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纠纷五个方面的40个实务问答
建设工程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1:《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承包人因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或者转包、违法分包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司法实践中,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一般包括哪些情形,有关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纠纷该如何处理?以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关于转包违法分包的认定,可以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7条、第8条以及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具体情形进行认定。
承包人从发包人处取得建设工程后再与他人签订的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合同性质,并对合同效力作出相应的认定。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如果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可以直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请求折价补偿。
判断是否形成了前述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重点是看发包人是否认可实际施工人的地位,具体可以考量发包人是否直接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联系或检查、是否直接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指定的转(分)承包人等因素。
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就其具体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与发包人结算以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能再就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具体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5条主张权利。
如果无法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建立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各自的合同关系确定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数额,以及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付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
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结算协议,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协议均只对协议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协议之外的第三人。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问题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规定了工程项目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项目启动后,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几个典型问题:一、工程延期由于不可预见的恶劣天气影响,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任务。
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期,并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新的工期和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承担方式。
二、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对此,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如果问题严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照片、视频、第三方检测报告等,以便在争议解决时作为依据。
三、变更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变更请求,这导致了原合同内容的变化。
乙方应根据变更的内容评估额外的工作量和成本,并与甲方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合同条款。
所有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
四、付款争议乙方在完成部分工程后,向甲方申请进度款支付,但甲方认为工程进度不符合约定,拒绝支付。
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参照合同中的付款条件和进度确认机制,通过第三方评估或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来解决争议。
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五、合同终止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如乙方连续两次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节点,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处理已发生的工程量和费用结算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进度延误、合同价款支付争议、变更与索赔处理不当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行,也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破裂,甚至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工程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
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包方可能会被要求返工或赔偿损失。
确定责任归属并不总是那么直截了当。
例如,如果设计缺陷导致了质量问题,那么责任可能在设计方;如果是施工不当,责任则在施工方。
因此,明确责任需要专业的技术鉴定和法律分析。
工程进度延误工程进度的延误可能会导致业主承受额外的成本,比如租金损失或机会成本的损失。
延误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因为不可抗力、材料供应问题、设计变更等。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分析延误的原因,并确定是否应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如果是因为承包方的管理不善导致的延误,那么承包方应当对此负责。
合同价款支付争议合同价款的支付往往是合同执行中的一个敏感点。
业主可能因为对工程质量不满意而拒绝支付,或者承包方因为预付款不足而减缓工程进度。
解决这类争议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以及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
变更与索赔处理不当在建设工程中,由于设计的变更、市场价格的波动等因素,合同的变更和索赔是常有的事。
如果双方在变更和索赔的处理上达不成一致,就可能引发纠纷。
正确的做法是在合同中预先设定变更和索赔的处理机制,包括变更的程序、价格调整的方式等。
结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综合考虑技术、法律和经济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作为文章的作者,我们应当以公正客观的态度,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合理的建议,帮助读者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
同时,我们也应当鼓励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谈判,明确合同的各项条款,尤其是关于质量标准、进度要求、支付条件和变更处理等关键条款。
建设工程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建立工程纠纷常见问题解答目录一、根本原那么及总体思路二、合同主体及责任主体〔一〕挂靠〔二〕转包、分包、劳务分包〔三〕实际施工人〔四〕承租人发包三、合同效力四、合同履行〔一〕工期确实定〔二〕工程质量与验收〔三〕工程价款与结算五、民事责任的承当六、工程鉴定七、其他问题一、根本原那么及总体思路1、审理建立工程纠纷案件应把握什么原那么?2、建立工程纠纷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应如何适用?3、案件争议焦点如何归纳?二、合同主体及责任主体〔一〕挂靠4、如何认定挂靠?5、?建立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立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6、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被挂靠人是否应当与挂靠人一并承当连带责任?7、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置、租赁施工材料、设备,对外借款等行为承当责任?〔二〕转包、分包、劳务分包8、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当?10、发包人提起的工程质量纠纷诉讼中,应当以那些主体作为被告?〔三〕实际施工人11、?建立工程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12、对?建立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所应承当的责任,应如何理解?〔四〕承租人发包13、发包人承租建筑物后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三、合同效力14、如何认定未取得建立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15、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1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17、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如何区分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挂靠与内部承包?18、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已经超出一定合理范围的,当事人能否以合同约定价款明显违反定额为由,主张价款之约定无效,或者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19、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20、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21、如何认定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方法约定的性质和效力?22、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四、合同履行〔一〕工期确实定23、工程开工和竣工日期如何确定?24、工期顺延如何认定?〔二〕工程质量与验收25、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26、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当民事责任的,如何处理?27、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28、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或因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而导致无法验收的,如何认定处理?29、在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诉讼中,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或扣减工程价款的,应如何处理?〔三〕工程价款与结算30、无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3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3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3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34、承包人依据?建立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35、“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36、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37、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或者不组织验收,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38、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39、如何认定加盖有工程部专用章或者由工程经理签字的单据、票证的行为效力?40、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41、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五、民事责任的承当4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43、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六、工程鉴定44、启开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定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45、法院在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是否可以主动对工程造价进展鉴定?46、对于确需鉴定才能认定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均拒不申请鉴定的,应如何处理?47、对由于当事人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展或得出结论的,应如何处理?48、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49、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50、在建立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单位以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有瑕疵为由不予认定的,对于相应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七、其他51、?建立工程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房屋建筑之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城镇个人自建房屋、农村建房合同?52、?建立工程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装饰装修合同?解答一、根本原那么及总体思路1、审理建立工程纠纷案件应把握什么原那么?答:第一、依法标准建筑市场秩序的原那么;第二、确保建立工程质量的原那么;第三、尊重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原那么;第四、保护和平衡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那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因合同的履行出现疑问或纠纷而引发的法律争议。
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其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将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些常见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1. 监理合同与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中,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监理合同的主要责任是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验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施工合同的主要责任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监理合同一般由业主委托监理机构承担,而施工合同由业主与承包商签订。
2. 工程质量责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对于工程质量都有一定的责任。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修复缺陷、赔偿损失等。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指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 变更合同和索赔问题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内容有可能需要进行变更。
变更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变更前达成书面协议。
同时,变更合同也需要向监理机构进行备案。
另外,如果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获得额外费用或赔偿,可以提出索赔。
索赔需要有相关证据支持,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申请。
4.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时,需要注意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并遵守法律规定。
5. 现场施工和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合同中要求承包商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和安全管理。
承包商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0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0问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等事项达成的法律协议。
该类合同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工期、质量、造价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哪些?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支付问题、工程质量争议、工期延误责任归属、变更与索赔处理、违约责任认定等。
如何预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预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严谨制定和履行。
具体措施包括: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对于易发生争议的条款要详尽规定;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变更都有书面记录;及时沟通协调,遇到问题双方应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如何处理已发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旦发生纠纷,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保持冷静和专业的态度,遵循法律法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还应参考行业标准、规范和合同双方的约定。
如何确保合同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确保合同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需要双方在合同谈判阶段充分表达意愿,并在合同条款中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查。
工程款支付纠纷应如何解决?工程款支付纠纷通常涉及到款项的计算、支付时间及条件等问题。
解决此类纠纷,首先要核实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其次要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支付金额和时间,最后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分歧。
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处理工程质量争议时,应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依据,结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进行评定。
如有必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工期延误责任如何界定?工期延误责任的界定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
通常情况下,除非有不可抗力因素,否则延期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工程常见纠纷
建筑工程常见纠纷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涉及到众多的参与方和环节。
然而,在建筑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纠纷,给项目的进展和参与方的利益带来不小的困扰。
本文将从常见的几个方面来讨论建筑工程中常见的纠纷,并提供解决方案。
一、设计纠纷设计是建筑工程的起点,设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项目的成功与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设计纠纷常常出现。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到设计师的能力、设计的合理性等方面。
解决设计纠纷的关键在于合同的明确和完善。
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规定好设计成果的交付标准。
双方应当保持充分的沟通,及时解决设计中的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施工质量纠纷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的核心目标,但与此同时,施工质量纠纷也是建筑工程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到施工方的技术能力、使用材料的质量等方面。
解决施工质量纠纷的关键在于合同的约束力。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对施工质量的要求,并约定好验收标准。
同时,监理单位的角色也非常重要,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三、工期延误纠纷工期延误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它会导致工程进度的延迟和额外的经济损失。
工期延误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如自然灾害、施工方无法履约等。
解决工期延误纠纷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对工期的要求,并约定好延误责任的承担方式。
同时,双方应当保持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减少延误的发生。
四、款项支付纠纷款项支付纠纷是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问题。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到工程款项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等方面。
解决款项支付纠纷的关键在于建立良好的支付机制。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并规定好验收和支付程序。
同时,监理单位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对工程的验收和款项支付进行监督,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环保问题纠纷随着社会对环保意识的提高,环保问题在建筑工程中越来越受到关注。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问答
建设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一、合同订立1. 问: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哪些原则?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合规、权责对等的原则。
各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问: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答: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期延误责任、质量保修、安全生产、违约责任等。
3. 问: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有哪些?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效力1. 问: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答: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明确,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2.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答: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问:如何判断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答:判断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可以从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内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的履行等方面进行审查。
如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三、合同履行1. 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如何确保工程质量?答: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应当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 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如何处理工期延误?答: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工期延误,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区分责任方。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典型的12个法律实务问题
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典型的12个法律实务问题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建筑,然而建筑领域避免不了产生纠纷,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如何应对呢?请看下文详细解读。
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答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实务问答一、施工过程中,遇到经济签证,施工单位在跟建设单位沟通后进行施工,如果过程中建设单位人员变更流动,当时答应此事的人辞职,导致后续人员不认可当时的情况,如何补救比较好?答:首先及时联系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协调沟通此事,及时补办签证。
如协商不成,及时致函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情况,要求补办签证(建议以EMS方式,方便保留签字回证),同时通过录像等方式将变更的施工内容记录下来。
如发生纠纷可以来往函件和影音资料、施工资料等作为证据使用。
另,如正在按前任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停工并严格按照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报停和顺延的约定报告建设单位,并保留相关书面材料,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出具具体施工意见,是严格按照图纸施工还是按前任的变更方案施工,如果未明确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继续施工下去很大能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甲方单独专业分包的工程(比如外墙保温)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要求我们承担总包管理责任,负责组织质量维修,否则不给返还剩余的工程质保金。
但我们不给专业分包队伍付款,专业分包队伍不听我们的,不肯派人去维修,该如何解决?答:甲分包分两种情况,第一种,虽实为甲方单独专业分包,但甲方要求总包方和队伍签订分包合同;第二种,甲方直接与队伍签订分包协议。
对于第一种情况,从法律角度讲,既然总包方与队伍签订分包合同,那么权利义务就应由总包方承受,甲方要求总包方维修没任何问题。
但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发包人指定分包的话,如发包人有过错也是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的,前提是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该分包工程出现问题,发包人也是要根据其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的,至于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责任大小的划分,要按照他们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5个问答
目录1、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3)2、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见工程款? (3)3、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能否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拒付工程款?.44、质量保证金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头起算? (5)5、质量保证金应何时返还? (6)6、质量保证金返还之后,承包人是否仍需就所承建工程担当保修责任? (7)7、质量保证金商定的返还期限早于关于保修期强制性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发包人可以据此要求待保修期满再行支付质量保证金吗? (8)8、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8)9、签订合同时承包人未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竣工验收时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9)10、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是否有效? (10)11、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10)12、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11)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见违约责任? (12)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商定工程价款为固定价,一方能否就工程造价提出鉴定申请?12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定了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能否对工程款结算再进行司法鉴定?1216、当事人诉前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诉讼中当事人能否申请重新鉴定?.1317、诉讼中当事人托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系争工程进行了鉴定,当事人能否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14)18、鉴定材料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需要经当事人质证吗? (14)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价款或者无法确定已完工工程的结算价格经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的结算价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定工程造价不全都,应以哪份文件认定的价款为工程结算价? (15)20、工程竣工前就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鉴定期间如何处理? (16)21、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商定,拒绝修理、返工,发包人能否削减支付工程价款?1622、承包人未按商定工期完工,发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16)23、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能否以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为由向承包人主见权利? (17)24、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否就其已完成工程主见工程款? (18)25、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18)26、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单能否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 (19)27、仅凭发票能否作为已付工程款的依据? (19)28、承包人能否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主见优先受偿权? (19)29、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无期限限制? (21)30、建设工程上设有抵押权,承包人是否还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1)31、承包人能否就垫资款主见利息? (21)32、社会保险费应由谁缴纳? (22)33、社会保险费能否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22)34、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在商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为由主见工期不顺延? (23)35、因债权转让从承包人处受让取得工程款债权,能否主见就承包人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4)36、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能否据此主见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4)37、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因此拒绝连续施工? (25)38、工程质量不符合商定,发包人可以以此要求削减支付工程价款吗? (25)39、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在何种情形下也需担当过错责任? (26)40、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商定的,承包人能否主见利息? (27)41、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27)42、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作为被告? (28)43、发包人未对隐蔽工程准时进行检查,承包人能否据此顺延工期? (28)44、承包人将工程分包他人所签订合同是否肯定为无效? (29)4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哪些需担当连带责任情形? (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5 个问答1、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不能。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疑难问题
我们来看一个常见的问题:工程质量不符。
在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约定,承包方往往会提出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方,并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进行整改。
若承包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发包方有权根据合同
条款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履约保证金、延长保修期等。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工程进度延误。
工程延期往往会导致发包方的损失,包括租金损失、管
理费用增加等。
面对这种情况,发包方应首先查明延期的原因。
如果是由于承包方的原因
导致的延期,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同时,发包方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与承包方协商调整工程计划,以尽量减少损失。
再来看看关于工程量的争议。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
这时,双方应共同对实际工程量进行测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如果实际工程量超出
合同约定的范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协商价格和工期。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
以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和仲裁。
我们来讨论一下关于付款方式的纠纷。
在建设工程中,付款方式通常包括预付款、进度款
和竣工款等。
如果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收到款项,应及时向发包方发出催款函。
如果发包方仍未支付款项,承包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暂停工作,并要求发包方赔偿因
此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五十个疑难问题(下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五十个疑难问题(下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五十个疑难问题(下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发展迅猛,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但是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因法律关系复杂,存在许多疑难问题。
加之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以及司法理念和对立法主旨理解的差异,造成执业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纠纷时易步入困局。
下文围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4号)的疑难问题解析,有结合关建筑、房地产领域的非诉讼和诉讼案件的经验积累,秉承“正确理解是充分运用的前提”的职业精神,分别围绕50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适用法律的专业问题而展开。
鉴于微信篇幅局限,本文分作上下,实现理论释疑与案例探析的结合,以期真正实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接上篇)问题三十:(1)施工合同被发包人终止后(过错不能确定)承包人可否申请所有的工程欠款,包括合同约定的不到付款期限的部分?承包人是否承担保修责任,质保金又如何?工期如何计算?(2)分包人有无优先权?答:对第一个问题,准确的答案只能在过错责任已经确定之后。
承包人自己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在在没有确定过错的前提下,建议承包人先分析已有的材料和证据,看看自己有没有过错。
当然即便承包人有过错,发包人所拖欠的工程款,一般情况下(排除质量不合格又无法整改的情况)是应当偿付的,也就是说,承包人还是可以主张权利的。
具体地说,施工合同被发包人提出而终止(终止仅指合同无效后的不履行)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全部的已完工程价款,包括合同约定的不到付款期限的部分,例如,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50%,另50%待竣工时支付,但合同被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另外的50%,其理由是合同一旦被终止,原合同约定的未到期债务已因此转变为到期债务。
建筑设计工程纠纷五个方面的40个实务问答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2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
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 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 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 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
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 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 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 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
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 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 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4、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 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 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 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
承包人工程纠纷实务问答三十例
承包人工程纠纷实务问答三十例1、甲方要求垫资施工怎么办?【咨询】我公司接到某项工程的招标邀请,了解到中标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需要前期垫资1000万元。
我公司觉得可以垫资施工,但又怕甲方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垫资施工后垫资款不能及时支付给我公司而造成长期拖欠。
我公司应该怎么办?【评估】如果甲方后期建设资金无法筹集或难以到位,将可能致使施工工程款及垫资款项难以及时支付,也有可能导致工程停工,形成“烂尾工程”,从而使贵公司的垫资款变成呆坏账。
【支招】目前,工程垫资在法律上没有禁止,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但为避免风险,贵公司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垫资款,否则贵公司可以拒绝交付已经完工的工程。
同时,贵公司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款的利息,如果甲方资金较紧张,一般会同意在合同中约定垫资款利息的。
另外,贵公司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垫资款的,应当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有可能,贵公司还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垫资担保。
2.甲方拖欠工程款,分包人怎么办?【咨询】我公司分包了一商住楼工程中的弱电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总包单位还拖欠我公司100多万元的工程款。
我公司多次要求总包单位支付,但由于甲方拖欠总包单位800多万元的工程款一直不付,总包单位暂时没有资金支付拖欠我公司的工程款。
我公司应该怎么办?【评估】工程建设中的这种工程款拖欠行为比比皆是。
贵公司要求甲方支付款项时,甲方往往以与贵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从而使贵公司束手无策。
【支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贵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贵公司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以将总包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甲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甲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总包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总包人和甲方同时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进行诉讼或仲裁。
需要强调的是,甲方只在拖欠总包单位工程款项的范围内向贵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
3.甲方拒不签收联系单怎么办?【实咨询】我公司现在正在负责一家工厂的厂房工程的施工,甲方前段时间口头通知我公司对部分工程材料作调整变更,我公司为此向甲方递交了关于工程材料调整变更的工作联系单,但甲方拒不签收该工作联系单,只是催促我公司抓紧施工,并告诉我公司工程材料的调整变更部分会在厂房工程竣工后一起结算。
建设工程纠纷之实际施工人50问(下)
建设工程纠纷之实际施工人50问(下)31、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四川高院民一庭)答:《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人”应当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当事人之间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的,不予支持。
32、实际施工人起诉分包人、转包人、承包人,发包人的,应如何列当事人?(广西高院)答:实际施工人起诉具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转包人的,应列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
同时起诉前一个合同关系承包人的,前一个合同关系承包人列为共同被告。
同时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
实际施工人没有起诉不具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发包人,在审理中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实际施工人释明其可以追加承包人、发包人为被告。
33、在层层介包,转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起诉具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转包,直接起诉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转包人、承包人或发包人的,应如何处理?(广西高院)答:对于层层分包、转包情况,实际施工人不起诉具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转包人,直接起诉前一个合同分包人、转包人或承包人的,可以直接列前一个合同分包人,转包人或包人为被告,并追加与实际施工人具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转包人为共同被告。
工程合同争议问答题
工程合同争议问答题问:什么是工程合同争议?答:工程合同争议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执行或结果存在分歧的情况。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工程质量、工期延误、成本增加、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
问:如何处理工程合同争议?答:处理工程合同争议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双方应通过协商尝试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协商解决争议有哪些优势?答:协商解决争议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成本较低,且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问:什么情况下应该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答: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选择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专业性、快速性和终局性的特点。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被认定为最终解决方案,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否则不易被推翻。
问:如何预防工程合同争议?答:预防工程合同争议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严谨制定和细致管理。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沟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及时记录和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问: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如何设定?答:违约金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损失等因素合理设定。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既能体现违约方的责任,又不至于过高导致不公平。
违约金的支付条件、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等也应明确规定,以避免未来的争议。
问:如何解决因工程变更引起的争议?答:工程变更是导致合同争议的常见原因之一。
解决此类争议时,应根据合同中关于变更管理的条款执行。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变更的内容、价格调整以及工期的延长等。
问:如何处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争议?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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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五个方面的40个实务问答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
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二、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7、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8、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9、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10、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1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4、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15、“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16、“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1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18、《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
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1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0、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