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分析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奖励办法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材料、信息、化学、数理和交叉学科领域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公告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材料、信息、化学、数理和交叉学科领域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冀科平函〔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材料、信息、化学、数理和交叉学科领域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公告冀科平函〔2015〕15号为推动省级重点实验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的规定,贯彻落实“以评促建、加快发展”的指导原则,省科技厅组织9名省内外专家组成评估组,于2015年6月23日-27日,对材料、信息、化学、数理和交叉学科领域的19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运行情况进行了评估。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评估工作组织(一)评估目的评估是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手段。
目的是:通过绩效评估,全面了解和掌握实验室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激励先进,督促后进,达到以评促建,加快发展的工作目标。
(二)评估指标体系重点实验室,是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为相关学科领域提供理论依据、为相关行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支撑为目标,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高技术研究和科技基础性工作、聚集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学术交流、面向社会开放的科学研究基地。
根据重点实验室功能定位,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研究水平与创新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三个一级指标,并细分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与交流、管理制度与运行六项二级指标。
其中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指标占60%权重。
(三)评估过程评估专家组按照审阅参评单位工作报告及佐证材料、观看5分钟视频展示、听取近三年工作汇报、进行质询答辩、评价打分、对参评单位工作和不足提出建议意见的程序,对参评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估。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发2011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发2011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发文字号】冀科平函[2011]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1.03.15【实施日期】2011.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发2011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冀科平函〔2011〕6号)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生命领域的3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008年至2010年运行状况进行了评估。
经研究决定,今年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四个等次。
依据专家评估结果,河北省分子细胞生物学实验室、河北省作物种质资源实验室、河北省医学生物技术实验室、河北省神经病学实验室等4个实验室被评为优秀等次,河北省作物遗传育种实验室等15个实验室被评为良好等次,河北省林木种质资源与森林保护重点实验室等11个实验室被评为合格等次,其余为整改等次。
科技厅将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运行补助经费,对优秀等次的颁发优秀牌匾。
评估结果已在科技厅网站(http://)公告。
参评重点实验室的专家评估意见将分别反馈给相关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
省级重点实验室在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指导与管理下,自身建设普遍加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希望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和管理力度,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须分别按照1:1和1:2的比例落实经费配套。
各重点实验室要按规定管好用好补助经费和配套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各参评重点实验室对评估过程中专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研究制定解决方法和改进措施,促进实验室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附件:生命领域省重点实验室2008-2010年运行状况评估结果。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年)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科技支撑,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本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称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研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获奖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者行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原则,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个人、组织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章省科学技术奖设置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种:(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科学技术合作奖。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冀科财字[2001]3号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冀科财字[20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其建设成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开发基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我省具有一定科研条件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面向全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为全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前沿阵地。
第二章立项审批第三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计委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审批立项。
第四条申请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我省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注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迫切的技术问题,推动我省科学研究重点专业和优势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现有研究课题方向明确,有较高水平和应用前景,有科研后劲,能面向行业、面向社会、面向经济提供有效服务。
3、有精干的、转化意识和市场意识较强的领导班子和相关学术领域的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开发队伍,并具备培养高级人才和技术培训的条件。
4、有一定的科研工作基础,在本专业、学科、行业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方面有较高的水平和声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冀政办[1984]5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冀政办〔1984〕56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条例精神,特制定如下办法:第一条分级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省级奖;地、市及厅、局级奖;县级及基层奖。
受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如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的,其奖金只支付差额。
第二条奖励范围省级奖励,应具有省以上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项目。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或综合性的攻关项目研究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其中某一课题的科技成果。
(3)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4)在技术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有发展、有创新的科技成果。
(5)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而取得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1)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2)在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省外、国外技术中,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制造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4.07.13【实施日期】1994.07.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1994年7月7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技奖励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
必要时省政府可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各市(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地)级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范围,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省长特别奖的申报条件:科学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本省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条件:(一)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学术会议发表或作为专著出版的理论成果;(二)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发明创造,经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具备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五)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六)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信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9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就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消化、吸收、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和提高,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鼓励科学探索、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以及一切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科学技术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管理与指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制度,保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纲要、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各级计划、经济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和实施,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三条河北省设立以下科学技术奖项:(一)河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共1项;(二)河北省自然科学奖,包括自然科学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共9项;(三)河北省技术发明奖,包括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共9项;(四)河北省科技进步奖,包括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共21项;(五)河北省青年科技奖,包括青年科技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共15项;(六)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共6项。
第四条河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由河北省政府设立、评选。
第三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河北省常住户籍;(二)凡申报人是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他人参与多的,最终申报人均得分;(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条河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评选条件:(一)具有重大的基础研究或创新理论成果;(二)取得了显著的科技创新成果,并且重要性和影响力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三)在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方面有显著贡献;(四)在人才培养和团队组建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七条河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选条件和评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评审和授奖第八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由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具有丰富的科研经验和评审经验。
第九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程序:(一)申报和初审:奖项设置完成后,申报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二)终审和评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和评审,采取评分制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照规定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定;(三)公示和授奖:评审结果经过公示后,由河北省政府进行最终的授奖决定并进行颁奖典礼。
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科技奖励管理办法为响应国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两创方针,坚持“新时代、强科技、高质量、促发展”指导思想,鼓励广大职工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提高集团的科技进步水平,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参考《河北省科技技术奖励办法》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根据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精神,本着激励为主的原则,特对《科技奖励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对在集团科研开发、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如下:第一条国家级及省级科技进步奖1.1 获国家级工程建设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100000元;二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50000元;1.2 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50000元;二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30000元;三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20000元;1.3 获省级工程建设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10000元;二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5000元;三等奖,奖励主要参加完成人员3000元。
第二条国家级及省级工程建设工法2.1 获国家级工法,每项奖励工法主要完成人20000元;2.2 获得省级(直辖市级)工法,每项奖励工法主要完成人5000元;第三条专利发明奖3.1 申报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型专利,每项奖励主要发明人20000元;3.2 申报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主要发明人5000元;3.3 专利所有权归属集团。
第四条国家级及省级科技示范工程奖、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4.1 获国家级工程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成果奖,每个项目奖励50000元;4.2 获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每个项目奖励30000元;4.3 获省级工程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成果奖,每个项目奖励30000元;4.4 获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每个项目奖励20000元。
第五条国家级及省级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5.1 获国家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奖,每项奖励5000元;5.2 获省质量协会管理小组奖,每项奖励3000元;5.3 获省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奖,每项奖励2000元。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一: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论证大纲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论证大纲一、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单位名称二、组建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意义三、论证形式:(一)会议论证;(二)组成论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
四、组织论证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计划委员会。
五、论证程序(一)通过《论证大纲》;(二)成立专家委员会;(三)宣读《工作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现场考察;(五)专家讨论;(六)通过专家论证意见。
六、提交的文件(一)《会议议程》;(二)《论证大纲》;(三)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公文;(四)《工作报告》;(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附件附件一:《会议议程》附件二:《论证委员会专家名单》会议议程一、开会二、介绍与会专家和领导三、宣读《论证大纲》四、建设单位做《工作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现场考察六、专家评议七、宣读论证意见八、主管部门领导讲话九、建设单位领导讲话十、组织单位领导讲话论证委员会专家名单附件二: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工作报告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申请时间:拟建设时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编写说明一、组建项目的目的、意义说明本项目技术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必要性、可行性,对河北省经济的促进作用和对行业进步的带动作用。
二、国内外技术、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重点说明:国内对本技术领域发展的需求状况;国内从事本技术领域研究、开发、设计等的优势单位及水平;本技术领域的成果数量、分布情况。
国外在此技术领域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三、承担单位基本情况,优势所在说明承担单位的人员、机构、基础设施状况,研究开发活动状况及学术交流状况。
说明行业、部门、地方的具体支持方式等外部环境状况(优惠政策等)。
四、组建内容及实施方案设想(一)实验室建设工作预计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任务(二)实验室管理机制、运行机制(三)实验室自我发展和良性循环的可能性和构想(四)实验室建设经费安排情况(五)实验室建设计划进度情况附件三: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验室名称:学科、行业分类:承担单位: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填报时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目录一、实验室建设的背景、必要性和作用二、承担单位现有基础条件三、实验室研究开发的方向、任务四、实验室组织结构、管理机制五、实验室投资规模1、投资总额2、基本建设投资3、新增仪器设备投资4、分年度经费预算六、实验室人员配备及规模七、实验室负责人、主要成员简介及分工情况八、实验室建设计划进度九、实验室建成后的水平1、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2、培训高层次科研人员能力3、运行管理及自我发展能力4、与企业联合及成果转化能力十、依托单位意见十一、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十二、专家论证意见(附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十三、省科技厅批复意见一、实验室建设的背景、必要性和作用(其中背景包括国内外发展现状、市场前景、行业需求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冀政办[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学技术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河北省海洋局、中国海监河北省总队改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原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河北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三)转移和下放的职能1、将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事务性工作交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科技成果登记、评价、转化推广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事业单位承担。
3、将常设技术市场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交属地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研究提出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组织拟定全省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冀科平函〔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的通知冀科平函〔2021〕31号有关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根据《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定于2021年11月上旬召开2021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会议,组织专家对2019年新建的36家省级重点实验室(22家学科重点实验室、14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和2018年新建给予延期一年验收的3家省级重点实验室(2家学科重点实验室、1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共39家新建省级实验室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方式采取集中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参加验收的单位对照申报建设项目时上报的《申请书》和《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按照诚信原则总结和报送验收材料。
专家组以会议验收方式审查验收材料、观看实验室现场视频、审核实验室两年建设情况及佐证材料,经集体评议后做出验收结论,并给出下步工作建议。
参加验收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人员不参加验收会议。
二、验收材料1.验收材料采用线上电子版填报提交和线下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
2.电子版验收材料。
登录“河北省科技创新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网址::81/)”网站,使用各实验室的用户名、用户密码(忘记的可与技术支持联系),通过“河北省研发平台综合管理系统”中的“建设任务验收管理”功能模块,线上填报验收申请表并上传验收总结报告、佐证材料(按总结顺序整理形成的PDF文件)、实验室现场情况视频(3-5分钟,不超过30M)、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扫瞄件、《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原件扫瞄件。
(完整word版)《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模
(完整word版)201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模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2013 年度)一、项目基本情况专业评审如:化工、医疗卫生骨外科等奖励类别:选择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完整word版)201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模二、项目简介(限1200字)四、主要科技创新点提示:(创新点总数不超过5个,总字数不超过1000字)1、创新点应简明扼要,画龙点睛。
研究过程、效果、意义等不要列入,避免出现只有研究内容,没有研究创新的情况。
最好用发现、证实、确立(确定)、揭示、开发(研发、选育出、)成功等语句。
可以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研究方法或研究内容,一般不能作为创新点2、请按核心创新点、重要创新点、一般创新点的顺序填写,最多不超5点。
证明材料可以是查新报告结论、检验报告结论、论文、专利,版权、著作权等。
鉴定意见不要作为旁证材料。
所属学科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时可以不填写,申报省奖必须填写3、填写完成删除提示内容及参考写法参考写法:(一)1、筛选并保存了适合渤海湾沿岸养殖环境的中国对虾“黄海1号”4个家系的核心群体,建立了年选育1万尾以上亲本的生产群体;2、确定了激素处理对半滑舌鳎幼体生长发育的影响;3、率先探索出中国对虾“黄海1号”低密度、低温、生物防病等规模化繁育新技术工艺;4、筛选出了适宜渤海湾沿岸池塘不同底质条件的养殖品种,建立了“日本对虾-红鳍东方鲀-杂色蛤”、“中国对虾-海湾扇贝-梭鱼”等5种生态化养殖模式。
参考写法:(二)1、国内外首次将骨髓基质干细胞来源的成骨细胞、血管内皮细胞与I型胶原修饰的同种异体颗粒骨复合培养,解决了单纯同种异体骨颗粒无骨再生特性、无血管再生活性的缺陷,提高了材料的骨-血运双重重建能力;2、国内外率先采用双相沉降法构建同种异体颗粒骨/I型胶原复合骨,解决了同种异体骨颗粒松散、不易成型的缺点,为颗粒骨仿生性一体化重建提供了新模式;3、率先提出提高股骨头坏死局部OPG浓度可以抑制骨丢失;4、首次揭示了离体创伤性股骨头坏死标本OSX和脂联素蛋白表达及意义,从分子角度对股骨头坏死机制做了深层分析,为开发新型药物提供了新靶点5、国内外率先通过GPR48信号转导研究,发现GPR48在血细胞、血管再生中起着重要调控作用,为股骨头缺血坏死提供了基因治疗新策略参考写法:(三)1、发明了采用DSP芯片对振动信号进行关联维数计算的机械设备故障在线诊断装置及方法;2、发明了拷贝监控系统计算机屏幕画面传送到移动电话上的远程信息传输装置与方法;3、研制成功了智能控制超声波振荡频率进行精细水煤浆制备过程监控的远程终端装置并组成监控系统;4、研制成功了采用GPS卫星的秒脉冲信号控制数据采集的高精度输油管道泄漏监测专用数据采集器;5、研制成功了采用无线方式远程启动的爆破振动监测数据采集设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冀科成市函[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科成市函〔2009〕3号)各市、各扩权县,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做好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推进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厅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8号)规定,制定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在推荐申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等相关工作中予以遵循。
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今后修改、完善。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四章推荐和受理第五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保证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规范实施,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从事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冀科平[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的通知(冀科平〔2008〕14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评估工作,促进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对2001年制定的《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管理,规范评估工作,促进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通过绩效评价,全面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工作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
评估分领域进行,周期为3年,每年对若干领域的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条评估主要是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
实验室主要评估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创新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验条件、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年修订)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2号•【施行日期】2001.09.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9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3年6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05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五类:(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者省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八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公民。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09年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09年度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冀科平函[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09年度统计工作的通知(冀科平函〔2010〕3号)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掌握我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年来的运行状况,请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积极配合,做好2009年度数据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今年开始,实行年度统计数据网上填报,重点实验室填写《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统计报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填写《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计报表》,不再报送纸质文件。
二、填报单位范围在我省境内已经验收纳入管理序列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科技厅投资建设尚未验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填报内容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人员、资产、科研项目、科技成果、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开放交流等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工作流程(一)统计数据填写1、重点实验室登录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信息网(http://),在右上角的“实验室管理平台入口”处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登录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在右上角的“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平台入口”处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
如需修改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点击“用户管理”进行修改。
用户名和密码如果丢失或忘记,请与技术支撑单位联系。
2、点击“基础信息管理”按钮,对本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基础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
年报统计系统将从基础信息中自动获取部分相关信息。
3、点击“年报管理”,进入年报管理系统,点击“年报录入”,按照表格要求认真进行填报。
河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
河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发文字号】冀科平[2008]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7.01【实施日期】2008.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平〔2008〕5号)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河北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二○○八年七月一日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及其它机构建立,代表河北省的科研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科研管理水平,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面向社会开放的基础研究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学科领域发展需求,开展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科技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学术队伍。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科学发展。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办法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绩效评估工作,促进重点实验室的规范建设和科学发展,根据《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2018〕10号)和《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2018〕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统称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综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每三年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评估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重点实验室近三年的建设运行情况及绩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推动重点实验室的规范建设和能力提升。
第四条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工作体系、科研条件、人才队伍、研究开发、成果产出、社会贡献、运行管理保障等方面。
第五条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贯彻“科学合理、公平公开、奖优罚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组织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订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工作规程、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参加评估的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年度评估结果。
第七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归口管理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督促参评重点实验室按时上报评估材料和准时参加评估。
第八条依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参评重点实验室准备和制作评估材料,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履行法人责任,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相关法人责任。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必须接受评估,实事求是地总结评估期的建设运行情况及其绩效,按照评估要求准确、真实地准备和提供评估材料。
第十条评估专家组按照评估程序和评估指标对参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审。
评估专家组由省内外学术技术水平高、熟悉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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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授权专利
0.1
开放课题
开放课题
0.5
注:1、奖励科研成果必须与实验室固定研究方向相关。
2、科研成果必须是河北大学第一完成单位。
3、论文必须注明实验室名称、奖励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
4、项目必须是主持人。
注:河北省分析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英文可译为:
Key Laboratory of Analyt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Hebei Province.
河北省分析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奖励办法
成果类型等级Fra bibliotek奖励金额(万元)
省级奖励
一等奖
2
省级奖励
二等奖
1
省级奖励
三等奖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