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案例-因家被盗拒交物业费法院判定应缴费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1、物业收费纠纷解析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治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爱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连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缺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益,承担义务;不得以舍弃权益不履行义务。
物业收费纠纷中不得不注意的三个常识:常识一:物业治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就拒交物业治理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物业治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治理费包括专门多具体项目,如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化粪池清淘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治理不到位通常是指保洁、保安、绿化方面,如果这些方面确实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时,按照有关规定,业主能够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但不能拒交,因为物业治理企业客观上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常识二: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聘请物业治理企业,业主仍无权拒交物业治理费按照《物业治理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不管是物业治理委员会依旧业主委员会,均不得擅自选聘或解聘物业治理企业.但即使这种情形发生了,单个业主也不能以物业公司进入不合法为由,拒绝向给小区实际提供物业治理服务的物业治理企业交纳物业费。
业主不满服务拒交物业费被起诉案例
华成嘉园位于南昌市江大南路55号,由于对物业服务不满,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屡屡发生矛盾,并拒绝支付物业费。
面对拒绝交费的业主,先后有两家物业公司在物业委托合同期满前就单方面撤离小区。
与此对应的,是该小区屡被中断的物业服务窘境。
对此,律师认为业主委员会有权解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单方面撤离小区属违约行为。
为了追讨物业费,提前撤离的物业公司将3名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告上法庭。
记者了解到,目前此案已被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受理。
业主不满物业拒交物业费2009年9月,华成嘉园迎来了他的第一批业主,当时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是南昌市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对于华嘉物业的服务,我们很不满意。
”多名业主抱怨称,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问题。
以物业费为例,根据规定,一年内未入住的业主,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标准的50%交纳,但华嘉物业却要求全体业主支付全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多付了物业费。
但华嘉物业的服务态度差,小区内经常是杂草丛生、垃圾成堆,失窃案屡有发生。
”今年6月,业主裴女士家中被盗,万余元现金、4部手机等财物不翼而飞。
据悉,这是该小区多起失窃案中损失最为严重的一起。
为了表达对华嘉物业服务质量的不满,小区业主们拒交物业费,并于6月20日自发组织了业主大会。
经过商议,业主们决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选举了8名委员及6名楼栋长。
他们的目标是更换物业服务公司。
新世达物业“新瓶装旧酒”7月初,裴女士家中到访了一位特殊的客人。
此人自称是南昌新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清华,他询问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并表示华嘉物业已撤离,新世达物业接管华成嘉园物业服务。
听说换了新的物业公司,业主们很开心,但业主们很快发现,原先华嘉物业的保安、保洁、电工,甚至和业主发生口角的管理人员,仍在小区内出没,只是变成了新世达物业的工作人员。
“开发商的员工在小区内吵闹、随地小便,物业不管;有的业主与保安发生争执,还遭到殴打。
”据小区业主反映,新世达物业进驻后,之前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改善,物业服务水平仍然糟糕。
2024虹口区人民法院发物业纠纷诉源治理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案例1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缴物业费不能成立案情简介薛某系外地来沪商人,2006年购置了某小区房产,在其居住期间,即对小区的物业服务不满意,认为公共区域环境维护没有到位、常用设备没有更新、物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加上近几年生意亏损,其几年前已搬离上海。
同时,薛某因经济状况困难,其房产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其以未居住在房屋内为由,更认为不支付物业费具有合理理由,因此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拖欠了近三万元的物业费。
后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薛某支付物业费。
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底在凉城新村街道社区巡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与业主充分阐述了各自事由。
庭审中,法官向被告作了释明,针对物业服务不到位需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法院无法仅依据其单方陈述进行认定,且在房屋产权人未变更之前,业主作为产权人即使不实际居住在房屋内,因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业主房屋所在小区的整洁保洁、房屋公共部位日常维养等,故业主也要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另一方面,考虑到薛某实际情况,物业公司也不再主张滞纳金的诉求。
经过说法析理,薛某于庭审后当日即到物业公司支付了拖欠全部物业费,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当日亦有多名小区业主旁听案件审理,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虹口区人民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落实和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相关工作,构建由“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巡回审判庭”形成的“三所一庭”矛盾纠纷化解创新模式,选取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化解纠纷。
本案中,通过以案说法,明确仅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缴物业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也让居民在沉浸式旁听案件审理的同时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案例2上海某根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等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派街道参与诉前矛盾化解案情简介原告上海某根有限公司系虹口区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对象包括店铺和商品房,原告现针对小区内全部店铺的所有权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付长达六年之久的物业费及逾期利息,涉诉店铺近二十家。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了自己的房屋,同时也意味着需要缴纳物业费来支付小区的维护和管理费用。
然而,有一些业主对物业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产生了质疑,并拒绝交纳物业费。
在这样的背景下,涌现出一些由业主拒交物业费胜诉的案例。
下面我将为大家讲述一个实际的案例。
该案例发生在某城市的一家小区,小区的物业由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其中一位业主王先生在2018年起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
他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过高,且没有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因此他拒绝交纳物业费,并以此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王先生通过自己调查和比对,发现类似规模的小区物业费相对较低,而该小区物业费却高于其他小区。
他还收集到了一些其他业主的反馈意见,发现大部分业主对小区的管理和服务表示不满意。
基于这些发现,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法庭上,王先生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首先,他提供了其他小区物业费的数据,并与该小区的物业费进行了对比。
通过这些数据的比较,可以明显看出该小区物业费的高昂。
其次,他提供了其他业主对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的投诉信件以及社区论坛上的相关言论截图。
这些证据无疑证明了物业公司在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不足。
物业公司的辩护律师试图通过解释物业费的高额性和提供一些物业管理上的细节来为自己辩护,但是面对王先生提供的大量证据,后者的辩词显得苍白无力。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对物业公司进行了多次质询,并警告他们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质量。
最终,法院裁定支持王先生的主张,判决物业公司必须退还他拒交的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改善管理和提供更好的服务。
这个案例让人们看到了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力量。
通过法律途径,王先生成功地捍卫了自己的权益,并对不良物业管理行为提出了警示。
在此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物业公司的惩罚,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8种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8种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引言:物业费是指住宅小区或商业综合体中的业主按照共有部分的面积或比例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
然而,由于物业费的数额较高,一些业主不愿支付或拒绝支付物业费,导致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
今天我们将介绍8个拒交物业费成功胜诉的案例,以了解在此类纠纷中,业主赢得胜诉的原因。
案例一:A小区业主成功拒绝支付物业费背景:A小区由多栋住宅楼组成,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按照比例缴纳物业费,但A小区内部的服务并不到位,且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合理的费用明细。
诉讼过程:A小区的一位业主提出了起诉,认为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
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的费用明细,并认定物业公司在服务方面存在瑕疵。
最终,法院裁定业主可以暂停支付物业费直至物业公司提供合理的费用明细和改善服务。
案例二:B商业综合体业主降低物业费用背景:B商业综合体的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且物业费过高。
诉讼过程:B商业综合体的多位业主联合起诉物业公司,要求降低物业费用并改善服务质量。
法院调查发现物业公司确实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并认为物业费的数额过高。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降低物业费用并提升服务质量。
案例三:C小区成功终止与物业公司的合同背景:C小区的业主长期以来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质量持有异议,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未果。
诉讼过程:C小区的业主向法院申请解除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理由是物业公司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质量。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部分已支付的物业费用。
案例四:D住宅小区追回被多收物业费背景:D小区内的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多次重复收取物业费,并且收费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
诉讼过程:D小区的一位业主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多收的物业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收费方面存在失误,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多收的物业费用,并要求物业公司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案例五:E商业综合体业主成功要求退回物业费背景:E商业综合体的多位业主发现物业公司未能按时提供卫生保洁等服务,且服务质量明显下降。
业主拒交物业费胜诉的案例
业主拒交物业费胜诉的案例最近,一起备受关注的业主拒交物业费胜诉的案例在法院上演。
该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物业管理和业主权益的讨论。
据了解,该案的原告是一位业主,他拒绝交纳物业费并提起诉讼,理由是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服务,且收费不合理。
而被告则是物业管理公司,他们坚称已经提供了合理的服务,并且业主拒交物业费已经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营。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问题,包括未能及时维修公共设施、管理不善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等。
而被告则提供了相关的收费和服务记录作为辩护,试图证明他们的服务是合理的。
经过多次庭审和调解,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物业公司需对原告进行服务赔偿,并调整相关收费标准。
这一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对业主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这样的判决会对物业管理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仅是一场普通的民事纠纷,更是对物业管理行业的一次警示。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业主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也看到了物业公司在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上需要更加合理和透明。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首先,物业公司应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业主的居住环境和权益;其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该合理透明,不得随意涨价或者变相收费;最后,业主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总的来说,这起业主拒交物业费胜诉的案例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即物业管理和业主之间的关系需要更加平等和和谐,双方都应该尊重对方的权益,共同促进小区的良好发展。
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例,能够引起更多人对物业管理问题的关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书一证一表,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拖欠物业费的判决案例
三书一证一表,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拖欠物业费的判决
案例
业主因财物被盗拒缴物业费,法院是否支持?
案情:一位业主被偷了辆摩托车,次年起就拒缴物业费。
物业公司把这位业主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支付物业费3518元,并缴纳日千分之二滞纳金及1000元维权费用。
判决结果: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但无需交滞纳金和维权费。
法院认定: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被偷的损失,这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本案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的特殊抗辩不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所以法院认定业主仍需缴纳物业费。
摩托车被盗一事业主可另案起诉。
另外,虽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滞纳金及维权费用均做出了约定,但业主不交物业费,是因为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相关的纠纷没处理所致,所以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及维权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常见纠纷案例解析
物业常见纠纷案例解析常见纠纷案例因房屋空置拒交物业费某业主表示自己房屋长期空置,没享用物业服务,因此不缴物业费。
律师表述说道,物业服务具备公共性,它的价值是满足用户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至对整个定居环境品质的提高。
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即使业主没采用房屋,但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更多的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开发商遗留问题拒交物业费某业主因其房屋内部墙体存有裂缝,开发商预埋的管道存有漏水情况,房屋存有质量问题而罚以物业费。
律师解释说,房屋内部墙体裂缝、开发商预埋的管道渗水问题的主张,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只要房屋还在保修期内,就应由开发商负责修复。
房屋质量问题维修的主张与物业服务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该业主确有证据证明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
作为业主,不因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车在小区被盗,物业严格执法吗?“车在家门口被盗了,是不是该找物业赔?”律师表述说道,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只存有车位采用关系,并没看管义务,除非存有证据证明车辆的损毁或被盗就是小区物业管理的疏失或管理疏于导致的。
比如说小区推行24小时保安警卫值守制,盗贼入门后,业主已连续求助违宪;或者小区推行电子监控,录像带上存有盗贼的头像,而当值保安却没辨认出,或辨认出盗贼没及时阻止等,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首层住户必须分担电梯费和吗?“住在一楼,平常不用电梯,就不用交费了吧?”律师答疑说道,在高层住宅中,首层住户在没特定原订的前提下,必须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分担电梯运转维护费。
首先从财产权上和实际采用结果角度上谈,首层住户须要交费,其次电梯为一层用户也提供更多了服务,所以从电梯的服务角度,一层用户也须要提供更多费用。
物业纠纷五大案例
物业纠葛五大事例业主维权首选“不缴物业费”园区法院公布物业纠葛典型事例跟着住所商品化进度的不停加速,法院受理的各种物业纠葛也逐年增加。
昨天,园区法院对2009 年-2012 年间的物业纠葛进行梳理,经过商报向社会公布五大典型事例,供应给广大业主作为参照。
统计显示, 2009 年 -2012 年这四年里,园区法院受理的物业纠葛分别为142、135、 217、222件。
今年仅第一季度,法院就受理了 107 件。
大部分案件的被告都是业主,因由都是业主拒缴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且业主败诉的特别多。
究其原由,是物业服务行业缺少一致标准及严格看管、业主权益意识的不停增强所致。
大批物业纠葛的背后,折射出业主维权面对的困境——对单个业主来说,打官司存在着费时间、取证难、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
但问题是,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时,在诉讼以外又很难经过有效门路进行维权。
于是,业主只好经过拒交物业费这类既简单又经济的方式与物业公司抗衡,结果被告上法庭。
一. 房门被撬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有责任吗自家房门被撬财物被盗,小区物业要肩负责任吗?业主王先生就碰到这样一件气恼事。
2008 年 10 月 14 日,王先生回家时发现,自家及近邻家房门被撬、名贵物件被盗。
据王先生说,他家损失高达19 万元。
他向小区物业索要监控资料时才被见告,早在一个月前,小区监控设备因故障向来处于瘫痪状态。
后来,他花2000 元维修并改换被撬房门,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肩负一半的补偿责任。
法院以为,物业公司已知小区监控设施瘫痪,在未修复的状况下,既未主动采纳应急举措,增加暂时人员增强小区内巡逻及对进出人员登记管理,也未见告全体业主增强自我防备,所以对王先生家中失窃存在物业管理上大意( 过失 ) ,对付王先生损失肩负增补补偿责任( 王先生财富伤害补偿责任主要应由小偷肩负 ) 。
联合其过失状况,法院裁夺物业肩负就确立损失部分的20%增补补偿责任。
物业收费典型诉讼案例
物业收费典型诉讼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物业收费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热点,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物业收费诉讼案例。
某小区的业主李先生在购房时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每月物业费用为200元。
然而,不久后,物业公司却擅自将物业费用提高到300元,并以“涨价是为了提升服务质量”为由,强制要求业主缴纳。
李先生对此感到不满,认为物业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便决定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李先生提供了购房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作为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则辩称,由于小区设施的改善和服务的提升,物业费用的调整是合理的,并且已经得到了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李先生多收取的费用,并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来的物业费用标准。
这个案例反映了物业收费问题中的一些典型情况。
首先,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
物业费用的调整应该是经过合法程序,并得到业主的同意。
其次,物业公司应该提供相应的服务,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性。
如果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有权要求降低物业费用或者解除合同。
最后,业主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法院作为公正的第三方,能够对物业收费问题进行公正的判决,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类似的物业收费纠纷,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
其次,物业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收费制度,明确物业费用的标准和调整程序,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同时,物业公司应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性。
最后,业主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总之,物业收费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社会问题。
通过典型的诉讼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业主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and物业费拒交胜诉案例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and物业费拒交胜诉案例业主拒交物业费,什么情况下,会判业主胜诉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
法院会予以支持,法院还会予以支持的包括以下两点:(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如下: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案例名称: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案例摘要:小明是某小区的一位业主,他在小区居住多年,一直为小区的维修和管理工作付费,但由于最近小区出现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他开始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产生了怀疑,因此决定暂停缴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以合同约定为依据,起诉小明拒交物业费的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判决支持小明拒交物业费的诉求。
案例详情:小明所居住的小区本来是一个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的高档小区,一直以来物业管理较为规范,居住环境得到了业主的普遍认可。
然而,在最近几年,小区开始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大门无人管理,进出小区无人登记,小区绿化带草皮长荒草等。
物业公司收费逐年增加,但是并未改善对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小明作为小区的一位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服务产生了不满和怀疑。
小明通过与其他业主的交流得知,类似的问题也存在于小区的其他住户中,于是他决定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
小明找到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反映,并要求对小区的管理和维护进行改进。
然而,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对小明的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威胁小明如果不继续缴纳物业费,就将采取法律措施。
小明对物业公司的态度感到无奈,决定暂停缴纳物业费,希望能够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并改善管理状况。
不久后,小明收到了一份法院的传票,物业公司以小明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为由,将小明诉至法院。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小明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小区的管理问题以及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法院认真审查了小明提供的证据,并对物业合同进行了查阅。
法院在最终判决中认为,物业公司在服务和管理工作方面存在违约行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工作,故判决支持小明的拒交物业费的诉求。
此案例的判决结果对于物业管理行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它不仅强调了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更突出了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
物业公司应该以居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秩序,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拒交物业费案例及误区分析
8、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可拒缴物业费?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 征得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所以说,如果物 业公司确实占用了公用区域或设备,但收益是拿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了,业主一样不能 拒交物业费。
欠债还钱 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 可有些人就是会找各种理由拖欠 到时候欠着欠着成了老赖
• 所以无论是收房后未装修、还是收房装修后未入住,都要交物业费。以开发商发给业主 的“收房通知书”上标明的交房时间的次月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
2、未签物业合同可拒缴物业费?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 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谢谢观看
• 尽管法院工作人员主动找上门,但有些 业主就是拒不履行,对此,法官将一名 业主拘传回了法院,对于一些不在家的 业主,法院在他们家门口贴上传票,要 求限期到法院缴纳相关费用,看到法院 动了真格,也有一些业主主动到法院还 款。在当天的执行行动中,南宁兴宁法 院共执结13起案件,腾空房屋2处,拘传 1人。
拒交物业费案 例及误区分析
目录
案例分析 拒缴物业费的八大误区
案例分析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来到南宁市邕武路一小区,对20名拒绝缴纳物业费等 费用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
• 2017年,因为多名业主拒绝缴纳相应的 物业费,南宁某小区的物业公司把20名 业主告上了法庭,小区业主说,拒缴是 有原因的:“物业不作为我们就不交费, 物业管理不到位,电动车不懂被偷了多 少辆,家里也被小偷撬门进来过”。
5、房屋质量存遗留问题,不解决可拒缴物业费?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展开全文A楼房有电梯却不开小区业主起诉物业陈某买下吴江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子。
该房产所在楼配有电梯,但从陈某搬入居住后电梯一直不能使用,处于关闭状态,为此,陈某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认为开通电梯属于正常要求,但是由于业主签字没有达到三分之一,电梯的维修费用和运行费用分摊处理得不到解决,因而不能开通。
于是,陈某告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小区内电梯的管理、维护,确保业主正常使用是物业服务内容之一。
因此,法院对于陈某要求物业公司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B“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2007年,某物业公司与蒋某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蒋某在交纳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后,未按约定交纳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共计2487.24元,物业公司多次向蒋某催交物业费无果,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蒋某交纳物业费。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维权之路物业费作为小区内业主每年必须缴纳的费用,在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业主们对物业管理的费用往往心存质疑,这就导致了一些拒交物业费的案例的发生。
下面将讲述一个拒交物业费胜诉的案例,以探讨维权的可行性和重要性。
某小区业主王先生多年来坚定地拒绝交纳物业费,他认为小区物业管理不尽如人意,存在多项不满意的问题,因此拒绝缴纳费用作为一种抗议的方式。
年复一年,该小区物业的服务水平似乎并没有得到提升,而王先生的拒交行为也在小区内逐渐引起了其他业主们的关注。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内业主们纷纷对物业管理质量提出了自己的疑虑和不满。
一些业主们意识到,集体维权可能是改善小区管理的唯一出路。
于是,在业主们的共同努力下,一项集体诉讼的维权行动开始展开。
业主们首先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的照片、投诉记录、不受理维修申请的证明等,以证明物业管理公司的不良表现。
他们还请来了一位律师代表他们进行法律支持,并向法院提起了一系列的诉讼。
这一举动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使得该案件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业主们详细介绍了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质量上的不足,并提出了合理的维权要求。
他们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改善,提升服务水平,并明确收费用途和使用范围,并向所有业主公开相关财务信息。
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为了自证清白,派遣了自家律师为自己辩护,并提出物业服务过程中有业主的利益也需要综合考虑的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业主们的主张,裁定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提供透明明细的物业费用支出情况和相关财务数据,并在合理范围内改善小区公共设施的服务质量。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也被要求为相关问题的解决制定具体的时间表和计划,并配合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
这起胜诉案例极大地鼓舞了业主们的士气,同时也对全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很多类似的小区维权行动在此之后接踵而至。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拒交物业费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种现象,很多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高,不愿意交纳物业费。
但是,物业费是业主必须交纳的费用,如果拒交,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
下面列举一些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1. 案例一:某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业主必须交纳物业费,并且要支付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2. 案例二:某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业主必须交纳物业费,并且要支付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业主不服,上诉到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3. 案例三:某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业主必须交纳物业费,并且要支付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业主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案例四:某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业主必须交纳物业费,并且要支付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业主不服,提出申诉,最终申诉被驳回,判决生效。
5. 案例五:某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业主必须交纳物业费,并且要支付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业主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被驳回,判决生效。
6. 案例六:某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业主必须交纳物业费,并且要支付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业主不服,提出再审,再审被驳回,判决生效。
7. 案例七:某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业主必须交纳物业费,并且要支付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业主不服,提出抗诉,抗诉被驳回,判决生效。
8. 案例八:某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业主必须交纳物业费,并且要支付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业主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被驳回,判决生效。
9. 案例九:某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业主必须交纳物业费,并且要支付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业主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被驳回,判决生效。
10. 案例十:某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物业费纠纷案例
物业费纠纷案例案例10 屋侧设垃圾站拒交物管费败诉因物业公司在自家门口设立了垃圾站,柳女士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
今年8月14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柳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934.63元的判决,对物业公司要求柳女士支付滞纳金的诉请未予支持。
柳女士入住小区后,发现物业公司将自己房屋北侧即小区次门处改作垃圾站使用,故一直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但均未果。
为此,柳女士自2006年7月起停止支付物业管理费,至今年5月共拖欠物业管理费计934.63元。
为此,物业诉至法院,要求柳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支付滞纳金504.93元。
法院认为,柳女士抗辩称物业公司将小区次门改作垃圾站使用,影响其生活,故才拒付物业管理费,对此,柳女士应该认识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了小区的公共设备维修、保洁、保安等多项服务,故柳女士因此而拒付物业费用显属不当。
案例11 窗外乱搭建拒交物管费败诉家住浦东新区耀华路的业主陈先生和刘女士认为小区物业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自家窗外乱搭违章建筑,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于是从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拒交物管费人民币4661.40元,物业公司则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物业按约定是在履行小区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而小区的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理应及时、足额地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04年8月至2007年3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922.62元,以及2006年7月起至2007年5月,按欠费额每日3‰的标准计算的滞纳金人民币542.50元。
案例12 家中失窃少交物管费胜诉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尽职尽责处理小区事务,单元内缺少无障碍通道、物业监管不到位造成家中失窃等,东方城市花园业主两年前便中止缴纳物业费,物业催讨不成直接将拖欠物业费业主告上法庭。
业主谢先生表示,2004年9月入住后,发现单元内缺少无障碍通道。
谢先生随后多次就此问题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但“从来没有任何回音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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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因家被盗拒交物业费法院判定应缴费
物管案例:因家被盗拒交物业费法院判定应缴费
业主家中两次被盗,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拒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被物业公司告到法院。
日前,法院调解审结了此案,认为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业主应承担缴费义务。
因某小区只在小区内的主要路口安装了摄像头,业主银平(化名)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其家中两次失窃的主要原因,因此拒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但物业公司却认为已为小区提供了合理的物业服务,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与业主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业主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摄像头”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其安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与物业公司无直接关系。
物业公司每天安排秩序维护员对小区进行看守和巡逻,可视为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且物业公司也按照约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人作为小区的业主,已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所带来的便利,理应承担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
最终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平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
“合理范围内的安防义务”该如何理解,本案的办案法官介绍说,物业公司的安全义务,是指物业公司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应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
但因物业公司职责所限,不可能防止一切损害的发生,当遇到违法犯罪的行为时,物业公司是难以控制这种情形发生的。
因此,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物业公司就可以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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