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基本知识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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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基本知识简述

(一)基本建设的一般程序

(二)基本建设法规

(三)建筑工程的分类

(一)基本建设的概念

(二)基本建设的一般程序

(三)建设法规

(四)建设法规的作用

(五)建设法规体系

(六)城市规划

(七)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

(八)工程建设监理

(一)、基本建设的概念

基本建设是国民经济各主管部门为扩大再生产而进行的增加固定资产的建设工作。它包括建筑、安装和购置固定资产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工作。

固定资产一般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二是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

基本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造。建筑物为房屋。构筑物有桥梁、隧道、水力及园林化工程等。

2、安装工程

3、设备、工具和器具购置

4、与基本相关连的其它工作

这部分内容包括:工程勘测设计、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房屋拆迁、工程监理等。

(二)基本建设的一般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分为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1、决策阶段

根据国民经济基本建设长期规划要求,结合自然能源状况,经初步可行性研究,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书。依据项目计划书,进一步对项目进行技术和经济的可

行性论证,确定初步设计任务书。

基本建设可行性研究一般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投资机会研究。机会研究阶段比较粗略,这一阶段的估算误差为30%左右。

(2).初步可行研究。

(3).可行性研究。又称为最终可行性研究。

2、设计阶段

3、施工阶段

4、竣工、验收、试生产阶段

(三)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

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四)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1)规定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

(2)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

2.保护符合法规的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五)建设法规体系

1.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内容。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

(1)法律。它是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

(2)建设行政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

(4)地方性建设法规。

(5)地方建设规章。

2.建设法规体系。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为支干构成的。

1991年印发的《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该方案设置了8项法律,38项行政法规和7项与建设法相关的法律。

3、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六)城市规划

1、城市规划是指国家或县以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或一定地区内,确定城市数量、性质、规模和布局的综合布置。旨在满足社会生产、生活、交通运

输、环境等多方面要求,是政府对全国或一定地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实行调控和引导的重要手段。

2.、城市规划的作用。

(1)城市规划可科学预测远景发展,合理利用国家人力、财力、防止盲目攀比,追求高标准、高速度。

(2)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产生。

(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防灾、减灾的作用。

(4)城市规划,可使土地得到合理利用,起到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的作用。

3.城市规划的内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及大部分。

(1)城镇体系规划。主要是确定全国或某一地区社会发展战略,对产业结构及城市文化水平预测与规划,这是一个宏观规划。(2)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包括对交通系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局,确定地区人口及用地规模,确定市区中心位置,城市主

广场和干道系统,城市供水、排水等设施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等。

(3)分区规划。其内容包括确定市区内公共设施分布,主次交通干道、次干道红线位置,确定绿化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位置和范围。

(4)详细规划。它是一个控制性、实施性规划。具体内容有:

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是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确定

支路红线、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制定相应土地使用和管理细则等。

4、.城市配套设施计划。

城市配套基础设施是由市政工程设施、城市公用事业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等共同组成。城市配套基础设施的特点是,以道路为主体,

其它设施附着于道路,或地下埋设、或地上架空,纵横交错构成设施网络,覆盖整个地区。基础设施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为整个社会提供社会化服务。

5.城市房屋的拆迁。

(1)城市房屋的拆迁的概念。

(2)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

房屋拆迁程序大体可分为申请阶段、审查批准阶段和实施拆迁阶段。

房屋拆迁有三种形式:一是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迁,二是拆迁人自己安排拆迁,三是拆迁人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形式。拆迁补偿形式有三种: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作价补偿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估算。

拆迁安置补助费。包括三种:一种是搬家补助费,一种是临时安置补助费,一种是损失补助费。

对于搬家补助费,拆迁人必须向每个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支付。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并不像所有被拆迁人都支付,而只向那些在拆迁过程中自行安排

房屋临时居住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支付。

对于损失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对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付给适当的补助费。

(七)、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

1、招、投标的概念

招标:建设单位把拟建的工程项目由自己或委托设计单位、咨询顾问单位,估算出拟建工程所需资金,即定出工程的“标底”,以这个“标底”去邀

请数家合乎资格的建筑企业来投标,并用标价的经济手段来选择施工单位,这个过程叫招标。

投标: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之后,凡愿意按招标条件承建工程,且乎合资格者,均可对工程进行标价计算,并附上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既保证质量

措施说明等,向招标单位投标函,这一过程被称为招投标。

2、.招标的程序。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2)决定招标方式,公布招标。一般招标方式有三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协商招标。

(3)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选择。

(4)组织投标单位对工程进行现场勘察。

(5)开标、平标、决标。

(6)发“中标通知书”。

(7)签订承包合同。

3、招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

1.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及利用国外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报经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后,才可以采用议标方式发包工程。

2.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

3.招标的建设单位,本身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4.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编制,由招标单位审定。

5.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

6.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着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7.工程标底须报经招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8.建筑业企业如果决定参加该工程的投标,应及时向招标单位提出投标申请。

9.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须按规定同时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10.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确定中标单位以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

知未中标单位,退还其投资保证金。

(八)、工程建设监理

1.社会监理单位是实施建设监理的主体。社会监理单位进行建设监理是我国监理的主要方式。社会监理单位可以由设计院、科研院(所)、土建类高等院

校、工程咨询公司、大型施工企业为主组建而成。

2、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3、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是协调、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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