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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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价服〔2011〕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号)、《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5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机动车服务经营资格;(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机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5.住宅小区停车场。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4〕11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财政、地税、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湘潭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湘潭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湘潭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潭价服〔2006〕4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为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我局制定出《湘潭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物价局2006年6月28日湘潭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施“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定《湘潭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具体审批中央省在潭和市属在潭单位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审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二〉贯彻政府交通管理政策,促进交通排堵保畅;〈三〉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四〉收费标准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五〉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道路停车场三类。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潭政通[2012]1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0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潭政通〔2012〕1号)
为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依法规范交通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含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六大交通违法行为
1.机动车乱停乱靠行为。

2.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规定、越线停车、逆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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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1. 收费标准:停车场可以自行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在依法履行申报、公示等程序后执行。

2. 收费项目:停车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停车费用的分类收费。

常见的收费项目包括按小时收费、按天收费、按月收费等。

3. 收费方式:停车场可以选择现金支付或电子支付(如手机支付、刷卡等)的方式收费。

4. 收费时间:停车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停车收费的时间段,如白天全天收费、夜间免费或减免费用等。

5. 公示:停车场在实施新的收费标准或变更收费项目前,应当提前公示一定期限。

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时间、支付方式和停车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6. 收费管理:停车场应当配备停车收费管理人员,并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和规范。

7. 执法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 违规处罚:停车场应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罚制度,并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超时停车、非法占用停车位等。

9. 收费发票:停车场应提供停车收费发票,确保用户的交费记录真实可信。

以上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可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

请根据具体情况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以获取最新的相关信息。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价服〔2011〕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5•【字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的有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授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管价权限,便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我委对《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25日附件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号)、《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54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____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____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如下:
1. 收费标准:停放区域的收费标准由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应当公示并严格执行。

2. 收费时间:机动车停放的收费时间应当明确规定,包括白天和夜间的收费时段。

3. 停车费用缴纳方式:停车费用可以使用现金、电子支付或其他指定支付方式进行缴纳。

4. 收费地点:收费站点应当设置在机动车停放区域的入口或出口,方便收费人员进行收费管理。

5. 收费管理人员:相关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收费人员,负责收取停车费用,并确保收费过程的公平、公正。

6. 收费设备和系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应当配备必要的收费设备和系统,如收费亭、收费柱、道闸等。

7. 收费时间限制:对于长时间停放的机动车,管理机构可以设定停车时间限制,并对超过限定时间的车辆收取额外费用。

8. 违规停放处罚:对于违反停车规定、未缴纳停车费用或擅自停放的机动车,相关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并可能对其进行罚款或车辆拖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以上为一般规定,具体的规定请参考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相关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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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潭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9日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与道路通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用于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城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包括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除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外,专门为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和私人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人行道上和广场、公共区域依法设置的供公众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同步推进路网建设与停车场布局,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

湘潭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若干规定

湘潭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若干规定

湘潭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湘潭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5月21日经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30日湘潭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21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辖区机动车停车管理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人行道、城市广场等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及停车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建立智慧停车管理信息平台,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不含人行道、城市广场)停车交通安全管理及停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包括停车场、停车库、路边停车位等。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收支平衡、事前征收、合理使用”的原则,确保收费资金合理运用并用于停车设施维护、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相关收费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的位置、规模、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确定。

第九条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时计费,单价由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

第十条停车库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时或者日计费,单价由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时长确定,单价由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成本变化合理进行调整,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停车服务质量和监督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合理划分泊位,确保停车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停车设施,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公众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以及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有权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回复。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标准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标准

.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作者:-----------------------日期: .专业. .专注.关于批转《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制定的《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停车场服务行业收费行为,保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关于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则第六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部门,负责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场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维护场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及消全等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停车场所、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

第六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保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湘潭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和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停车场的利用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交通的顺畅发展,制定了以下的管理暂行办法:一、停车场的设置和规划1. 停车场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采取合理的布局和设计,确保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合理。

2. 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包括停车场名称、车位号码和相关指示标志,方便车辆驶入和驶出。

二、停车费收费标准1.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公示,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和停车时间采取差别化的收费。

2. 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的收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移动支付等,方便车主缴纳停车费。

三、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1. 停车场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2.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清洁,保持停车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 停车场应设置安全设施,包括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等,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4. 停车场应提供便利的服务设施,包括洗车、维修、充电等,满足车主的需求。

四、停车场的管理责任1. 停车场经营者应承担对停车场的管理责任,包括停车场的日常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

2. 停车场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和执法检查。

3. 停车场经营者应对停车场的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包括停车场的收入、车流量等统计数据。

五、违规停车处理1. 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劝离或罚款处理。

2. 对于严重违规停车行为,停车场管理人员可以采取暂扣车辆、交警处理等措施。

六、奖励措施为了推动停车场管理的改善,提高停车场的服务质量,湘潭市将对符合条件的停车场进行奖励措施,包括减免停车场租金、表彰先进单位等。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1. 车主和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对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

2. 停车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和处理车主和市民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关于召开湘潭市城区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收费听证会的公告

关于召开湘潭市城区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收费听证会的公告

关于召开湘潭市城区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收费听证会的公

根据湘潭市交通运输局的要求,将于近日召开一场关于城区道路临时
泊位停车收费的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将就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地点设置
等问题进行讨论。

为了确保听证会顺利开展,特发布以下公告:时间安排:听证会定于近日召开,具体时间将在后续通知中公布。

参加对象:听证会邀请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停车管理部门、商家代表、车主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

地点:具体地点待确认。

申请参会:有意参加听证会者,请于本公告发布后的7日内,联系市
交通运输局报名参加。

注意事项:
1.听证会的参与人员需遵守会场纪律,保持秩序。

2.听证会期间,各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发扬民主,讲道理,围绕问题
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3.请参加听证会人员提前了解有关条例和规定,以便进行相关讨论和
提问。

特此公告!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附: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区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建设(规划、城管、市政)、交通、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警部门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统一规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包括机动车道停车泊位、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管理。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停车服务成本和道路占用费构成。

具体地段的收费标准,通过物价部门成本审核后核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住宅小区、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见附表二、附表三):1、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配套停车场。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湘财非税[2013]1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湘财非税[2013]1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湘财非税〔2013〕11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源所有者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系国有资源,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具体范围包括:(一)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入,指经合法程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停车场经营权所取得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收费,指政府对未经出让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的停车人直接实施收费所取得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

三、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按以下两种方式缴纳:(一)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入,由依法负责组织出让的主管部门向受让人收取,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出让后的公共停车场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向停车人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税务发票。

(二)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收费,由负责具体执收的主管部门向停车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停车专用》,并按收入项目(项目名称: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编码:07990101)汇总填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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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区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建设(规划、城管、市政)、交通、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警部门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统一规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包括机动车道停车泊位、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管理。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停车服务成本和道路占用费构成。

具体地段的收费标准,通过物价部门成本审核后核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住宅小区、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见附表二、附表三):1、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配套停车场。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等公共露天停车场。

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含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院、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及新闻单位等场所)的内设停车场。

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5、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价格: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酒店、餐饮饭店、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第七条所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应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

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停放时间连续计算,超出整数时间15分钟的,按整数计(不足15分钟的,不予计算)。

同一车辆在规定的计费单位内多次在同一停车场停放的,停车场不得重复收费,但是车辆停放者应当主动出示已交费凭证。

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应设置次和月两种计费单位供车辆停放者自愿选择。

第八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三)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四)进入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一小时的车辆;(五)即停即走(以15分钟为限)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通讯、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及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车、殡葬车;(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停车场除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第十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机关事业单位、公用事业机构、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十一条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应尽可能将停车服务成本纳入景点经营成本,逐步推行收取门票之后不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二条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成本和法定税费构成。

物业服务企业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场地占用费根据归属情况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执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场地占用费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收益由全体业主享有。

对已购买或租赁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不得收取场地占用费。

第十三条机场、车站,码头、高架桥下、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等公共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道路停车泊位的标准。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均不得高于同地段住宅小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车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及填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及公安交警、市政管理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六)停车场管理制度;(七)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收费核准机关、监督机关及价格投诉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牌或卡交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不含无人值守道路停车自动计费设施)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

因机动车停车场责任造成停放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第二十条对机动车停车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附件中的收费标准自2012年2月1日起,在湘潭市城区内执行,试行期一年。

城区内原已审批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报市物价局重新审批。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也可按照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出当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标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湘潭市道路停车位收费标准1、道路自动收费停车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间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每车位按每15分钟计时收费,每15分钟1元,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价收费,24小时最高限价30元。

(15分钟内不收费)说明:大型车辆按占用两个停车位收费。

2、道路人工收费停车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间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每车位按小时计时收费,每小时4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价收费,24小时最高限价30元。

(15分钟内不收费)说明:大型车辆按占用两个停车位收费。

湘潭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采用计时收费的,停放时间连续计算,超出整数时间15分钟的,按整数计(不足15分钟的,不予计算)。

2、按次停放以12小时为一次计算,12小时内凭当日有效票据不另收费。

3、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机动车,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机动车。

4、凡进入停车场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小 车 大 车 超 大 型 车 摩托车 电动车 每 小 时 每 次 按时收费24小时限价 每 月 每 小 时 每 次 按时收费24小时限价 每 月 每 小 时 每 次 按时收费24小时限价每 月 每 次 每 月 2 5 15 150 3 10 20 260 4 12 30 350 1 40车型 标准附表三湘潭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单位:元/辆车型小车大车超大型车摩托车类型每次每月每次每月每次每月每次每月室内 5 300 10 500 15 700 2 60 露天 3 90 6 180 10 270 1 30说明:1、汽车、摩托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停留未超过1小时不得收费。

2、按次停放以12小时为一次计算,12小时内凭当日有效票据不另收费。

3、已购车库(位)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每月为30元/辆。

附表四: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最高收费标准单位:元/天·辆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10 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 20 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载客20座以上30 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40 说明:1.车辆停放不足12小时的减半收费。

2.交通事故、故障车辆停放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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