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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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
篇一:如何签订一个妥当的借款合同
如何签订一个妥当的借款合同看看法官的建议
1.借款时写“借条”、不写“欠条”。
借条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表明双方有借款关系;而欠条通常要基于双方曾有经济往来,是一种结算凭证。
2.借款可将双方约定利息写进借条。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凡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口头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除借款人承认的,一般都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的利息诉请也往往不会被法院支持。
3.借条一般最好约定借期和利息的起算点,欠条可以约定还款期和逾期未还的罚责,以避免欠款一方长久不还欠款而造成权利人再想主张权利时超过诉讼时效。
比如甲乙是好朋友,甲借给乙5万元钱,乙打了张欠条给甲,但没约定还款日期,两年后,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甲很有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胜诉。因为欠条从欠款人出具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甲两年后才去
主张权利,自然就丧失了诉讼时效。如果当初乙给甲打的是借条,没有约定借期,根据法律规定,甲可以随时要求乙还款,也可以催告乙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如果乙在催告期没有还款,此时才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那么自此在两年内起诉,法院都会支持甲的诉请。所以一字之差,意义不同。
4.借条上的出借人、借款人要写准确姓名并避免同音不同字。
即使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也写明与当事人身份证件上相同的姓名,避免写成“王兄”、“李姐”、“阿梅”等等,最好在落款处加上借款人或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便发生纠纷起诉时,根据法律要求要有明确的当事人才可以被法院受理。如果是公司借款,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门注销、公司的准确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
5.借条内容要表述清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如甲向乙借款6万元,后甲还了乙2万元,甲重新给乙写了借条一份:“甲借乙6万元,现还欠款2万元”,这里的“还”字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也可以理解为“还(hai)差欠款”,如果产生歧义,对出借人不利。
6.借条或欠条最好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避免有一方在条据上做手脚。
篇二: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解析与合同签订技巧及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解析与合同签订技巧及风险防范
郑惠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特点解析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解析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所谓的“民间”主要是与金融机构等所谓的“官方”借贷行为相区别的,其主体范围仅限自然人和自然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由此,我们可以将借贷关系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自然人之间;
2、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
3、企业之间。
上述三类借贷行为并不都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关于企业之间因互相拆借资金而产生纠纷,法院通常的处理意见如下:首先,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认定协议为无效合同,法院会判令借款方返还合同的本金。其次,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做出如下处理意见:1、在借款期限内,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利息。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解析
1、民间借贷在主体上有限制,如企业之间不得拆借资金;
2、民间借贷的标的只是金钱,即货币,而不涉及其他行为和财物。货币应包括:人民币、外币、台币、港币、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3、民间借贷的借款用途、期限、数额、还款方式相对自由;
4、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5、要特别注意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
一般认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名称问题
借钱给他人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明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 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
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 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