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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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人。
第 九条 申请 使用绿 色食 品标志 的产 品, 应当符合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食 品安全法 》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产 品质量 安 全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 , 在 国家工 商总局商标局核定 的范围
内, 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产 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 品产地环境质量
第四章 监 督检查 第 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 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 体系 , 对其生产的绿色食 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 四条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 门应 当
心 。初审不合格的 , 退 回申请并书面告 知理 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 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
第 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 品发展 中心应 当 自收到省级工作 机构报送的申请 材料之 日起三十个 工作 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
绿色食 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人 品使用准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 ,确保绿 色食 品
信誉 , 促进绿色食 品事业健康发展 , 维护生 产经营者 和消 费 者合法权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 三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 品产品质量标准 ;
品原料 生产期 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 现场检查 ; 不符合
要求的 , 不予受理 , 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 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 , 由申请人委托符 合第 七条规定 的检测机 构对 申请产 品和相 应 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 现场检 查不合格 的, 省级工作机 构
政 策 法 规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农业 部令
2 0 1 2年第 6号
《 绿色食 品标志管理办法》 已经 2 0 1 2 年6 月l 3日农业部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 0 1 2 年 1 0月 1日起 施行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 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依法对全国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版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版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版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征求《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函各市绿办、义乌市农业局,有关监测机构:按照农业部立法计划,农业部正在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

11月29日至12月1日部领导带队将来我省调研听取修改意见。

现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修改提出意见于26号下班前反馈我办。

附件: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行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和信誉,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规定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特定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安全、优质、营养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绿色食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包含“绿色食品”文字、绿色食品标志图形、“GREENFOOD”英文字母、绿色食品文字图形组合等四种形式(详见附图)。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农业部授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专家评审、审核发证和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受理、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综合材料初审和证后相关跟踪检查工作。

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地县工作机构”),根据省级工作机构委托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组织、现场检查、生产指导和证后日常跟踪检查工作。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 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 三年
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 提出续展申请
----新增内容 ⑴续展审核程序:省级工作机构-部中心
⑵续展审核时限:省级工作机构(40个工 作日内)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 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 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 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新增章节
第四章 监督检查 ----新增章节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 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 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新增政府支持条款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 条件: ----新增限制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 地环境质量标准;
⑶续展颁证决定证时限:部中心(10个工 作日内)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 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 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 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 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 关扶持政策。
证明材料。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 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 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 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管理-制度】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 有 与 生 产 规 模 相 适 应 的生 产 技 术 人 员 和 质 量 绿 色食品标志 的凭证 ,应 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 品名称 、 四 具 商 控 制人 员 ; ( ) 有稳 定 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 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 出申请 , 并 效力 。
( ) 一 标志使用 申请书 ;
( ) 质证 明 材料 ; 二 资 ( ) 品生 产技 术 规程 和 质量 控制 规 范 ; 三 产
( ) 四 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
( ) 国绿 色食 品发 展 中心规 定 提交 的 其他证 明 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 五 中
行 现 场核 查 。
(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 品产品质量标准 ; 三)
( 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四)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 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 品标志的生产单位 ( 以下简 的意见 , 在五个工作 日内作 出是否颁证 的决定 。同意颁证 称 申请人 )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具有绿色食 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 二) (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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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2 3 4 期

绿色食 品标志 管理办法
(0 2年 6月 l 21 3日农 业部第 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省级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所属绿色食 品工 作
第一章 总 则 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 工作机构 ) 负责本行政 区域绿色食 品 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 、 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
的, 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 志使用合 同 , 发绿 色食 品 颁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 简介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绿色食品指的是在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绿色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该管理办法将通过设定标准和认证机构来确保绿色食品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2. 标志的设计和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标志应具有识别性,能够在食品包装上或者销售场所清晰可见。

•标志的图案和颜色应当与绿色食品的特点相符合,体现对环境的关注和责任。

•标志的尺寸和比例应当经过科学的设计,以确保在不同的使用场景中都能够清晰可辨。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只有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才可以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应当保证标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禁止无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3.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绿色食品认证标准是衡量食品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的要求的指标体系。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指标:包括土壤、水源、空气等环境因素的保护。

2.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限制:确保绿色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养殖动物的管理要求:包括饲料的选择、养殖场的卫生条件等。

4.食品添加剂和保鲜剂的使用限制: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5.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测要求:包括检测结果的公开和追溯体系的建立。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应当由相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制定,并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予以发布。

4. 认证机构和认证程序绿色食品的认证应当由经过授权的认证机构进行。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的认证资质和技术能力。

•具备独立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具备透明的认证程序和评估标准。

绿色食品的认证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食品生产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评估: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评估。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绿色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绿色食品标志,是指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用于表明绿色食品无污染、安全、优质的品质特征的图形标志。

3.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权人”)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准,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1.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绿色食品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在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定的地域范围内;(2)产品生产按照中国绿色食品产业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3)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4)申领标志的产品,应当在当年的申办受理截止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

2.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2)产品产地的环境质量证明材料;(3)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标准和质量控制程序的证明材料;(4)产品检验报告。

3. 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报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分支机构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通知分支机构和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标志使用管理1. 标志使用权人应当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并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

2. 标志使用权人应当在产品包装或销售货物的显著位置标注绿色食品标志,并在产品标签中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书编号等信息。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第一篇:《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解读《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09-24为什么要修订《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几个方面?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人从修订的法律依据、绿色食品事业的公益性质、严格绿色食品的准入条件、绿色食品标志审核和管理工作,就新修订的《办法》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修订的《办法》,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了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总结了绿色食品事业20年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了绿色食品工作的性质与特点。

总体思路是:以标志管理为主线,以保证质量为核心,以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规范审核为保障,以证后监管为手段,切实维护绿色食品品牌的公信力。

《办法》更加彰显绿色食品在“三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事业的公益性质该负责人说,实践证明,发展绿色食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这些功能作用决定了绿色食品事业的公益性质,也明确了支持绿色食品发展的政策导向。

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同时,绿色食品获证单位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从依法行政的要求出发,进一步理顺了绿色食品的管理体制该负责人说,依法推动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是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后,国务院赋予农业部的行政职能。

绿色食品工作已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此次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事业公益性、品牌公共性的特点,构建了部省地市县贯通的绿色食品管理体制。

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农业部门依法推动绿色食品发展和加强监管的职能职责,同时围绕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审查与规范管理,明确了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n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n (二)资质证明材料; n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n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n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
证明材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n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 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 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 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 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 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 产品。 • ----定义发生变化 、定义对象发生变 化 •原为: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
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n•1、绿色食品的定义:指产自优良生态环 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 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 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2、绿色食品是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相关产品的意思:既可指用于包装、保护食用农 产品的产品(例如:包装材料、保鲜剂),又可 指用食用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例如: 食品),还可指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产品(例 如:农药、肥料、地膜等生产资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
n 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⑴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促进绿色食品
事业健康发展, ⑵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注原有: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本办法。 注原:没有写制定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湖北畜牧兽医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XXXX09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XXXX09
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 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原为: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 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 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新增标准制定与颁布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 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 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 产品。
----定义发生变化 、定义对象发生变化 原为: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
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源自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
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 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 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 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 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增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的内容、 形式与效力的具体规定
---新增对获证单位的要求
第四章 监督检查 ----新增章节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
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 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 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 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新增内容 ⑴颁证决定依据:专家评审意见 ⑵颁证的决定时限(5个工作日)
第一条
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⑴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促进绿色食品
事业健康发展, ⑵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注原有: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参谋·种业大观》
【年(卷),期】2012()15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1.6
【相关文献】
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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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1993)农(绿)字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 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XX年第6号《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XX年x月x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 XX年x月x日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标志使用申请书;资质证明材料;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第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第二十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第二十一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第二十六条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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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行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和信誉,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规定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特定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安全、优质、营养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绿色食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包含“绿色食品”文字、绿色食品标志图形、“GREENFOOD”英文字母、绿色食品文字图形组合等四种形式(详见附图)。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农业部授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专家评审、审核发证和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受理、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综合材料初审和证后相关跟踪检查工作。

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地县工作机构”),根据省级工作机构委托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组织、现场检查、生产指导和证后日常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实行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全程严格的安全控制。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技术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起草,农业部审批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认可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抽样检测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绿色食品,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广使用安全优质的农业生产资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将推动绿色食品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在绿色食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二)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三)生产标准化,档案记录规范并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四)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统称“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质;
(二)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宜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内检员;
(五)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申请产品在市场销售1周年以上。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产品,申请人可以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性材料。

省级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地县工作机构代为受理申请和承担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现场检查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测。

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监测机构收到委托抽样检测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

自抽样之日起,产品样品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规范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按照规定要求发送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第十六条省级工作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申请材料的初审(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全套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性和省级工作机构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现场抽查),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工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通过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规定审批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获证产品名录和相关信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规定程序报农业部备案,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

证书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获证单位、产量、产品编号、企业信息编码、标志使用有效期、审核发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和英文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3年。

自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第2和第3年证书实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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