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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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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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许可决定书范文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2021-05-12 16:11 来源: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分享到:____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____药监许准决字[200 ] 号申请许可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审查认定,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____事项,已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

现决定,准予该项行政许可,同时向你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____________自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之日起生效。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对你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验、检测。

届时,你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印章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申请经办人__签名机关办理人__签名送达人______签名被送达人____签名送达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机关办理人、存根各一份。

范文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单位名称/申请人:嘉兴市清园生态农庄有限公司梅湾清园酒店法人代表/负责人:许延瑞你单位于2021年3月7日提出的餐饮服务开办申请行政许可受理号:餐受0402202100054申请,经本局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

具体许可内容如下:同意:单位名称:嘉兴市清园生态农庄有限公司梅湾清园酒店;地址:嘉兴市梅湾商务中心4幢4102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延瑞负责人;类型:大型餐馆;备注:中餐类制售;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海产品;。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食药监规字〔2016〕1号)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食药监规字〔2016〕1号)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局”)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当、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平、公正,充分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相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理,对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

第五条市局负责法律法规赋予市局或者上级下放市局,并保留在市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

区局负责法律法规赋予区局或者上级下放区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

作为区局派出机构的食品药品监管所应当以区局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行政许可目录包括行政许可的名称、依据、实施机关等情况。

行政许可目录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行政许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的原则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统一对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等。

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在区政府、镇政府或街道办安排的场所内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22•【文号】国食药监安[2005]633号•【施行日期】2005.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国家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目前,换证工作平稳有序,进展顺利。

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号)要求,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

对于不符合换证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不予换证。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不予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但即将完成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改造完成后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在对上述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GMP认证时,应将企业名单在现场检查10日前报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国家局将派员对认证现场检查过程进行督察。

国家局将根据《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范围换发其药品批准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受理告知送达全套文书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受理告知送达全套文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编号:***药监药受〔***〕号: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之规定,本局予以受理。

并将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

特此通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盖章)年月日签收人:签发人:签收日期:签发日期:本表一式三份,第一份:交申请人,第二份受理部门存,第三份:市局监管处室存***药监立复〔***〕号关于同意设置零售药店立项的批复:经审查,你拟在设置零售药店的申请我局已同意立项。

请抓紧筹备,并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现场验收申请。

此复。

年月日申请人或经办人签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编号:***药监药受〔***〕第号: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申请验收材料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之规定,本局予以受理。

并将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

特此通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盖章)年月日签收人:签发人:签收日期:签发日期:本表一式三份,第一份:交申请人,第二份受理部门存,第三份:市局监管处室存现场检查告知书:我局根据《***市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实施细则》,组织有关人员对你单位提出的药品经营许可变更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希望你单位进一步加强药店管理,提高药店软硬件水平,在(1.机构与人员、2.设施与设备、3.制度与管理、4.其它)等方面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实施细则》规定要求。

送达人:签收人:年月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编号:***药监药(变更)受〔***〕号:经审查,你(单位)于有年月日提交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之规定,本局予以受理。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粤食药监局法〔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2016年1月11日以粤食药监局法〔2016〕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从本部门专项经费和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食品药品生产和加工,食品药品销售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本办法所称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公众反映强烈,并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发现或获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和走访地址等,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五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不定期召集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热心人士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并可给予他们相应的鼓励和精神荣誉。

行政执法文书范本

行政执法文书范本

行政执法文书范本目录附1:行政许可文书范本附2:行政处罚文书范本附3:行政强制文书范本附4:行政检查文书范本附件1:行政许可文本样本《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准予通知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受理通知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准予通知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第一联由许可机关留存)食许受字()第号:(名称或姓名)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对您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于本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公章)年月日受理审查人员签字: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第二联由申请人留存)食许受字()第号:(名称或姓名)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对您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于本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公章)年月日《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第一联由许可机关留存)食许准字()第号:(名称或姓名)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许可申请,经审查,我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请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于年月日,凭本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公章)年月日审核人员签字: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第二联由申请人留存)食许准字()第号:(名称或姓名)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许可申请,经审查,我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华)食药监药罚…2018‟83号当事人:五华县郭田镇双光村第二卫生站地址:五华县郭田镇双光村邮编:514400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441424PDY00262112D6009主要负责人:江钦华性别:男职务:主要负责人违法事实:我局河东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7日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经营场所药柜上摆放有小儿七星茶颗粒8盒(生产商: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1.03、批号1804024、规格7克/袋),和复方氨酚烷胺片23盒(生产商:山东鲁西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00508、批号20180501、规格12片/板/盒),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资格证明。

据调查,上述涉案药品是由于你单位在搬迁过程中导致相应的进货单据遗失,且你单位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合法证明材料,属于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

你单位共购进8盒小儿七星茶颗粒,已使用2盒;共购进23盒复方氨酚烷胺片,总货值为234元,你单位共获取违法所得28元。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药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购进药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且未索取相关合法购进单据,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予以从重处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粤食药监法[2008]205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粤食药监法[2008]205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12月1日以粤食药监法〔2008〕205号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对放行出厂的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

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对下列情形实施委托检验,必须遵守本规定:(一)动物试验(菌、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的动物试验除外);(二)对进厂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核磁共振、红外线光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三)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

第四条委托检验受托方应是下列单位之一:(一)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二)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三)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五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委托检验:(一)委托方应具有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委托项目的规程及掌握委托项目检验技能的人员;(二)委托方应按规定抽样,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为贯彻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和国家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771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药品流通渠道监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省局决定在疫苗电子监管的基础上,自2010年3月1日起对全省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和部分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全面电子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将所经营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所含品种的购进、销售、存储等数据必须按要求通过“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上报,我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必须将销往广东省内的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的销售数据通过“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上报。

二、企业数据上报频率为每周一次,每周五营业结束后立即上报;2010年2月26日各企业上报库存数据,3月5日上报第一次完整数据,本周没发生经营行为的企业必须零数据上报。

三、为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药品质量监管,省局与深圳市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驰公司)合作开发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系统”,各市局的系统由省局统一委托天驰公司负责安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8•【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2011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生产企业地址说明:在地址后应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审批结论经审核,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批准日期年月日请于批件有效期满4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批准单位盖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式样)编号:HZGT******** 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保质期】说明:本《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一部分,加盖批准单位印章后生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食药监食罚〔2018〕000276号当事人:广州家的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段108号二层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44011302438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80448F法定代表人:黄新钦违法事实:2018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段108号二层的广州家的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由*****配合我执法人员调查。

现场检查其公司“白凉粉粉”、“什锦四宝软糕”、“桂花绿豆糕”、“绿豆糕”、“米之世家佬米酒”销售情况,未发现被投诉的“白凉粉粉”、“什锦四宝软糕”、“桂花绿豆糕”、“米之世家佬米酒”在销售,发现货架上2包被投诉产品“绿豆糕”在销售。

该店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主营百货。

针对我局执法人员的反应以上产品的情况,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白凉粉粉”、“什锦四宝软糕”、“桂花绿豆糕”、“绿豆糕”、“米之世家佬米酒”等5种被投诉产品的供应商资料、以及相应的进销存单据单据,以及相应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18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段108号二层的广州家的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由****配合我执法人员调查。

现场检查其公司“白凉粉粉”、“什锦四宝软糕”、“桂花绿豆糕”、“绿豆糕”、“米之世家佬米酒”销售情况,未发现被投诉的以上5种产品在销售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223号二层的经营场所经营了以下产品:1.白凉粉粉(方便食品);配料:凉粉果胶、卡拉胶、葡萄糖、淀粉;产品标准号:Q/XZYQ3;标准备案号:QB/440782 67 149;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17/06/21;保质期:整包存放18个月;贮藏条件: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下存放;产地:广东江门市;制造商:江门市新会区大泽英强食品厂;产品条码:6928573420046经查,被投诉产品标准号为:Q/XZYQ3,此标准号并不存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证件颁发
证件颁发程序
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本部门制定的相关程序制度,由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证件颁发效力
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许可实施机关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活动。
公告内容
要点三
公告标题
应当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文号、许可内容、许可决定、许可日期和公告部门等要素。
行政责任
对违反行政程序制度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包括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
法律责任
附则
07
开始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如有调整
如有任何调整,将提前公告并通知相关人员。
实施时间
解释权归属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
法律顾问协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解释,可咨询法律顾问。
03
核查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出具核查报告,对现场核查结果进行评估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进行现场核查。
02
现场核查包括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要点一
要点二
公告正文
应当详细说明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程序流程等信息,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公告附件
可以包括与许可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如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程序流程图等,方便申请人查阅和准备。
要点三
公告方式
官方网站公告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以便公众通过互联网及时查阅。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国家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在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时,制定的针对涉及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做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文将从什么是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定程序等方面来进行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在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在场时,应当及时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监管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文件。

它是执法机关对于当事人行为进行确认和制定行政处罚或者召回等行为的依据,是行政处罚的必要流程,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多种多样,下面将分别介绍几种主要的文书:1、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法定机关认为食品药品企业的某些行为违反了食品药品相关法律,需要进行改正时,责令改正通知书就派上了用场。

该文书中应包含违法的具体情节、法律依据、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及期限等内容,承载了法律的威严强制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立案调查通知书:某些涉嫌违法行为比较严重,行政执法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事实的时候,就需要制定立案调查通知书了。

该文书中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目的、起诉法律依据、犯罪行为细节等,承载了制约和惩治违法行为的使命。

3、行政处罚决定书:凡是涉嫌违法严重的行为,肯定会被行政执法机关开出罚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规定相应法律且最为公正的制度。

该文书包含了相关法律依据、罚款具体数额及期限、行政处罚的理由、申诉渠道等信息。

4、案件结案通知书:当对违法行为经过特定调查、判决后,行政执法机关最终做出的相关决定作出于合法后,就可以按程序制定案件结案通知书。

这时,通知书中应记载关于案件结案和法律裁定结果等相关事项。

三、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定程序为了保证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行政执法机关在制定文书时需要按照严谨的程序来进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06•【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五月六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文书类型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

第六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我省药品再注册批件有关事宜的通知-粤药监注[2003]249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我省药品再注册批件有关事宜的通知-粤药监注[2003]249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我省药品再注册批件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我省药品再注册批件有关事宜的通知(粤药监注[2003]249号)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于2000年和2001年下发了《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关于贯彻实施23号局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

在全省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该项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批准文号已基本换发成新的批准文号。

根据2001年《关于对我省已生产药品进行第四次注册的通知》,为适应市场需要,便于企业的销售,我局决定以《广东省药品再注册批件》的形式对各企业生产的每个药品下发再注册批件。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过去批准生产的药品审批事项较简单,缺乏详细的处方(含辅料)、工艺、包材、包装规格等,部分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出现许多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情况,而以往无明确的法规要求申报。

但随着《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要求各企业对已生产的药品,凡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必须以补充申请的方式进行申报。

在GMP认证过程中,许多企业由于对原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及生产工艺等变更后未及时申报,给认证工作带来较大阻力。

现考虑到各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应各企业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在本次下发药品注册批件时以附件形式对一些注册事项进行备案。

为做好该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下发再注册批件的范围本次下发的再注册批件包括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所有合法生产的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及暂时未参加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药用辅料、医用氧气等,对2002年后国家批准的新药,不再另发注册批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换发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换发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换发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粤食药监械[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换发等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11〕78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现场验收标准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06〕19号)的有关规定,2006年以来,我省为医疗器械经营门店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为做好到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各地级以上市局(以下简称各市局)按照《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现场验收标准(试行)》(粤食药监械〔2006〕19号)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门店《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换发、补证、注销等工作。

二、各市局应公示《许可证》换发所需的条件、程序、产品范围、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并严格按照附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核,确保《许可证》换发工作规范有序。

三、各市局应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现场验收等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10〕115号),严把准入关,重点检查是否擅自降低经营条件,质量管理人是否在职在岗,是否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是否得到有效保障。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企业,不予换发《许可证》。

四、企业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在《南方日报》上登载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注明企业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食药监办[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的通知(食药监办[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缴费行为,确保行政收费及时上缴国库,现对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进行变更(附件1、2)。

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内容比原来发生较大变化,请各有关单位通知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缴费时,注意以下事项:一、缴款单位必须是申请人(与申请表的盖章单位一致),或进口药品、保健食品注册代理机构,或受理申请资料中指定并被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为保证每笔缴费准确及时地确认,请缴费单位按单个申请项目单笔汇出应缴费用,并告知银行务必在汇款单用途栏注明品种受理号,不要填写其他内容。

三、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填写注册地址时,要同时注明缴费单位联系地址,以便邮寄缴费收据。

汇款单位要保管好缴费收据。

领取行政许可批件时,请出具缴费收据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款项汇出后,请汇款单位按照缴费通知书要求,将受理号等详细信息告知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收费组。

对逾期不告知且汇款用途又不明确的款项,由收费人员指定汇款申请事项,超过1个月仍不能确定汇款申请事项的,径直上缴国库,与之相关的申请事项将被视作未收到应缴费用,另行催缴。

五、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一式一份,仅提供给申请人(或进口药品、保健食品注册代理机构、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药品注册)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药品注册)受理号:申请事项: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及联系地址: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及联系地址:应缴费用:元缴款单位:缴款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上述许可项目申请已受理,请缴款单位在接到本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一律通过银行将应缴费用汇寄下述账户,以免影响所申请事项的审批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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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文书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
(肇)食药监通销 [2013]1号
肇庆市肇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百花分店:
你(单位)于2008年7月14日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CB0801077),由于你企业已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且未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肇食药监通销先告 [2013]1号)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注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端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盖章)
2013年9月13日
本决定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企业,第三联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文书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
(肇)食药监通销 [2013]2号
肇庆市肇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百翠星分店:
你(单位)于2008年7月25日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CB0801076)),由于你企业已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且未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肇食药监通销先告[2013]2号)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注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端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盖章)
2013年9月13日本决定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企业,第三联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文书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
(肇)食药监通销 [2013]3号
肇庆市肇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百芙蓉分店:
你(单位)于2010年1月18日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CB7581108),由于你企业已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且未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肇食药监通销先告 [2013]3号)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注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端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盖章)
2013年9月13日
本决定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企业,第三联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文书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
(肇)食药监通销 [2013]4号
肇庆市肇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前进南分店:
你(单位)于2008年12月1日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CB0801079),由于你企业已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且未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肇食药监通销先告 [2013]4号)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注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端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盖章)
2013年9月13日本决定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企业,第三联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文书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
(肇)食药监通销 [2013]5号
肇庆市肇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西一街分店:
你(单位)于2010年10月19日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CB7581136),由于你企业已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且未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肇食药监通销先告 [2013]5号)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注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端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盖章)
2013年9月13日本决定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企业,第三联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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