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卖小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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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卖小哥”的劳动合同
随着人们工作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和“互联网+”的发展,外卖成为许多人解决吃饭“问题”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外卖行业因入职门槛低、赚钱快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其中,与之相对的,是外卖员工作高负荷、无保障的现状。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以下便是其中一例。
吴某称其入职多某咖啡屋送外卖,后来吴某因父亲生病请假回家,回来后该咖啡屋就不再让其继续工作,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其主张被裁定驳回。后吴某起诉至一审法院,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补缴养老保险、支付克扣工资及加班费。
诉讼中,吴某提交了照片、录音录像、微信记录。照片中,吴某身穿工服站立于安装有送货箱的电动车旁,工服及送货箱上有“多某披萨”、“多某比萨”文字及图案,并有联系电话;录音录像及微信记录显示吴某与店长王某交涉请假、结算工资、押金等事宜。多某咖啡屋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认为和吴某之间只是劳务关系,并提交了一份工资表,证明支付吴某劳务费960元。
关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提交的照片、录音、录像均能显示吴某从事餐饮外卖工作,且照片中的工服、货物箱均显示有与多某咖啡屋名号一致的标志,多某咖啡屋虽不认可吴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亦否认录音、录像中人员为其员工,但未能就此提供反证,综合现有双方陈述及举证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吴某证据足以证明其本人为多某咖啡屋提供劳动,故一审法院认定吴某、多某咖啡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多某支付吴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多某咖啡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吴某与多某咖啡屋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吴某只是为多某咖啡屋送外卖,属于兼职,并提交工资表证明吴某劳务费收入。法院经审理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本案中吴某与多某咖啡屋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吴某主张与多某咖啡屋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多某咖啡屋主张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并提交工资表一份,证明劳务费960元。
首先,吴某提交的照片中显示的工服、送货箱上均有与“多某”名称一致的标志,多某咖啡屋虽否认吴某提交录音、录像等证据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而多某咖啡屋提交的工资表能够证明吴某确曾为多某咖啡屋工作过,该工资表可以与吴某陈述内容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
其次,多某咖啡屋在一审中陈述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吴某亦未以其他形式向多某咖啡屋提供劳动或劳务,多某咖啡屋的陈述意见自相矛盾。
综上,吴某与多某咖啡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多某咖啡屋应支付吴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外卖行业存在不同的工作模式:商家招聘外卖员,专门为该商家通过各种途径产生的外卖订单进行外送;由外卖平台管理的外卖员,为该平台下的各种商家提供外送服务;平台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由第三方公司派遣劳动者为平台提供外送服务。在前两种模式下,外卖员与商家或外卖平台之间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存在法律关系的争议,外卖员主张劳动关系,商家或外卖平台往往主张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需要通过以下情形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可以参照的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劳动者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虽然外卖行业可能存在与传统服务行业相比更灵活、特殊的提供劳动及用工管理方式,但仍需要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一方面,作为商家或外卖平台,应当自觉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管理用工;另一方面,劳动者应增强法律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