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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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

兽药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

引言:兽药管理在保障畜禽健康、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兽药领域的发展和需要,2024年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的注册、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调整。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修订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更好地促进兽药管理的发展和提高兽药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概述:兽药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是我国兽药管理的法规基础,其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兽药的质量监管,促进兽药研发创新,保障畜禽健康和食品安全。

正文内容:一、兽药注册管理1.简化注册程序:修订后的条例大幅简化了兽药注册的程序,加快了兽药的上市速度。

新增了电子申请和线上审批等便利措施,提高了注册效率。

2.新增兽药分类和等级:根据兽药的用途和风险等级,将兽药划分为不同的分类和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兽药注册要求进行了区分和规定,有针对性地管理兽药的注册过程。

3.临床试验要求: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兽药的临床试验要求,明确了试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加强了对试验过程中动物福利的保护。

二、兽药生产管理1.质量管理体系:修订后的条例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的采购、生产环境的控制、生产工艺的管理等,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2.生产许可证要求:新增了生产许可证要求的详细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要求、人员资质和培训要求等,严格控制兽药生产环节。

3.药品注册和生产信息的公示: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兽药的注册和生产信息要向公众公示,提高了兽药行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增强了监管的公信力。

4.兽药生产过程监管:加强对兽药生产过程的监管,包括抽样检验分析、生产记录和生产环境的检查等,确保兽药生产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三、兽药销售管理1.销售许可证要求: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销售许可证的要求,对兽药销售商的资质和行为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兽药销售的安全和合法性。

2.兽药广告管理:修订后的条例对兽药广告的发布和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广告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可信度等,防止虚假宣传和不良竞争。

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兽药安全使⽤管理制度范本 要想规范兽药的安全使⽤、器械及⽣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制定安全使⽤兽药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编今天就为你整理了安全使⽤兽药的管理制度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兽药使⽤管理制度范本篇⼀ ⼀、管理 1、所需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须兽药必须是通过GMP认证⼚家⽣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号的产品; 2、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误; 3、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 4、处⽅药、⾮处⽅药应分柜摆放; 5、不购进和使⽤假劣兽药、违禁兽药; 6、有专⼈管理,出库、⼊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清账⼀次,账物要相符; 7、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等措施,确保所⽤兽药的质量; 8、超过有效期、变质的药品按规定处理 ⼆、使⽤ 1、所⽤兽药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规范》等相关规定; 2、在使⽤兽药时,做好诊疗记录,包括病种、使⽤猪猪舍号、使⽤猪品种、使⽤剂量、使⽤药品名称、使⽤⽅法、时间、休药期、使⽤⼈等; 3、兽药(含⽣物制品)的使⽤,必须按使⽤说明进⾏操作,必要时可根据本场情况和畜禽⽣理、病理等情况进⾏适当调节,但必须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执⾏; 4、严禁滥⽤、乱⽤抗⽣素类药物; 5、禁⽌使有瘦⾁精(盐酸克伦特罗)等国家禁⽌使⽤的药物; 6、处理好兽药使⽤后的注射⽤具、药瓶等废弃物,防⽌⼆次感染。

兽药使⽤管理制度范本篇⼆ ⼀、为了规范使⽤兽药、器械及⽣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

如有近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部,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三、建⽴⽤药申报制度 1、各⽣产区兽医主管到总药房取药,常规药品由总药房做计划,由公司采购。

兽药安全管理制度

兽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畜禽养殖安全,保护人畜健康,规范兽药使用,减少兽药残留,加强兽药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加强对兽药的安全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养殖和兽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兽药购进管理1. 兽药的购进应当在合法的兽药销售单位购买,购进前需了解兽药的品牌、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确保购进的兽药符合法规标准。

2. 购进的兽药应当储存在专用的兽药储存室内,严禁存放在与人类食品或药品共同存放的地方。

3. 兽药的购进记录应当详细,包括兽药的名称、数量、购进时间、销售单位等,购进记录应保存备查。

四、兽药使用管理1. 兽药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兽药说明书上的用法用量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使用量。

2. 使用兽药前必须对畜禽进行体温、饮食等方面进行观察,确保畜禽健康,确认需要使用兽药才能进行使用。

3. 使用兽药时必须配戴专用的防护装备,避免兽药对人体的直接接触,避免误服或误inhalation。

4. 使用兽药时必须严格按照兽药说明书上的方法进行,不得擅自调整使用方法。

5. 使用兽药时必须对使用前后的畜禽进行跟踪观察,确保兽药使用效果。

6. 使用兽药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检查,确认兽药的残留情况,确保畜禽安全。

五、兽药剂量管理1. 兽药的剂量应当严格按照兽药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剂量。

2. 对于不同种类的畜禽应当使用对应的兽药剂量,不得将不同种类畜禽混合使用兽药。

3. 兽药使用后必须仔细观察畜禽的情况,如有不适应症状应及时报告并对症处理,避免因兽药过敏或不适应引起畜禽损失。

1. 兽药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被分解代谢和排泄,异常情况下必须安全处理,避免兽药在畜禽体内残留超过规定的时间。

2. 兽药残留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兽药使用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休药期,等待兽药全部代谢和排泄后才能进行屠宰或采集畜禽产物。

七、兽药包装管理1. 兽药的包装必须完整,未经包装破损的兽药不得使用。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兽药在养殖业中的广泛应用,兽药管理已成为保障畜禽健康与公共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管理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我国制定了兽药管理条例,并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实施细则。

本文旨在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分析和解读,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兽药生产管理1. 生产条件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并配备专业的生产人员。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操作,确保兽药质量安全。

2. 兽药生产许可兽药生产企业需先进行备案,然后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和许可,方可从事兽药生产。

备案和许可过程包括对企业的资质、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审核。

3. 兽药品种标识兽药生产企业应对每个兽药品种进行标识,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并且应配备专门的质量检测人员进行质量监控。

三、兽药销售管理1. 销售许可兽药销售企业需经过备案和许可才能从事兽药销售。

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销售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兽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兽药广告管理兽药广告应符合真实、准确和科学的原则,不得以夸大事实、虚假宣传的方式误导消费者。

相关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兽药广告的审查和监督,严厉打击违规广告行为。

3. 兽药销售记录兽药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包括兽药品种、数量、销售对象和销售日期等信息。

销售记录应保存一定的时限,以备查验和监管。

四、兽药使用管理1. 兽药配方和使用养殖业从业人员应根据兽医指导,合理选择兽药品种和使用方法。

为减少兽药滥用和滥用导致的抗药性问题,兽药需按照规定的剂量和使用周期进行配方和使用。

2. 兽药使用记录养殖场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并保存一定的时限。

记录内容应包括兽药品种、使用数量、使用日期和使用对象等信息,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抽查和核对。

3. 兽药残留监测相关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养殖产品进行兽药残留检测,以确保养殖产品的安全性。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4篇)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4篇)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维护人畜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兽药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以及从事兽药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包括原料药的采购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和成品及包装物的检验管理、质量控制和信用档案管理。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的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二章原料药的采购管理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标准和法规,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确保采购的原料药的质量合格。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药采购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定期审查,及时更新。

第八条原料药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进行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原料药,应当及时退货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药的使用台账,记录原料药的采购、使用情况和消耗量,确保原料药的追溯能力。

第十条原料药的存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避免阳光直射、潮湿和高温等不利因素,确保原料药的质量稳定。

第三章生产过程管理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计划,明确生产任务和生产时间,合理安排人员和设备。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对每一批次的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原料药和辅料的使用情况、生产工艺和装配过程等。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兽药的特性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并建立相应的文件。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设备清洁和维护制度,确保生产设备的卫生和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任务,制定相应的生产记录和质量检验流程,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四章成品及包装物的检验管理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成品及包装物的检验标准,对每一批次的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

兽药 安全管理制度

兽药 安全管理制度

兽药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兽药的安全管理,保障兽畜健康,确保产品质量,提高兽药行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兽药安全管理制度。

二、兽药安全管理1. 兽药安全生产(1)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兽药。

(2)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产品质量检测等环节,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3)兽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GMP(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保持生产环境的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4)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运行正常,保障兽药的安全生产。

2. 兽药安全使用(1)兽药经销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收购、储存、销售兽药,并做好质量跟踪和溯源工作。

(2)兽药经销企业在销售兽药时,必须对兽药的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的宣传和告知,以确保用户正确使用兽药,防止因误用导致的安全事故。

(3)兽药使用单位在使用兽药时,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的使用说明和兽医的指导进行使用,严禁滥用和超量使用兽药。

(4)兽药使用单位必须做好兽药的存储管理工作,确保兽药存放在干燥、通风、阴凉处,防止兽药受潮、变质。

3. 兽药质量监管(1)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2)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兽药质量抽查和监测工作,对兽药进行质量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3)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兽药安全事件的监测和应急处理工作,对发生的兽药安全事故及时调查处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兽药安全宣传教育(1)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兽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兽药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兽药安全意识,增强兽药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兽药管理制度或规定

兽药管理制度或规定

兽药管理制度或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兽药使用,保障兽医卫生安全,维护畜禽生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兽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兽药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

三、兽药分类及标准根据不同用途和成分,兽药可分为口服药、注射剂、外用药、消毒药等四类。

所有兽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

四、兽药登记管理生产、销售兽药的单位必须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兽药登记,经过审批后方可生产销售。

未经登记的兽药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五、兽药包装、标识和说明书所有兽药必须在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名称、主要成分、使用方法、剂量以及有效期等信息,并在说明书上详细介绍药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兽药存储和使用兽药必须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受潮和高温。

使用兽药必须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避免药品误服或过量使用。

七、兽药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定期对兽药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公众。

八、兽药使用记录兽医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兽药时必须做好记录,包括用药的数量、日期、用途等信息。

对于重点监控的药品,需要定期上报使用情况。

九、兽药废弃处理兽药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随意丢弃或混入水体,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十、兽药安全教育兽医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兽药使用安全教育,提高对药品的认识和使用技能,减少因药物不当使用导致的意外事件。

十一、兽药事故处理一旦发生因兽药使用导致的事故,需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减少事故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损害。

十二、违规处理对违反兽药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理,维护兽医卫生安全。

十三、附则本管理制度经领导批准后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严厉处理。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 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 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 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 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 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 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 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 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 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 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 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 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 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 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批准。

新兽药分类
一类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 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 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 应症。

兽药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兽药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兽药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一、前言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或消除动物疾病的药物,其安全卫生管理对于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兽药的不当使用会给动物健康造成影响,同时可能对人类的健康也会带来风险。

因此,建立兽药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保障兽药的安全使用,对于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都至关重要。

二、兽药安全卫生管理法规政策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兽用抗菌药物管理办法》、《兽用抗菌药物临床等级标准》等多部法律法规对兽药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规定。

其中,兽用抗菌药物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限制,以避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2. 应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经营、配送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并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兽医单位和畜牧养殖户等各类相关主体。

三、兽药生产安全卫生管理1. 生产资质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兽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生产过程管理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包括原料库存管理、生产线清洁卫生、生产记录和质量检验等环节。

要求严格执行GMP规范,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3. 检验管理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检验管理体系,对原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监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兽药销售和配送安全卫生管理1. 销售许可兽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销售,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2. 储存管理经销商和销售单位应建立合理的兽药储存体系,保证兽药的质量不受影响,严格控制储存环境,防止变质和污染。

3. 配送环节对于兽药配送环节,要求严格按照配送计划和规定,保证产品的安全运输和配送过程中不受损坏和污染。

五、兽药使用安全卫生管理1. 兽医用药兽医单位应合理使用兽药,严格按照病情和兽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用药,避免滥用和误用,以免对动物健康造成影响。

2. 养殖户用药养殖户在使用兽药时应严格遵守兽药说明书的用药剂量、频次和方法,避免滥用和超量使用,严守用药间隔期,以确保兽药残留在食品中的安全性。

常规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常规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常规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兽药使用管理,保障畜禽养殖生产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此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兽药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协调、指导和监督兽药使用管理工作,成员包括兽医、畜牧专家和兽药管理人员等。

2. 畜禽养殖户应当设立兽药使用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兽药使用管理工作。

三、兽药使用管理1. 兽医人员应当持有效资格证书,严格按照处方用药,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未经允许的兽药。

2. 兽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药学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用药剂量和频次进行合理施药。

3. 畜禽养殖户应当建立规范的兽药使用档案,记录兽药的品名、规格、数量、使用时间、用药对象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4. 兽药使用前应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避免超量使用或错误使用。

5. 兽药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动物的反应变化,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药,并向兽医请教。

6. 兽药使用后应留意动物的副作用和残留情况,及时做好处理和记录。

7. 兽药使用后应注意动物的恢复期和休养,避免影响生长发育。

8. 兽药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保洁工作,保证动物环境清洁卫生。

9. 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或未经审批的兽药,如有发现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执法监督1.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2. 对违规使用兽药的养殖户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

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使用禁用兽药或造成严重后果,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五、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兽药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内容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内容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兽药的使用,保障兽禽健康和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兽药管理法》、《兽医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管理措施。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兽禽养殖场、养殖企业等使用兽药的单位。

第二部分:兽药采购管理2.1 采购前审查所有兽药采购需提前进行审查,包括兽药批准文号、生产企业资质、规格说明等。

未经兽药批准文号认证的兽药,不得购买和使用。

2.2 采购渠道兽药采购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兽药。

2.3 采购记录对于每次兽药采购,应当有详细的采购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等信息。

2.4 兽药存储兽药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地方,远离火源和阳光直射,并定期检查兽药的保质期。

第三部分:兽药使用管理3.1 使用前审查兽药使用前,应查看兽药标签、兽药说明书等,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2 兽药使用严格按照兽药的使用说明和兽医的开药处方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剂量或频次。

3.3 使用记录对于每次兽药使用,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使用时间、用药剂量、使用部位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3.4 禁用兽药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兽药,禁止使用过期兽药,禁止使用兽药超过规定用药周期。

3.5 兽药残留检测定期对兽禽体内兽药残留量进行检测,确保兽药残留在合理范围内,不对人畜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部分:应急措施4.1 兽药中毒如果发生兽药中毒事件,应迅速停止使用兽药,立即采取相应的解毒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2 兽药丢失如发生兽药丢失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重新核查兽药库存,防止兽药被非法使用。

第五部分:责任与处罚5.1 监督检查兽药使用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兽药采购和使用记录等资料。

5.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兽药使用管理制度的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向公众通报。

兽药管理制度

兽药管理制度

兽药管理制度兽药是维护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为了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兽药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兽药分类和登记管理、兽药使用和销售、兽药监督和处罚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兽药分类和登记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兽药被分为兽用抗生素、兽用化学药品和中兽草药等三类。

兽用抗生素是指用于治疗和预防畜禽疾病的药物,主要包括抗生素类和疫苗。

兽用化学药品是指用于治疗和预防畜禽疾病的化学合成药品,主要包括抗寄生虫药、抗菌药和消毒剂等。

中兽草药是指由天然中草药提取的治疗和预防畜禽疾病的药物。

针对不同的兽药分类,我国建立了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

所有上市兽药必须经过登记、备案和批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同时配备专业的兽药质量控制人员。

二、兽药使用和销售兽药使用和销售环节也受到严格的管理。

首先,兽药的使用必须遵循兽医指导,合理使用、科学用药。

禁止滥用、超量使用兽药,以及使用过期或已损坏的兽药。

其次,兽药销售必须在合法的渠道进行。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获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的销售档案。

销售环节的兽药必须标明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信息,确保兽药的来源可追溯性。

三、兽药监督和处罚为了确保兽药管理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开展兽药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对兽药市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等。

同时,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兽药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兽药管理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制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加强兽药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兽药质量追溯体系,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2.推动兽药生产企业技术创新,加强研发应用新型兽药,提高兽医诊断和治疗的水平。

3.加强兽药信息发布和教育宣传,提高畜禽养殖户的科学用药意识。

4.加强兽药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加大对兽药市场的日常检查力度,提高处罚力度,维护正常的兽药市场秩序。

农业农村部 兽药使用管理

农业农村部 兽药使用管理

农业农村部兽药使用管理
一、合法渠道购买
为了保证兽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兽药生产企业或者兽药经营企业购买兽药。

在购买兽药时,应检查其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购买的兽药合法、合格。

二、兽药使用记录
建立兽药使用记录,详细记录兽药的名称、剂型、含量、使用时间、方法、用量等信息。

这些信息应保存以备查询,以确保兽药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严格执行停药期
兽药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停药期执行,确保动物在停药期内不使用该药物。

停药期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动物的健康和食品安全,防止药物在动物体内残留过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四、禁止假冒伪劣兽药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兽药。

这些药物不仅无法有效治疗疾病,还可能对动物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如发现假冒伪劣或不合格的兽药,应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

五、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
兽药使用必须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避免对动物和人类造成危害。

在兽药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药物的用法用量进行使用,避免过量使用或不当使用导致的不良反应和耐药性的产生。

六、接受监督检查
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农业农村部门会对兽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在接受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1. 介绍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兽药在兽医卫生领域的安全合理使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兽医卫生工作者的安全,并确保兽药合理使用的效果和质量。

2. 背景动物健康和兽医卫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兽药的合理使用对于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不合理的兽药使用可能导致兽药残留、药物抗性等问题,对动物和环境造成危害。

因此,制定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对于推动兽医卫生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3. 目标和原则3.1 目标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兽药的安全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兽药的滥用和不良反应。

3.2 原则•合法合规:兽药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全可靠:兽药必须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并在合理使用范围内按照说明书使用。

•有效治疗:兽药使用应根据兽医的诊断和处方进行,确保治疗效果。

4. 责任和权限4.1 责任部门4.1.1 兽医卫生管理部门兽医卫生管理部门是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相关政策和措施。

4.1.2 兽医机构兽医机构是负责兽医卫生服务的单位,应当负责指导和监督兽药的合理使用。

4.1.3 兽医卫生从业人员兽医卫生从业人员是直接负责兽药使用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兽药,并做好相关记录。

4.2 权限4.2.1 兽医卫生管理部门的权限兽医卫生管理部门有权制定兽药使用的相关规定,并对兽医机构和兽医卫生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4.2.2 兽医机构的权限兽医机构有权对兽医卫生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并对其使用兽药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4.2.3 兽医卫生从业人员的权限兽医卫生从业人员有权根据兽医的诊断和处方使用兽药,并在使用过程中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记录。

5. 兽药的合理使用5.1 兽医诊断和处方兽医卫生从业人员在使用兽药之前,必须根据兽医的诊断和处方进行使用,严禁滥用和乱用兽药。

5.2 兽药使用的指导兽医卫生管理部门和兽医机构应当加强对兽医卫生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兽药使用的指导和管理能力。

我国兽药管理制度

我国兽药管理制度

我国兽药管理制度一、引言兽药是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动物疾病的药物。

兽药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措施。

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兽医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演进历程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演进历程可以从上个世纪始终追溯。

新中国成立后,兽药管理制度最早由卫生部、农业部分别管理,但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与兽医工作的协调,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成立了“兽药管理和注册办公室”,并制定了《兽药管理条例》。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增加,我国兽药的品种和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制度也逐渐得到完善和改进。

1999年国务院颁布《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建立了兽药管理体制。

2005年,《兽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在2010年废止。

同年,农业部批准实施了《兽药管理办法》。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建立起了现行的兽药管理制度。

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初创期到完善期,一系列制度文件不断出台,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

三、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制原则: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禁用兽药,禁止超范围使用药品,确保兽药安全使用。

2. 安全原则: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兽药质量标准,加强对兽药的检查与监督。

3. 环保原则:鼓励绿色生产和使用兽药,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保护生态环境。

4. 公平原则:保障兽医服务的公平和可及性,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 预防原则:强调兽医服务的预防性和全面性,在兽药使用中注重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兽医用药带来的风险。

四、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兽药品种管理、兽药生产管理、兽药经营管理、兽药使用管理和兽药监督管理等方面。

兽药管理规章制度及目录

兽药管理规章制度及目录

兽药管理规章制度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兽药管理工作,保障动物生产、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兽药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兽药的生产、流通、使用、检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兽药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管、标准化兽药生产。

第四条兽药管理应坚持保护动物健康、人类健康、环境安全的原则,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国家设立兽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兽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兽药管理应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兽药质量监测和风险评估,严厉打击兽药虚假宣传和不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兽药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兽药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八条兽药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国际合作,提高兽药管理的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第九条兽药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兽药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章兽药的生产管理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兽药。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范生产操作,杜绝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质检体系,对兽药进行质量检验和把关。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生产档案,做好生产记录和追溯工作。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加强与兽医药监部门的合作,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调整兽药的生产种类和数量。

第十七条兽药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未经批准的兽药,不得生产假冒伪劣兽药。

第三章兽药的流通管理第十八条兽药经销商应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证,合法开展兽药流通业务。

第十九条兽药经销商应建立完善的兽药采购、储存和销售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兽药经销商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范操作,杜绝假冒伪劣兽药的流通。

第二十一条兽药经销商应建立兽药流通档案,做好进销存记录和追溯工作。

第二十二条兽药经销商应加强与兽医药监部门的合作,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兽药安全制度规章模板

兽药安全制度规章模板

兽药安全制度规章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安全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兽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安全的管理,依法履行兽药安全的监管职责。

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兽药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设立兽药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兽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假劣兽药,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配方,不得使用非法原料。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兽药进行追溯管理,建立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等记录,保证兽药的可追溯性。

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第九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兽药经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兽药经营者应当设立兽药质量检验机构,对经营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兽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者不得经营假劣兽药,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不得使用非法原料。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兽药进行追溯管理,建立兽药采购、销售、使用等记录,保证兽药的可追溯性。

四、兽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兽药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兽药,遵守兽药使用规定,不得滥用兽药,不得使用非法兽药。

第十四条兽药使用者应当建立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时间等信息,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兽药使用者应当按照兽药说明书或者兽医指导进行兽药使用,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

第十六条兽药使用者应当对兽药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不得继续使用效果不佳的兽药。

五、兽药监管管理第十七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的监管,依法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兽药产品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兽药产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产品安全管理,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兽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兽药产品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病治病相结合;(二)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科学合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兽药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兽药产品安全监管,对兽药产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产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兽药产品生产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与兽药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三)具有兽药生产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四)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兽药产品质量。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在生产兽药产品前,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兽药生产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兽药产品。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兽药产品进行标签标注,标签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产品追溯体系,确保兽药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兽药产品经营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与兽药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经营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三)具有兽药经营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四)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兽药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在经营兽药产品前,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兽药经营许可。

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一、兽药概况(一)兽药现状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兽药产业由小到大,从弱变强,已逐步形成门类较为齐全、品种相对多样、技术较为先进、产业链较为完整,并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行业。

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有兽药生产企业1820家(许可证),其中生药企业85家,化药企业1735家,均通过了兽药GMP认证。

产品涉及29个剂型,近3000余种,从业人员16.29万人。

2012年兽药行业年产值达436.08亿元,销售额401.14亿元,资产总额1016.47亿元。

其中生物制品68家93.47亿。

全国兽药经营企业约有5万余家,年销售额约170亿元。

自1985年以来,外国公司开始在中国注册,目前全世界各大动物保健品在中国均有产品注册,不少公司在中国有合资公司,既有疫苗生产厂,也有动物保健品厂。

(二)兽药管理机构1.行政管理机构。

目前中国的兽药行政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共分4级,即农业部、省、市、县4级管理体系。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2.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目前中国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分为2级,即国家、省2级,部分市县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为农业部设立的兽药管理的技术单位,各省均设立了兽药质量监察机构。

兽药质量监察机构(各级兽药监察所)主要负责兽药检验、质量监督、兽药残留检测等工作,为兽药药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的行政管理工作。

目前中国已建立4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分别设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

省级兽药监察所均建立了兽药残留实验室。

有些省还成立了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三)兽药管理法规体系1.《兽药管理条例》。

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新《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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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药仅限量供应乡以上畜牧兽医站(个体兽医医疗站除外)、家 畜饲养场兽医室以及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所属的兽医院等兽医医疗 单位临床使用。
凭兽用安钠咖注射液经销、使用卡到本省指定的定点经销单位采 购。
兽药管理
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 全身麻醉药,用于家畜和野生动物的全身麻醉和化学保定。



定点生产 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 定点经营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经营单位。 使用单位责任 必须从复方氯胺酮注射液指定经销单位采购产品,产 品仅限自用,不得转手倒买倒卖; 凭兽医处方使用产品。
兽药管理
(3)休药期管理规定 什么是休药期? 是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其产品(肉、蛋、奶) 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奶牛进入休药期, 不能挤奶 停止给药
许可屠宰 产品上市
时间 休药期
依据药物在动物体内的消除规律确定的。 兽药管理
思考
1、不遵守休药期有何危害? 2、如何监督是否执行了休药期的规定? 3、是否所有的兽药都有休药期的规定? 4、不同种类的兽药休药期是否一致? 5、执行休药期的目的是什么?
兽药管理

(5)规定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部分)
序号 1 2 类别 β-兴奋剂类 性激素类 药物名称 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 己烯雌酚、雌二醇
3
抗生素滤渣
抗生素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工业三废
4
蛋白质同化激素
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
兽药管理
图片中不规范使用兽药表现为?
目的:强化对兽用处方药的管理,保障 Nhomakorabea药安全。
兽药管理
3、加强对特殊兽药品的管理
动物用药 兽用安钠咖 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
兽药管理
兽用安钠咖
管制的精神药品,治疗动物疫病的产品。
定点生产
农业部兽医局指定单位按计划生产。 定点生产厂:四川成都药械厂、郑州生物药品厂、兰州生物药品 厂、江苏吴县兽药厂、沈阳市兽药厂 定点经营 省兽医局确定省级总经销单位和基层定点经销单位。 定点使用
兽药管理
不遵守休药期的危害 1、致畸、致突变、致癌作用(丙咪唑类抗蠕虫药、砷制剂) 2、激素样作用(催肥剂、促长剂) 3、过敏反应(青霉素、磺胺类)
兽药管理
举例:不同药物休药期的规定
兽药名称 乙酰甲喹片 二硝托胺预混剂 土霉素片 执行标准 兽药规范92版 兽药典2000版 兽药典2000版 停药期 牛、猪35日 鸡3日,产蛋期禁用 牛、羊、猪7日、禽5日,弃蛋期2日、 弃奶期3日 四环素片 兽药典90版 牛12日、猪10日、鸡4日,产蛋期禁用, 产奶期禁用
一、 我国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使用
兽药管理
(1)兽药使用单位建立用药记录
兽药管理
(2)规定了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兽药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部分)
序号 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 β-兴奋剂类: 1 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 性激素类: 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氯霉素* 孔雀石绿 硝基呋喃类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禁止用途 禁用动物
兽药管理
兽药管理


孔雀石绿 性状:带有金属光泽的绿色结晶。易溶于水,溶液呈蓝绿色。 用途: 其既是杀真菌剂,又是染料。渔民都用它来预防鱼的水霉病、鳃 霉病、小瓜虫病等,在运输过程中和存放池内,延长鱼鳞受损鱼的 生命。 科研结果表明,孔雀石绿在鱼内残留时间太长,且其具有高毒 素、高残留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副作用,鉴于此,许多国家均 将孔雀石绿列为水产养殖禁用药物。
①使用违禁药物
②违法使用添加剂 ③超剂量、超范围用药 ④不遵守休药期规定
兽药管理
2、 认真贯彻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 是指凭兽医处方才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 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 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2 3 4 5
所有用途 所有用途 抗菌、杀虫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兽药管理
食品动物为何禁用氯霉素?

氯霉素属广谱抗菌抗生素药,对于治疗厌氧菌感染有特效,对敏感微 生物所致的各种感染性疾病也有一定的治疗作用。后发现其对造血系 统会产生严重不良反应,使用得越来越少,如今基本上已被临床淘汰。 由于廉价、见效快的特点,氯霉素一度被广泛应用于养殖业,养蜂业 就是氯霉素的使用大户。 2002年以前,我国尚未制定蜂蜜产品中关于氯霉素含量的检测与监 测规定,致使蜂农滥用氯霉素现象严重,我国出口的蜂蜜因检测出氯 霉素而被拒之门外,国内蜂农损失惨重,从此氯霉素滥用之风才得到 遏制。我国农业部也在此次事件后发布了193号令《食品动物禁用的 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对氯霉素实行“禁用”,在源头上遏制不 合规药物的使用。
伊维菌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牛、羊、35日,猪28日,泌乳期禁用
兽药管理
(4)制定了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168号)

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 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产 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 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 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 二),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 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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