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交叉跨越隐患排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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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2016〕12号附件 1 电力线路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交叉跨越
隐患排查标准
一、电力标准对跨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要求
上世纪70年代至今,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方案设计,主要依据“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 3-79”(简称79版规程)、“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1999”(简称99版规程)、“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DL/T 436-2005”(简称直流导则)、“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2010”(简称国标50545)、“±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790-2013(简称国标50790)”和“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简称国标50061)。

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主要有垂直距离要求、水平距离要求、交叉角要求、接头要求、悬垂串要求、独立耐张段要求以及弧垂要求。

上述六个标准对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和一级公路的要求分别如下:
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导线至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各标准数值如表1所示:
表1 各标准各电压等级导线至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要求(m)
输电线路跨越和平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杆塔外缘至路基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各标准数值如表2所示:
表2 杆塔外缘至路基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要求(m)
2、500kV和±500kV栏中,括号外15*表示仅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为8m。

3、500kV和±500kV栏中,括号内15*表示规范中数值为8m,经与设计单位确认,按照15m排查。

二、公路标准对电力线路交叉跨越的要求
1)垂直距离要求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设计规范》(JTG D20)第12.5.2规定架空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的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不小于表12.5.2的值。

比较公路和电力标准的数值,二者对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最小垂直距离的要求一致,并无差异。

2)水平距离要求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设计规范》(JTG D20)第12.5.9规定,各种管线跨越公路的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界限,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损害公路设施、也不得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安全威胁;另
外《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条文第9.5.1规定,电信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界限,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及人员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及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9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该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低于30m。

结论:国务院颁布的交通行政管理条例规定,杆塔边缘至高速公路边缘不低于30m,公路标准高于线路标准。

3)交叉角要求
《公路设计规范》(JTG D20)第12.5.1,公路与架空线路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锐角应不小于70º,受地形条件其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º;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条文第9.5.2规定,架空送电线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45º。

结论:电力规范对交叉角无要求,公路标准要求应大于45º,公路标准高于线路标准。

4)跨越档档中接头要求
交通行业对于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档导地线是否接头,并无提出相关要求。

5)跨越档绝缘子串要求
交通行业对于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档悬垂绝缘子串型式,并无提出相关要求。

6)独立耐张段要求
交通行业对于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的跨越方式并无提出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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