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矿量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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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机械工业部制订关于

矿山开采三级矿量的划分范围与计算方法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矿山开采的开拓、采准和备采矿量的统一管理和正确划定矿山基建

与生产的界限,保证矿井采、剥有计划按比例的正常发展与连续不断生产,特统一规定三级矿量划分范围与计算方法。今后凡是新设计或开采的矿山,都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关于三级矿量的分类

矿量按照其采矿准备程度,用地下开采时分为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三级,用露天开采时候分为开拓矿量和采准矿量分为两级。开拓矿量是平衡矿量即工业平衡表内地质矿量的一部分,此地质矿量必须以设计地质矿量或经过进一步生产探矿重新计算而又被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地质矿量为依据。采准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分,备采矿量是采准矿量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关于三级矿量的规定

一、地下开采矿井

(一)三级矿量保有可采期限规定如下:

1、开拓矿量的保有可采期限一般为3-4年。

2、采准矿量的保有期限一般为1年-1年半。

3、备采矿量的保有可采期限一般为6-9月。

以上三级矿量保有可采期限适用于一般大中型矿井,小型矿井以及有特殊地质条件的矿井,可以根据具体的开采情况,保证开采中段、采场工作面正常解体的原则下,适当提出本矿井三级矿量的可采期限,报批准执行。

(二)三级矿量实际可采期限计算公式:

1、生产矿井:(可视为当年计划年产量大于年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矿井)

开拓矿量可采期(年)=期末开拓矿量/当年计划年产量

采准矿量可采期(月)= 期末采准矿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

备采矿量可采期(月)=(12*期末备采矿量*回采率)/(当年产量*(1-贫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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