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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仅供初学者参考
我国的法律体系
1、根本法——《宪法》,制定、修改由2/3全国人大代表同意; 2、法律比如《物权法》,制定、修改由1/2全国人大代表同意; 3、行政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 4、地方法规如《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
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制定并修改,不得与最高法规相冲突。 5、部门规章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各部、委、 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 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是 平等的。 6、冲突解决。由于存在普遍性和局部性的问题,在法律的适用上, 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有冲突,虽然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的原则出发,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法规,但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提 请国务院裁定适用问题。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也需要国务院裁 定解决。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 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 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 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 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 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三人以上单数组 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管理规约内容: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 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 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 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 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与业主大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物业的定义: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 备、设施和场地 。
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 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业委会委员终止职权的的机构:业主大会,或 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
业委会委员终止职权的行为:(一)以书面方式 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 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 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 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 员的。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构成: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职责: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 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解析:业主大会维护的是全体业主的合同权 益,当个别业主的行为侵犯全体全体业主 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业主大会要代表全体 业主进行维权;物业管理活动以外的事宜 不是属于业主大会的职责范畴。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活动的政府管理机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业主的定义: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解析:通常我们所说的业主其实是物业的使用人,但在履行被选 举权时必须是符合此处规定的业主。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接受服务、监督物业企业履行合同, 缴纳服务费;提出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遵守规 约、规则;参加业主大会、选举监督业委会委员,遵守业主大会、业 委会的决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有监督和知情权,遵守 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的规章制度;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缴纳 专项维修资金。 解析: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业主不可以以放弃权力而不 履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收入来自业主的缴纳,物业企业要在 物业管理活动中摆正位置,接受业主监督,认真履行合同约定。
第二章业主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主大会
临时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 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 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 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的定义: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 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 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 序的活动。
解析:物业管理的选聘方为业主,不是业主大会;服务服务的 依据为《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该阶段属于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业委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接受居委会指导和监督,配合居委会做好 计生等方面工作。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及管理规约 制定单位:建设单位。
服务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 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 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关系:业委会是业主大会 的执行组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成员,但业 委会主任、副主任等由业委会选举产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 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 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 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山东省物业管 理条例》二十八条。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七人以上单数组 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 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 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 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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