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如何认定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
等所有权明确
1、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即规定确认建设方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所有权。
2、地下车库未计入公摊面积:
——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星岛国际地下车库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3、地下车库的使用功能:
——建设方根据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划分商业停车场与住宅停车场,便于规范管理与使用。
另根据《物权法》第74条相关规定,星岛国际现有地下车库已充分满足业主/车主的停车需要。
即提供有偿使用服务。
4、地下人防车库的使用与收益:
——根据《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建设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即遵循地下人防车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使用。
——XXX停车场管理方
2018年4月1日。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一、分层所有权分层所有权是指地下车位可以独立产权交易,业主可以单独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在此模式下,地下车位和住宅房屋的权利证书是分开的,业主可以通过购买车位的方式获得车位的使用权,拥有自己独立的产权证书。
业主可以自由出租、出售或者转让车位的所有权,享受车位带来的经济利益。
这种所有权模式在房地产市场中比较常见,因为它为业主提供了灵活的权益支配方式。
比如,如果一个人拥有多辆车,他可以购买多个车位,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购买或出售车位,灵活调整自己的车辆停放需求。
但是,这种模式也有一些缺点,比如车位管理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业主之间的车位使用权和停车位秩序难以统一约束等等。
二、公共部分专有权公共部分专有权是指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于业主共同管理的物业公司,业主只享有车位的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地下车位和住宅房屋的权利证书是合二为一的,即业主只购买住宅房屋的产权,而不单独购买车位的产权。
车位的使用权、管理权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业主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车位管理费用,享受车位使用权。
这种所有权模式在一些高层住宅小区较为常见,因为可以有效避免业主之间因车位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并且能够统一管理和维护车位的公共秩序。
但是,业主无法独立支配车位的所有权,也无法自由出租或出售车位,灵活性较低。
三、小区共有权小区共有权是指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于小区的业主共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
在此模式下,车位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物业公司,而是由业主代表共同管理和维护。
这种所有权模式在现实中并不常见,但是在一些高档住宅小区、豪华公寓小区中较为普遍。
它可以有效避免个人对车位的独占和私有化,保证了车位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和使用。
但是,共有权管理往往需要业主亲自参与,需要业主之间有较高的信任和协作,维护成本相对较高。
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以及地下车位有权出售吗
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以及地下车位有权出售吗地下停车位有吗?1、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停车位是不带产权的,车位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经有权机构批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和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商住性质办理地下停车位产权,需由开发主体申请办理房产总登记后才可办理一手分户登记,使用年限根据所在土地产权用途确定。
3、法律分析:车位没有产权。
一般停车位产权年限为40年。
使用年限是根据不同的土地性质来决定。
在一般情形下,车位并没有产权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4、地下停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
根据相关规定,地下停车位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住宅用地的地下停车位和房产一样,一般不超过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超过40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用途。
有,地下车位一般都是有产权的,地下停车库如果不是人防工程改建,同时又不计入小区公摊面积,一般都能办理产权证。
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掏钱建设的,他就有权进行出售或出租。
地下车位有产权,但有的没有产权。
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为70年,无产权车位的使用年限为20年。
有产权的车位可交易产权,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并不是地下车位都没有产权,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都是人防车位,产权归人防办所有只对外提供使用权,所以对于一般居民来说就会被理解成没有产权。
地下室车位是归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1、此时开发商并不是业主,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商无权决定地下车位如何使用。
2、那么就归开发商所有,意味着开发商有权出售;②若是停车场算入公摊,就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小区业主可以使用;③若是停车场由人防工程改建,则属于国家,不得出售。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工业的发展,车库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其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的归属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核心问题,并探讨相关的法律争议和解决方案。
本文将阐述车库归属权的基本概念,包括车库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车库归属权的法律特征和权属争议,探讨车库归属权的归属原则和归属方式。
本文将探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和限制问题。
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过程中,车库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等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归属权行使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条件和限制方式等。
本文将关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实际生活中,车库归属权纠纷屡见不鲜,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是物权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决方案。
通过本文的探讨,旨在深化对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也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车库归属权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二、车库归属的法律规定在物权法领域,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到法律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界定以及共有关系的处理。
我国《物权法》对于车库的归属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库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意味着,在规划与设计阶段,车库的建设应当以满足业主停放车辆的需求为前提。
在销售或者附赠车库时,也应当优先考虑业主的需求。
对于车库的产权归属,《物权法》规定,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如果其建设成本已经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则车库应当视为业主的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
如果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而是由开发商独立承担,则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汽车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然而汽车停放也带来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即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话题《物权法》第74条虽然做了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概述一小区车位、车库的定义及分类车位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放机动车辆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
车库指人们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的独立附属物。
车位是在地面简单划线而成,不具有建筑物特征,开发几乎不要成本:而车库具有建筑物的特征,有明确的位置,空间封闭,开发投入成本较高。
小区车位、车库的分类:立体停车位、地面停车位、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楼房顶层停车位。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判断小区某部分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条件有: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可知小区车位、车库具备这三个条件,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车位、车库是附随小区建筑物而建造的,是整个住宅小区的组成部分:而且小区车位、车库能满足业主停车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小区物业价值,是现代小区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之一。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现状现今的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是比较混乱的,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即《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个规定区分了小区内地面车位和车库的差异,在其产权归属问题上给予区别对待,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方式,但这一规定并未解决实际根本问题。
民法典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是什么
民法典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是什么在现实⽣活中有些⼈购买房屋时,为了⽅便停车,往往会同时购买车位。
车位是属于不动产的⼀种,购买车位要办理产权登记的,但并不是所有车位都有产权,那么民法典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是什么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百七⼗六条【车位、车库的⾸要⽤途】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买⼩区停车位价格怎么规定⾸先,按规定确定停车位价格标准时要考虑以下因素:1、⼩区的位置、楼房的价格,参考⾏业平均状况等因素定价,评估出可以销售出去的价位。
2、结合停车位的位置、类型考虑最终的价格。
其次,实践中对于停车位会按照以下确定价格:1、开发商先对周边市场价、以及所在城市的市场价进⾏调研,制定出符合市场定位、与市场价持平的,并且车主能承受的价格;2、若车主对这⼀价格不满意,可以请业委会会同开发商共同做市场调查,召开业主⼤会公布调查结果,最后由开发商重新制定价格。
另外,开发商确定停车位价格时,如果开发商有房屋产权证明,按规定物价部门可以规范开发商的价格。
不过,开发商还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定价,但通常要在当地物价部门规范的范围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如果是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地下车位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停车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纷纷建设地下停车场,增加停车位供给。
然而,地下车位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法律属性、交易方式、权属登记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地下车位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地下车位管理提供参考。
二、地下车位法律属性1. 物权属性地下车位作为一种不动产,具有物权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地下车位作为特定物,权利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专有使用权地下车位属于专有使用权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有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地下车位使用权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车位进行占有、使用,并享有收益。
三、地下车位交易方式1. 按揭购买地下车位可以采用按揭购买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按揭购买是指买受人将所购买的标的物抵押给贷款人,贷款人提供贷款,买受人按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
按揭购买地下车位,可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2. 现金购买地下车位可以采用现金购买的方式。
购房者在购买地下车位时,可以直接支付现金。
这种方式简单便捷,但需要购房者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3. 租赁地下车位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另一方使用、收益,另一方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地下车位,可以满足部分购房者的短期停车需求。
四、地下车位权属登记1. 权属登记机关地下车位权属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不动产的权利、义务、限制和负担。
地下车位权属登记,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2. 权属登记内容地下车位权属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1)车位坐落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2)车位权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3)车位取得方式、期限、条件等;(4)车位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况。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之判定与不动产登记之完善基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之判定与不动产登记之完善基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的类型化分析一、本文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成为城市居住的主要形式,而小区内的地下车位和车库归属问题也随之凸显。
这些空间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管理权的界定,不仅关系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也涉及到法律、经济和社会多方面的利益平衡。
本文旨在通过对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和车库归属纠纷的类型化分析,探讨现行法律法规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适用性和局限性,进而提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以期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对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归属问题进行概述,包括其法律性质、权利归属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接着,通过案例分析和类型化处理,归纳出常见的纠纷类型及其法律适用难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总结研究成果,展望未来研究方向,以期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践中的应用。
二、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概述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归属问题,是当前城市居住环境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激增,导致停车需求与停车位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地下车位和车库,作为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途径,其归属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在法律层面,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物权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多个法律领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归属应当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具体情况的复杂性,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归属纠纷频发。
权属争议: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就地下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这通常涉及购房合同中对车位和车库归属的约定,以及物业管理规定。
使用权争议:业主之间因地下车位和车库的使用权分配产生纠纷,如车位分配不公、车库使用规则不明确等。
收益权争议:涉及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出租、出售等产生的收益分配问题,尤其是在公共区域或共有产权的车位和车库。
如何判断小区内车位的归属?
如何判断小区内车位的归属?问:如何判断小区内车位的归属?答:一般来说,小区内的车位可分为三类,分别是独立产权车位、业主共有车位、人防车位。
独立产权车位,是指产权人依法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证的车位。
业主共有车位,是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人防车位,是指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一种人防工程车位,其本质属性为国防资产。
1、独立产权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据此,小区内凡是在建设单位开始建造之初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并服务于整个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设计建造的车位,无论是在地上还是在地下,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划车位的归属,但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中“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表述来看,规划车位实际上归开发商所有,为独立产权车位。
那么,独立产权车位所有权人能否在自己的车位上停放两辆车?上海一中院法官潘兵在其审理的严某诉物业公司一案中指出,业主对独立产权车位应以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不能简单地把车位产证面积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积。
超出车位划线范围的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若业主对公摊面积的使用超出合理范畴,应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否则物业有权予以管理和制止。
2、业主共有车位实务中,有些车位经过建筑规划,可它们所占土地不在小区规划的建筑面积内,车位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那么这些车位归属于谁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地下车库相关政策
地下车库相关政策
关于地下车库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业主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获得使用权。
2.规划建设:在城市规划中,政府应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库),以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同时,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政府可以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在规划和建设中考虑到居民的出行需求和安全问题。
3.使用管理:对于已经建成的地下车库,应加强使用管理。
例如,地下车库的使用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行车安全;停车应按照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车位;对于违规停车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4.安全保障:地下车库的安全问题也是政策关注的重点。
政府应加强对地下车库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地下车库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人员,确保停车安全。
5.收费政策:在地下车库的使用中,涉及到停车费用问题。
政府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既要考虑到车主的利益,也要考虑到车库的管理和维护成本。
同时,对于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地下车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价格调整。
总之,对于地下车库的相关政策,政府应从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地下车库的建设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同时,市民也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地下车库的安全和秩序。
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一、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1、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我认为,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
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
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2、上海的地方性规定关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界定在实践中,上海市将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分为两大类:其一是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即其定性为民防工程,只是在实际使用时将其作为车库。
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但是,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出售车库。
据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现在上海市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有关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转让办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Word行业资料分享--可编辑版本--双击可删====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第一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第二种情况,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费某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严格来说,费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转让协议不合法。
虽然费某主张要求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
“退一步来说,就算费某合法取得了车库的产权,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若有小区业主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认定此种买卖无效,人民法院就得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第三种情况是,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肖副局长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一个小区只能有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如果费某想取代现有的物业进行管理,肯定行不通。
此外,买卖双方交易前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所以房管局认为,费某应尽量完善自己的合法产权归属,至于和之前、现在的物业公司产生的经济纠纷,在费某拿到相关合法产权之后,区房管局、荷花池街道将会牵线搭桥,让费某、小区物业及业委会、部分业主能够坐下来仔细详谈协商。
“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法律专家提醒,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情,因此导致了许多纠纷的产生。
有些时候,业主明明已经公摊了车位所在区域的面积却仍向开放商缴纳了购买费或承租租金,致使开发商二次获利,或者开发商将本不属于自身产权归属的车位、而是属于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这都是业主购买前需要注意的。
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业主共同拥有地下车库产权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 满足业主的需要。
管理方式:地下车库可以由业主 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 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产权归属:地下车库作为住宅小 区的配套设施,其产权应当归属 于全体业主。
仲裁机构:选择具有权威性和公 正性的仲裁机构
仲裁结果:根据仲裁机构的裁决 结果,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仲裁程序: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 进行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等 程序
仲裁优势:仲裁具有专业性、灵 活性和保密性,可以有效地解决 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争议
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双 方当事人通过 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
争议:有人认为地下车库的 产权应该属于开发商或业主,
但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PART 2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开发商出售或出租地下车库停车位
开发商有权出售 或出租地下车库 停车位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经过业主委员会 同意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签订合同,明确 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 励开发商建设地下车库,提
高城市停车设施供给
P住A宅R小T区4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争议解决
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通过法院审理,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仲裁: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调解: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小区地下车库归谁有该谁管
小区地下车库归谁有该谁管近年来,各类物业纠纷层出不穷。
《物权法》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后,地下车库既可为建设单位“专有”,也可由全体业主“共有”,相关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有关地下车库的物业纠纷不断发生,或关于权属或关于收益。
[案例]某小区依法成立业委会后,签下新物业,炒掉老物业。
新老物业交接过程中摩擦不断,其中重要一点为:老物业拒绝移交小区地下车库。
老物业认为,该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而非小区业主共有,且其依据合同约定取得了对该地下车库的经营管理权,故小区业主没有权利要求其交出地下车库。
业委会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两审终审依法判令老物业将地下车库移交业委会进行管理,同时强调,在移交物业管理权后,并不影响其基于开发商的委托就尚小区地下车库能由开发商专有吗未出售的车位进行出租、经营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小区内可划分为专有区域和共有区域,但《物权法》仅对业主专有区域进行了特别表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表述不明确,尤其是归属界定不清晰,导致理解差异。
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小区内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的权属界定做出了统一解释,即只要符合三个条件,房屋、车位和摊位等特定区域便可成为“专有部分”:一是要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是要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是要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由此看来,地下车库,只要能够符合以上三点,即可为开发商“专有”。
那么,小区地面车库、车位的权属问题又如何呢?根据实际生活情况,地面车位、车库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在小区道路旁或者相邻两幢楼之间,用金属护栏或在地上划上几条线,隔离出空地用于停车,并编上号码以示区分的路边划线停车位;二是在小区内的空地上开辟的专供停车使用的停车场所,不依附于小区道路而存在,可独立加以利用,如地面停车场、地面车库;三是将建筑物地面一层架空而设置的停车位。
《物权法》如何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物权法》如何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既然我国《物权法》第73条确认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占用该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而用于停放车辆,并不因此而改变物权的归属,由此形成的车位也应当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
如果每个业主已经按照该配置比例得到了车位,就意味着,建设单位已经满足了业主的需要,其可以自行处置剩余的车位。
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该配置比例来满足业主的需要,则不能将剩余的车位、车库转让给第三人。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位和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
可以说,车位和车库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因此,物权法专门规定了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
一、规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所谓车位,是指车库中的停车位,以及规划用于停车的具体地点。
所谓车库,是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
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但不仅仅限于地下车库,因为在有些建筑物内,地上一层或者二层也可能兴建车库,这也涉及其归属问题。
车库四周是封闭的,其可以通过登记表彰权利的范围。
车库与车位不同,车库本身是建筑物,通常都具有四至的封闭空间,其不同于一般的停车场的车位,地上车位大都是利用地表划定的。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存在着较为激烈的争论。
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业主共有说,即认为车位、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因为车位、车库已经计入了所有购房者的成本,而且车位、车库是为了发挥专有部分的效用,必须作为配套的设施,应当作为共有部分的客体。
二是约定说,即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
《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可见《物权法》采纳了“约定说”的观点。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在很多小区内,停车位都是比较稀缺的。
很多业主也会为了停车位而产生纠纷。
那么,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业主怎么才能取得地下停车位的归属呢?一、问题的提出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导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
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
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
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如何认定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如何认定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管理、使⽤的法律分析⼀、法条——《民法典》(2021.1.1⽣效)第⼆百七⼗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百七⼗六条【车位、车库的⾸要⽤途】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法条简述住宅⼩区地下车库(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属于购房者共有。
该观点的依据在于: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地使⽤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地的使⽤权,则不能取得该⼟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不可能单独获得⼟地使⽤权,地下车库所使⽤的⼟地是业主交纳⼟地使⽤费的⼟地,该⼩区⼟地⾯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区的⼟地使⽤权为该⼩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区的⼟地使⽤权。
除⾮取得⼟地使⽤权⼈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其⼆,地下车库作为⼩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同道路、管线⼀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共同使⽤,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并出售、转移。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该地下车库不能⾯向社会公众开放以谋取私利,⽽是为了满⾜⼩区内业主⽣活需要,向特定⼈群提供停车位。
《民法典》(2021.1.1⽣效)第⼆百七⼗五条采⽤的就是“约定说”,但是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如何处理,《民法典》(2021.1.1⽣效)并没有作出规定。
三、有关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1.1⽣效)出台前,确认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引言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成为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日常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定义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是指位于住宅小区地下层的一个或多个用于停放车辆的场所。
它一般由楼盘开发商在规划设计时考虑建设,以满足居民对停车位的需求,并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由业主进行管理和使用。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住宅小区的业主,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共同组成的管理机构。
所有制权利的归属一般在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前,会在相关的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开发商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以确保业主能够享有其合理的使用权益。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意味着业主对地下车库负有管理责任和维护义务。
业主委员会或管理机构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地下车库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进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住宅小区业主车辆安全。
地下车库的使用权除了所有权,地下车库的使用权也是居民关注的重要问题。
使用权确定了居民使用地下车库的权限和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归属于住宅小区的业主。
业主在购买住宅时,通常会同时获得相应的地下车库使用权。
使用权的详细情况一般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包括使用方式、限制条件和管理规定等。
在日常使用中,业主可以自由使用配备有使用权的地下车库。
根据业主委员会或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业主需要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如按时缴纳停车费、遵守停车秩序等。
地下车库归属争议解决方式尽管有明确的规定,但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仍可能引发争议。
例如,由于规划设计不合理或管理不到位,有些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存在纠纷。
当地下车库归属发生争议时,争议一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提起申诉或仲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如何认定
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管理、使用的法律分析
一、法条——《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法条简述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属于购房者共有。
该观点的依据在于:
其一,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不可能单独获得土地使用权,地下车库所使用的土地是业主交纳土地使用费的土地,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其二,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同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该地下车库不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
《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采用的就是“约定说”,但是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如何处理,物权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三、有关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
(一)《物权法》出台前,确认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看,确认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却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只是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未包括地下建筑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这里的“土地上”当指地表之上。
房地产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要获得权利证书,必须要到房地局登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规章和地方法规无权对此立法。
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管理、使用的法律分析,在1995年9月8日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
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等规定可看出,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由此来看,地下车库可作为一个独立的建筑部分,并可由开发商自行处分。
从以上规定可知,与地下车库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模糊的,明确界定产权并非易事。
开发商之所以面对业主时强势地位难破,难说与此无关。
(二)《物权法》第74条规定确立的“当事人约定归属”原则。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三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不难看出,物权法间接地承认了开发商对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上的主动权。
但对车库的权属没有直接规定,而是采用了“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通过协商规定。
但正如许多人质疑的那样,在开发商和购房者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怎么能够保证约定是公平的?开发商的强势地位在实践中有目共赌,物权法这样规定的可操作性又如何?因此可见,关于地下车库的归属并没有从此尘埃落定,不难想象未来的纷争还会不断出现。
四、《物权法》第74条规定的不足笔者认为《物权法》第74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因而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但是同时也有失误或是遗漏,而且这些失误很有可能会给将来的司法实践留下诸多“隐患”。
首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虽然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但是这一规定太过粗糙与原则,容易产生歧义,也缺乏可操作性。
何为业主的需要?怎么才算作满足了业主的需要?其次,《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虽然将小区内车库归属交由当事人约定,但是没有规定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情况下的归属,更不能解决约定不能的情况如何解决,留下了“隐患”。
事实上,这种隐患已经出现。
据报道,广州有些小区原来每个车位月租400元,但在《物权法》实施前开发展商却突然贴出通告,取消月租制,车位将全部出售,每个30万元。
发展商似乎也注意到了《物权法》的规定,在通告后面提到“车位将优先满足业主购买需要”。
此类事例,恰恰反映了开发商在“当事人约定”中的强势地位,在此情况下,由当事人来约定地下车库的归属谈何容易。
显而易见,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关于车库归属问题理论上一直存在重大争议,起草者对待此问题也摇摆不定,多次易稿。
最终出台的《物权法》选择了由当时人约定,事实上是回避了这一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管理、使用的法律分析。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