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SP第二类精神药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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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明确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的职责,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和运输,

在第二类精神药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得以保证。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3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及其实施细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三、正文:

1、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储存在特殊药品专用库内,货架(柜)应符合药品仓储规定,

并设置明显标志。

2、特殊药品专用库基本设施应牢固,库门加锁,专人管理。

3、特殊药品专用库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品区、待验区、退货区、不合格品区布局合理,

标识清楚。

4、任何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特殊药品专用库,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由专管人员

陪同可进入特殊药品专用库。

5、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承运药品安

全。

6、业务人员应当随车押运,药品存于车上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箱中,箱门加锁,并负

责移交客户终端负责人或者验收、保管人员,并现场点验确认。

7、驾驶人员应当对安排承运特殊药品的运输车辆进行检修,保证车况及运行良好,能

保障较长距离的运输和安全。

8、严禁在车内夜间存放或者承运过程中驾驶人员、业务员较长时间擅离车辆。

9、因交通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因素造成药品被盗、被抢、丢失,驾驶人员、业务人

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司负责人报告,并负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10、第二类精神药品运输应当建立承运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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