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
国家医保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流程
国家医保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国家医保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流程详解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医保局近期对医疗服务价格申报流程进行了新的规定和优化,以更好地服务于医疗机构和广大患者。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
一、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须由价格办专人负责向上级物价局申报。
二、科室(部门)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必须经申报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不得擅自比照其他收费项目收费。
三、科室(部门)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须由科室兼职物价员和科室领导向价格办提交申请,并为申报工作提供各种数据。
四、物价管理科接到科室申请后进行现场调研、审核相关材料后方可上报材料。
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填写后与相关材料一并递交院价格管理委员会讨论,由主管院长签字后上报县物价局和主管部门。
六、价格办接到上级部门审批后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及时进行医院物价系统价格维护并通知相关科室。
国家医保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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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国家医保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流程如下:一、政策依据1.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
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制度
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诊疗水平,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鼓励临床科室开展新技术,同时保障合理的经济效益,根据粤价[2006]227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开展的检查、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项目。
(二)医疗服务项目经国内外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推广和应用。
(一)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开展。
一、下列项目不列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仅用于医学科研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
(四)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五)医疗机构购置的新仪器、设备等,其诊断、治疗内容与《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程序:
(一)科室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以及新增医疗项目的诊疗规范,包括项目名称、
操作说明、适用范围、临床意义和质量标准等。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3、国内其他省份的价格资料。
(二)物价办审核科室提供的材料后,向上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发文公布试行后,按文件规定项目及价格执行,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1。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5篇)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5篇)第一篇: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依照国家相关管理条例,关于申报新增临床检验收费项目流程如下:1.(各所属医院向本单位财务部物价办公室领取统一表格填写)各省、市三级以上医院检验科提出申报,填写并提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以及其他产品相关技术资料(依照主管部门要求),由三名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签字。
医院财务部物价办公室填报《新增项目成本测算表》并填写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说明。
以上文件按照卫生厅,物价部门要求份数加盖医院公章,上报至省级卫生厅计财处和物价局医政处进行行政审核。
2.卫生厅组织主管专家对新增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审批。
卫生厅审批通过后对报送单位颁发批准文件并加盖卫生厅审批章。
3.审批通过后本项目将增补到该医院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中,并在卫生厅通过相关备案。
4.医院物价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填写上报物价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申请。
5.物价局医疗管理部门就医院和卫生厅上报项目进行行政审批。
6.省级批准物价有效期为1年,到期之日提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
第二篇:新增医疗收费项目流程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依照国家相关管理条例,关于申报新增临床检验收费项目流程如下: (各所属医院向本单位财务部物价办公室领取统一表格填写)各省、市三级以上医院检验科提出申报,填写并提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以及其他产品相关技术资料(依照主管部门要求),由三名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签字。
医院财务部物价办公室填报《新增项目成本测算表》并填写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说明。
以上文件按照卫生厅,物价部门要求份数加盖医院公章,上报至省级卫生厅计财处和物价局医政处进行行政审核。
λ卫生厅组织主管专家对新增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审批。
卫生厅审批通过后对报送单位颁发批准文件并加盖卫生厅审批章。
λ审批通过后本项目将增补到该医院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中,并在卫生厅通过相关备案。
λ医院物价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填写上报物价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申请。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篇: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一)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五)国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
文件名称:物流部标准作业手册(SOP-04)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
依照国家相关管理条例,关于申报新增临床检验收费项目流程如下:
1.(各所属医院向本单位财务部物价办公室领取统一表格填
写)各省、市三级以上医院检验科提出申报,填写并提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以及其他产品相关技术资料(依照主管部门要求),由三名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签字。
医院财务部物价办公室填报《新增项目成本测算表》并填写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说明。
以上文件按照卫生厅,物价部门要求份数加盖医院公章,上报至省级卫生厅计财处和物价局医政处进行行政审核。
2.卫生厅组织主管专家对新增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审批。
卫生厅
审批通过后对报送单位颁发批准文件并加盖卫生厅审批章。
3.审批通过后本项目将增补到该医院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中,
并在卫生厅通过相关备案。
4.医院物价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填写上报物价局关于
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申请。
5.物价局医疗管理部门就医院和卫生厅上报项目进行行政审
批。
省级批准物价有效期为1年,到期之日提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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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守则4.doc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4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制度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
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需求。
2、申请科室需填写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开展此项项目的理由、操作流程,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开展并签字。
3、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立项,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立项,并经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4、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必须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规范服务,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新浙商董祥义的中国“窗”造-董祥义,浙商,企业-商务指南- 但在试制DVD的过程中,他又感觉到这个市场很难做大,而且自己并不能够掌握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同时还会受到片源等其他一些因素的制约,后来他索性就放弃了。
这就是董祥义,基于战略的选择,收放之间把握有度。
但这并不能够打消他继续寻找新项目的冲动和激情。
偶然的机会,董祥义在装修新房时为房子的窗户大伤脑筋,对原有的窗户方案非常不满,却又找不到合适的解决方案,窗户这个行业没有有影响力的供应方啊?董祥义很苦恼!转念一想,我苦恼,众多的老百姓不是也为此苦恼?我为什么不做窗呢?最不被人注意的地方,往往可能潜藏着巨大的商机。
确实,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讲求居室和办公场所的舒适、品位和档次,而个性化的、智能化的窗户必然是未来窗户的走向。
带着感性的直觉,董祥义到有关部门查询了相关数据,当拿到数据的时候,把他自己都给吓懵了,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窗户的市场会有那么大!照国家统计局年鉴数据,1999年有15亿平方的建筑施工面积,并且每年有两位数的增幅,而窗户一般占到25%的比例,即使照每平方米300元的窗户价格计算,窗户每年的市场容量就达到1000多亿元,这是一个巨大的隐性市场!而且每年还在以两位百分数的速度增长。
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 ,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省内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发生的相关价格行为。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称新增项目)是指: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包括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 ,国内首创或者率先和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的医疗服务项目。
《项目规范》中已有而我省尚未定价的项目,以及《项目规范》中已设立的检验、检测项目,因增加了不同的检验检测方法,也按照新增项目管理.新增项目的申报(一)新增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1、医疗技术、方法及特殊医用材料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经临床试行两年以上、有切当疗效及科学论证(鉴定 ) 取得显著效果 ,反映医疗市场需求并具备临床医疗推广应用条件的;2、被医学界公认为引进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和方法的;3、《项目规范》中我省未定价的项目;4、符合《项目规范》的立项要求,不以某种仪器、设备、试剂的名称命名;5、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的项目;6、有较为完善的操作规范。
(二)下列项目不列为新增项目:1、对《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2、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鉴定) 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3、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采用新设备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其诊断、治疗内容与《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5、疗效不切当 ,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 ,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6、已有专项经费保障的项目;7、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国家项目规范未列入,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应用准入条件,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开展服务,尚未经过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省部属(含部队)驻济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其他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省部属(含部队)驻济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其他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由市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六条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
包括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床应用准入意见,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内涵、计价单位,项目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二)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一次性医用耗材产品样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市两级分别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的新增医疗项目评审小组,负责新增项目的评审认定工作。
评审小组议事规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批准立项后,医疗机构应在30日内按有关规定拟定临时价格,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临时价格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满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制定正式价格。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浙价费[2005]14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5.06.22【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5]140号2005年6月22日)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一)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五)国内或国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国家项目规范未列入,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应用准入条件,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开展服务,尚未经过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省部属(含部队)驻济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其他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省部属(含部队)驻济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其他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由市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六条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
包括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床应用准入意见,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内涵、计价单位,项目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二)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一次性医用耗材产品样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市两级分别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的新增医疗项目评审小组,负责新增项目的评审认定工作。
评审小组议事规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批准立项后,医疗机构应在30日内按有关规定拟定临时价格,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临时价格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满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制定正式价格。
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管理制度
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管理制度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备案)的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备案)工作要讲求时效性,以便科室及时收费(测算及时、报送及时、传递及时)。
(二)真实性原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备案)测算工作应以实际消耗为依据,如实反映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际的操作时间、操作人数以及消耗的医用耗材,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三)实用性原则:具有可操作性。
(四)重要性原则:在进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备案)测算时,应把注意力集中于重要事项,对于很难测算的数额很少的费用和无关大局的事项可估算或从略。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备案)的规定
(一)临床科室必须写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A、开展此项的理由,B、操作流程,C、本科室主任同意开展并签字。
(二)需厂家提供以下证件:A、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B、生产/经营许可证,C、医院进货票据复印件,D、企业报价单(国内产品提供→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提供→海关报关单),E、合作项目提供→合作合同书,F、
一次性医用耗材产品样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三)临床科室填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相关测算表。
(四)书面报告及注册证等相关材料齐全后,报医院医疗委员会讨论。
(五)经医院医疗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财务处上报主管院长,签发后以红头文件格式上报发改委、卫健局。
(六)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为立项申请受理时间。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
依照国家相关管理条例,关于申报新增临床检验收费项目流程如下:
1.(各所属医院向本单位财务部物价办公室领取统一表格填写)各
省、市三级以上医院检验科提出申报,填写并提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以及其他产品相关技术资料(依照主管部门要求),由三名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签字。
医院财务部物价办公室填报《新增项目成本测算表》并填写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说明.以上文件按照卫生厅,物价部门要求份数加盖医院公章,上报至省级卫生厅计财处和物价局医政处进行行政审核。
2.卫生厅组织主管专家对新增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审批。
卫生厅审批
通过后对报送单位颁发批准文件并加盖卫生厅审批章。
3.审批通过后本项目将增补到该医院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中,并在
卫生厅通过相关备案.
4.医院物价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填写上报物价局关于新增医
疗服务收费项目的申请。
5.物价局医疗管理部门就医院和卫生厅上报项目进行行政审批.
6.省级批准物价有效期为1年,到期之日提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
依照国家相关管理条例,关于申报新增临床检验收费项目流程如下:
1.(各所属医院向本单位财务部物价办公室领取统一表格填写)各
省、市三级以上医院检验科提出申报,填写并提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以及其他产品相关技术资料(依照主管部门要求),由三名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签字。
医院财务部物价办公室填报《新增项目成本测算表》并填写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说明.以上文件按照卫生厅,物价部门要求份数加盖医院公章,上报至省级卫生厅计财处和物价局医政处进行行政审核。
2.卫生厅组织主管专家对新增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审批。
卫生厅审批
通过后对报送单位颁发批准文件并加盖卫生厅审批章。
3.审批通过后本项目将增补到该医院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中,并在
卫生厅通过相关备案。
4.医院物价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填写上报物价局关于新增医
疗服务收费项目的申请。
5.物价局医疗管理部门就医院和卫生厅上报项目进行行政审批。
6.省级批准物价有效期为1年,到期之日提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
医院收费项目定价、调价、审批、申报、备案制度
医院收费项目定价、调价、审批、申报、备案制度为了加强医疗项目收费管理,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宜宾市医疗服务价格》中已有统一的收费项目,不得更换名称申报新增医疗项目。
2、新设备的购置,严格按《新增医疗项目收费管理规定》的程序报审。
凡添置设备、卫生材料涉及收费的,需经专职物价员核准,严格把关。
3、申报新增医疗项目的流程:申报科室提出《新增医疗项目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经专职物价员测算核准,填写《新增医疗项目审批表》,报上级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收费。
严禁未经批准,就擅自收费或自行提价收费。
4、新增收费项目有参照标准的,申报科室必须提供相关政策依据,经专职物价员审核后,向上级物价部门备案。
5、各项医疗收费标准统一由专职物价员核准,输入收费数据库,收费标准的调整由专职物价员批准后信息科相关维护人员操作,药品价格的调整由药库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无权调整和修改价格。
6、各科室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有违反的,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尚未列入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经验证能够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二章申报和受理第四条省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
市直(含市)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管理权限向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以下材料:(一)《河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二)《河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三)《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见附件3)。
(四)项目所使用的主要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证明材料,属重点管理的医疗技术,须提供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备案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涉及的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进货票据或购买合同等复印件。
(六)项目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须提供该设备的配置证明。
(七)外省市已公布价格项目的应提供文件复印件。
(八)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负责对受理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书面反馈申报单位。
省直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材料,由本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进行受理审查,对通过的项目,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审核。
第三章审核第七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审核与随时审核相结合,医疗机构申请与参照其他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布实施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
依照国家相关管理条例,关于申报新增临床检验收费项目流程如下:
1.(各所属医院向本单位财务部物价办公室领取统一表格填
写)各省、市三级以上医院检验科提出申报,填写并提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以及其他产品相关技术资料(依照主管部门要求),由三名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签字。
医院财务部物价办公室填报《新增项目成本测算表》并填写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说明。
以上文件按照卫生厅,物价部门要求份数加盖医院公章,上报至省级卫生厅计财处和物价局医政处进行行政审核。
2.卫生厅组织主管专家对新增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审批。
卫
生厅审批通过后对报送单位颁发批准文件并加盖卫生厅审批章。
3.审批通过后本项目将增补到该医院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中,并在卫生厅通过相关备案。
4.医院物价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填写上报物价局关
于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申请。
5.物价局医疗管理部门就医院和卫生厅上报项目进行行政
审批。
省级批准物价有效期为1年,到期之日提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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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
一、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新技术、新检查、新的治疗手段或方法可以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二、临床科室必须填写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开展此项项目的理由、操作流程,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开展并签字。
三、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要按规定格式、内容要求填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测算工作应以实际消耗为依据,如实反映项目实际的操作时间、操作人数以及消耗的医用耗材,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五、书面报告齐全后,报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委员会讨论后,提交物价管理部门审批。
六、临床科室在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时必须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规范服务,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