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12〕15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经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条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跨行政区域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细则,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与原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 工厂、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安全条件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的影响;(二)周边环境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影响;(三)自然条件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影响。
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12〕15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
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中,省安监局直接负责安全审查的,通过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网上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九章
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6-18 编辑:潘睿苏安监〔2012〕15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
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江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江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前言近年来,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江苏省作为我国化工产业大省,危化品项目建设总量较大,因此,安全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分类、救援预案等方面进行讲解,以期提高江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性。
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审查前,需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了解项目建设应符合哪些具体的规定,以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主要包括以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规定》3.《危险化学品存储企业安全规定》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规定》5.《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等危险化学品分类在安全审查中,正确分辨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及其危险性等级,是十分重要的。
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具体分为易燃易爆危险品、毒性品、腐蚀品、氧化剂、高压气体等。
各种危险化学品在安全管理上所采取的措施、安全防范等方面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在安全审查前准确判断。
救援预案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救援预案也是一个重要环节。
一旦发生危化品事故,现场应立即启动救援预案,通过适当的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安全审查中,应当审核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要求,是否可操作性强且防控措施到位,以及是否有必要采取额外的措施。
安全防范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是确保项目安全的重中之重。
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从企业内部安全隐患、防范措施的建立与改进等方面进行审核。
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确定安全区域及其数量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3.安装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4.培训企业员工的意识和技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5.实现数据共享、预警预告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防范危化品事故给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因此,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涉及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涉及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我局下发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以及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行政许可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我局下发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废止事宜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的规定要求,我局下发的下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03]40 1、号)。
今后安全评价机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评价资质不再实行备案制,安全专项评价报告书按有关规定实行备案。
2、《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3]110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03]157号)。
4、《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安监[2004]28号)。
今后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中有关审查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意见问题的批复》(安监管函字 [2004]46号)执行(见附件)。
二、关于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如下六个方面: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生产许可证审批;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审批;6、《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有关备案事项。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第十七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指南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提升检查指导工作的精准度,建立健全安全检查与指导、检查与执法并举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推动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风险,消除重大隐患,遏制较大及以上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持续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适用范围深度检查指导适用于省、设区市、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工艺安全可靠性、设备设施完整性等安全生产现状开展的深度安全检查与整改指导,以及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的企业依法实施查处。
二、检查内容监管机构应根据《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隐患执法检查指导目录》(苏安监〔2016〕58号),参照《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深度检查指导表》,编制深度检查- 1 -指导表。
省厅深度检查指导表可参照执行。
三、组织形式深度检查指导组由2名(含)以上安全监管及执法人员和5名(含)以上不同专业的专家共同组成,检查指导分设计、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管理等5个专业组,每组至少配备1名对应专业的专家,受检企业对应各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检查。
由负责组织深度检查指导的监管机构指定专家组组长。
四、检查程序1.成立检查指导组。
确定深度检查指导组成员名单、专家组组长,召开深度检查指导组全体成员会议,提出工作要求。
2.召开首次会议。
检查指导组到达受检企业后召开首次会议,原则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深度检查指导目的、内容和要求,对监管及执法人员、专家组专家、企业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分工,明确任务和要求。
3.分组开展检查。
依据深度检查指导表内容,查阅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评价报告、操作规程、各类记录、台账、票证等资料,现场检查企业设备、设施、电气、仪表运行状况、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和特殊作业现场管理情况,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考试考核,记录隐患和问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的通知》该通知文件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确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降低安全风险的必要操作。
安全审查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及投产等各个环节。
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相关单位应该充分调查研究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项目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用途和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
此外,还需要建立安全投资预算,确保项目的安全措施得到充分的资金支持。
在设计、施工和安装阶段,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安全要求。
设计单位应该综合考虑工艺、设备、场地、环保以及灾害防护等诸多因素,对项目的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
建设单位在施工和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项目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
在调试、试运行和投产阶段,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供所有操作人员的相应资质证书,确保操作人员具备丰富的操作经验和安全意识。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发生。
此外,还需要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
文件还要求,相关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过程中,应该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安全风险的变化,共同合作,共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
该通知文件的印发和实施,对提高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文件还对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对于确保项目的安全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升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超出审查意见书批准范围;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档案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5〕12号)。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45
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准,是否正常使用,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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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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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3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4
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执行和变更管理记录是否完善;
变更过程是否进行分析,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变更风险分析和控制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条。
(推荐)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建建设项目,是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设立企业新建、已设立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新建以及易地新建(迁)建的建设项目等。
改建建设项目,是指企业对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企业隐患整改过程中和正常检维修期间对原有安全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除外。
扩建建设项目,是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设施目录为准。
第四条 (许可事项)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所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均应通过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五)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天然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的;(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为长输管道辅助配套储存的;(三)为城镇燃料配套属于危险化学品燃料生产、储存的;(四)试制新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作为产品销售的;(五)生产、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食品的(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属于食品的);(六)为运输配套临时储存托运人的属于危险化学品货物储存的;(七)为国防工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八)除生产化学品外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的(在生产非化学品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的);(九)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为目的,不对外销售的。
除石油、天然气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以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的使用单位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包括新设立和已经设立)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新建项目,是指除公用工程外,不与原有建(构)筑物、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等发生直接联系,独立形成产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
新设立企业、已设立企业原址重建和在原厂区内新建以及已设立企业易地新建或迁建的建设项目,为新建项目。
改建项目,是指对原有建(构)筑物、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公用工程等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但隐患整改过程中和正常检维修期间对原有安全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除外。
江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平安监督治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监督治理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治理方法》),增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监督治理,标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平安监督治理,适用本实施细那么。
新建建设项目,要紧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旧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贮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要紧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要紧生产、贮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要紧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旧址建设与现有生产、贮存活动相同,且生产、贮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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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的通知
苏安监…2012‟15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专家技术性审查的质量,规范专家审查工作,统一审查标准,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简称《审查要点》)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要点》分为“安全条件审查专家意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意见”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意见”三部分。
各地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根据审查内容,由专家分别填写对应的表格。
二、《审查要点》是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基本要求,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审查要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和细化。
在项目安全审查时,可根据所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审查内容,在附表中加以说明。
三、省安监局委托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位专家填写的审查意见应同时报省安监局。
各地在使用《审查要点》中有问题或疑问的,请及时和省安监局联系。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试行)
安全条件审查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年月日
附件2: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试行)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年月日
附件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试行)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