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工业气乙炔气使用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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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工业气乙炔气使用安全规程

氧气、工业气、乙炔气的使用安全规程

1、气瓶的储存

(1)仓库应设计气瓶装卸平台;气瓶库不得建在高压线下或附近;对易燃气体气瓶的仓库除应考虑电气防爆外,还应有防雷措施;仓库屋顶应设计轻型屋顶,门窗向外开,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各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日光直射。库房温度不得超过35℃,冬季仓库内严禁用火炉取暖;仓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气瓶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气瓶储存要按照气体的性质和气瓶设计压力分类。每个气瓶都要有防震圈,瓶阀出气管端要装帽盖,并拧上瓶阀。有底座的气瓶,应将气瓶直立于气瓶的栅栏内,并用小铁链扣住,无底座气瓶,可以横放在带有衬垫的槽木上,以防气瓶滚动,气瓶出口应朝一方,如需要堆放,层高不超过五层,气瓶在库内应存放整齐,留有通道,宽度不小于1m(工业气瓶除外),便于搬运。

(3)工业气瓶库、乙炔气瓶库的建筑应符合一、二级,单层结构,屋顶宜采用轻型防火材料,门窗要向外开;

(4)工业气瓶库、乙炔气瓶库与建筑物之门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工业气瓶贮量(个)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三级四级

≤150012m15m20m20

>150015m20m25m30

(5)工业气瓶、乙炔气瓶库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6)工业气瓶库应设置有防止瓶倾倒的设施。空瓶与实瓶应分别放置,并挂历上标志牌。气瓶里的通道净宽应不小于1.5m,以便气瓶的搬运。

(7)工业气瓶里应设置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或黄沙等消防器材,并挂上“严禁烟火”标志牌。

(8)在使用工业气瓶的现场,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时应符合下一条规定。

(9)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10)贮存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应设有足够的消防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11)盛装不同介质的气瓶应分室加锁储存。严禁将工业气瓶、乙炔气瓶、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

(12)在使用工业气瓶的现场,贮存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工业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工业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13)工业气瓶库房的设计和修建,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4)在仓库内,满气瓶应垂直立放,空气瓶可平放堆迭,但每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迭高度小于1.5M。

(15)工业气瓶使用过的气瓶及充装的实瓶应与氧气、压缩空气、氟、氯、溴、磷化氢、硫化氢、氰化氢等气瓶及氧化剂分开存放。

2、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1)气瓶不许用手或肩直接托运或滚动(即严禁抛、滑、滚、碰),应使用专门抬架或

手推车。

(2)气瓶应配备两个橡皮圈。

(3)全部气瓶的气阀都应朝一个方向,气阀应配戴保险瓶帽,瓶帽上必须有泄气孔。

(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应横向放置(与车身方向垂直),气瓶运输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许坐在车厢内。

(5)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固定。

(6)运输时气瓶不应直接接受日光曝晒,应有遮阳设施。

(7)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搬动气瓶时手不可接触瓶嘴。

(8)禁止把氧气瓶、工业气瓶、乙炔气瓶、氯气瓶放在一起运输,也不得与易燃、易爆物质(汽油、煤油、润滑油等)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9)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10)工业气瓶不(包括使用过的空瓶和已充装的实瓶)允许长途运输。

3、气瓶、管路与工具的安全技术

(1)氧气瓶、乙炔气瓶、溶解工业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受电击的地方。

(2)氧气、乙炔气、溶解工业气等气瓶不应放空,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196kPa 表压的余气,工业气瓶使用后应留有不少于0.5%—10%的气体,瓶内压力保留0.02Mpa。(《建筑施工规范》要求气瓶内的压力一般降到0.2MP时,不得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用过的气瓶必须将瓶阀关紧,防止残留气体泄漏和空气倒灌。乙炔气瓶内剩余压力还应考虑环境温度的影响见一表。

剩余压力与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环境温度<00-1515-2525-40

剩余压力MPa0.050.10.20.3

(3)使用乙炔气时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h。

(4)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5)不得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6)气瓶漆色的标志应附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不得改动。

(7)溶解工业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或装在专用的胶轮车上使用,严禁在地站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经卧放的溶解工业气瓶,必须直立后静止20min,再连接工业气减压器后使用。

(8)开启工业气瓶阀时应缓慢,防止产生静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乙炔气瓶阀开启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3/4转,氧气瓶阀应全开以保证足够的流量和稳定的压力。

(9)在溶解工业气瓶组的汇流排管路上,应设有压力表、减压器和排放管等。

(10)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的单向阀。

(11)气瓶的瓶阀及其它附件都禁止沾染油污,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手套、棉丝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

(12)操作时工业气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设备,距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高处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13)不得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工业气管

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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