花灌木补植。
主要对一些广场、重要节点、道路边侧绿地、部分市级公园以及筼筜湖周边补植开花乔、灌木。
其中:每条道路要确定一基调开花树种大量种植,同时辅助种植一些其他季节开花的乔木、灌木;公园、大片绿地则成片种植开花乔木、灌木;目前我局已甄选几十种适应性强、开花季节和花色不同的乔木、灌木,供设计单位参考采用。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厦财农[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农〔2008〕4号)各区财政局、林业(农林水利局)、市属国有林场: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林业局二○○八年元月三十一日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补偿基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不含区属国有林场)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各区政府应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对象与标准第四条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重点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11•【字号】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各区建设局(思明区旅游园林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随着厦门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园林绿化和城市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尤其是去年我市启动“企业绿色文化工程”之后,形式多样的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蓬勃开展。
为使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制订了《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在全市开展的绿地认养活动中予以执行。
开展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事物,既能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也弘扬了企业绿色文化,宣传企业文化品牌,将企业文化理念融入城市绿化之中,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绿地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和方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管理、养护的行为。
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厦门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暂行办法如下:第一条绿地认养的原则1.绿地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以行政手段摊派。
厦财建〔2006〕11号
厦门市财政局文件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厦财建〔2006〕11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采用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称“2002年标准”)标准并作适当下浮。
具体是:在2002年标准下浮20%基础上,再按不同工程类别作如下调整:1、建筑、园林绿化工程再下浮10%;2、水运工程再下浮20%;3、公路、城市道路工程再下浮15%;4、其他工程再下浮15%5、工程勘察再下浮25%;6、工程测量再下浮10%。
该标准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基[2003]4号)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计取办法的通知2004-8-31【】发文单位:厦门市财政局文号:厦财建[2004]11号发布日期:2004-8-31执行日期:2004-1-1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对实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后的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的计取标准,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规定的通知》,结合建设阶段实行代业主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的计取办法及标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计取对象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是指实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的项目的前期工作单位发生的属于管理费性质的开支,计取对象为实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的财政性投融基础设施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单位。
二、计取方法和标准为了保证我市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以及政策的延续性,对于管理费仍依据市财政局厦财基[97]01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取,并将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前期工作管理费部分列出单独核算。
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新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新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厦农林[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新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实施意见(厦农林〔2011〕125号)各区农林水利局(农业与林业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厦委办[2011]7号)文件精神,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林区村(居)民增收,更好地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自今年起,我市新增12元/亩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新增补偿基金)。
现就新增补偿基金的发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增补偿基金的发放对象新增补偿基金的发放对象是:上一年度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09]214号)和《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且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以下简称生态公益林)所在村(居)委会(或者村小组)的村(居)民(2011年度的新增补偿基金的分配详见附件)。
二、新增补偿基金的申请与发放(一)新增补偿基金的申请。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自2012年起每年3月底前分别向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报送新增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二)新增补偿基金的发放。
市农业与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上报的新增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按照财政的有关规定将新增补偿基金拨付下达到各区财政局,再由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拨付下达到各相关镇(街道办)。
各镇(街道办)通知相关的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按照村(居)民共享的原则,制定并表决通过新增补偿基金分配方案,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厦市政园林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政园林规〔2021〕2号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市直属林业单位: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提高森林质量,扶持花卉林业产业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厦门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3月12日厦门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扶持花卉林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造林和森林抚育、林业防灾减灾、花卉林业产业、林业经济发展扶持等林业发展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政园林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研究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审核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导项目组织实施;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管;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会同市市政园林局研究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厦财建〔2006〕11号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厦财建〔2006〕11号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厦门市财政局文件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厦财建〔2006〕11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采用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称“2002年标准”)标准并作适当下浮。
具体是:在2002年标准下浮20%基础上,再按不同工程类别作如下调整:1、建筑、园林绿化工程再下浮10%;2、水运工程再下浮20%;3、公路、城市道路工程再下浮15%;4、其他工程再下浮15%5、工程勘察再下浮25%;6、工程测量再下浮10%。
该标准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基[2003]4号)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计取办法的通知2004-8-31 【 HYPERLINK "javascript:fontZoom(16)" \t "_self" 大 HYPERLINK "javascript:fontZoom(14)" \t "_self" 中 HYPERLINK "javascript:fontZoom(12)" \t "_self" 小】发文单位:厦门市财政局文号:厦财建[2004]11号发布日期:2004-8-31执行日期:2004-1-1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对实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后的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的计取标准,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规定的通知》,结合建设阶段实行代业主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的计取办法及标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厦府办〔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8日厦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福建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老旧小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运用“共同缔造”理念,通过小区全面改造、重要街区精准改造、片区综合提升,把老旧小区改造成基础设施完善、防灾防疫设施完备、居住环境整洁、社区配套齐全、管理机制长效、文明和谐的宜居社区,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加快推动城市更新,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2000年前建成、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把握重点,响应需求。
按照“先民生后提升、先地下后地上、先功能后景观”的原则,完善小区配套设施,重点解决基础设施老化、防灾防疫功能不健全、公共服务缺失、智能化程度不高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小区建筑本体和周边环境适度提升改造,加强空间营造,推动老旧小区宜居度整体提升。
(二)政府引导,居民参与。
充分尊重居民意愿,激发居民参与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调动关联单位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改造,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厦门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 位应当将符合规定的园林绿化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九条 实行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制度。园林绿化保护责 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 (二)市政道路绿地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公路及公路用 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公路产权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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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园林绿化部 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部门按照不低于改变面积进行补偿的原则,确定 新的永久保护绿地后拟定改变方案,采用听证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 意见,。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安排附属园林 绿化用地。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 简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等公共管理与服务 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宾馆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主干道、次干道等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在旧城改造区内,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改建、扩建建设项 目,其相应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是不得低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原绿 地率比例。 第十四五条 公共绿地和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 植物造景为主,其地面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 五,其他区域仅限用于建设园路、园林建筑小品、景观水体、铺装场 地等园林附属设施。 第十五六条 鼓励和推行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