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个税六大项扣除解读
个税六大项扣除解读个税是每个公民需要缴纳的一种税项,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个人所得税,而中国也有自己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为了更好地促进公民的纳税责任感,缓解社会负担,政府提出了六大项扣除政策,即教育费用扣除、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扣除、继承税扣除以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扣除等。
本文将对这六大项扣除政策做一个深入的解读。
一、教育费用扣除教育费用扣除是指个人在本年度内合法支付的本人、配偶、子女的学费、学杂费和书本费等教育费用的一项政策,以提高公民教育水平、促进社会发展。
根据国家规定,每个月本人合法支付的教育费用最高可扣除1000元,配偶、子女各最高可扣除500元,本人、配偶和子女三方总共最高3000元。
二、子女教育支出扣除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是指个人合法支付的子女主要学习用品、服装、书籍、宿费等必要的教育支出,可以在缴纳个税时扣除。
根据国家规定,每个月子女教育支出最高可扣除500元,本人、配偶和子女三方总共最高可扣除3000元。
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是指个人合法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在每年缴纳个税时可以进行一定比例的抵扣。
根据国家规定,在本年度内累计合法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最高可扣除支出的1000元。
四、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是指个人合法支付的住房租金,可以在缴纳个税时进行一定比例的抵扣。
根据国家规定,在本年度内累计合法支付的住房租金最高可扣除支出的1500元。
五、继承税扣除继承税扣除是指个人收到的继承财产,可以在缴纳个税时进行一定比例的抵扣。
根据国家规定,在本年度内累计收到继承财产最高可扣除支出的5万元。
六、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扣除是指个人合法支付的大病医疗费用,可以在缴纳个税时进行一定比例的抵扣。
根据国家规定,本人在本年度内累计合法支付的大病医疗费用可扣除最高支出的1.2万元。
综上所述,针对个人所得税法,中国政府规定了六大项扣除政策,分别是教育费用扣除、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扣除、继承税扣除以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扣除,有助于减轻个人纳税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全民教育的普及,但也要求公民离恰当的遵守税法,纳税诚实守信,正确使用政策红利。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解读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依法从各种经济收入中按规定缴纳的税款。
在我国,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背景与意义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一部分,旨在调节收入分配、鼓励消费和创新创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
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可以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降低经济活动成本,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和创造活力。
二、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
一般来说,以下人群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1. 小微企业主:对于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主,可以享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2. 技术人才:为鼓励技术创新和人才引进,对在国家重点领域从事科研和创新的专业人士,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3. 特定行业从业人员:针对某些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如农民工、养老护理人员等,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4. 特殊收入来源人员:对于某些特殊收入来源的人员,如学术研究成果著作权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5. 特定项目投资者:对于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特定项目投资者,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1. 工资、薪水所得:享受阶梯递增税率、返还税款等个人所得税减免。
2. 个体工商户所得:享受简化纳税办法、差额扣除等个人所得税减免。
3. 技术创新所得:对于从事技术研发和创新创业的个人,享受技术成果转化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
4. 知识产权所得: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所得,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5. 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福利所得: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福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申请与操作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申请与操作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一般来说,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格,并按要求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财税〔2015〕41号解读: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答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5〕41号解读: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答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逐步发展壮大。
特别是近年来,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些行为大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资金纳税,导致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税务机关执法也面临两难境地。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纳税人缺乏足够资金纳税的困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非货币性投资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1.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
答: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以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对人才的需要,很多企业由于特殊的业务性质,需要一些非全日制员工,在这样的情况下,兼职人员再聘任的情况大大增加,那么他们因为付出劳动而取得报酬,应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所得项目。
本文对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做一些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够增加纳税人对这一项目的了解。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
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所得额的确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所述的“同一项目”,国税发[1994]89号予以明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例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是指: (⼀)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指债务⼈、债权⼈。
(⼆)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指收购⽅、转让⽅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指收购⽅、转让⽅。
(四)合并中当事各⽅,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中当事各⽅,指分⽴企业、被分⽴企业及被分⽴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中被分⽴企业股东,可以是⾃然⼈。
当事各⽅中的⾃然⼈应按个⼈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税务处理。
⼆、重组当事各⽅企业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件和财税〔2014〕109号⽂件第⼀条、第⼆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 (⼀)债务重组,主导⽅为债务⼈。
(⼆)股权收购,主导⽅为股权转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例最⼤的⼀⽅作为主导⽅(转让股权⽐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
(三)资产收购,主导⽅为资产转让⽅。
(四)合并,主导⽅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的⼀⽅为主导⽅。
(五)分⽴,主导⽅为被分⽴企业。
三、财税〔2009〕59号⽂件第⼗⼀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所得税问题的理论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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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所得税问题的理论分析(一)
视同销售在这里是多此一举的概念
赵国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2015-04-13
本来是为了响应国务院2014年关于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但是,市场好像对财政部和总局的好意并不买账,一时间什么资本市场受到沉重打击,个人所得税政策导致血流成河的夸张文章横飞。
正好这时候又有国投中鲁重组因为个税问题搁浅的消息凑热闹,股价下跌导致股民也对财政部和总局政策开始撒怨气。
但是,2014年财政部和总局关于企业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下发了财税〔2014〕116号后,市场好像没有这么大的反映。
而且,相对于企业而言,税务总局对这个个人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更为重视。
14年企业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政策发了,总局到现在还没有下发配套公告。
但是,15年针对个人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政策发了8天后,总局的公告就出来了。
实际上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和个人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这里,我们抛开感情的宣泄,还是从理论上来分析如下几个问题:。
国税总局:股改个税可缓5年(附:股权转让所得税专题解读)
干货| 国税总局:股改个税可缓5年(附:股权转让所得税专题解读)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于2015年4月1日生效。
依据该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这使得“缓缴”这一“地方政策”首次获得了国家层面的认可,缓解了股东及企业的税负负担。
一、股改个税缴纳问题概览企业上市或挂牌过程中,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税务局一般会将股改视为“分配+投资”的过程,据此自然人股东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时,缴纳额度与缴纳时点,是实务界非常关注且有重大意义的问题。
关于缴纳额度,实践中大体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全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天源迪科(300047)、星河生物(300143)等;二是按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科斯伍德(300192)、胜利精密(002426)等;综合来看,以第一种方式居多。
关于缴纳时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应在股改完成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实践中,为支持企业上市,有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策”,允许缓缴,但此类政策始终未获国家层面的认可。
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承认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缓缴”政策,可有效缓解企业股改挂牌或上市过程中的税负负担。
二、股改个税缴纳的主要法律依据股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 号)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月1日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作废)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5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7、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5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5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6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6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6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6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6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6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7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7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7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7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7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7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7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8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8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8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8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8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8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8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9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9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9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9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9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96、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9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9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9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解读税务新规——税总2015年第48号公告
解读税务新规——税总2015年第48号公告2015-07-11 文/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业务部编者按: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
公告针对《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执行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和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优化了征管流程,明确了征收管理的相关要求。
48号公告对企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将会产生哪些影响?48号公告针对各地征管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运用较大篇幅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和管理做了细化和明确,同时进一步完善了重组管理中的若干基础理念,规范了申报表和报送资料,为相关规定与现实中重组案例的有机衔接提供了规范可行的操作指导。
公告修订了4号公告的十二处条款(其他二十五条规定仍然有效),同时增加了若干条款,与4号公告的有效条款一起构成了完整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
一、48号公告出台的背景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重要途径。
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特殊待遇。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为企业享受特殊待遇提供了程序方面的指引。
根据59号文件,企业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见下表),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规定,企业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否则不得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收购资产(股权)、合并、分立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近年来,随着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为解决其中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2014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强调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鼓励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及讲解
全员全额申报是个人所得税综合与 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而且随着金税三期全面推行的临 近,全面推广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 作已迫在眉睫。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一)工资、薪金个税的相关政策
(二)工资、薪金所得如何代扣代缴个税
(三)如何进行个税全员全额申报
(一)工资、薪金个税的相关政策
10% 20% 25%
0
105 555 1005
5 6 7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30% 35% 45%
2755 5505 13505
注:本表所列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
例:王某2015年9月的工资表如下,假设住房 公积金、各项保险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则王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9、未休带薪年假取得补贴收入是 否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八条一款之规定,工资、薪金 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 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 其他所得。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 而从任职单位取得补贴收入应合并到当月 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住房补贴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 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 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 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 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5、防暑降温费、取暖费是否允 许税前扣除?
接上例:王某9月份除工资收入外,又取得 文明单位奖7300元,王某本月应缴纳个人 所得税多少? a、王某9月份收入总额:5189+7300=12489 元
个人所得税法解读宣讲课件
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
02
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存在漏洞和不足,导致偷税、漏税现象时有
发生,严重影响了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
税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03
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税法理解不透彻,导致税收征
管工作出现偏差。
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纳税服务体系不完善
目前纳税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服务流程繁琐,导致纳税人办税不 便。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 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 进税率,税率为3%到45%。
财产租赁所得
01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 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 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02
财产租赁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 率,税率为20%。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宣讲课件
目录
•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 •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抵免 •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01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个人所得税法的定义
01
02
03
定义
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税收 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主要对个人所得额征 收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 例税率,税率为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6-5 9:48:00 文章来源:财会信报字体:【大中小】【打印】2008年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与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以下简称“原实施条例”)相比较,新实施条例主要变化如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新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
所以新实施条例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而且,为保持在实施时间上一致性,新标准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强调,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递延纳税政策解读您需要了解的内容
个税递延纳税政策解读您需要了解的内容个税递延纳税政策是指一项税收政策,旨在鼓励个人长期储蓄和投资,降低由个人年收入增加所导致的税负压力。
该政策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将一部分收入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在缴税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本文将围绕个税递延纳税政策展开详细解读,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具体操作步骤以及优势和风险等方面。
一、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个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纳税人。
一般而言,适用对象包括工薪阶层、自雇人士、个体工商户等。
具体适用条件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需要纳税人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享受个税递延纳税政策:1. 个人年收入达到一定额度:通常个税递延纳税政策只适用于年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以保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个人投资储蓄计划:个人需要选择一项合规的投资储蓄计划,将一部分收入用于该计划的投资,并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3. 达到个税递延纳税政策要求的投资期限:个人需要将投资储蓄计划中的资金锁定一定的时间,通常为数年,以满足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要求。
二、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申请条件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申请条件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差异,但一般而言,申请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规投资储蓄计划:申请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个人需要选择一个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资储蓄计划,并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纳税证明、投资储蓄计划相关文件等材料,以证明自己符合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条件。
3. 缴税能力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缴税能力证明,证明自己在递延纳税期限内有足够的能力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具体操作步骤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具体操作步骤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环节:1. 选择投资储蓄计划:根据个人的风险偏好和资金实际情况,选择一个合适的投资储蓄计划。
2. 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计划要求,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保留好相关的缴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税率分档解读
个人所得税税率分档解读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各项收入,根据不同的收入额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收。
为了合理地分摊纳税负担,我国设立了个人所得税税率分档制度。
本文将围绕个人所得税税率分档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分档的概念和原则个人所得税税率分档即将个人的收入按照不同的层次划分为若干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不同的税率。
通过分档设置税率,可以实现按照收入多寡逐级加大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税率分档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级差增加原则:税率逐级递增,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负,低收入者负担相对较轻。
2. 比例适宜原则:税率设置要考虑收入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平等因素。
3. 稳定原则:税率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不随时变动,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税收可预期性。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分档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分档根据收入额分为七个不同的档次,具体如下: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10%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20%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25%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0%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5%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45%每个档次对应的税率逐级递增,收入越高的个人承担的税负越重。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分档的优势个人所得税税率分档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 促进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率分档可以让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负,形成合理的财富分配机制,促进税收公平。
2. 激励个人努力:逐级递增的税率可以激励个人积极工作和努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动力。
3. 增加财政收入:逐级递增的税率可以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为国家财政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税收政策解读
税收政策解读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节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税收政策的变化,本文将对当前的税收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根据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与个人劳动、个人所得或者个人财产权益有关的所得,按规定确定应缴纳的税款。
根据税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有所调整,从过去的3000元提高到5000元。
这意味着工薪阶层的税负有所减轻,将有更多的收入用于个人消费和储蓄。
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提高了超高收入群体的税负,以实现更加公平的税制。
最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也更加便捷,实行了预扣预缴制度,避免了年终补缴的情况。
这些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对个人和家庭生活具有积极的影响。
工薪阶层的减税措施将提高他们的可支配收入,增加他们的消费能力。
同时,超高收入者的加税将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推动社会的公平发展。
二、增值税政策解读增值税是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的增值额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根据最新的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的税率有所下调,使企业在购买原材料、设备等方面的成本有所降低。
此外,增值税税率差异化政策也得到调整,对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差异化设置,降低了一些行业的税负,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十分明显。
首先,降低的税率使得企业在涉及增值税的经营活动中,税负减轻,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其次,差异化税率为不同行业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取得的各种收入而应缴纳的税款。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所得税政策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首先,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有所下调,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并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其次,针对小微企业,实行了减免税政策,支持和鼓励其发展。
2015年个人所得税新政
2015年个人所得税新政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二、主要内容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还明确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二、主要内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所得税收征收的税种,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所得者来说也是一项重要的财务负担。
为了鼓励个人积极参与经济活动并增加消费,我国实施了不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解读。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优惠政策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一次性发放给个人的奖金收入。
根据个税法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可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进行计税。
然而,在该优惠政策下,全年一次性奖金能够按照分割计算的方法,将其分散到12个月进行计税,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二、教育、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政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可以依法扣除合理的教育、医疗等专项费用。
以教育费用为例,凡是缴纳国内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都可以进行扣除。
此外,还有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费用都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扣除。
三、养老、健康、失业保险个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个人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这些保险费用的扣除可以减少个人纳税基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个人在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根据法律规定只需缴纳较低的个人所得税。
四、大病医疗费用个税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个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大病医疗费用。
具体来说,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可以将大病医疗费用列为扣除项目。
大病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等,凡是在医院给予治疗的相关费用都可以进行扣除。
五、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根据国家政策,个人的工资、薪金等所得如果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个人收入较低的市民可以减轻其纳税负担,提高其生活质量。
六、创业初期个税优惠政策为鼓励创业,我国实施了创业初期个税优惠政策。
个人在创业初期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减免。
减免的税额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可抵扣项目,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
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解读
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解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不断提高。
特别是近几年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增收,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同时,我们应该坚持抓好税法宣传,让纳税人能更全面的掌握税法知识。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言,首先要让纳税人了解哪些收入该缴税,哪些收入不该缴税。
本文结合税收政策和案例,重点介绍一下个人取得哪些收入不征税,希望能对个人在纳税时提供一定的帮助。
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例1:某体育运动员王二取得一项奥运会比赛冠军,地方政府为对其奖励,于2010年3月无偿赠送其商品房一套,该房购置成本为25万元,赠予合同约定该房金额为40万元,该合同价与当时市场价一致,在受赠过程中,王二共支付相关税费3.2万元。
王二受赠后于2010年5月将该房产无偿赠送给其姐姐王大,赠予合同约定该房金额为60万元,该合同价与当时市场价一致,王大在受赠过程中共支付税费4.8万元。
解析:王二在受赠该房产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2015年6月9日,为支持上市公司有序融资,稳定股价,减轻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以下简称发文),全面解决了目前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并提出了有关税政规定。
根据发文,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有关税政规定如下:一、股息收入(一)对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产生的股息收入,允许税收优惠政策。
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减除额为5000元,免征税额不得超过20000元。
(二)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产生的股息收入,允许使用全国统一实行的拆分支付机制,将转让收入中的股息收入拆分支付。
(三)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产生的股息收入,允许股权投资者延期支付纳税,延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股权转让收益(一)对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产生的股权转让收益,统一实行10%的税率,减免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二)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产生的股权转让收益,派发股权收益到账期内,纳税义务人可以将纳税义务延期至与下期实际缴纳所得税日期相同,但延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如何减税:如果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产生的股权转让收益,允许由企业为股权投资者减免所得税费用,减免金额不得超过印花税金额,纳税义务人可以与企业协商,将所得税费用减免至3000元以内。
三、期权转让收益(一)对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产生的期权转让收益,统一实行税率20%,减免额不得超过3000元。
(二)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产生的期权转让收益,自持有期权实施日起3年内未进行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当地税务机关指导的年度缴纳所得税年度。
四、重大事项变更(一)根据发文,个人受让人受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且满足发文规定,获得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因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而受到影响。
(二)重大事项变更指的是:公司股权结构变更,公司对外发行的股票类型发生变动,上市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显著变动,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向社会发展贡献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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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超全盘点】2015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2016-01-13 09:19 新政与解读中国税务报分享点击收藏摘要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政策,现结合学习体会解读如下:正文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政策,现结合学习体会解读如下:1、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主要内容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还明确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主要内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分期缴纳: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备案管理。
报告制度:该公告要求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主要内容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1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少补事宜的不便。
附件2主要在原申报表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填报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统一规范,使两者更加衔接。
附件3主要对填报的报表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附件4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免税的具体情况。
4、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
主要内容税前扣除: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同时还明确规定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在限额内予以扣除。
扣除限额: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该通知所说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人群: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保险产品:该通知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试点地区:通知明确拟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及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5、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主要内容纳税人:该公告明确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扣缴义务人:上述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纳税地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总、分企业还是劳务派遣公司代扣均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相互协作:该公告规定总、分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同时规定两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参照执行: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该公告执行。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6、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主要内容按持股期限划分征免:该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自2015年9月8日起也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执行,而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扣缴问题: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有关操作事项,仍按照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该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7、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期缴纳:该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备案管理: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该通知明确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这样,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缴税计划,且无须审批,只要报备即可。
现金优先缴税: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该通知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笔者理解,在现金缴纳尚未缴清税款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将欠缴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并报备。
不予追征特别规定:该通知明确对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界定:该通知明确通知“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其内涵十分清楚,便于实际执行中操作。
上市及挂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处理:该通知对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该通知定义的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高新技术企业:该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分期缴纳:对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自2016年1月1日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