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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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④《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非跨省建筑安装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以上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限定了承包的非跨省工程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而承包的跨省工程则要回到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这是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源泉控制和便于税收的征管。流动性大、工期比较长是建筑业的两个基本特点,而且建筑业的承包工程所在地与企业的机构所在地常常不在同一地点。规定承包的非跨省工程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纳税,便于当地税务机关随时对工程的施工进行了解和检查,保证税款能及时、足额地收缴。同时,对于建筑安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没有纳税的情况,规定了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纳税,从而堵塞了国家税款流失漏洞。
二、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的地点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的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也就是说,营业税的纳税地点规定在哪里就在哪里代扣代缴。即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相关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
(1)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即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应当在所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下简称跨省工作),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县(市)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纳税地点。
跨省施工工程,是指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施工的工程,而不是指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去承包工程。
省内跨县(市)施工工程,是指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跨越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县(市)的工程,而不管施工企业是否在本省施工。
准确地理解跨省工程,必须同时注意两点:第一,工程是否跨省;第二,承包方式,即是承包整个工程还是分段承包。根据这两点,我们就可以确定下列情况是跨省工程:
(1)工程跨省,且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
(2)工程跨省,且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的;
(3)工程跨省,虽然由多家建筑安装企业分段承包,除某家企业承包的一段跨省工程为跨省移动工程外,其余的皆为非跨省移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