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篇一: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
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
(具体标准见附表)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育金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十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 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 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 移植手术。
(三)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因多种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的双肾脏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达到尿 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60天以上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保险条款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 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 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 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 满期净保费。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险期间一致,且最长不超过 1 年。
保险金额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人收到解除本附加合 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附加险的未满期净保费。
学生平安保险的政策法规
学生平安保险的政策法规
学生平安保险的法规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
不同。
但一般来说,学生平安保险的法规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合同:学生平安保险通常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来规定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会详细说明保险的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
用等信息。
2. 投保年龄限制: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投保学生平安保险的年
龄范围,一般为在18岁至30岁之间。
3. 保险期限: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期限可能根据学生的学习周
期确定,可以是一年、半年、学期或者一段特定的时间。
4. 保险费用:学生需要支付保险费用以购买保险,费用可能根
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学生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计算。
5. 保险责任:学生平安保险通常包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责任范围。
6. 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责任约定赔偿学生在保险期
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赔偿金等。
7. 免赔额和免赔期:学生平安保险可能设定免赔额和免赔期,
即投保人需要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或者等待一定时间后才能享受保险
赔偿。
8. 保险终止: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保险在学生毕业或者其他特定
情况下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学生平安保险法规介绍,具体法规可能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国家/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还需根据实际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建议在购买学生平
安保险前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的意见。
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平安少儿全能加护 条款
平安少儿全能加护条款
平安少儿全能加护是一款保险产品,其条款内容如下:
- 保障部分有两个主要特色:一是保单生效后的前30年,无论重疾还是轻中症都能获得加额赔付。
具体来讲是重疾从100%加到150%,中症从50%加到75%,轻症从20%加到30%。
二是有多达10次的轻中症赔付机会,而且还不影响重疾、身故和返还功能。
- 若被保险人在40岁前未发生过重疾理赔,则可在40岁时拿回全部已交保费。
在拿回全部保费后,主险终结,但附加险依然持续至终身。
若被保险人在拿回全部保费后又得了重疾或者身故,产品还能再赔一次保额。
需注意,不同的保险产品在保障范围、保额高低、保险期限、费率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保险条款内容还需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平安学平险条款和免责条款
平安学平险条款和免责条款一、平安学平险条款1. 保险责任本险种将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学平险保障,保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和需求进行确定。
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伤残、医疗等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标准进行赔付。
2. 保险期限本险种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险生效日起开始计算,到期后需续保才能继续获得保障。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
3. 保险费用投保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保费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和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
在投保平安学平险时,投保人需要注意免赔额的约定。
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自行承担的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二、免责条款1. 自杀或自残如果被保险人因自杀或自残而导致伤残、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自杀或自残行为有可能是被保险人故意获取保险金的手段,因此在保险合同中通常都会有相应的免责条款。
2. 故意行为若被保险人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故意行为导致伤残、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安全,不得故意制造事故或危险情况。
3. 酒驾或毒驾如果被保险人在酒驾或毒驾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酒驾或毒驾行为涉及违法行为,也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严重威胁,保险公司不会为此提供保障。
4. 不正当竞争活动如果被保险人参与不正当竞争活动,并因此导致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正当竞争活动一般包括非法赌博、违法商业活动等,被保险人应当合法经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平安学平险条款和免责条款》,该险种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学平险保障,在投保人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将获得相应的赔付。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酒驾或毒驾等。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名词定义】第一条:释义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2、声带全部切除者;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罹患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约定的限制),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别给付比例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人民币1,000(含)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人民币5,000(含)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人民币10,000(含)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人民币30,000元(含)以上90%(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本附加险合同上述给付保险金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四条(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二)主险合同列(三)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三)(四)性传播疾病;(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及其并发症;第五条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五)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的费用;(六)扁桃腺、腺状肿、疝气、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的费用;(七)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八)未及时续保的,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九)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十)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十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56-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险条款(2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险条款(2个)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事宜,以主险为准。
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且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诊费用、急诊检查费用分别以300元为限),保险人每次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须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最高以主险的保险金额为限,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诊断证明及病历;(五)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同时出具注明已给付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公章的分割单等相关证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在剩余医疗费用内承担保险责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条款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 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 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 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 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 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 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 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平安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躯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还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分为大体重大疾病与其他重大疾病两类,大体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需投保,其他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能够选择投保,具体疾病种类及疾病概念以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释义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往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第一次患本保险合同所附且经投保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内(续保无等待期)第一次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去第六条因以下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损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法或抗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六)战争、军事冲突、暴动、武装兵变、恐怖活动;(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本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样。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通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篇一: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向本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死亡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残废的,本公司依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第四条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累计给付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杀、犯罪、殴斗、酒醉;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为;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六章保险费第七条每千元保险金额保险费为壹元。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八条投保时,以学校为单位,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本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本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退学,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本公司均不负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应在约定起保日前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疾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二、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三、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可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以下简称“平安人寿”)、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共同订立,受附加约定的限制。
二、保险产品概述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本产品”)是一款综合保险产品,将保障和理财功能相结合。
本产品旨在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并根据投资运作结果进行分红。
三、保险责任1. 生存保障责任在投保人存活至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时,平安人寿将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和已分红金额。
2.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责任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时,平安人寿将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和已分红金额,并终止保险合同。
3.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年龄为1周岁至18周岁时止。
四、保险费用及保费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用根据其年龄、保险期间等因素确定。
具体保险费用将在投保时由平安人寿提供。
2. 保费支付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等,具体支付方式将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平安人寿的规定来确定。
五、分红政策1. 分红利益本产品参与分红政策,具体分红比例由平安人寿根据投资运作结果确定,投保人将获得分红金额。
分红金额将在分红给付时间给予投保人。
2. 分红给付时间分红给付时间以平安人寿规定的时间为准,投保人将在该时间获得分红金额。
六、退保规定1. 退保年龄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投保人可以选择退保。
2. 退保处理投保人在退保时,将按照退保价值给付规定,获得退保金,合同终止。
七、保险合同终止1. 合同终止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时,本保险合同终止;b) 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终止。
2. 续保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可以申请续保。
续保时,保险费以平安人寿规定的费率为准。
八、附则1.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具体条款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2. 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监管机构投诉或请求仲裁。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XX版)---浙江嘉兴[修改版]
第一篇: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浙江嘉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嘉兴地区)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诊疗,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并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须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的治疗项目及药品范围,价格不超过本保险单签发地三甲医院收费标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上述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学生平安保险方案
疾病住院医疗
10000
30天
100
按分级累进比例赔付
幼儿平安保障方案一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等待期
免赔额
赔付比例
保费
意外身故
20000
50元
意外残疾
20000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100
80%
幼儿平安保障方案二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等待期
免赔额
赔付比例
保费
意外身故
15000
100元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100
80%
学生平安综合保险保障方案
学生平安保障方案一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等待期
免赔额
赔付比例
保费
意外身故
30000
50元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100
80%
疾病住院医疗
5000
30天
100
按分级累进比例赔付
学生平安保障方案二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等待期
免赔额
赔付比例
保费
意外身故
13000
50元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100
80%
疾病住院医疗
5000
30天
100
按分级累进比例赔付
幼儿平安保障方案三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等待期
免赔额
赔付比例
保费
意外身故
30000
150元
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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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三、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可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可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而支出的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十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七、其他不属于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如发生本条第一项到第十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发生本条第一项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外,其余情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除外责任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三)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残疾,须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它诊断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医疗费用结帐明细清单等;(八)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出医院的转院证明;(九)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保险金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医疗费用收据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保险金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发还收据原件。
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十二条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本合同中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医疗注意事项一、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之后,必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二)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释义保险人: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给付比例:指本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