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讲解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容对比分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容对比分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两个两种不同的投资形式,分别由两部法律来调整,内容上有着很大的不同之处。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内容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3)合作企业的解散;(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3.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约定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区别
(3)由于外资企业是由外商自己投资和经营,不能直接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因此,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是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
(2)投资方式区别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必须都投资,投资内容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这些投资一律折算为注册的币值,从而确定各自的股份。其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资本的总和。中外全营企业投资,可以采用合资经营的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但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折算为注册的币值,因而没有可比的数量概念,也就没有股份的比例。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外商独自提供,其注册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分配方式和资本回收区别。中外合资企业的盈亏分配是严格按合营各方股权比例进行的。合营过程中,只要投资比例不变,盈方比例不变,合资各方只能从企业获得的利润中回收资本。合资期满后,中方如将企业承接下来,还需支付外方投资者所分得的部分资本。中外合营企业的盈亏是按合同规定分配的,其投资的回收往往是以提取设备折旧费方式进行的,如果采取加速折旧还本,需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资企业的利润、亏损不涉及中方,其资本的回收只能从企业的利润中获得或企业依法解散时回收。
(3)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酱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现金为注册资金;三是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目前多选择第三种方式。
(4)全营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在未满的合营期限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还本后合营企业万一出现亏损,则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证。
中外合作与合资
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一、企业设立的依据(一) 合伙企业。
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二、企业设立的条件所谓设立的条件,即法律对该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的基本要件。
考虑到笔者的行文目的,本文将重点就法律对三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要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一) 出资人数要求1、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常见的两种跨国企业形式,它们在经营模式、投资方式、资本结构以及管理控制权等方面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比较,并探讨它们的特点和优势。
一、经营模式的差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方与外方在经营活动中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管理,并共享盈利的企业形式。
合资企业的运作一般由法人代表执行,决策权归双方共同或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方与外方通过合作合同方式合作经营,双方在经营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不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
合作企业的运作由合同约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体制相对更加灵活。
二、资本结构与所有权的区别合资企业的资本结构通常是中外两方出资,各自持有一定的股比,形成股权比例的固定结构。
双方共同投入资金,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且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享有一定的权力。
所有权的变动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策。
合作企业则不需要按照固定的股权比例进行投资,双方可以根据合作的需要进行投入,分别享有相应的权益。
合作企业中的资金比例不一定决定着权益的分配,而是依据合作协议具体规定。
因此,在合作企业中,双方在决策和管理上的参与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经营方式和风险分享的差异合资企业由于采用股权投资,风险和收益通常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合资企业一般需符合外方投资的一些要求和管理标准,双方需要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合作企业的经营方式相对更加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合作协议来约定风险和收益的分配比例,更有利于适应双方的需要和实际情况。
此外,合作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较小,因为双方都可以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进行权益和收益的分配,也不需要聘请法人代表。
四、技术与资源的引进方式合资企业通常是为了实现技术、资源和市场的共享。
外方投资者常常通过出售技术、引进先进设备和管理模式等方式来转让技术和资源,使合资企业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很多的⼈都听说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那么⼤家是否也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今天,店铺⼩编就来为⼤家整理⼀些关于这些⽅⾯的法律知识,整理如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和完成⼀个项⽬⽽签订契约进⾏合作⽣产经营的企业;是⼀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
合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式和合作企业终⽌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
合作双⽅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受国家法律保护,双⽅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义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区别1、合资⽅式不同,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的出资⽐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中外双⽅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投资回收⽅式不同。
合资企业中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资者才能收回⾃⼰的资本,在合资企业存续期内,外国投资者是不能回⾃⼰的资本的;⽽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定的条件下可以先⾏收回投资。
论述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论述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答:1.两者的性质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2.两者的组织形式部分不同。
合资企业的法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可以采用有限公司的合作形式,也可以采用合伙或其他组织形式。
3.资本的运行过程不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间只能增加不得减少,而合作企业则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作期满前提前收回投资4.利润分配过程不同,合资企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合作企业的分配比例由合作合同作出约定5.投资结构有所不同,合资企业的对外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没有此限制,可以中外双方约定。
6.结业时的财产归属不同,合资企业的归属财产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在合作企业中如果外商在合作期间先行收回投资的,则合作企业的全部剩余资产归中方所有7.期限不同,合资企业的期限一般较长,而合作企业一般在十年左右,较短。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答: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4.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券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券。
有限公司股东的义务。
答1.出资的义务,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3.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的义务4.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5.对公司其他股东诚实信用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6.不得滥用公司法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7.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票于债券的区别?1.公司债券是一种债券凭证,股票是股权凭证2。
公司债券到期后应还本付息,而股票上记载着资金成为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票持有者无权占有试用处分自己所投入的资本,只能把股票在证券市场上抛售。
3.债券利息是在公司债券上的明确规定的,与公司经营状况无关。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区别1、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受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特征:中外合资企业:(1)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管理机构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利机构为中外合营者组成的董事会。
(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企业:(1)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依据。
(3)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
(4)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5)外国投资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3、法定组织形式不相同:合资企业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组织形式,属中国法人;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法人组织形式,又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4、申请设立的审批期限不同: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是三个月,合作企业的审批期限则是45天。
5、组织管理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只能采取董事会制,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下设总经理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合作企业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区分为下列三种:(1)组成法人,采取董事会制,下设总经理;(2)不组成法人而采取联合管理制,一般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3)委托管理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一方即委托另一方管理或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
6、出资方式:合资企业:(1)现金出资:不得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取得贷款,也不得以合营企业或者企业某方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2)实物出资(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4)场地使用权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比合资企业更灵活,可以用抵押权、留置权、特许权、工艺流程、经营权等进行投资。
7、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依据: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是按照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异同点
注册资本的变化
1、经审批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增加注册资本
3、可转资
1、经审批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可增
3、可转
1、经审批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可增
3、可转
组织机构
董事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
经营管理模式
董事会制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董事会制
损益分配原则
股权式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收益按实缴,责任承担按认缴)
不同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合资法人》《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港、澳、台参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实行审批制。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批机关批准。
3、有限责任。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4、共同经营管理。
5、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有一定优越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与中外合作经营公司的异同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简称合营公司)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依照投资比率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损失的公司。
中外合作经营公司(简称合作公司)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公司合同的商定分派利润或产品、分担风险和损失的公司。
二者的同样之处在于以下两点:1、这两种种类的公司,有着共同的基本特点: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建立的公司;其法律地位都能够是中国公司法人,建立能够独立肩负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创办公司的资本中都可有外国资本。
2、这两种种类的公司都是外国公司、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公司、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派、共同举办的公司。
二者的不一样之处:1、投资分派微风险责任担当不一样。
合作公司是契约式中外合营公司,合作公司合作各方的权益和义务都在签署的合同中确立,包含投资或许供给合作条件的利润、产品的分派、风险和损失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公司解散时财富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署的合同中确立。
合营公司中外合营者对公司都有投资,并以同一钱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率分派利润、分担风险和进行清理,合营公司的投资者在合营时期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一般状况下,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率不得低于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公司形式和法律地位不一样合作公司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
合作公司能够是依法获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公司,也能够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
而合营公司一定是依法获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所有财富肩负有限责任。
3、资本回收方式不一样合营公司一般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回收自己的资本,在合营公司的存续时期,外国合营者回收自己资本受限,只好经过转让的方式回收资本。
合作公司中的外国合作者在必定条件下能够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所有固定财富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有什么区别?有什么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知识点吗?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吧,欢迎阅读!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幷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其区别在于:(1)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形式的法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是法人,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
(2)企业性质不同:合资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幷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
(3)利润分成不同: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而合作企业的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而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资,同时,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注册中国外资合资合作企业随着内地的开放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到海外或香港注册公司,作为发展海外市场的窗口。
然后,再利用海外窗口公司到内地投资发展三资企业,形成“前店后厂”的格局,这样做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赢得海外客商的信任,还可以享受到中国的优惠政策。
合作合资企业是“三资”中的一种。
中外企业合资企业的概况合资企业法要求投资外方至少投入注册资本的25%,一般对投资外方的投资没有最高上限,除非有关中国法律要求中方有最低投资份额(如限制行业)。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保税区企业不得低于200万人民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比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比较[摘要]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程度和范围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以成为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已遍布全国各地,深入到社会的许多行业,推动了我国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了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而根据外商投资特点的不同,形成了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等几种不同的企业。
就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这两种企业来说,二者既有相同的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合资、合作、特征、设立条件、经营管理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也在不断加大,目前其主要的方式有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商其他投资三种,其中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作开发等其他方式。
对外借款的方式包括: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商业贷款、以及出口信贷和对外发行债券。
外商其他投资的方式包括:对华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
这里重点把外商投资方式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作一下简要的比较分析。
一、二者的概念及特征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的法律,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成立的企业。
合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是合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
合资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合资方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要以同一种货币计算各自的投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举办合资企业在投资领域上限值较少,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还可以不限制经营期限。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的法律,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的主要区别
中外合作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的主要区别(1)出资方面:合资企业合营方必须以可折算成货币的财产(现金、实物、设备、工业产权)出资;而合作企业合营方除了财产之外还可以提供一定的合作条件入境批准的经营特许权、供销售条件等。
(2)出资折算股权:合资企业出资必须以出资额表示,折算股权;合作企业若以法人形式成立,要折算为股权,不以法人形式成立,可以不折算为股权。
(3)企业形式: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企业的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
(4)盈亏分配: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的盈亏分配比例可以不按出资比例,由合同约定。
(2)投资原本的收回:合资企业的合营各方在经营期间不能收回投资原本,而合作企业的外方可以利润分成或实物分成的方式按约定逐年收回投资原本并获利。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经中国政府批准,登记后即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
一般情况下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合作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用合同约定合作条件,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经济组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有:(1)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方的投资一般不是以货币单位进行计算,也不以此作为基础折算成股本,并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他们自愿协商,用书面合同约定的。
而在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的投资必须以货币形式作价,折算成股本,并按此股本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企业有何异同
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企业有何异同虽然合资和合作好像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它是两种不同的投资形式。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下它们之间的异同。
一、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非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是无限责任。
二、出资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初字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
三、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
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以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四、盈亏分担方法不同。
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只需按照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则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五、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
合资企业合营期满,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财产一般是根据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是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确定归属。
如果约定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则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1、组织形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企业:1、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外资企业: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法律地位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有法人资格;合作经营企业:具备条件的有法人资格,不具备条件的没有;外资企业:原则上有法人资格,经批准也可以没有。
3、审批期限不同:合资经营企业:3个月;合作经营企业:45天;外资企业:3个月。
4、审批申请不同: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营者;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合作者;外资企业: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
●5、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同:●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合作经营企业:1、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外资企业:100%。
6、组织机构不同:●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外资企业: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
7、经营管理模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制;●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外资企业:董事会制。
8、损益分配原则不同:●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收益按实缴,责任承担按认缴) ;●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损益;9、分配方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利润分成;●合作经营企业:利润分成或产品分成;●外资企业:利润分成。
●10、先行回收投资规定不同:合资经营企业:不允许;合作经营企业: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外资企业:不允许。
11、原材料的购买及产品的销售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无限制;合作经营企业:无限制;外资企业:购买无限制,销售有比例限制,超过要经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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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2-5-14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有几种投资方式,一种是注册外商独资企业,一种是注册中外合资公司或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是公司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是协作型的合伙,然而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
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或投资、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应在合同中订明。
组织形式上可设立具有独立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
可是合作各方订有合同的合作项目,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批准经营的项目或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合作经营的中方合作者可提供自然资源、土地、劳动服务、劳动力或现有的可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外国合作者可提供技术、资金、主要设备、材料等。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是:合作企业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规定具体做法。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企业,它们的投资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风险方式不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但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与对方合作经营,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
分配,责任,风险,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资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