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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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的治理行动,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不断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建设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实现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工程质量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组织机构
市城乡建委成立以程志毅主任为组长,游正焜副主任、李明副主任、余晓斌总经济师为副组长的“重庆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科技教育处、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重庆市建筑综合执法总队)、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各成员单位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1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治理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姓名、所属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范本详附件1),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质量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质量责任。
2、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一是要求在项目开工前,五方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范本详附件2),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开工工程项目没有授权书和承诺书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各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补签授权书和承诺书,没有补签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是建立永久性标牌制度,在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和五个主要责任人的
信息,以便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社会责任感。建设单位是永久性标牌设置的责任单位,市质监总站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作为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质量终身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三是建立以五个主要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保存。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准确地找到具体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3、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审批管理。在日常资格审批管理中,通过与市人力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作联动,加大对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的核查力度,确保其与现聘用企业的唯一劳动关系,进一步杜绝挂靠行为的发生;对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时,应先核实其是否在原聘用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积极完善我市执业人员注册管理及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建设实现与企业资质、招投标、施工现场管理等各类数据的交换和共享。
4、加强对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培训考核。在建筑业从业人员考核及继续教育中,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
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等文件作为重点,进行强化培训、重点考核,使其熟知自己在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5、形成合力,抓好“两场联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工程项目五方主体负责人施工现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履职不到位的,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对反复出现此类问题的,从严惩处;情节恶劣的,限制或取消其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经济、诚信、执业和刑事责任。同时营造舆论氛围,既宣传正面典型,传递行业正能量,又曝光反面典型,及时向社会通报违法违规责任人。
(牵头单位:市质监总站,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1、准确认定、重点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二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三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