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土地利用动态监管机制 强化用地供后监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临海市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实践与思考
临海市陆域面积2203平方公里,人口113万,人均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并落实专人抓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耕地仅0.45亩,不到全国人均耕地1.39亩的三分之一,作。
土地资源贫乏。
目前正处于加速城市化过程中,建设用2012年5月,出台《临海市新增工地需求十分旺盛,人地矛盾尤其突出。
业建设用地招拍挂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范全市近年来,为坚持节约优先战略,深入贯彻最严格的工业用地出让市场,实行促建履约承诺制度;2012年节约用地制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我市以强化建7月,印发《关于切实改善供地环境加强供地管理工作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制度落实为抓手,不断加强建设用的通知》,加强供地管理,防止因政府原因产生新的闲地批后监管工作,全面提升土地利用管理能力,进一步置。
夯实节约集约用地基础。
2012年7月,新修订了《临海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机制,加大闲置土地和违约处置力度,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加快构建科学完善、规范合理、运转高效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不断减少土地闲置、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关键环节;是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提高投入产出效益、消除土地闲置浪费的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效手段。
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加强建设用地动态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规定,对土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市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在县市一级率先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开工、竣工、建设、利用土地,有无制。
土地闲置,是否公示相关信息、规范建设及其他需要列2010年9月,印发《临海市国有建入监管的事项等七个方面。
同时,我市创新管理,扩大设用地批后监管实施细则》,初步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监管范围,对未能如期开竣工用地项目均认定为违约,管机制;2010年12月,印发《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并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处置。
(国土资发〔2011〕26号)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汇总
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的监管水平,,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把握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关键环节各地要在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面、及时、准确运行的基础上,以供地政策落实和合同履行为重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环节的监测监管。
(一土地供应政策执行的监管1、城市住房土地供应计划:根据有关要求,及时编报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计划中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必须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国家下达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必须应保尽保。
2、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按规定的时间、指标项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进行公开;不得存在违反《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超规模供应商品房用地的情况;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
3、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应按规定的时间、指标项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进行公开;工业用地出让不得擅自突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地;各类住宅项目约定开竣工时间必须符合“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的要求;出让金缴纳的约定必须符合“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监管1、监管建设项目开竣工情况。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要求,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我省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新举措,是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和平台。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研究出台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的现象较为明显,违规违约用地未得到有效遏制。
希望各地要提高认识,转变重审批轻管理、重供应轻监管的观念,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已供土地有效利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各地要准确把握动态巡查的基本内容,在总结已开展工作和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项目跟踪、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九项制度。
积极研究、协调建立履约保证金、竣工核验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内容和手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以来,国家对土地调控和土地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文件相继出台。
为落实好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土地调控政策,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合理用地的观念土地调控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保障农民利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当前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用地观念与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违法违规用地现象还依然存在。
为此,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分析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深刻领会土地调控政策的精神实质,从思想认识上彻底转变观念,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国家和省关于土地调控和土地管理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要从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土地管理出发,调整利益机制,强化责任机制,健全法律监督机制,进一步做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工作。
(一)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政府之间要逐级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考核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有关办法和规定加强目标考核。
省有关部门在一般考核年对省辖市耕地保护目标进行抽查考核,在目标考核年对耕地保护目标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省辖市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上报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用地秩序,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孙绍骋同志在全省土地利用管理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树立土地利用管理新理念当前,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形势严峻、矛盾突出。
一是土地供求关系紧张,今年全市提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城镇化率提高2.5个百分点的目标,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仍在5万亩以上,省分配我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6800亩,缺口非常大。
二是耕地保护难度加大,xx年耕地质量等级成果数据显示,全市1247.38万亩耕地中,高等地504.66万亩,中等地742.72万亩,没有优等地。
个别县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占补平衡困难重重,保持耕地数量稳定和质量不降低的难度日益增大。
三是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较大,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xx-xx年度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达53977亩,是六年年均批准用地面积的2.13倍,个别地块拖延多年仍未得到处置利用或完善供地手续。
四是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全市建设用地地均gdp约为0.69亿元/平方公里,仅占全省平均水平的30%。
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量为2176.42亩/亿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即使“十二五”末下降到1960亩/亿元,仍属全省最高。
五是土地执法形势严峻,xx-xx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全市违法用地面积分别为2106.44亩、10518.11亩、5468.13亩,土地执法面临较大反弹压力。
涉地信访问题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市级受理涉地信访问题211件,其中反映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156件,占74%。
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破坏、浪费土地现象屡禁不止。
对此,要认清形势,转变理念,围绕“守红线、保发展、保民生”的总体要求,用足用好符合我市实际的建设用地增量安排、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低效用地二次开发、闲置土地处置等“1+5”组合政策,坚守耕地红线,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7•【字号】皖政[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开发资源保发展,现就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一)突出规划刚性约束。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格局,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和耕地异地代保制度。
严格执行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见附件1)和道路标准(见附件2),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新设立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已设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用地。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加强用地计划调节。
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证重点急需项目用地。
农转用计划指标、各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有偿调剂。
用于调剂的指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在省级统一平台上挂牌交易,交易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易收益纳入同级地方财政统一管理。
二、强化建设用地管理(三)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面积予以核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06•【文号】国土资厅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部在总结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试点城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保障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
部于2012年在全国选择部分市、县进行了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与有效做法,土地开发利用状况明显改观。
实践证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抓手和基本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为使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运行简单、易行、高效,部已在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开发了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模块,设计了项目跟踪、信息公示、开竣工提醒和闲置土地处置等巡查内容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有关文书。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土地供应体系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制度,探索租赁、作价出资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规范临时用地使用及委托管理范围,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土地供应体系。
(一)划拨。
产权归中央国家机关(含授权单位)、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下列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1.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化遗产、宗教、特殊用地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广场等用地。
2.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但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用地除外。
3.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下同)用地。
4.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设施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二)协议出让。
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包括:1.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区域交通用地、城市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且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国家、省、市政府已确定特许(定)经营者的公用设施用地。
土地供后动态巡查监管流程
土地供后动态巡查监管流程
根据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等文件和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供后动态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以监测监管系统为平台,准确把握土地供后动态巡查监管的主要内容,建立动态巡查制度,规范业务流程,设立动态巡查管理专岗,形成动态巡查责任体系,实时更新各环节的监测监管信息。
(一)建设项目跟踪
(二)信息现场公示
(三)价款缴纳提醒
(四)签订交地确认书
(五)开竣工预警提醒
(六)开竣工申报
(七)现场核查
(八)闲置土地查处
(九)履约管理
(十)建立诚信档案。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确保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为主要手段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农业、环保、房产住宅、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哈供排水集团、哈电业局、哈第二电业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查世纯担任。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时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有关情况,包括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土地执法专项检查情况、区县(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和监察、国土资源、公安、司法等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执行情况;协调、督促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组织、部署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和区域改造用地范围内滥占耕地建设的查处,以及拆除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研究制订相应对策措施,解决全市土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以及违法用地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通过巡查、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违规的项目,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依法管理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规定,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差别化供地一是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中、省规定可以划拨供应土地的项目外,均应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除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且列入出让规范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凡属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各类营业性用地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及工业用地变更用途由政府收回重新供应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予以规避。
严禁以项目招标规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严禁旅游、娱乐等项目配套居住用地,严禁工业、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
二是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加油加气站或其它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应逐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
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可根据产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20、30年。
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机制,全方位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机制全方位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广东省东莞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6月6日)各位领导、同志们:首先,非常感谢国土资源部一直以来对东莞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敢于担当、大胆创新,确保完成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试点任务,不辜负上级部门的期望。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东莞市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作个发言。
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口东岸,面积约2465平方公里;1985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东莞市(县级),属惠阳地区管辖;1988年1月,升格为地级市,直属广东省管辖。
2010年,东莞市户籍人口为181.77万人,外来暂住人口为411.5万人,常住人口为822.02万人。
初步核算,2011年东莞生产总值(GDP)4735.39亿元,比上年增长8.0%。
以产业分,三大产业比例为0.4:50.2:49.4。
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东莞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已突破40%,即突破了4:4:2的规划用地极限。
面对新的形势,东莞市委、市政府深刻认识到土地资源已经十分紧缺,发展面临的资源瓶颈日益突显。
土地是发展的载体,也是产业布局、城市升级、结构优化的基础手段。
为此,我市确立了“严控总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土地管理的灵魂,全面加强土地的统筹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
自2006年部署集中开展闲臵土地专项处臵工作以来,我市累计处臵闲臵土地4.8万亩,征收土地闲臵费近5.6亿元,有效缓解了用地紧张局面;同时,为防止土地粗放利用,我市以闲臵地专项处臵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土地利用管理工作逐步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升,有效促进了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主要做法(一)充分运用好国家监测与监管系统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一方面及时、准确将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落实专人负责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的跟踪监管,并实时更新监测监管信息,定期对当地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另一方面,结合工作实际,利用监测监管数据,配合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2 -有效防止少批多占、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鲁政办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管控引导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做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及人防综合防护体系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依法及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进一步发挥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配比下达挖潜指标,积极探索挖潜指标省内有偿调剂使用。
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引导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城镇化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倾斜,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
二、优化建设用地格局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进程。
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重,与2010年相比下降4.23%。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同政办发[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各县区、各部门积极拓展用地空间,有力保障了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然而,一些县区和部门不同程度存在土地批后监管不力问题,形成了较大数量的批而未用土地,亟待解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63号)要求,为深化推进我市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保障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现就做好土地批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提速增效、加强监管、节约利用的工作思路,突出问题导向,构建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实施年度供地计划、农转用征收、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等各环节动态监测管理,努力实现市、县前5年批准征收土地的(不包括起算年)平均供地率不低于70%,闲置土地认定后一年内处置率(除涉案外)达到100%。
二、构建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一)建立土地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土地批后监管主体责任,负责领导和督促本行政区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土地供应、供后土地开发利用跟踪监管,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方案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和补偿发放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善各项征地手续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避免规划滞后造成土地无法供应;负责对建设项目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审批,以及对已竣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及时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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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二、建立了“双向约束”机制,强化了土地供后监管, 实行了项目开竣工月报制度
(一)建立“双向约束”机制
“双向约束”机制是我市委、市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从 我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促进节 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土地管理制度方面进行的重大创新。 “双向约束”机制即对项目用地单位和政府同时约定责任。
总建筑面积50万㎡以上的 ,3年内建成
(二)建立外部联合监管和内部联动监管相 结合的制度。
1、外部联合监管
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 让合同后,发展改革、经委、规 划、消防、环保、建设、国税、 地税等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的 约定及时办理立项、规划设计、 消防、环保、施工、纳税等相关 行政许可手续。 并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 对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投资、 税收等进行监管。
同时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 严格追究用地单位的违约责
任。
2012年我局出具开工提示函 78份,出具未按期开、竣工 追究违约责任函15份
(2)成立土地供后监管督查组
监察支队牵头,利用处、有偿 中心、监察大队参加。
动态巡查已供项目开工建设情
况,重点巡查已列入开工建设 督查报告的项目、闲置土地清 理的项目、例行督察反馈整改 的项目和局领导督办的项目。
规定土地储备信息在纳入
土地储备后7个工作日录入
监测与监管系统。
土地供应信息通过监测监
管系统填报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
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由
系统自动提取。
对交地、开工、竣工、土地闲 置认定及处置、竣工验收等开 发利用情况的监管信息,必须 根据不同阶段时间监测的结果
实时录入。
同,建立土地受让人开工建设承诺机制;明确了建设项目开工
时间、建设项目规模与建设期限,规定工业项目在签订国有建 设用地出让合同3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在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4个月内开工建设。
工业用地在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经营性 用地在签订合同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 每个项目单体均有开竣工时间约定每个项目均有明 确的违约责任处罚措施。
(3)建立未按期开工建设项目及时报告制度
经巡查核实确认未按期开工建设的项目,供后监管督
查组及时报告局领导,会同供地承办部门调查处理
(4)研究制定司法保障措施
拒不缴纳违约金、闲置费的项目,局法规处牵头,会 同法律顾问,协调司法机关,研究通过司法手段确保 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以政务区×××项目为例 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65万平方米,总投资20亿元,规划分 四期建设。其中: 一期拆迁恢复楼,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合同约定2009 年10月开工,2011年9月竣工。
二期综合卖场和公寓,建筑面积 约17万平方米,合同约定2010年 3月开工,2012年2月竣工。 三期住宅和沿街商业,建筑面积
上防止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现象的发生。
用投资强度、产出、税收、就业等经济指标来设定项目准入门 槛;用开工、竣工、建设周期等时间节点来约束项目按期建设
并投产;用开工建设履约保证金、开工建设承诺书、违约责任
处罚等约束条件,建立工业项目退出机制;通过项目竣工复核 验收,建立建设项目动态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完善土地出让合
照职责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解决,确保项目顺利用开工、 竣工;对属于受让人自身原因的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内部联动监管
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对
距开工建设日期尚有15天
而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立即给用地单位发《督促 开工建设函》,督促其尽 快开工。
对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对
已到开工日期未按期开工建
设的项目,立即给用地单位 发《督查开工建设函》。
工业 用地
在签
订合 同后 3个 月内 开工 建设
开工时限要求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工业项目,3个月内开工建设
房地产项目,4个月内开工建设
建设期限要求
总建筑面积≤10万㎡,
1年内建成
总建筑面积10万㎡-20万㎡ ,2年内建成 总建筑面积20万㎡-50万㎡ ,2年半内建成
构建土地利用动态监管机制
强化用地供后监管
自部利用司将我市列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试点城市以来, 我市坚持科学发展,抓住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机 遇,围绕“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维护权益、服务社会” 总要求,在土地供后监管、动态巡查等方面开展了专项行 动,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与办法,形成了以“双向约 束”制度为特点的土地供后监管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工作,督促企业按合同约定
履约,变土地“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
用”,按照“权责对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一 步强化各县区、开发区推进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如受 让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工、竣工的,由土地所 在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
进行责任认定,对属于政府原因的,政府相关部门应按
对用地单位设立投资强度、产出额度、上缴税收、就业规 模、建设周期、履约保证、验收考核、项目退出、闲置处 罚等约束。 对政府设立并联审批、缺席默认、限时办结、二次终结等 办事时限和效能方面的约束。
通过机制建设,约束项目用地单位和政府行为,实现了土地利 用“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跟踪服务与长效管理。从源头
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期限未动
工建设的,规划部门应暂停该
项目的办理并将违约情况及时 函告国土部门,在受让人按土 地出让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 责任被追究处理后,方可办理
规划报建手续;
对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未 按期竣工的,国土部门不予办 理项目竣工验收,在受让人按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
约责任被追究处理后,方可进 行竣工验收。
一、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平台
2008年12月10日,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启用运行土地市场 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专
人、专机、专线三落实,确保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要
求的数据信息准确及时录入上报,确保监管制度贯彻执 行。通过每月系统数据汇总分析,及时掌握土地已批未 供、供而未用等情况,并依据系统数据展开督查、督办 工作,形成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