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最终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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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 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中级或同等能力,5年及以上生态环境监测 工作经历; ➢ 授权签字人: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背景,中级或同等能力,3年及以上生态 环境监测工作经历; ➢ 质量负责人: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 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3. 对开展多领域检测活动的机构而言,质量负责人不能只是熟悉一般管理体系和质量管
理要求的QA,需要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特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如HJ 630、HJ168等),
以及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质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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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 环境监测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 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的安全防护知识; 经过必要的能力确认(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 【条文解释】 1. 监测人员的定义:指参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审核、报告 编制与审核等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2. 能力确认方式:包括理论考试、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和盲样测试三个部分;应定期 (最多6年为一个周期)评价人员的持续能力;能力确认记录应予以保存。
【条文解释】
1. 电子介质可以是数字存储设施如光盘、硬盘、服务器、云存储等
2. 与取得CMA/CNAS资质的能力范围相关的外来文件,含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含修改单)等应受控管理。
【条文解释】
1. 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体系;
2. 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工作场所,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 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监 测活动纳入管理体系,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开展有效培训,使其能 够“获取、理解、执行”。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1. 引言大家好,今天我们聊聊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这可是个重要的话题啊!就像家里的电器需要年检,生态监测机构也得定期“体检”。
为什么呢?因为只有合格的机构才能给我们提供准确、可靠的环境数据,帮我们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家园。
2. 资质认定的重要性2.1 监测的“眼睛”首先,咱得明白,生态环境监测就像是一双“火眼金睛”,能让我们看到隐藏在环境中的那些问题。
想象一下,如果监测机构没有资质,那数据就像没经过筛选的面粉,掺杂了多少“杂质”啊!所以,资质认定就像是给监测机构加了一道“安全锁”,确保他们能认真负责地工作。
2.2 公众信任的基石再者,大家可能都知道,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越来越高。
谁不想住在清新空气、蓝天白云的地方呢?这时候,如果监测机构能够提供权威、真实的数据,那公众自然会对他们信任有加。
反之,如果数据不靠谱,那可真是“东边日出西边雨”,大家心里就会七上八下,甚至对环境保护产生质疑。
3. 资质认定的补充要求3.1 专业性要过硬那么,资质认定到底需要什么呢?首先,机构得有过硬的专业能力。
这就好比开餐馆,厨师的手艺可不能马虎!机构的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各种监测技术,才能在大自然中“游刃有余”。
一份合格的监测报告,不仅得有准确的数据,还得有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言之有物”。
3.2 设备要跟得上其次,咱们的监测设备也不能落后。
这年头,科技飞速发展,监测设备就像手机一样,得时常更新换代。
想想,如果用一台老旧的设备来测量空气质量,那结果简直让人捧腹,像用个老式相机拍个高清大片,根本不搭界。
因此,机构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 实际案例分析4.1 成功的典范说到这儿,不妨给大家举个例子。
某地的一家生态监测机构,经过资质认定,获得了认可。
结果他们利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和专业的团队,及时发现了周围工厂排放的污染物超标问题。
随即,他们把这些数据反馈给相关部门,成功推动了环保的制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根底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根据相关标准或标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可以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受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才能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才能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才能,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受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受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受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才能,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解析
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以下称“补充要求”)已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有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的机构在今后的评审中要同时满足通用要求和补充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体系文件改版以及管理体系运行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就给大家梳理一下补充要求的核心内容。
一、?关于机构?应建立识别、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相应的措施要在管理体系文件中体现。
应做出“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的规定或承诺。
二、?关于人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要满足要求。
其中技术负责人需要有5年与生态环境监测相关的工作经历,授权签字人需要具有与授权范围相适应的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监测人员: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三、?关于环境条件?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
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四、?关于设备设施?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
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
五、?关于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全过程。
文件控制:应加强对电子文件的管理。
通过资质认定的监测能力相关的外来文件均应受控。
分包事项:不得二次分包。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近日,国家环保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这份文件主要是为了加强生态环保的监管,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那么,这份文件究竟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呢?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
第一,强调技术能力。
文件中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具备完善的技术能力,包括对于环境监测方法的熟练掌握,对于监测设备的准确性的保障,以及对于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的专业能力。
同时,还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有牢固的质量意识,严格执行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强调人员素质。
为了确保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文件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具有相关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相关证书,并接受必要的培训;管理人员则要具备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素质,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监测工作。
第三,强调监督管理。
文件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同时,要求机构要对监测标准和方法进行研究和改进,不断提高监测能力和质量。
此外,还要求监测机构必须严格落实监测数据的公开和透明,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以上是本文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的主要解读。
总的来说,这份文件在加强生态环保监管、促进规范化发展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信未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会更加注重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的提升,更加积极地履行监测和数据公开的职责,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
2. 工作经历不区分博士、硕士和本科等(实际上对本科学历反而是最有利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1条:设施与环境
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 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 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 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条文解释】 1. 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关注监测或采样位置、电力供应、安全性等是否能保证监测人员 安全和测试的规范性;记录气象条件、周边环境影响等环境条件 2. 实验室区域合理分区并明确标注其功能定位,土壤样品应有独立的晾晒、研磨处理间。 3. 高空作业、有毒作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设施,公共场合进行监测应有安全警示 装备。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人员 总数的15%; 【条文解释】
1. 中级及以上专技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数与该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人数之比 ≥15%,人员总数=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编制与 审批等技术人员的总和; 2. 同等能力:以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工作经历计——博士1年及以上;硕士3年 及以上;本科5年及以上;大专8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是累计,但从取得 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3. 对开展多领域检测活动的机构而言,质量负责人不能只是熟悉一般管理体系和质量管 理要求的QA,需要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特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如HJ 630、HJ168等), 以及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质控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释义PPT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发〔2015〕175 号文)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 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 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 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 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 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发〔2015〕175 号文)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
活劢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 点位属性的; ;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 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 自劢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 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 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及释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及释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科学、客观、有效,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补充要求。
下面是我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一些释义。
一、评审机构的资质要求1.有关法律法规:评审机构应具备相关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仪器设备:评审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和规格的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并且保证其完好、精确。
3.专业人员:评审机构应拥有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包括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专家和工程师,以保证评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质量管理:评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样品采集到实验室分析和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二、评审流程及要求1.申请资料:评审机构应准备完整、真实、准确的申请资料,包括工作机构组织、人员情况、设备设施、质量控制体系等信息。
2.现场评审:评审机构应经过现场考察,对机构的管理模式、运行情况、设备使用情况、人员配备情况等进行审核。
3.数据验证:评审机构应通过核查评审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与原始实验数据是否一致、准确,是否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4.报告审查:评审机构应对评审机构的监测报告进行审查,确认评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三、评审结果及要求1.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评审报告,对评审机构的资质进行评价,明确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2.评审结论:评审机构应根据评审结果,评定评审机构是否符合相关的评审要求,并提出评审结论,形成评审意见。
3.评审反馈:评审机构应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并指导评审机构完善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4.评审监督: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机构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其进行跟踪评估,确保评审机构持续改进和优质服务。
以上是我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一些释义。
在评审过程中,需要评审机构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考察、验证数据、审查报告,并最终形成评审报告和结论。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释义)
3.本补充要求不包括煤质、室内空气及辐射环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农产品、机动车排 放检验等类别的检测。其中,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实施通用要求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 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的方式进行评审。
【补充要求原文】 第三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 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条文解释】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第二条所述能力类别 范围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监测(检测)活动的机构。在同时满足通用要求与补充要求的基 础上,才能通过资质认定评审,并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评审要点】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 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是否是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2.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是否属于第二条所述能力类别范围。 【要点说明】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括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属 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活动的机构,以及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活动的社会检验检 测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
第22条:当报告需要给出结论时,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 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 判定的能力。
【条文解释】
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具体是指:根据监测对象或委托方要 求,正确选用评价标准和排放/控制限值,包括适用阶段或适用级别,数据 计算规则和修约规则,以及评价结论的规范表达等。
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 ,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 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
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 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条文解释】
第6~10条:人员
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中级或同等能力,5年及以上生态环境监测工 作经历; 授权签字人: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背景,中级或同等能力,3年及以上生态环 境监测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 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条文解释】
第20条: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 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 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
【条文解释】 1. 环境样品(泛指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样品等)的储存条件应当监控和记录 ; 2.1 样品与标准规范要求有任何偏离时,应及时告知客户; 2.2 需要开展后续分析的,应在报告中注明样品偏离情况; 2.3 当认为样品偏离有可能影响监测结果准确性时,实验室应充分识别可 能存在的风险,可考虑拒收不符合要求的样品。
2. 凡检测机构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涉及以上13大类中任一项的,均需按通用要求加 行业补充要求的形式进行评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人员 总数的1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根底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壞、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标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并能够承当相应法律责任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与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与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与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与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与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授权范围内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与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质量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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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3条:管理体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 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 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 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条文解释】 1. 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体系; 2. 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工作场所,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 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监 测活动纳入管理体系,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开展有效培训,使其能 够“获取、理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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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条:人员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人员 总数的15%; 【条文解释】
1. 中级及以上专技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数与该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人数之比 ≥15%,人员总数=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编制与 审批等技术人员的总和; 2. 同等能力:以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工作经历计——博士1年及以上;硕士3年 及以上;本科5年及以上;大专8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是累计,但从取得 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21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 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 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 定各项(质控)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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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文件管理
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 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 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 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 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条文解释】 1. 电子介质可以是数字存储设施如光盘、硬盘、服务器、云存储等 2. 与取得CMA/CNAS资质的能力范围相关的外来文件,含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含修改单)等应受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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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2条:生态环境监测定义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 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 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条文解释】 1. 生态环境监测的类别主要有13大类: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 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海水、海洋沉积物、生物、生物体残留、噪声、振 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油气回收。该分类方式也是目前国家资质认定环保行业 评审组对实验室申请能力类别的统一规定。 2. 凡检测机构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涉及以上13大类中任一项的,均需按通用要求加 行业补充要求的形式进行评审。
3. 记录的更改应留痕,可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原始观察结果。原始数据的更改应由原记
录填写人员进行。电子记录应有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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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记录
技术记录包含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
程,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 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 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 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 或扫描件。 【条文解释】 1. 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对于需专门软件读取的电子数据应保证 在规定保存期限内可追溯和可读取。 2. 所有仪器打印的谱图以及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应有表明样品测试时间的信息,并有监测人 员的签名或等效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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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记录
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 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 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 【条文解释】
1. 原始记录信息可包括:受控记录格式的版本编号、页码标识、现场情况、监测项目、样 品信息、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方法依据、数据、处理过程、结果,以及每项监测活动的 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名或等效标识。 2. 原始记录应当在产生时予以记录,不允许补记、追记、重抄,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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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使用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形 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 前应被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条文解释】 1. 建 设 和 应 用 LIMS 时 , 应 确 保 其 满 足 管 理 体 系 的 相 关 要 求 ( 参 见 CNASCL01:2018/7.11.2和7.11.3,CNAS-CL01-G001/7.11.2),包括审核路径、数据 安全和完整性等,定期对系统与管理要求的符合性和适宜性进行确认并保存确 认记录(建议纳入年度内审计划); 2. 系统应优先采用仪器自动采集的方式录入数据。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改 进和维护,均应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3. 系统备份要求:双机热备份或云存储,有条环境
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 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 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 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条文解释】 1. 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关注监测或采样位置、电力供应、安全性等是否能保证监测人员 安全和测试的规范性;记录气象条件、周边环境影响等环境条件 2. 实验室区域合理分区并明确标注其功能定位,土壤样品应有独立的晾晒、研磨处理间。 3. 高空作业、有毒作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设施,公共场合进行监测应有安全警示 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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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分包
不得进行二次分包,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条文解释】 1. 确认承担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已取得CMA资质认定,具备相应分包项 目的监测能力,并留存其相应证明材料; 2. 在分包管理程序,以及分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 3. 监督可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式,验证可采取盲样测试、实验室间 比对、留样复测、加标回收测试等方式。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9条: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 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 测人员在场。 【条文解释】 1. 监测方案一般包括:监测目的和要求、监测类别、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时 间和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等内容;采样计划至少包括监测点 位、采样周期、采样频次、监测项目等内容。 2. 现场测试或采样点位的定位信息、图片或音像等资料应实时上传至指定的管理系 统; 3. 为保证现场监测或采样过程的公正性与安全性,每次采样过程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 员在场(没有明确强调每个点位都需要 2人在场!此处风险应由机构自我识别和控制)
3. 对开展多领域检测活动的机构而言,质量负责人不能只是熟悉一般管理体系和质量管 理要求的QA,需要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特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如HJ 630、HJ168等), 以及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质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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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条:人员
环境监测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 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的安全防护知识; 经过必要的能力确认(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 【条文解释】 1. 监测人员的定义:指参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审核、报告 编制与审核等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2. 能力确认方式:包括理论考试、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和盲样测试三个部分;应定期 (最多6年为一个周期)评价人员的持续能力;能力确认记录应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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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设备
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 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
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 【条文解释】 1. 当开展多点监测并需要同时进行时,现场监测设备配备数量应足够,且其数 量应该与承担的监测任务量相匹配。现场监测设备应配备数据输出或打印功能。 2. 当标准规范对现场监测设备使用前后性能确认有要求时,应按标准规范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20条: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 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 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 【条文解释】 1. 环境样品(泛指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样品等)的储存条件应当监控和记录; 2.1 样品与标准规范要求有任何偏离时,应及时告知客户; 2.2 需要开展后续分析的,应在报告中注明样品偏离情况; 2.3 当认为样品偏离有可能影响监测结果准确性时,实验室应充分识别可 能存在的风险,可考虑拒收不符合要求的样品。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7条: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
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括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 和材料、仪器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 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非标准方法应形成 作业指导书并受控。 方法验证报告应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条文解释】 1. 非标准方法目前仅指单独以作业指导书形式申请能力认证的项目; 2. 非标准方法的确认同上要求参照HJ168开展,方法确认报告由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 以上专家进行审定,并需提供专家个人背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