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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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平顶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平顶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中心城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下同)内,为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费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中心城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程序将制订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将拟订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目的及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三)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八)补助、奖励标准;(九)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受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积极鼓励以协商方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协商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2011〕76号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4-30 16:10:10 【字体调整: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在市区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试行)。

第三条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条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当是符合本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每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项目,评估机构均应派出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驻项目现场开展工作,其他人员应当持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估价对象为被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第七条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征收房屋在估价时点所受抵押、租赁、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价值构成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提前搬迁奖励。

住宅和商业经营性房屋合法占用土地面积等于或小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价值已在房屋评估时体现,不再单独估价。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标准规范(正规稿)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标准规范(正规稿)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活动,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的公正、有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方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联合杭州市实质,拟订本评估规范。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子和用于产权调动房子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子近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以及对有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判定,合用本评估规范。

第三条被征收房子的近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子的区位、用途、权益性质、品位、新旧程度、规模、建筑构造等同样或许相像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子近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是指被征收房子的近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均匀交易价钱。

确立被征收房子近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该剔除有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四条被征收房子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子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状况下,由熟习状况的交易两方以公正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发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子租借、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借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子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子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余法定优先受偿款。

被征收房子价值评估应该考虑被征收房子的区位、用途、建筑构造、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子价值的因素。

第五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钱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该独立、客观、公正地展开房子征收评估、判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判定建议负责。

房子征收评估、判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与房子征收当事人有益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六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子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的,应该由资质较高的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同一资质的,应该共同磋商确立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该组织有关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照、评估假定、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用、评估结果确立方式等进行交流,一致标准。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发表日期:2013年7月3日出处:住房保障处(政策法规处)【编辑录入:牛小杰】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3〕7号,2013年6月28日公布并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及其它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

宿豫区、宿城区政府负责各自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有关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相关区代为实施。

必要时,市政府可依法直接征收。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拟订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城管(行政执法)、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物价、监察、法制及其他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一、引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工作,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而制定。

二、评估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评估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特点和需求,本办法制定以下评估原则:1.公正、公平:评估过程中要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性,不偏不倚地对待征收对象;2.独立、专业:评估工作要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格证书;3.基准价值:评估工作应该参考市场价值、土地利用价值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基准价值;4.综合评估:评估结果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实际情况、房屋周边环境、市场走势等因素;5.公开透明:评估过程要保持公开透明,征收对象有权了解和参与评估工作。

四、评估流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以下评估流程:1.提交评估申请:征收单位或征收对象需向评估机构提交评估申请;2.实地勘测:评估人员会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测,记录房屋的具体情况和特征;3.数据整理:评估人员将勘测数据整理成评估报告,包括房屋面积、结构、装修情况等信息;4.价值评估:评估人员会根据市场价值、土地利用价值等因素进行房屋价值评估;5.结果公示:评估机构会将评估结果公示,征收对象有权查阅和提出异议;6.结果认定:评估机构会综合考虑评估结果和征收对象的异议,最终认定房屋的征收价值。

五、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征收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2.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面积、结构等;3.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市场价值、土地利用价值等;4.评估机构的信息,包括名称、资质等;5.评估过程的记录,包括勘测情况、数据整理等;6.其他相关附加信息。

六、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征收单位和征收对象都要遵守评估结果所确定的房屋征收价值。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发展城市、发展交通道路,必要的拆迁是一定会发生的,拆迁又意味着出现征地,征地一般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征地以及国家为了发展征地工作,那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标准是什么?有没有什么评估标准去衡量房屋的价值?我们今天要介绍的是“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发展城市、发展交通道路,必要的拆迁是一定会发生的,拆迁又意味着出现征地,征地一般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征地以及国家为了发展征地工作,那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标准是什么?有没有什么评估标准去衡量房屋的价值?我们今天要介绍的是“▲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考核评分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考核评分表
5
3、制度健全并及时公示。财务、档案、统计等管理制度健全,并公示营业 执照、资质证书、机构标牌、执业人员(岗位证)、收费标准、管理制度等。 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5
4、配合征收部门管理工作。积极参加政府、征收部门组织的价格咨询活动, 主动接受征收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5
5、信息统计。统计制度落实到位,及时、准确申报估价业务量等统计信息。
10
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制订人员管理考核办法3分;组织人员培训3分;规范 人员流动4分。未经批准人员擅自流动的扣5分;未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或 因人员管理不善影响行业形象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扣完为止。
10
做好信息统计工作,专(兼)职统计员责任落实到位5分,统计及时、准确5分。频繁或未经同意更换统计员,扣3分;统计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的,每 发生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附件: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考核评分表(征收部门)
被考核单位(公章)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及பைடு நூலகம்分标准
分值
自查 得分
考核
得分
-一-
机构 建设
15分
征收 部门
政府设立或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成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房屋 征收日常工作。县(市、区)房屋征收机构工作职责明确;内设机构完 善规范,包括征收管理、补偿安置、信访接待、政策法规等。
5
队伍 建设
强化实施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征收工作人员(含实施单位、评估 机构)管理办法,无管理制度的,扣2分;对征收实施、评估机构施
行市场准入和信用管理,未管理的,扣3分;依照职责开展监督、指
导、检查、培训、考核,未开展的,扣2分。征收实施委托符合规定;
未开展拆迁实施单位转型为征收实施单位工作的,本项不得分;已开 展、未完成的扣5分。

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目录(一)第一章总则(二)第二章房屋用途分类(三)第三章住宅房屋征收评估(四)第四章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五)第五章非住宅营业用房征收评估(六)第六章其他征收评估问题处理(七)第七章征收评估报告(八)第八章征收评估工作准则(九)第九章征收评估工作资料存档(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原则本细则的制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以切实维护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崇川区、港闸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评估机构的确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征收评估,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及以上的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向社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征收当事人选择;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或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

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的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评估机构的要求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在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应当共同协商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评估机构就估价对象、估价时点、价值内涵、估价依据、估价假设、估价原则、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重要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规范

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规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为了规范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参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技术细则。

第三条评估机构: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包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评估人员: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负责征收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是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评估对象:为被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征收合法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以及除政府对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六条评估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七条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八条评估假设: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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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促进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拆迁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经过统一培训、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专职管理人员。

2.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代政府及时地拟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及相关的配套>策和标准。

3.制定了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拆迁管理工作程序和表式,能及时掌握情况和有序地处理问题,实行规范化管理。

4.坚持依法行政,能做到本城市统一拆迁>策、标准,统一拆迁行业管理。

5.建立健全了强化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了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6.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拆迁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问题。

7.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审批制度,坚持按程序办事,差错率不超过1%。

8.加强被拆迁居民过渡和安置的管理,当年按协议规定期限进户率要达到95%以上。

9.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

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和呈报上级部门的批转>,越级上访率不超过2%,申请行政或司法强制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甬政办发[2011]299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促进市级各部门协同配合各区政府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各区政府(管委会):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区政府,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级有关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主要配合部门及市级宣传、公安、司法、财政、文广、审计、工商、监察、法制、信访等其他配合部门。

二、考核内容(一)各区政府(管委会)1.组织领导(10分)建立区主要负责人挂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参与指导、协调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重大疑难问题主要领导亲自调处;理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体制,建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有明确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和配套的安置房建设计划,并有完成计划任务目标的具体工作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一、评估目的和范围二、评估方法1.市场比较法:通过比较附近类似房屋的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购买力和市场价值。

评估人员需考察相关交易数据,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特征进行合理的调整。

2.收益法:通过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流转和潜在收益,综合考虑其使用功能、地理位置、租金收入等因素。

评估人员需收集相关经济数据,并对未来的现金流进行合理的贴现计算。

3.成本法: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工程成本、土地使用费等因素,计算其重建费用,并结合折旧和磨损程度进行调整。

评估人员需考虑当前的建筑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

三、评估过程和内容1.获取资料:评估人员需在评估对象所在区域收集相关房屋交易价格、租金收入、土地使用费等数据,并获取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明、建筑工程图纸、装修情况等资料。

2.现场勘查:评估人员需实地查看被征收房屋的外部和内部情况,包括建筑结构、装修程度、设施设备等,并记录相关信息。

3.数据分析:评估人员需对获取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比较,确定评估基准和标准。

4.评估报告编写:评估人员需撰写详细的评估报告,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结果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数据和证明文件。

四、评估标准1.建筑结构评估:评估人员需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进行评估,包括结构稳定性、材料质量等。

2.装修程度评估:评估人员需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装修品质、年限等。

3.地理位置评估:评估人员需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地理位置对其价值的影响,包括交通便利性、周边环境等。

4.使用功能评估:评估人员需对被征收房屋的使用功能进行评估,包括商业用途、居住用途等。

五、评估结果的应用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旨在规范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方法和标准,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合理和可行。

只有通过科学准确的评估,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7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0)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0)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由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政策、措施和要求。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拟征收地段进行封闭;(二)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房屋征收成本测算;(三)负责全市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

区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除外);区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该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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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考核内容
阴值 基分
评分标准
扣分项
加分项
征收逍度
(60分)
1.及时制订上报房屋征收工程工作实施计划和安置补 偿方案,在工程业主单位完成市级流程后应立即启动 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方案有效性、真实性、可行性强。
3
房屋征收工程工作实施计划和方案未及时上报扣2分;工作实 施计划和方案调整未报市征收管理部门备案扪1分;房屋征收 工程未按时启动的扣2分。
3
信访调处机制不桀全的扣1分;因工作方法不当、现场处置不 力造成越级访、重复访每件扣1分;造成重大弹体性事件每件 扣2分:发生矮级访,配合上级都门调处不力每件扣1分:上 级转办的征收信访件处理上报不及时每件打1分。
3.做好社会维稳和舆情引导工作,然立不利定 因素排查化解制度,妥善处理强制执行后较问 题。
5.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具体工作方法有特色亮 点.补偿安置协议等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4
征收进度未及时报送每次扣2分;工作信息未及时上报每次打1分;无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扣1分;档案管理不规范扣1分; 协议未备案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扣2分。
工作创新受市领 导批示肯定每次 加3分、受省级以 上领导批示肯定 每次加6分。
2.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建立有效的 解决征收疑难问题的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3
征收机制不健全扣1分;无解决征收疑难问题工作制度扣1分;各部门未有明a电的房屋征收工程实施计划方案,并有 完成计划目标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
3
无房屋征收工程实施计划和方案的扣1分;无完成工作目标的 具体措施42分。
10
强制执行维稳稳控方案不健全的扣1分:征收强制执行期间人员视 控不到位的扪2分:征收舆情未正面引导、处置不当或不及时扣2分;强制执行后续问题或工程实相遗留问般等信访疑难问题处理不 力,致重复访每件扣1分;不稳定因素排也机制不健全的扣1分.
合计
100
注:扣分项分值按评分标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加分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0分,考核得分总分不超过150分.
2.房屋征收工程的实际进度按照计划要求完 成,综合完成率高,遗留问题少.
40
工程综合完成率达90%以上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1分;琮合 完成率低于90%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2分.
征收面积在3万平 方米以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加6分.
3.严格控制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依法严密俎 织经法院裁决的强制执行工作。
,•阳光征收”工作有 创新有亮点的,获 省、市领导批示 的,酌情加分,« 高加5分.
3.征收扑偿过程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认 真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无撤销决定和诉 讼败诉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合法。
5
有司法茂议或熨议意见书每次扣1分:志制执行程序不规范、 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2分;申请强制执行材料未及时报备案扣2分。
依法行政
(15分)
1.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房屋 征收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各项程序合法 到位。
6
受理申请工程未及时备案扣1分;补偿方案论证未上报市房屋 征收管理部门审核的每件扣1分;作出征收决定的有关材料未 按要求及时上报市征收管理部门每件扣2分;征收程序未按照 《衢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程操作规程》规定办理
信访维 稳与矛 盾化解
(15分)
1.依法开展社会维稳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 告。制定有效的应急侦案,及时化静征收工作 中的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
2
征收前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制定制定预防和化解矛盾 纠纷工作预案和维稳措施的每工程扣1分。
2.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区政府有专门的征收信 访受理、调查和答复机构,时圭大、复杂,疑 电信访问黑,有专门的调查处理机制,杜绝越 级上访和重大整体性事件。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分类
考核内容
基础
分值
评分标准
扣分项
加分项
组织领导
(10分)
1.珑立区领导为组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 导小俎,全面叁与指导、协调房屋征收与补偿 的具体工作,及时调处里大疑难问题。
4
无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未发挥组织协调推进征收工作作用扣2分;区主要领导或区分管领导未参与指导仍调,征收工作报 进不力扣2分。
的每项扣2分。
2.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做到“阳光 征收,
4
未按规定选定、公告评估机构或选定评估机构不公平每次扣1分;未按“阳光征收''有关规定公开政馁依据、操作程序、补借 信息、公示评估结果的,每项扣1分;未按“阳光征收”有关规 定落实现场办公、举报监督、果踪审计和联席会议各项制度的, 每项扣1分;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工程扪1分。
10
申请强制执行超过10户以上,每超过1户扣1分;强制执行未进行 风险评估扣2分,无工作方案、一户一策方案、志制执行筋空方案、 房屋撤除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工作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申请强制执行的 数量低于10户的, 每低1户加1分。
4.隔空房屋撤除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到 位,无安全事故。
3
违法违规、野蛮施工被查处或媒体曝光每次扣1分,安全责任 事故每次扣2分,有人员死亡重大安全事故本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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