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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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x市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x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90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以下简称搬迁劳动力)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开展职业培训、开发就业岗位、组织劳务输出、提供就业服务、扶持创业、加强权益保障等多种渠道,引导和促进x—x年已实施搬迁或计划搬迁的4.13万名搬迁移民中0.94万户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以下简称搬迁家庭)的劳动力就业,确保每个搬迁家庭有1人以上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搬迁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

二、工作措施

(一)摸底调查,建立健全搬迁劳动力就业精准台账。

一是周密准备,落实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各类要素调查论证,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力量和相关工作经费,印制调查表格,做好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是组织开展摸底调查。组织开展搬迁劳动

力情况摸底调查,全面摸清每个搬迁家庭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健康状况、联系电话以及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培训协议等情况。对已实现就业创业的搬迁劳动力,要摸清就业创业地点、从事行业类别、薪酬待遇、创业项目、带动就业情况;尚未就业创业的,要掌握其就业创业和劳务输出意愿、培训和就业服务需求等,做到“调查一户、登记一户、不漏一人、不漏一项”。三是做好信息录入。要及时将调查采集的相关信息录入广西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系统,建立已就业和未就业人员电子化动态台账,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为开展精准培训、就业帮扶提供决策依据。四是制定集中安置点就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移民工作管理、扶贫、农业、财政等部门,做好资源要素、产业要素、就业要素的调查论证工作,逐个编制集中安置点的搬迁劳动力就业工作方案,把搬迁劳动力就业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项目和具体搬迁家庭,于x年12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完成期限:x年9月底前完成首次调查摸底〕

(二)开展搬迁劳动力职业技术技能培训。

1.培训目标。组织开展搬迁劳动力专项培训,确保有培训意愿的搬迁劳动力能够享受至少1次免费职业技术技能培训。

2.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组

织实施面向搬迁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以职业大典为依据,鼓励通过项目制方式,在市场有明确需求、参加培训人员有明确就业方向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明确就业项目的条件下,可不受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等限制,在全区及结对帮扶的广东江门市中选择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搬迁劳动力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且有培训意愿的搬迁家庭子女,可按“两后生”(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贫困家庭中的富余劳动力)中期就业技能培训专项计划接受为期1年的中期就业技能培训。农业部门优先选择一批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负责人、返乡涉农创业者等作为培训重点对象,定点定向培育一批新型职业农民;优先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附近发展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搬迁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扶贫部门负责对搬迁贫困劳动力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教育部门负责通过帮助搬迁家庭初中、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就业。科技部门负责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附近开展科技下乡促生产活动等专项培训活动。

3.经费保障。由人社部门组织的搬迁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培训期间可给予参加培训人员适当食宿、交通等补助,所需资金由参加培训人员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扶贫办、教育局、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期限:x—X年〕

(三)多渠道促进搬迁劳动力就业。

一是大力发展就业扶贫车间。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财政部门要按照《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市扶贫开发办公室x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就业扶贫车间认定工作的通知》(崇人社发〔x〕65号)文件要求,加快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挂牌工作,落实相关补贴。要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附近预留一定场所支持企业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对与搬迁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且搬迁劳动力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就业扶贫车间,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达不到x 人社发〔2017〕82号文件要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但已被扶贫部门认定的扶贫车间,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县(市、区)级就业扶贫车间认定范围和条件,并做好县(市、区)级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挂牌工作。二是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就业。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并与搬迁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标准给予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其中,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10人以下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对吸纳就业10人(含本数)以上、20人以下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对吸纳就业20人(含本数)以上、30人以下的,按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对吸纳就业30人(含本数)以上的,按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搬迁劳动力到企业就业,且

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5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三是加强托底安置就业。鼓励各县(市、区)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所在乡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搬迁劳动力。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所需岗位补贴资金、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或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期限:x—X年〕

(四)着力帮扶搬迁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加强就业服务和创业扶持,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搬迁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1年内就业创业率达90%以上。做好离校未就业的搬迁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在离校后1年内为其提供至少2次岗位推送和开展至少3次回访。对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意愿但一直未实现就业的搬迁家庭高校毕业生,组织优秀就业指导专家上门辅导并精准推荐就业岗位。每年组织开展1—2场网络专场招聘会。对搬迁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首次在区内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和见习基地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搬迁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或见习,搬迁家庭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各县(市、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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