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起诉时是否可以要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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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篇一:法律对规定如何处理?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988年4月2日通知试行的《最高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以下规定计息: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最高院意见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法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篇二: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活着的法律《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起诉状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起诉状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起诉状逾期利息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财务往来方式。

然而,由于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没有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具体数额,因此在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时,产生的逾期利息问题成为了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本文档将介绍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一份示例起诉状,供借款人在起诉借款人时参考。

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借款人有义务支付逾期利息。

具体的逾期利息数额,一般可以根据几种方式确定:1.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逾期利率;2.根据银行当前同期贷款利率确定的逾期利率;3.根据当地人民法院确定的利率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确定逾期利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未借款人和出借方提供公平、合理的利率计算方式。

起诉状示例是一份起诉借款人逾期利息的民事起诉状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人民法院:原告(借款方):X住质:X联系方式:X被告(出借方):X住质:X联系方式:X案由:借款合同逾期利息纠纷案号:X原告X与被告X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X元,借款期限为X日,利率为每年X%。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有义务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导致借款本金和利息形成了逾期金额。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由于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鉴于当前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每年X%,被告应支付的逾期利息为X元。

在此,原告请求贵庭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X元,并要求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申请。

原告:(签名)日期:年月日结论在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问题是一个常见而重要的争议点。

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方,都有权利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文提供了有关逾期利息法律依据和一份起诉状示例,希望对您在处理民间借贷逾期利息问题时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中原告自认收到利息又无证据证明利息约定应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中原告自认收到利息又无证据证明利息约定应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中原告自认收到利息又无证据证明利息约定应怎样处理案情简介:2023年8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23000元,并出具一份欠条有原告收执。

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2%。

嗣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祈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2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23年8月14日开始计算至偿还本金之日止)。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说:被告按月利息1.2%偿付利息至2 023年1月14日合计696000元,并变更诉讼祈求为: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2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23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偿还本金之日止)。

原告提供借条及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样旳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旳借款协议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旳,视为不支付利息。

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2%,并未提供对应旳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原告自认已收取被告款项总计696000元应作为偿付本金扣减,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304000元。

借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旳,贷款人可以催讨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现被告拒不履行,导致了原告旳利息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旳违约责任,损失原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年利率5.60%)自起诉之日起支付。

综上,被告刘某应偿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304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60%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刘某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既未提供证据,又未刊登答辩意见,应承担对应旳不利法律后果。

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2%,但未提供对应旳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旳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旳,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民法院⽴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事实的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纠纷诉状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及诉讼费

民间借贷纠纷诉状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及诉讼费

民间借贷纠纷诉状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及诉讼费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诉状原告:[债权人姓名]被告:[债务人姓名]事实和请求:一、事实及争议焦点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经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借款逾期,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诉讼费。

二、事实经过【在这里详细陈述借款事实,包括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利率、约定的还款时间等。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借款利息,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可以请求支付诉讼费。

四、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出以下请求:1. 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数额为[逾期利息金额];2. 被告应当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具体数额为[诉讼费金额]。

五、相关证据原告将在庭审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 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2. 违约凭证;3. 借款还款记录;4. 银行转账记录、取款凭证等相关财务凭证;5.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六、代理人授权本案中,原告委托本人为其代理人,特此授权。

七、陈述事项1. 原告及代理人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2. 被告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3. 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4.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诉讼费金额。

请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债务纠纷的起诉状利息怎么表述

债务纠纷的起诉状利息怎么表述

No one lives easier than anyone els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债务纠纷的起诉状利息怎么表述导读:债务纠纷起诉状中的利息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就不能让债务人偿还利息,若借款合同当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央行规定的最高利息,高利贷也不受法律保护。

一、债务纠纷的起诉状利息怎么表述?债务纠纷的起诉状利息应按双方约定的利息表述,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不能主张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债务纠纷的起诉状怎么写?1、文头。

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

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

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

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____X;”的格式来写。

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

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

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

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

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

民间借贷诉讼标的额是否包含利息

民间借贷诉讼标的额是否包含利息

民间借贷诉讼标的额是否包含利息民间借贷的诉讼标的额当中可以包含利息,也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合同都是不合法的。

只不过,借贷合同当中的利息已经高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高出的利率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就算自己写在了诉讼标的额当中,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的。

一、民间借贷诉讼标的额是否包含利息?民间借贷的诉讼标的额当中也可以包含利息,只不过,如果借贷利息已经高于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高出的这部分利息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二、民间借贷的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呢,它是根据什么法条的呢?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讲讲相关内容。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1、双方约定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的答辩状

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的答辩状

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的诉讼请求,我作出
如下答辩: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根据我与原告方之间的借款协议,我们明确约定了借款
本金的数额,但并未就利息进行明确的约定。

在法律上,如果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未约定利息,则视为无息借款。

因此,我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贷双方应当自由约定利息。

如果借款双方对利息
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推定借款是无息的。

在我与原告方的借款协议中,我们并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数额或方式,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

此外,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应当合法合理,不能过高或
过低,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借款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过高,法律将予以保护,使其无效。

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们双方就利息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约定的利息是否合法合理。

因此,原告方所提出的借款利息请求缺乏依据和证据支持。

最后,根据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如果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利息,原告方无
权单方面主张利息的支付。

在我与原告方的借款协议中,我们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因此,原告方无权要求我支付任何利息。

综上所述,根据借款协议中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的法律规定,我认为原告方的
诉讼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法律的要求,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谢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方日期。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审判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第25条规定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问题1、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

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

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看待?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视作带有指引性质的管理性规定,即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

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

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

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民间借贷有关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一、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以约定为准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表述为利息1分或者1分利,此种表述属于约定明确,按照交易习惯作有利解释)。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一般实务中会按照1倍的lpr进行计算。

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本金+使用期限------方能产生利息一些民间借贷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三、有条件的认可复利同一合同项下的分期借款,前期利息可以作为计入后期本金,但是利息上限仍以最初本金和合同成立时4倍LPR为计算依据。

金融借贷可以计算复利;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热门城市:抚州律师乐山律师赣州律师宁德律师陇南律师肇庆律师延安律师浙江律师北海律师松原律师民间借贷具体分为了有偿与无偿两种,其中判定民间借贷是否有偿,就是看当事人是否就借贷约定了利息。

那▲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可能很多人对这方面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怎么办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是民间借贷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那么就视为当事人之间是约定不支付利息的。

而要是就民间借贷约定利息的话,最好也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否则的话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民间借贷与银行借款不同,银行借款属于有息借款,而民间借贷则不一定。

民间借贷是否有利息,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法律适用。

比较而言,合同法是新颁布的法律,而且属于特别法,所以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再适用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

具体来说: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适用《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即这种情况下为无息借款。

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2、民间借贷案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但是,借款人不按照还款期限还款的,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予准许。

3、民间借贷案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在债权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前或者虽然进行了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借款利息。

但是,债权人进行了催告,并且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逾期还款利息的,对逾期还款利息应予支持。

4、有息借款的利息也并非毫无限制,利息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是不予保护的。

《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该条规定是对合法借款利率的保护,也是对过高利率的限制。

5、适当保护复利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

过去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计算复利。

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

未约定借款利息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未约定借款利息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未约定借款利息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借款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借贷关系,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经常与借款打交道。

有时,当借款者迟迟不还借款时,借款人就会按照合同上规定的利率来收取逾期利息。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这是就需要考虑是否能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一、未约定借款利息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1.依照《合同法》规定可以主张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合同不能禁止根据迟延履行方的违约情况,取得违约金、加倍违约金或者利息等补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借款人在逾期还款后,借款人可按照法律规定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

2.依据常识主张按照合同效力理论,当各方当事人通过合法的方式达成一项协议后,合同即生效,并相互拥有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当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时,还是可以根据各种典型案例和经验判断进行合理的说明。

因此,家庭借贷或者个人借贷中,常常采用定期或定息等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表明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合法的理由,即是由于借款行为本身带有一定的经济成本与风险,借款人需要根据市场利率来评估贷款风险和相应的借款费用,因此,能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二、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不能过高在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时,借款人不应该将借款人利益压缩,利率过高会加重借款人的负担,也会导致负面情绪和争议的产生。

当然,在信用档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等方面都是导致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合理地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进行定价。

三、如何计算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是一种复杂的问题,当利率不稳定或者当期计息的时候,根据不同的计算标准和具体的利率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一般来说,逾期利率的计算应该按照市场利率高于合同约定利率来计算,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率,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来进行计算。

如果合同未对期限进行约定,逾期利息计算也需要注意。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如何算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如何算

一、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如何算我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只需返还本金,无需支付利息。

但是,这并不代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主要需要区分四对关系:一是有约定借期利息和无约定借期利息;二是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三是违约金与逾期利率;四是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的期限。

1、有约定借期利息和无约定借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贷款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时生效,属实践合同。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贷款人提供借款给借款人时,一定要借款人立下收到借款的凭据,并保留。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帐,一定要记得在转帐汇款单备注栏写明:某某(人)借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贷,贷款人要收取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有收取利息的约定且明确,否则,视为不支付利息。

但需明白,此处指的是借期内利息。

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人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明确,借款期内借款人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贷款人也没有收取借期利息的权利。

当然,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期内利息除外。

2、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基于以上分析,借期利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的答辩状

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的答辩状

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就原告方对我提起的诉讼一事,我特此作出答辩状。

首先,我要对原告方的指控提出异议。

原告方主张我应支付借款利息,然而我们双方在借款过程中并未约定利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因此我认为原告方要求我支付利息是不合理的。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在我们的借款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利息的条款。

在此背景下,我与原告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便是针对利息的未约定情形所具备的法律效力。

因为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了借款本金金额及借款用途,我们之间的合同关系仅限于本金的借与还,没有涉及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的,不得催告利息,这也就意味着,原告方无权要求我支付利息。

第三,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利率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

针对个人之间的借款,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约定利息,更没有规定利率的限制,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自由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约定借款是否收取利息,并无违法之处。

在本案中,我们双方在借款时并没有就利息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我并没有违法。

最后,根据以往的判例,对于未约定利息的借款案件,法院常常会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息借款关系,即使原告方提出要求支付利息,也通常无法得到支持。

因此,我请求贵庭作出支持无息借款的判决,驳回原告方支付利息的要求。

综上所述,基于我与原告方的合法约定,我认为原告方要求我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

在此,我恳请贵庭公正地审理并作出合适的判决。

能单独起诉利息吗

能单独起诉利息吗

能单独起诉利息吗民间借贷是⼀种重要的融资⽅式,民间借贷虽然⼿续⽅便灵活快捷,但也会产⽣很多的纠纷,在实务中关于民间债务纠纷的诉讼就⾮常多,诉讼的类型⼀般为本⾦之诉、利息之诉等,那么能单独起诉利息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能单独起诉利息吗利息与本⾦是不同的物,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在第⼀次诉讼中,没有对利息提出请求,是对利息的归还请求权保留了⾃⼰的诉讼权利,且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现对利息进⾏起诉,应该受理。

如果张某本⾦起诉时提及利息,则不予再起诉,但在对本⾦起诉时未曾提及过利息,则仍可起诉,不受⼀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我国民诉法没有对“⼀事不再理”作为诉讼原则加以明确化。

从法理上讲,“⼀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的含义:第⼀,当事⼈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案在判决⽣效之后,产⽣既判⼒,当事⼈不得就双⽅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起诉。

具体⽽⾔,所谓“⼀事”是指同⼀当事⼈,就同⼀法律关系,⽽为同⼀诉讼请求(这⾥的同⼀当事⼈是从诉讼主体的⾓度⽽⾔的,同⼀法律关系和同⼀诉讼请求是从诉讼客体的⾓度来说的)。

因此判断是否为“⼀事”应这样看:第⼀,从诉讼主体来看,即是否是同⼀当事⼈。

第⼆,从诉讼客体来看,应明确两点,⼀是要看赖以诉讼、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同⼀;⼆是该法律关系为实体法律关系。

两次诉讼主体虽相同,但从诉讼的客体来看,第⼆次诉求的利息是应第⼀诉求的本⾦⽽⽣的收益,即法律上所⾔的孳息,它和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物,由此派⽣出两个独⽴的诉讼请求,是两个可分之诉,当事⼈可以把它们放在⼀起起诉,也可以分开起诉,因⽽也就不受“⼀事不再理”原则的拘束。

因此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张某提起对利息的返还之诉应该得到法律的⽀持。

因此张某在本⾦之诉后再对约定的利息进⾏起诉,法院应该受理。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最高院:仅有转账凭证没借据的民间借贷,债权人也可胜诉(18个典型判例)

最高院:仅有转账凭证没借据的民间借贷,债权人也可胜诉(18个典型判例)

最⾼院:仅有转账凭证没借据的民间借贷,债权⼈也可胜诉(18个典型判例)最⾼⼈民法院判例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因其他债务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裁判要旨原告仅依据⾦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被告以该转账系偿还双⽅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为由进⾏抗辩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举证不⾜的,法院应认定借贷关系成⽴。

案情简介⼀、姜功平向西安市中院起诉称,⽩世权向其借款,其已于2011年8⽉1⽇通过建设银⾏向⽩世权转账450万元,请求判令⽩世权、刘明芳(系夫妻关系)连带偿还⽋款本⾦及利息。

⼆、⽩世权认可收到该笔转账,但认为该笔转账系合作投资款,并⾮借款。

并提交了其与姜功平及案外⼈⽥耀凯于2012年5⽉27⽇签订的《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以及其与姜功平于2015年2⽉12⽇签订的《协议》,以证明其主张。

三、西安市中院认为,⽩世权主张450万元是合作投资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世权偿还姜功平450万元及利息;刘明芳对上述债务的本⾦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世权、刘明芳不服西安市中院判决,向陕西省⾼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姜功平的诉讼请求。

陕西省⾼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世权不服陕西省⾼院判决,向最⾼法院申请再审。

最⾼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世权主张姜功平向其转账是⽀付合作投资款,并⾮借款。

为此,⽩世权提交了其与姜功平及案外⼈⽥耀凯于2012年5⽉27⽇签订的《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其与姜功平于2015年2⽉12⽇签订的《协议》,以证明其上述主张。

关于证据⼀,即2012年5⽉27⽇三⽅所签《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看,是关于三⽅合作在特克斯县开发沙⾦矿的协议。

根据该协议,姜功平已按约完成出资300万元的义务,且双⽅均认可该300万元出资款与2015年2⽉12⽇双⽅所签《协议》中的450万元款项没有关系。

民间借贷纠纷诉状索要逾期利息的补偿

民间借贷纠纷诉状索要逾期利息的补偿

民间借贷纠纷诉状索要逾期利息的补偿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张某,身份证号码为123456789,住址为XXX街道XXX 号,特此向贵庭提出以下民间借贷纠纷诉状,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补偿。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我与被告李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并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8%,借款期限为三个月。

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及时归还本金和利息。

然而,借款到期日已过,被告却未按约定归还款项。

二、原告权利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受到违约责任的约束.”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及利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第二十六条,“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的24%,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

本案中,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8%,低于法定利率,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补偿。

三、请求法院判决1.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张某50000元借款本金;2.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逾期利息的补偿,计算方式为:逾期利息=借款本金×年化利率8%×逾期天数/365;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证据为证明此次借款及借款协议,原告准备了以下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包括双方签名的借款合同,合同中载明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内容;2.银行流水:用于证明原告已将借款金额转入被告账户;3.通讯记录:包括借款协议讨论过程、以及与被告交涉的记录等。

以上证据材料均真实有效,且原告保留了相关复印件备份。

五、诉讼请求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案中原告有明确的权利基础;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恳请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补偿,按照借款本金50000元计算,计算公式为:逾期利息=借款本金×年化利率8%×逾期天数/365;3.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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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起诉时是否可以要利息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1日,王某称家里有急事,向李某借了人民币10万元,立下借条,李某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王某。

2016年3月20日,王某称家中亲人突发疾病,又向李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也立下借条,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

两笔借款都未约定利息。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归还,李某催讨无着,只得诉至法院。

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金人民1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计算,本金人民币8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3月20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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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起诉时是否可以要利息。

【实务争论】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同事及朋友关系。

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婚嫁、教育支出、购买自用房屋、大病医疗等突发性大额支出,相互之间也就没有说利息的事情,但是当发生矛盾的时候就很难评断。

实务中,对本案的处理有着不同的意见
有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故对李某主张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还有意见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王某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间的利息,但李某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也即王某开始逾期还款之日,故李某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支付给李某。

【律师说理】
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所以,本案中王某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间的利息。

但无息的借款并不影响李某在王某逾期还款时主张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本案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情形,李某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借款人王某仍不偿还的,起诉之日也即被告王某开始逾期还款之日,出借人李某要求借款人王某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所以王某应支付逾期后(逾期即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给原告李某,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借款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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