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版】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
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评标评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发放或在线支付。
第五条本标准所规定的酬劳标准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其酬劳按不低于本标准统一给付。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
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1.评标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2.评标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4.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第八条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误工补助。
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应急补助。
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
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对《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三章专家档案保管及使用第四章监管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对已通过审核的入库专家,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部门负责专家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对专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专家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专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和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相对固定。
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六条专家档案纸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含专家从入库到退库全过程,以及专家使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专家入库材料:专家个人提交的《专家个人入库申请表》原件,职称证、资格证、学历学位证、身份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二)专家个人信息变更材料:专家变更个人学历、职称、资格、工作单位、回避单位、评审专业等信息时提交的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专家变更个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意愿评标区域等可直接网上操作且不需提供变更申请的部分不纳入专家纸质档案。
(三)专家诚信记录材料: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给予的通报批评、解聘、永久性除名等处分决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产生的专家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专家履职情况记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1号)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7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税前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应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
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1.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2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粤建管字[2001]39号)第一条为建立高素质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提高评标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工程评标业务的专业人才.第三条省、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工程交易中心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二)负责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三)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组织专家培训、交流;(六)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七)每半年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不得少于一次,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四条省、市、县的专家库原则上由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建设工程类专业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选聘。
专家由各单位推荐,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受聘专家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聘任期为一年。
在聘任期内能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实绩突出者,聘期满后可续聘。
不称职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前解聘.专家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到期满的,可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辞聘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五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在5 年以上;(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的在职或离退休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三)熟悉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能胜任评标工作;(四)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不谋私利、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六)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第六条专家的权利;(一)参加开标会议;(二)参加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并按分工履行职责;(三)阅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了解掌握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内容;(四)以评标办法为依据,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标意见;(五)对评标过程的各种不公正行为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举报;(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粤府办[2016]12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宝提示】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1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的专业人员组成,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评标评审专家。
各单位或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之外的活动,也可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纳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管理的交易项目,通过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对省专家库及其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省专家库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和制度;(二)组织审定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入库;(三)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四)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省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商讨。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和考核评价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主体】省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入库管理第四条【入选条件】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8岁;(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接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专家初审】专家申请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需登录“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注册,填写并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员可就近就便选择一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评标专家初审单位,向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出示相关原件。
鼓励中央驻粤及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集中申报,由集中申报单位核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原件。
初审单位和集中申报单位将初审通过的专家材料及时提交省发展改革部门。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广东省东合东东东家东管理东法•第一东健全东东东家东管理制度~东范东东行东~保东东东活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东人条民共和招东投东法》、原家东委东布的《东东东家和东东东家东管理东行东法》和《东省东施〈中东国国广人民共和招东投东法〉东法》~制定本东法。
国第二东东东东东东家东源共享~消除地、行东局限~根据家有东东定~东合我省东东~建立条区国全省东一的跨部东跨地的东合性东东东家东。
区第三东省东合东东东家东;以下东省东家东,由东易、工东、东林、交通、建筑、水利、条广称能源、东保、东道、民航、科技、信息、育文化、东生东、法律等相东行东符合本东法东定教医条件的东东人东东成。
每行东人不得少于数50人。
省东家东根据使用功能~按行东;东东,和地方;域,分东东置子东。
东全省的工程建东、服东区和东物采东等招东活东提供相东东东东家东相东的东东活东东施管理。
并第四省东家东由省东展和改革委东同省相东行政东督部东共同东建和管理。
条会会省东家东管理机的主要东东是,构;一,东一东东东入东东家东行招东投东法律、法东知东及东东道德的培东~;二,东理东东东家的入东登东手东~;三,东东东东家东东东东定期东东和考核~;四,东东东东和东东东督~机抽取和东定东东东家~包括二次抽取或东充抽取~随;五,东东东督由招东人按东定直接东东的东东东家~;六,建立东东东家案~整理、东、保管有东文件东料。
档档根据授东~省东家东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省招东投东行东自律东东东东。
第五入东省东家东的东东东家~必东具东如下基本件,条条;一,能东东、公正、东东、廉东地履行东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东和东东道德~自东东东家利真国益和招投东方事人的合法东益~双当;二,熟悉家有东招投东的法律、法东、东章和政策~具有招投东东东相东的东东东~国并与践;三,事相东东东技东工作东从8年具有高东东东技东东或者具有同等东东水平~并称;四,身健康~能东任东东工作~按东按东完成分的任东。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部门负责专家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对专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专家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专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和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相对固定。
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六条专家档案纸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含专家从入库到退库全过程,以及专家使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专家入库材料:专家个人提交的《专家个人入库申请表》原件,职称证、资格证、学历学位证、身份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二)专家个人信息变更材料:专家变更个人学历、职称、资格、工作单位、回避单位、评审专业等信息时提交的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专家变更个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意愿评标区域等可直接网上操作且不需提供变更申请的部分不纳入专家纸质档案。
(三)专家诚信记录材料: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给予的通报批评、解聘、永久性除名等处分决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产生的专家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专家履职情况记录。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一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章1章总则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部门负责专家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对专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专家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专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和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相对固定。
—0 —第六条章2章专家档案归档专家档案纸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含专家从入库到退库全过程,以及专家使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专家入库材料:专家个人提交的《专家个人入库申请表》原件,职称证、资格证、学历学位证、身份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二)专家个人信息变更材料:专家变更个人学历、职称、资格、工作单位、回避单位、评审专业等信息时提交的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专家变更个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意愿评标区域等可直接网上操作且不需提供变更申请的部分不纳入专家纸质档案。
(三)专家诚信记录材料: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给予的通报批评、解聘、永久性除名等处分决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产生的专家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专家履职情况记录。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常见问题解答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常见问题解答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常见问题解答1、专家入库及个人资料变更1.问:专家入库需在专家桌面系统申报,如专家桌面系统按键点击无效果,或者上传附件后提交保存不成功怎么办?答:更新浏览器。
按照专家桌面系统浏览器要求为Internet Explorer11及以上,或者搜狗浏览器;且建议显示器分辨率1280X768或以上登录。
2.问:专家桌面系统登录时显示身份证已被使用,但是忘记是否注册过专家库,或者忘记登录账号与登录密码怎么办?答:点击绿色登录按键,弹出黑色登录窗口,点击右下角“找回密码”,根据提示要求填写身份证与手机号码信息,同时获取手机短信验证码与登录账号(例:【政务短信平台】您于2018/01/01 01:01:01对账号12345678 进行找回密码操作找回密码,验证码为:123456 )根据提示完成密码重置。
3.问:专家资料如何修改?需不需要提交审核?答:(1)修改非关键信息。
在专家桌面系统点击“个人资料”按键,可以进行修改保存的信息可以自由修改不需要再进行审核;(2)修改“工作单位”及“专业”等关键信息。
点击右上角“关键信息变更”弹出页面为关键信息,对其进行修改变更的信息,为修改关键信息。
修改关键信息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其中:变更单位需要提交单位盖章的变更证明;变更评标专业需要有该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或其他业绩证明材料。
纸质材料提交至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专家培训考试1.问:何时进行培训考试?答:专家终审通过,收到培训考试的短信通知后,专家自行登录专家桌面系统进行培训考试。
2.如何进行培训考试?答:专家需登录桌面系统,在【专家培训】栏目内点击“教育培训”,页面会自动跳转到“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培训系统”。
专家需点击“我的课程”,可以看到学习的课程列表中有“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培训《必修》”课程,点击【查看】即可进入课程详细列表,点击课件名称即可进入学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7•【字号】粤府办[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1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贸易、工业、农林、交通、建筑、水利、能源、环保、铁道、民航、科技、信息、教育文化、卫生医药、法律等相关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
每行业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省专家库根据使用功能,按行业(专业)和地方(区域)分类设置子库。
为全省的工程建设、服务和货物采购等招标活动提供相关评标专家并对相关的评标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专家库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组建和管理。
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三)对评标专家资质组织定期复审和考核;(四)组织协调和审查监督,随机抽取和选定评标专家,包括二次抽取或补充抽取;(五)审查监督由招标人按规定直接选择的评标专家;(六)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和考核评价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主体】省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入库管理第四条【入选条件】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8岁;(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接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专家初审】专家申请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需登录“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http://zjk。
gdzbtb。
/)进行注册,填写并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员可就近就便选择一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评标专家初审单位,向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出示相关原件.鼓励中央驻粤及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集中申报,由集中申报单位核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原件.初审单位和集中申报单位将初审通过的专家材料及时提交省发展改革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域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是国家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于2015年底组建完成,省专家库建成后,我省印发了《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省专家库管理的综合性、基础性政策文件。
《暂行办法》实施3年来,对推动我省评标评审工作规范化、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暂行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要求,需要修改完善。
通过对省专家库的发展现状、运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我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四)《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三、修订内容《管理办法》共8章42条,与《暂行办法》相比,增加了2章14条。
增加和修订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暂行办法》实施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针对专家申报流程复杂、申报要求不清的问题,完善入库制度,简化入库流程。
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从申请到聘用的全流程操作细则,作出了较为清晰的申报指引;申请流程从原来的6个环节缩减到4个环节,精简了2个环节。
(二)针对专家入库门槛偏高、条件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调整优化专家入库条件。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同等专业水平”进行细化分类,明确已经取得国家相关不定级别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受取得资格年限条件限制。
(三)针对行政监管分工不明确、不细致的问题,压实行政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
《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各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责任主体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细化规定每种违规情形的处理部门,形成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运作机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的通知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已经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1月24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评标评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发放或在线支付。
第五条本标准所规定的酬劳标准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其酬劳按不低于本标准统一给付。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
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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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专家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专家考评
第七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依据专家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共享的专家履职信息,及时提交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有关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以下情形属于专家履职负面行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存在履职负面行为的专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解聘、永久性除名和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措施:(一)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通报批评:
1.迟到、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工作整体进展;
2.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评审意见偏离评标评审原则;
3.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专家抽取申请人。
(二)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予以解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1.考核评价、继续教育不合格;
2.个人评标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
3.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
4.依法应当提出否决意见但未提出;
5.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向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等提出无理要求,或拒不接受合理的解释和提醒;
6.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7.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暂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
8.被通报批评累计2次以上。
(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永久性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2.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
3.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4.被处以解聘后重新入库,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5.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
6.其他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在下一年度的前90天内完成专家年度考评,并依据专家年度考评结果及时提出相关建议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年度考评由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组织填报《专家年度考评表》,并上报有关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考评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评标评审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
(二)评标评审时的履职情况;
(三)评标评审资格复查;
(四)服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六)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年度考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相关考评结果同步录入专家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反馈至专家本人及其任职单位。
专家对年度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不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或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考核不通过的;
(二)资格复查不通过的;
(三)其他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对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对年度考核合格的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向专家发出提醒通知:
(一)有负面信息记录,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尚未作出处理的;
(二)被通报批评1次的。
第十四条年度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专家,或被发出提醒通知
的专家,其考评情况在省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专家每届聘任期为三年,专家聘任期满,聘任期内年度考评合格且没有提醒记录的,可直接予以续聘。
聘任期内有提醒记录的,须进行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专家考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专家对相关异议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投诉,省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及时把相关情况信息报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向专家本人反馈,或不按规定处理专家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其他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专家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评标评审时间:评标评审地点:
注:1.填报“详细情况描述”栏时应要素齐全,必要时可附相关证明材料。
2.不存在负面行为的无须填报。
注:评细情况及处理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具体事项,处理文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