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服务机构(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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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一、机构背景和宗旨1.1 机构背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致力于提供全面、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

本章程旨在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组织结构、运行方式以及服务内容,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使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 宗旨本机构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区发展。

通过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帮助个人和家庭解决各类问题,并推动社区内各方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利用。

二、组织结构2.1 理事会本机构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

理事须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并且热心公益事业。

理事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2.2 行政管理部门本机构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由执行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机构运营规范、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事务。

2.3 专业团队本机构设立专业团队,由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组成。

专业团队负责提供各类社会工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咨询、社区服务、家庭辅导等。

专业团队成员需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实践经验。

三、服务内容3.1 心理咨询服务本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个人解决心理问题,提升心理健康水平。

心理咨询包括个体咨询、家庭咨询和群体咨询等形式,旨在通过倾听与引导,帮助当事人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寻求解决方案。

3.2 社区服务本机构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与发展,开展各类社区服务活动。

社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培训、志愿者招募与培训、居民权益保障等。

通过有效整合资源,提升社区内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3.3 家庭辅导服务本机构提供家庭辅导服务,帮助家庭解决问题,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家庭辅导包括夫妻关系调适、亲子沟通、家庭冲突处理等内容,旨在提升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支持。

3.4 社会工作培训本机构开展社会工作培训,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沟通技巧、团队合作等。

学校章程(范本)

学校章程(范本)

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XX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名称为XX University。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自主权。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校的使命与目标第五条学校使命(一)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教育国际化。

第六条学校目标(一)到2025年,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学。

(二)到2030年,把学校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结构第七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

第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学术事务、学位评定、教学管理等事项。

第十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教育与教学第十二条学校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加强课程建设,确保课程质量。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章科学研究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研究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科研基金,支持教师和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

社会服务机构章程模版

社会服务机构章程模版

社会服务机构章程模版社会服务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服务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成立本机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机构的宗旨是:依法开展社会工作,推进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为:1、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协助社区居民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2、开展公益事业,推出志愿者服务、慈善支援、环保教育等公益项目;3、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志愿者、社工队伍的综合服务能力;4、积极开展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合作,推进社会服务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本机构为会员制组织,以组织会员的方式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会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实践经验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本机构设有理事会,是本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全面领导本机构的工作。

理事会由本机构设定的5至9名理事组成,由理事长领导。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本机构设有常务理事会,在理事长领导下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本机构设有秘书处,协助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会处理各项事务。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本机构依法独立自主进行财务管理,财务收支以会员会费、赞助款、捐赠款为主,开展其他业务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本机构的财务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和审查。

第四章会员大会第十一条本机构设立会员大会,是本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员大会是本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由本机构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决定本机构的重大事项,听取理事长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的职权:1、选举产生理事会及其管理人员;2、决定机构章程的修改、解散和重要事项;3、审议和批准财务报告及业务报告。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成民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民发〔2016〕38号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金局:为加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成都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成都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2016年4月12日附件成都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指由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申报,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工作相关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市级福彩公益金用于资助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公开决策、归口管理,合理分配、公平公正,规范使用、注重绩效、加强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民政局履行以下项目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各区(市)县民政部门细化财务管理制度;(二)根据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安排,结合社会成员需求,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评审规程、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实施和监管要求等内容;(三)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并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拨款;(四)对项目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查处、追责;(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学校章程(完整版)

学校章程(完整版)

学校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XXX是一所公办小学,依法独立办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办学特色本校的办学宗旨是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实现全面育人、发展特长。

本校的办学特色是注重素质教育,重视学生个性发展,以创育为重点,推行多元化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运行体系本校的组织机构包括:校委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等。

本校的运行体系包括:教学管理、德育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管理等。

第四章学生本校的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各项课程和活动,勤奋研究,自觉维护校园文明和安全。

第五章教职工本校的教职工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和专业素养,积极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本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应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注重课堂教学和实践教育相结合,推行素质教育和创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章卫生保健及安全管理本校的卫生保健及安全管理应以学生身心健康为出发点,注重学校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传染病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后勤服务和财务管理本校的后勤服务和财务管理应以提高学校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加强校内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章学校与家庭、社会关系建设本校的学校与家庭、社会关系建设应以促进家校合作和社会支持为目标,加强与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归XXX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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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机构的名称为[具体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名称]。

第二条本机构的性质是依法登记成立,由社会工作者自愿组成,为社会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裙体提供优质的社会工作服务,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第四条本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名称],业务主管单位是[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五条本机构的住所位于[具体位置区域]。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二)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青少年、妇女等特殊裙体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三)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促进社区发展、社区治理和社区建设;(四)组织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研究和交流活动,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五)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八条本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机构的重大变更、终止等事项;(五)制定和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具体比例]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具体比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具体年限]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成都市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成都市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成都市社会服务机构(学校)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学校)的名称是【按照核准名称填写】。

第二条本单位(学校)举办者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举办者对投入本单位(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资产由本单位(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单位(学校)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单位(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学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学校)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成都市区(市、县)街道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第七条本单位(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学校)开办资金(实缴出资):元整:1/ 8(注:出资方式包括资金(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

资产来源包括自有、租赁、接受捐赠等。

资产性质包括民间、国有等。

)第九条本单位(学校)的业务(办学)范围:(一)办学规模:教案班个,在校生总数人。

(二)办学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或非学历培训】。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高中毕业生或成人】,学习期限为(学年、月)。

(四)本单位(学校)性质为【民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初中、民办普通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或民办幼儿园】。

成都高新区 幼儿园章程

成都高新区 幼儿园章程

成都高新区幼儿园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成都高新区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幼儿园的全称为“成都高新区幼儿园”,是成都高新区政府举办的公立幼儿园,隶属于成都高新区教育局。

第三条:本幼儿园的办园地点为成都高新区,服务范围为高新区的学龄前儿童。

二、幼儿园性质及隶属关系
第四条:本幼儿园是一所全日制公立幼儿园,隶属于成都高新区教育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本幼儿园接受成都高新区教育局的领导和监督,同时自主负责园内各项事务的管理和运营。

三、办园理念及课程理念
第六条:本幼儿园的办园理念是“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坚持以儿童为中心,尊重儿童的天性,培养儿童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让儿童在游戏中学习,在快乐中成长。

第七条:本幼儿园的课程理念是“多元整合、快乐成长”,注重跨学科的整合和渗透,以多元活动为载体,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四、办园宗旨
第八条:本幼儿园的办园宗旨是“服务社会、造福儿童”,致力于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终身发展。

五、幼儿园标识
第九条:本幼儿园的标识为一个绿色的发芽,象征着生命力和希望,寓意着儿童在这里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六、幼儿园园风
第十条:本幼儿园的园风是“团结、进取、奉献、创新”,倡导全体教职员工以爱心和耐心对待每一个儿童,不断探索创新,提高教育质量。

七、幼儿园学制
第十一条:本幼儿园的学制为三年,分为小班(3-4岁)、中班(4-5岁)、大班(5-6岁)三个年级。

每个年级设置若干个班级,每班人数根据幼儿园规定而定。

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服务对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益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诚信的原则,坚持服务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机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监督机构运营。

第五条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二)熟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三)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四)具有决策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理事会或董事会应设立以下委员会:(一)财务委员会;(二)审计委员会;(三)人力资源委员会;(四)项目评审委员会;(五)其他委员会。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七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员工素质。

第八条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机构应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招聘、选拔和配置员工;(二)制定和实施员工培训计划;(三)建立员工绩效评价体系;(四)处理员工劳动关系;(五)其他人力资源管理事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二条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设置财务岗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确保预算执行情况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机构应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一)项目策划、申报和实施;(二)项目监督、评估和总结;(三)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四)项目信息收集和报送;(五)其他项目管理事务。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社会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优质、专业、高效、人性化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实施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第二章基本情况第三条服务中心是一家自愿成立的、为公益性行业服务机构,展开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服务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社会捐助以及政府补贴。

第五条服务中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服务中心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服务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决定重要事项、制定中心的发展计划、决定中心的设立、修改章程等。

第八条理事会由服务中心成员代表组成,理事会成员必须认同服务中心的宗旨,意识到自己的参与意义和责任,并为中心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秘书处是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组织和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工作方案和决策,负责制定计划、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十条服务中心设立专业人员,包括社工咨询师、心理咨询师、教育咨询师等人员,以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四章宗旨和服务范围第十一条服务中心的宗旨是:提供帮助和支持,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生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增强社会道德建设;发挥社会工作的职能,提高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二条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主要涵盖以下方向:社会关爱: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生活,通过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并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

心理支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提高其生活质量。

教育培训: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教育培训,提供实用技能和知识。

第五章会员及权利义务第十三条服务中心的会员由服务中心成员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凡认同服务中心宗旨并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均可申请加入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服务中心会员的权利包括:参与服务中心的议事和选举;获得服务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提出建议,对服务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参与服务中心举办的各种活动。

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社会服务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

(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

(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市县街道巷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

(二)。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十)。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成民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民发〔2022〕57号各区(市)县民政、行政审批部门,全市各社会组织: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制定了《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2022年11月24日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民政部60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是指在成都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登记机关为成都市民政局和各(区)市县行政审批局。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社会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分类及详细数据项由成都市地方标准《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规范》规定。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宜公开的社会组织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2023三篇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2023三篇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2023三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2023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新昌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住所为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横街15号。

第三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是经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新昌县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开办资金5万元,由新昌县民政局出资。

第五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宗旨:为社会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六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业务范围: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培育扶持、公益创投、信息服务、培训交流和年度检查、等级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新昌县民政局。

第八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新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第九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新昌县民政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一)提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负责人、主任、副主任;(三)审查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章程;(四)监督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管理单位职责。

新昌县民政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一)支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发展;(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章程范本

学校章程范本

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全称]学校英文名称:[学校英文名称]学校地址:[学校详细地址]第三条学校性质:本学校是一所[公办/民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独立法人,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自主权。

第四条学校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校的任务与功能第五条学校的任务:(一)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化繁荣。

(三)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四)开展社会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持。

(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六条学校的功能:(一)教育教学:按照国家教育标准,开展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科学研究: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等,促进科学技术创新。

(三)社会服务:与企业、政府、社会团体等合作,开展技术咨询、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服务。

(四)文化传承与创新: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创新。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结构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学校名称]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中国共产党[学校名称]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学校的各项工作。

(二)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三)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校长、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学术政策等重要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本单位的名称应为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名称。

本单位为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或不超过投资的1/3的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社会服务活动。

本单位的举办者为×××××××。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

本单位自觉接受XXX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单位的住所地为成都市××区(市、县)××街道号×幢×楼×房间号,邮政编码为××××××。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本单位的举办者享有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推荐理事和监事、有权查阅理事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为一定金额。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本单位设有理事会,成员为奇数人,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和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在章程中明确。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修改章程、业务活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聘任或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罢免和增补理事、内部机构的设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事项的决定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须在理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召开会议。

成都学校志愿服务制度

成都学校志愿服务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青少年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成都市教育局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学校志愿服务制度,旨在推动志愿服务工作在校园内广泛开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制度内容1.志愿服务活动组织(1)学校成立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志愿服务工作。

(2)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志愿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志愿服务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和评估。

2.志愿服务活动内容(1)校内志愿服务:包括校园环境维护、文明礼仪宣传、关爱弱势群体等。

(2)校外志愿服务:包括社区服务、环保活动、支教活动等。

3.志愿服务参与对象(1)全体在校学生均可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鼓励教师、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4.志愿服务时长要求(1)初中阶段学生: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高中阶段学生: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20个工作日。

5.志愿服务评价与激励(1)学校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2)对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6.志愿服务培训与指导(1)学校定期组织志愿服务培训,提高学生志愿服务能力。

(2)学校聘请专业志愿者作为指导老师,为学生提供志愿服务指导。

三、制度实施与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志愿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性。

3.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激发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

4.加强志愿服务培训,提高学生志愿服务能力。

5.定期开展志愿服务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四、结语成都学校志愿服务制度旨在推动志愿服务工作在校园内广泛开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通过实施该制度,将有助于构建和谐校园,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社工服务中心章程模板

社工服务中心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中心的组织与活动,明确本中心的宗旨、任务、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

第二条本中心名称:[中心名称](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本中心性质:[中心性质,如: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民间非营利组织等]。

第四条本中心宗旨:[宗旨描述,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

第五条本中心住所:[住所地址]。

第二章宗旨和任务第六条本中心宗旨:1. 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满足社会需求;2. 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发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3. 加强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培养专业人才;4. 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第七条本中心任务:1. 开展个案管理、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服务;2. 组织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研讨会等活动;3. 开展社会工作政策研究、宣传和倡导;4. 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合作,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事业发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中心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会员大会(或理事会);2. 理事会;3. 监事会;4. 执行机构;5. 各部门。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是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中心重大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本中心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中心财务状况和执行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执行机构包括:1. 主任:负责本中心的全面工作;2.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运作机制第十三条本中心实行民主集中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十四条本中心财务制度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本中心定期开展内部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本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社会服务中心章程模板

社会服务中心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织和活动,明确中心的宗旨、任务、机构设置、运作机制以及管理要求。

第二条中心名称:[中心名称]第三条中心性质:本中心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从事[具体业务领域]的社会服务。

第四条中心宗旨: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为宗旨,通过开展[具体业务领域]的相关活动,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五条中心住所:[中心住所]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中心宗旨: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服务原则;2. 开展社会调查、研究,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决策参考;3. 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满足社会需求;4. 推广社会服务理念,提高社会服务水平;5. 培养专业人才,推动社会服务事业发展。

第七条中心业务范围:1. [具体业务领域相关服务]2. [开展社会调研、评估和咨询]3. [组织社会公益活动]4. [开展社会服务培训]5.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三章机构设置第八条中心设立以下机构:1. 理事会:负责中心重大决策和监督;2. 理事长:理事会主席,负责领导理事会工作;3. 秘书处:负责中心日常行政事务;4. 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设立,负责具体业务执行。

第九条理事会成员由[具体产生方式]产生,任期[具体任期]。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中心经费来源:1. 社会捐赠;2. 政府资助;3. 业务收入;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3. 保障财务透明度,定期向理事会和公众公布财务状况。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第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中心因故终止,须经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

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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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服务机构(学校)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学校)的名称是【按照核准名称填写】。

第二条本单位(学校)举办者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举办者对投入本单位(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资产由本单位(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单位(学校)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单位(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学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学校)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成都市区(市、县)街道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第七条本单位(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学校)开办资金(实缴出资):元整:(注:出资方式包括资金(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

资产来源包括自有、租赁、接受捐赠等。

资产性质包括民间、国有等。

)第九条本单位(学校)的业务(办学)范围:(一)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在校生总数人。

(二)办学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或非学历培训】。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高中毕业生或成人】,学习期限为(学年、月)。

(四)本单位(学校)性质为【民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初中、民办普通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或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奇数】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学校)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园)长负责制。

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

【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特殊情况设定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本单位(学校)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确认由校(院园)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院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本单位(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

(五)本单位(学校)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人票制。

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学校重大事项决定,理事成员签名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分别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院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学校)副校(院园)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本单位(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及以上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监事会推选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本单位(学校)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本单位(学校)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学校)财务。

(二)对本单位(学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学校)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人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学校)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学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或成员变更的。

(八)涉及学校筹备或正式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

(九)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校(幼儿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

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校院园长)担任】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学校)经费来源:(一)开办(出资)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单位(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本单位(学校)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二条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出纳实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举办者主要成员。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学校)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按规定时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学校)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报批和发布第三十六条章程修正案在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通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接到核准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在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上发布。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

(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

(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五)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学校)自行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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