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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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家族法

中国古代的家族法
为 , 止则 止 , 使 以及 数岁 , 省笞 罚” 、 可 。
二、 中国古代 家族 法 的 内容
既然 中国古代 的家族 法是 为 了维护 封建 统 治秩序 , 因此 , 其 的体现 在 以下 几方 面 :
三 是 重视 环境 的作 用 。“ 人在 少 年 , 神情 未 定 , 所与 类狎 , 熏
人 居 , 入芝 兰之 室, 如 久而 自香 也 ; 恶人 居 , 入鲍 鱼之肆 , 与 如 久而
内容十 分完 整 , 乎包 括 了社 会 生活 的各个 方 面 。其 中, 重要 渍 陶 染 , 笑 举动 , 心于 学 , 几 最 言 无 潜移 暗化 , 自然 似之 … …是 以与善 首先, 维护 族长 、 家长 的特 权 。中 国的封 建家 长制 家庭 之所 以得 以长 期延续 , 归根 结底就 足 由“ 一家 一户 就是一 个生产 单位 ” 的 自然 经济 结构 所 决定 的 。封 建家 长 制家 庭 既是建 立 在这 个经 此 , 建统 治者从 长期 的统治 经验 中深深懂 得父 权对 于维护 地主 封 表 ,凡 诸卑幼 , 无大 小, 得专 行 , “ 事 毋 必咨 禀于 家长 ” 。 是治 家之 本 。如陆游 告诫 家人 : 天下 之事 , “ 常成 于 困约 , 而败 于 奢靡 ” 。元代 郑太 和告 诫后 人 :家业 之成 , 于 登天 , 以俭 素 “ 难 当
来 社会 的基础 构造 ” “ 。 ’ 大 家族制 度 是中 国社会 的“ 既然 农业 经济 事 令子 弟分掌 , 然须 谨守 礼法 以制其 下 , 小有 事 础构造 ”那 么 , 族 内部 秩序 的稳 定对社 会秩序 的稳 行 , 和“ , 家 不得 私假 , 得私 与” 家 长 的特权 主 要包 括 以下几 方面 : 不 。 定 、 家统 治的巩 固都 有着 十分 重要 的意义 。 国 历代 统 治者深 知天 下 之本在 国 , 国之 本在 家,齐 家之难 , 于治 国平天下 ”韵 道理 。 “ 难 身 修而 后家齐 , 齐而 后 国治 , 家 国治而 后天 下平 。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悠久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为其轴心的,而儒家学说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国家本位、礼治主义等观念在绵延五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它们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等级伦理等级伦理是儒家文化的首要特征,它产生于也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它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等级制度。

儒家以“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一准乎礼”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而“礼”强调的是等差之爱,尊卑有序。

人们在行为选择之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触犯当权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法律与正义。

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主要强调的是群体价值而不是个人价值,个体在群体中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

这样就必然以各种纲常规范来束缚人们的思想,约束人们的行为,压抑人们的欲望和创造性,进而把个人的价值消解在群体中。

因此,在等级伦理下,不可能形成追求公平、正义、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模式,这种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伦理结构“与私法、民法有着普遍的逻辑上的矛盾。

[①]”(二)宗法意识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在自给自足和血缘关系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农业社会,它以农业文明为依托,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

这种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要使整个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都隶属于血缘纽带之上。

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存在与发展,对传统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广泛影响,人们的一切行为模式、心理状态都受到这种社会结构的制约,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种种联系往往是通过家族的媒介功能实现的。

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传统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深刻地影响着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面貌。

宗法意识是传统文化、儒家伦理的基本内核,“儒家以孝第二字为千年来专制政治与家族制度联络之根本,而不可动摇。

”[②]它以孝为出发,以孝推出第,继而推出信,由里及表,通过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展成一个亲属远近之分的伦理圈,这种现象被费孝通先生称为“差序格局”,“中国社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样大家全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中的家族本位主义色彩

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中的家族本位主义色彩
法检 验制 度 。 二、 司法检验 制 度 中家 族本位 主义 的体 现
收 稿 日期 : 2 0 1 3—1 2— 2 2
众所周知 , 中国在步人阶级社会之后 , 由于氏族 血缘体系遗存较多, 加上浓厚的祖先崇拜文化 , 导致 了血缘 体 系 与 阶级 体 系并 存 ; 同 时 因 为农 业 文 明 的 关系 , 血缘 集 团 占有 固定 和 毗 连 的 土 地 , 并 安 土 重 迁, 又促成了血缘单位 和领土单位 的合一。因此 , 宗 族或家族不仅是古代社会重要的政治 、 经济单元 , 也 是 流布 最 普 遍 的社 会 组 织 、 最重要 的社会 关 系网。 在 费孝 通先 生看来 , 中国古代 的“ 家” 或者 “ 族” , 并 非 人 类学 意义 上 的 生 育 社 区 , 而 是 相 当 于 氏族 。正 是 因为家 或族 承 载 了如 此 多 的功 能 , 使 得 家 族 本 位 成 为 中国文化 的一 大特 色 , 深 深植 根 于传 统 文 化 的 中 国古代法律带着浓重的家族本位主义 的烙印。而作 为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的一部分 , 司法检验 制度也不 可 避免地 带有 强烈 的家族 本 位 主 义色 彩 。从 以下 三 个 方面 可 以看 到 中 国古代 司法检 验 制 度 中家 族 本 位 主 义 的具 体表 现 :


家宋慈在《 洗冤集录》 序中说 : “ 狱事莫重于大辟 , 大 辟莫重于初情, 初情莫重于检验。 ” 司法检 验 主 要 是 指 司 法 机 关 对 人 身 伤 害 案 件 ( 包括命 案 、 斗 殴案 及 其 他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的案 件 ) 中 涉及的物 品、 人身 、 尸体等 , 依照古代法律 的规定 按 照一定程 序检 查获 得 证 据 的活 动 。 中 国古代 的司 法 检验有着悠久 的历史 , 据《 礼记 ・ 月令第六》 记载 : “ 孟 秋之 月 , … …命理 瞻伤 , 察创 , 视折 , 审 断决 , 狱讼 必端 平 。 ” 这 里所 记 载 的瞻 、 察、 视等 就是 最 早 的 司法 检验方法 。《 睡虎地秦墓竹简》 “ 封诊式” 中也有不少 ( 一) 关于私和 的规 定 有关 于 司法检 验的 资料 , 里 面 出现 了关 于 活 体 检验 、 《 唐 律疏 议》: “ 诸 祖父 母 、 父 母 及夫 为人 所 杀 , 私 首级 检验 、 现 场 尸 检 的 案 例 。唐 代 司 法 检 验 活 动 较 和 者 , 流 两千 里 ; 期亲 , 徒两年半 ; 大 功 以下 , 递 减 一 前代 更 为频繁 , 司法 检 验技 术 相 对成 熟 , 司法 检 验 范 等 。受 财 重 者 , 各 准 盗 论 。虽 不 私 和 , 知 杀 期 以 上 围也 较前 代更 为广 泛 , 但 是 司 法检 验 技 术 的 发达 、 司 亲 , 经三 十 F t 不 告者 , 各减 二等 。 ” 宋代 《 宋 刑 统》 原样 法检 验活 动 的广 泛 并 不 等 于 司法 检 验 制 度 的完 善 。 照抄了《 唐律》 中有关私和的相关条文。《 大 明律》 : 从《 唐律》 中关 于司法检验 的法律规定来看 , 唐代关 “ 凡祖父母 、 父母及夫 , 若 家长为人所杀 , 而子孙 、 妻 于司法检验 的法律条文分散 、 数量 较少、 无 专 项 规 妾 、 奴婢 、 雇工人私和者, 杖一百 , 徒三年。期亲尊长 定, 尚未达 到完备 的程度 。到 南宋 , 我 国 出现 了世界 被杀 , 而卑 幼私 和者 , 杖八十 , 徒 两 年 。大功 以下 , 各 历史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洗冤集录》 , 表明我国的 递减 一等 。其 卑 幼 被 杀 , 而尊长私和者 , 各减一等。 法医检验技术取得 了长足的进步 , 司法检验制度也 若妻 妾 、 子 孙及 子孙 之妇 、 奴婢 、 雇 工 人 被杀 , 而祖 父 获得 了发 展 和 完 善 , 元 明清 三 代 不 断 对 前 代 的法 医 母 、 父母 、 夫、 家 长私 和 者 , 杖八 十 。受财 者 , 计赃 , 准 检验 技术 以及 司 法 检 验 制 度 进 行 修 补 和 完 善 , 至 清 盗 窃论 , 从 重 科 断 。常 人 私 和 人 命 者 , 杖六十。 ” 《 大 代 已经形成 了一 整套 较 为完 备 的法 医检 验 技术 和 司 清律例》 中的规定和明律基本相 同, 只是更为详细而 0 )

古代家族法与国家

古代家族法与国家


家族的作用:
中国古代社会是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加上山川 阻隔、通讯不发达的情况下,其不可能将其权力深入 到草根阶层。乡村一级只能由其将权力下放给家族、 地方士绅等管理。因此,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王朝,必 须先维护好基础-家族,并得到它们的效忠。“在法律 和社会都承认家长或族长这种权力的时代,家族实被 认为政治、法律之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 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因此,国家赋予族长、 家长一些权力,让家族内部实行有限自治,由宗族族 长干预和控制族人生活,维护族权的私法统称之为家 法族规。
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四项实质要件一夫一妻多妾制适婚的年龄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家族在法律中的地位
民商法一组
一,何为家族?
家族,《辞源》释为“同姓的亲属”。当 代,《辞海》对家族的解释是:以婚姻和血缘 关系组成的社会单位。古代父系家族内部包容 了若干个个体家庭,家族内部所容纳的个体家 庭或多或少,但都持有同姓一家族的观念。在 中国长期的宗法社会中,父系家族中拥有父权 和夫权的家长,即拥有掌握家族所有财产和支 配家族所有成员的绝对权利。 家族的血缘纽带,是界定家族成员的辈份 关系和维护家长统治权的需要。
宋代以南宋理学大师朱熹为首,对宗族制度 做出了理论论述,并精心设计其内容。这种新 的宗族家族制继承了西周时宗法制度的单系血 亲关系,但失去了宗法制度的国家政权性质。 它由宗子(更大多时候是族长)领导,具有地缘、 血缘双重关系,建立祠堂、祭田、墓田,制定 家法族规,用以约束和钳制族人言行、惩治 “不法”族众。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谓的具有比 较完整体系的“家法族规”。

析中国古代家族法

析中国古代家族法

2008年3月第二期(总第78期)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 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 adres CollegeMar.2008N o.2Ser.N o.78收稿日期:2007-11-05作者简介:王成栋(1981-),男,山东德州人,烟台大学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刑法学。

郭依静(1982-),女,山东烟台人,烟台大学法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析中国古代家族法王成栋,郭依静(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摘要:家族法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个独特现象,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

我国古代家族法与国家法并存,形成一种二元结构。

古代中国家族法作为国家法的补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今天看来,仍然有一定可取之处。

但是,它毕竟是古代奴隶制、封建制的产物,也有其内在的不足。

关键词:家族;家族法;国家法中图分类号:K207,C91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912(2008)02-0060-03 一、家族法何以为法家庭是人类社会一定阶段出现的社会现象。

这里的发展阶段,与人类认识和利用的能力相关联,特别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促进了家庭结构和职能的变化。

在初民社会,原始人类的联合是为了在强大的自然面前赢得生存的机会,这时的共同体是杂乱而不稳定的,没有所谓的亲属和家庭。

经过漫长岁月自然选择和人类自身的观察思考,逐渐出现了婚姻的萌芽,产生了家庭,进而形成血缘家族。

家族,作为古代社会的细胞出现并成为社会关系中的主要角色。

家族法的前身是家族为了调整家族内部的各种关系,维系家族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它主要体现在家训、家谱、祖训中。

其得到国家认可,上升到法的地位,成为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是有特殊原因的。

首先,中国地广民众,民族众多,分布不集中,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特别是古代的通讯、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往往形成“天高皇帝远”的境况。

中西文化比较答案整理

中西文化比较答案整理

一、名词解释1.博雅教育:起源于古希腊,是西方文化中最早的教育学说,是一种旨在解放思想、避免专门化和“准备生存”的教育。

这种教育的目标不是培养未来的专家、技师、教授,而是培养能够自由的对新的变化的境遇独立做出正确判断的人。

对于受教育者,它具有一种塑造心智的价值,一种与功利的或职业的考虑的价值。

2.高低语境:在高语境文化中,在人们交际时,有较多的信息量或者蕴涵在社会文化环境和情景中,或者内化于交际者的心中,相对地讲,明显的语码则负载较少的信息量。

这也意味着,在强交际环境文化的人们对微妙的环境提示较为敏感。

在低语境文化中,交际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量的大部分由显性的语码负载,相对的讲,只有少量的信息蕴涵在隐性的环境和情景中。

这也就意味着,在低语境文化中的人们习惯用语言本身的力量进行交际。

3.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现,是指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

它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除了儒家文化这个核心内容外,还包含有其他文化形态,如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等。

4.维也纳古典乐派:18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20年代形成于维也纳,以古典风格为标志的一个音乐流派。

代表人物是海顿、莫扎特、贝多芬。

5.宗法制: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区分家族内部每个成员,以及成员之间的关系,在家庭内部形成了“大宗”与“小宗”两支血缘体系。

在家族的财产和权力的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聚族而居:最初是以母系血缘,后来又以父系血缘为纽带,将属于同血缘的人们组合在一起,维系成一个整体,结成一个血缘家族。

7.中国四大发明:四大发明是指中国古代对世界具有很大影响的四种发明。

即造纸术、指南针、火药、印刷术。

东汉元兴元年蔡伦改进了造纸术。

司法考试 白斌理论法口诀

司法考试 白斌理论法口诀

白斌理论法口诀(不完全)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法律职业具有垄断性2、实证是实际验证、观察,非实证是评价①社会实效:看遵守不遵守②权威性制定:分析权威③第三条道路:三三制3、只要出现“绝对分离”就是错的4、法与道德:①确定性与模糊性是相对而言②道德上升为法律具有确定性③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

只要有解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5、法的阶级性:①整体意志——长远意志②某些法也反应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③体现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6、法的物质制约性:①不是凭空,受制物质条件②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创造性7、法的特征:发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都是错误的8、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人适用:可反复适用(有法条)法文件非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人:只用一次(具有个案效力)9、只要是法就具有普遍性10、一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存在而无效11、制定立法认可修改废止12、法的作用:教育抢瓶子①指引自己②评价他人③教育大家④预测对方⑤强制违法者1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①事实:描述一个东西怎么样经过调查观察客观②价值:评价一个东西好坏法条都是价值判断14、价值基本价值非基本价值①秩序: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②任何一个价值是判断法善恶的唯一标准③关键词识别法:秩序、正义、自由④如果出现法院判决,一定体现正义价值⑤如果出现对女性、残疾人、小孩、老人等弱者的保护,体现正义价值⑥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能被限制⑦理论法学只有一个“唯一”是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5、价值冲突:①各种价值是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②价值位阶: a. 为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③ b.在追求一个价值时,明确告诉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④比例原则:禁止过度,有后半句16、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17、委任性原则与准用性原则:委任主体,准用文件18、政策性原则:只要主语是国家,动词是推动、促进、发展、协调、改善、保护,必定是政策。

“家国同构”与“家国异构”

“家国同构”与“家国异构”

“家国同构”与“家国异构”[摘要]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农耕文明形成了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产生了封建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

家作为组成国的最基本的细胞,是国的缩小,有着强烈的政治色彩。

而在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海外移民、对外疆域的扩张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原始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解体,家的政治组织色彩逐步消失,家族本位开始向个人本位转变,家与国逐渐分离。

中西方的这种社会政治结构的不同,对中西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家国同构;家国异构;法律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结构模式,即中国古代社会的家国同构和西方古代社会的家国异构。

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差异,主要是由中国和西方所处的人文地理环境的不同所造成的。

在这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结构模式下,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法律的产生与发展也必然有所不同。

一、中国古代的“家国同构”和西方古代的“家国异构”(一)中国古代社会的“家国同构”所谓“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均以血亲——宗法关系来统领,存在着严格的父权家长制。

它是在中国伴随着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是在夏、商、西周“家国一体”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中国是一个地大物博、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尤其是中华民族的诞生地黄河流域地处平原地区,土地肥沃,气候宜人,十分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

这种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使中国形成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

在这种生产方式下,人们只要在家庭内部分工合作进行生产,就能满足一个家庭生活的需要,因此人们长久以来都过着聚族而居的生活。

而中国古代奴隶制国家也不是在摧毁旧的血缘氏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是在氏族解体的过程中,氏族首领直接转变为奴隶主贵族,氏族血缘关系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并未被打破。

正如张光直先生所说:“在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转变的阶段,血缘关系不但未被地缘关系所取代。

反而是加强了,即亲缘与政治的关系更加紧密的结合起来。

古代家族的家长权

古代家族的家长权

(二)主婚权 婚姻家庭制度在传统中国礼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使得女性一生都处于从属 的地位。在古代中国社会,男女结婚不是以双方感情为基 础,而是遵照父母之命。父母可以命令子女与任何人结婚 或离婚而不容子女违抗。社会法律确认了家长对子女的主 婚权,承认家长这方面的权威,并予以强大的支持。父母 之命是婚姻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法律以父母的意志作为 子女婚姻成立或者撤销的决定性条件。自唐以后,中国历 代法律都把主婚人的同意作为婚姻的法定前提。一方面, 《唐律·户婚》中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 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 杖一百。’囝另一方面,唐律还惩治家长被囚禁嫁娶。 《唐律·户婚》还进一步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 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 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囝既然祖父母、父母对 子女有主婚之权,因此《唐律·户婚》“嫁娶违律”规定: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二)奉行孝道
在古代中国社会,孝是家族道德的主纲,孝道是维护 家长权力的行为规范。中国的儒家们把孝道作为最基本、 最重要的家庭的伦理道德规范和国家的政治道德规范。中 华民族几千年来奉行的是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的信念。 在《礼记》中孝包括:子女对给自己带来生命的父母之恩 的回报:子女对父母的意志的绝对服从,不能违抗;子女 对自己生命的爱惜。因为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如果孝 顺父母就应当倍加珍爱自身。这里的孝主要是指对在世的 父母的奉养、尊敬和服从。孔子说,“事父母,能竭其 力”。奉养父母、扶助父母、替父母做事尽心尽力是孝也。 孟子也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最高的孝,就是 对父母的尊敬和顺从。孝道的推行经过几千年的沉淀,变 成滋生家长权生存的土壤,自然就逐渐成为保障家长权威 的行为规范。

“家国一体”思想:历史渊源、理论根基及价值辨析

“家国一体”思想:历史渊源、理论根基及价值辨析

“家国一体”思想:历史渊源、理论根基及价值辨析发布时间:2023-02-27T05:31:18.261Z 来源:《时代教育》2022年19期作者:张平贵[导读] “家国一体”或称“家国同构”是中国古代夏殷周时期的主要社会结构,实现了社会伦理和政治制度的一体化。

张平贵西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 710100摘要:“家国一体”或称“家国同构”是中国古代夏殷周时期的主要社会结构,实现了社会伦理和政治制度的一体化。

它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基础,将氏族的血缘姻亲关系延伸至政治领域,从先祖祭祀、忠孝观念和礼乐制度等方面强化君父权威和君主专制统治。

提倡将个人修养与家庭道德、国家治理相结合,宣扬“家本位”、孝悌修身、施行仁政等思想,在维护封建时期政权统治和提高个体道德约束方面发挥过独特作用。

其衍生出来的现代家国情怀和共同体意识,必将在公民处理个人与家庭、社会、国家及世界的关系中产生有益借鉴,助力实现人际和谐、家庭和睦、民族团结、国家繁荣、国际和平的美好局面。

关键词:先秦儒家;家国一体;伦理政治;家国情怀中图分类号:G122“家国一体”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有着深远而持久的影响,孕育了浓厚的家国情怀。

家庭和家族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基本的单元,自天子至庶民无不从属其中。

我国夏殷周时期,逐渐形成以血缘和家庭伦理为基础,家国二元一体的政治结构。

先秦儒家诸子系统阐述了“家国一体”伦理思想,将外在的礼法制度内化为自觉的道德追求,树立积极入世的“修齐治平”取向。

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厘清其历史和文化渊源,扬弃地继承,使其发挥出符合时代的独特的文化价值。

一、“家国一体”的涵义及历史渊源(一)家国同构的伦理政治“家国一体”的治理结构,在夏殷商朝代更迭中形成和演变,到西周时期臻于完善。

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通过血缘政治化使家庭伦理道德和政治等级划分一致,加之规范的礼仪制度,形成由个人到家庭(氏族)和国家(部落)的共同体。

它一方面在共同体内部建立从属关系,另一方面在共同体之间交织宗族网络。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之一 -- 法的本位:集团本位与个人本位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之一 -- 法的本位:集团本位与个人本位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之一:法的本位:集团本位与个人本位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外国家、社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集团本位法实质上是一种血缘性的身份义务法,而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

远古世界,东西方的法律均以集团为本位。

但是随着各自的发展,中西法律走上了不同的道路。

传统中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这是传统中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将家与国相统一,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西方的法律则走的是由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到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

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征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法律。

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制度上主要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

因此,权利观念的发达也是西方社会的必然。

“家国同构”与“家国异构”

“家国同构”与“家国异构”

“家国同构”与“家国异构”[摘要]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农耕文明形成了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产生了封建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

家作为组成国的最基本的细胞,是国的缩小,有着强烈的政治色彩。

而在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海外移民、对外疆域的扩张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原始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解体,家的政治组织色彩逐步消失,家族本位开始向个人本位转变,家与国逐渐分离。

中西方的这种社会政治结构的不同,对中西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家国同构;家国异构;法律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结构模式,即中国古代社会的家国同构和西方古代社会的家国异构。

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差异,主要是由中国和西方所处的人文地理环境的不同所造成的。

在这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结构模式下,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法律的产生与发展也必然有所不同。

一、中国古代的“家国同构”和西方古代的“家国异构”(一)中国古代社会的“家国同构”所谓“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均以血亲——宗法关系来统领,存在着严格的父权家长制。

它是在中国伴随着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是在夏、商、西周“家国一体”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中国是一个地大物博、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尤其是中华民族的诞生地黄河流域地处平原地区,土地肥沃,气候宜人,十分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

这种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使中国形成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

在这种生产方式下,人们只要在家庭内部分工合作进行生产,就能满足一个家庭生活的需要,因此人们长久以来都过着聚族而居的生活。

而中国古代奴隶制国家也不是在摧毁旧的血缘氏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是在氏族解体的过程中,氏族首领直接转变为奴隶主贵族,氏族血缘关系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并未被打破。

正如张光直先生所说:“在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转变的阶段,血缘关系不但未被地缘关系所取代。

反而是加强了,即亲缘与政治的关系更加紧密的结合起来。

中国古代法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

中国古代法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

中国古代法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中国古代法究竟是“家族本位”还是“国家本位”?专家学者们往往见智见仁、各执一词“家族本位”是“国家本位”的起源和基础,“国家本位”是“家族本位”的发展和变异。

“家族本位”起源和发展于父系氏族至春秋时代,“国家本位”崛起和壮大于战国秦汉之后。

“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的关系在春秋战国时期表现为儒法斗争,汉武帝以后表现为礼法合一。

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唐律》是“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充分融合与统一的产物。

标签:家族本位;国家本位1 中国古代法“家族本位”的形成和原因前资本主义时代全人类各个民族的法大多呈现“义务一团体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的普遍性的表现。

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告诉我们: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

古罗马法就以其“法大于权”与私法特别发达等性质而呈现出“个人一权利本位”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虽然在总体上属于“义务一团体本位”,但是所谓“团体”这个概念,在“质”上面来讲是明确无误的,然而在“量”上面来讲却是含糊不清的。

小的“团体”可以小到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大的“团体”可以大到整个民族、整个国家,同样是“团体本位”,但是这个“团体”在“量”上面的大小却是至关重要的,甚至足以影响和左右法的发展和整个社会发展的方向。

中国古代法的“团体”落实在父系大家族这一级社会组织结构上,呈现出“家族本位”的特点。

从中国古代法的起源到清末修律,“家族本位”自始至终是中华法系的最重要的基础和组成部分,并与后来居上的“国家本位”分庭抗礼、利益均沾。

对此我们必须予以充分的认识和重视。

所谓法的“家族本位”也好,“国家本位”也罢,实际上讲的是法反映的是哪些人的意志,保护哪些人的利益的问题,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问题。

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荀子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

”《吕氏春秋·恃君》说:“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卫,肌肤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且犹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寒暑燥湿弗能害,不唯先有其备,而以群聚邪?群之可聚也,相与利之也。

中西法治传统的差异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中西法治传统的差异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中西法治传统的差异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1)两种法制传统的结构不同在中国法制传统中,“君权”一直是法的核心,对“法”的强调总是与加强君权联系在一起,“法”被视为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

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能够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

这种传统是古代农耕文明的特点所决定的。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西方法制的形成,是平民和贵族斗争的结果,平民在司法上取得了和贵族平等的地位,古希腊和古罗马国家与法始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与贵族的斗争中,培养了平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就造成西方私发发达,所有的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的制定、修改都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法由手段上升为目的,法律制定的最终目的是用来限制君权。

(2)两种法律传统的本位不同中国法制传统是集体本位、家族本位,中国古代法在形成的时候,是利用家族、宗族组织以及其血缘亲属关系,维护整个社会的等级秩序。

西方法制传统则是个人本位,小国寡民的社会现实,使发的制定能够兼顾到个人。

中国法制传统的重要特点是强调宗族伦理,强调家族本位,西方法律则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

(3)两种法律传统中民众对于诉讼的态度不同中国古代的民众一般是谈“法”色变,对于诉讼都有一些畏惧心理,耻讼、厌讼情绪严重,将诉讼看作不光彩的事情,遇到纠纷,尽可能在乡邻父老的调和之下私了,而不愿对簿公堂。

而在西方,法常常被看成权力的保障,人们习惯和倾向于通过法院来解决诉讼,追求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4)两种法律传统中法的属性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是公法属性,西方传统法律是私法属性,中国传统法律是形式性的法律体系,虽然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刑事法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组成,但公法体系依旧发达,私法并不发达。

西方的法律则是一种民事性的法律体系,民法和商法非常发达,这是建立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上面的。

以上的四种不同是比较常见的不同,中西方由于地域文化的不同,造成双方的法制发展的差异。

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需要中央集权来协调民力,统一调动资源来抵御天灾人祸,给予百姓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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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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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
作者:完颜绍平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0000
刊名:
现代商贸工业
英文刊名: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年,卷(期):2007,19(3)
被引用次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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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Periodical_xdsmgy20070306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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