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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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程序

1 目的

为了规范人身伤害事故和物料损失事故的报告程序,及时进行事故分析,采取有效防

范措施,记取经验教训,杜绝和减少重复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

受损失,特制定IFF(浙江) 有限公司事故调查报告程序。 2 范围

IFF(浙江) 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IFF(浙江) 公司所属财产的损失事故。 3 定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

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

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 和急性中毒事故;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和在上下班的规

定时间和必经路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

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

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

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 、无死亡的事故。多人事故:

是指同时伤及三人和三人以上的事故。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一至二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

亡三人以上(含三人) 的事故。急性中毒事故:

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

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物料损失事故

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 损失和设备损失、厂房损失等。 4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140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5 程序

5.1 事故报告

5.1.1 凡发生事故,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值班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值班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查明原因后,将调查结果和负伤人员医疗诊断书复印件,报送安全环保工程师。

5.1.2 报告时间: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等重大事故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轻伤事故等一般性事故不超过三天。 5.2事故调查

5.2.1 公司成立意外事件调查小组,意外事件调查小组成员:安全环保工程师,生产经

理,技开经理,工程经理。

5.2.2 无事故发生或只有一般性事故发生的月份,公司意外事件调查小组月底召开一次

事故分析会,拟定改进措施;有重大事故发生时,调查小组应尽快组织事故分析会,拟定并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5.2.3公司意外事件调查小组接到发生事故的所属部门的事故报告后,安排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5.2.4对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等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消防部门参加,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5.2.5损失计算

5.2.5.1 人员伤害事故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治疗时间和休息时间。

5.2.5.2物料损失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 损失和设备、厂房损失。其中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 损失按单位成本计算;设备、厂房等毁坏无法修复,按照使用年限经折旧后的价值计算,设备、厂房等损坏能修复时,将修复费计入损失,修复费包括损坏部分修理的人工、材料、备件及附加费等。

5.3事故上报

5.3.1经公司意外事件调查小组调查,初步认定为工伤事故(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的,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六日内报总经理审批。

5.3.2经总经理审批同意上报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由公司意外事件调查小组填写工伤事故报告,交予人事行政主管,由人事行政主管负责保险赔偿的申报等。

5.3.3工伤职工经治疗至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 如职业病患者需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 后,由公司人事部凭病历、医疗发票等,确定有关费用的报销和相应待遇

5.3.4召开IFF(浙江) 公司安全会议时,安环工程师须总结所有的人身伤害事故/物料损失事故并为会议提供一份总结报告。

5. 附录:

6.1 事故调查报告

6.2 IFF( 浙江 )公司意外事件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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