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法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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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影响分析

《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影响分析

包 经营权在性质上 究竟 是物权还是债 权,法律 的规定并不 明 确 。《 权 法 》 将 家 庭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置 于 “ 益 物 物 用 权 ” 编 中 单 独 成 一 章 并 居 于 该 编 之 首 ,在 我 国 法 制 史 上 第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次 明确 规 定 了土 地 承包 经营 权 的 物 权性 质 ,使农 民的 土 地 权 利 具 有 较 高 的稳 定 性 。 ( 2) 规 定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期 满 后 可 以继 续 承 包 。 《 农 村 土地 承包 法 》第 2 条 规定 了承包 经 营 权 的 期 限 , 对 承包 O 但 期满 后 是否 可 以继 续 承 包 的 问题 未 作 规 定 ,《 权 法 》在 第 物 1 6条规定 了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后,又增加一款 ,即 “ 2 前款 项 重要 举 措 。 ( 2) 明确 了须经 集 体成 员 议 决 的重 大事 项 。《 物权 规 定 的承 包 期届 满 , 由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人 按 照 国家有 关 规 定 ”按 照这 项 规 定 ,“ 要 承 包经 营 权 人没 有 明 确表 只 法 》为 了保 障农 民 的 土 地 权 益 ,专 门 规 定 了集 体 成 员 的 民 继 续承 包 。 主 管 理 权 。《 权 法 》 第 59 条 第 2 款 规 定 :“ 列 事 项 示 不愿 意 继 续承 包 , 该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人就 享 有在 原有 合 同 物 下 ” 应 当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经 本 集 体 成 员 决 定 : 一 是 土 地 承 包 方 案 期限届满时继续行使承包的权利 。⑧从而在法律上赋予 了农 以及 将 土 地 发 包 给 本 集 体 以外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承 包 ; 二 是 民长 期有 保 障 的 土 地 使用 权 。 个 别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之 间承 包 地 的 调 整 ;三 是 土 地 补 偿 3 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角度加大了对农民土地权 、 费等 费用 的使用 、分配办法 ;四是 集体 出资的企业 的所 有 益 的保 护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是 我 国特 有 的 一 种 土 地 使 用 制 度 , 但 在 权 变动 等 事项 ;五 是法 律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① 民法通 则》 中却没 有 作 出 明确 规 定 。《 权 法 》 在第 三 编 第 物 ( 3)突 出 了农 民作 为 集 体 成 员 的 法 律 地 位 。 根 据 《 民 《 法 通 则 》 第 74 条 ,《 地 管 理 法 》 第 10 条 , 《 地 承 十 三 章 专 章规 定 了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把 它 与 土 地承 包 经 营权 、 土 土 包法》第 1 的规 定 ,农 民集 体 所 有 的土 地 依 法 属 于 村 级 建 设用 地 使 用权 、地 役权 等 共 同 并列 为 用 益物 权 ,纳入 我 国 2条 农 民集 体 所 有 。将 农 村 集 体所 有 权 的 权 利 主 体 认 定 为 农 民 物 权 体 系 ,显 然 这 是 一个 历史 性 的 进 步 。 二 、《 权 法 》对 农 民 土 地 权 益 保 护 方 面 存 在 的 主 要 物 集 体 , 但 是 农 民 集 体 过 于 抽 象 ,模 糊 了农 民在 集 体 中 的 法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的探讨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的探讨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的探讨作者:孙培彦宋新会房化海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20期[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型无形资产,《物权法》把它界定为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的权利,承包权人对其所承包耕地的经营是该无形资产价值实现的途径。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日趋活跃,准确评价流转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允价值,为规范流转市场,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建立相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准则提供参考。

[关键词]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市场[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1 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是指为具有承包经营权的村集体组织成员所控制的,具有附着实物形态,对承包经营权人的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是可辨认无形资产。

《物权法》把该资产定义为用益物权。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设定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主体是承包方。

不论以何种方式流转,都应签订书面合同。

应当向发包方备案。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借以确定该无形资产收益期。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使用的假设,方法和注意事项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法定性,独占性,排他性,无可比性等特征,市场上找不到相同或类似的用益物权,采用市场法,重置成本法评价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诸多困难,因此,从目前情况来看,适用方法应该是收益法和成本——收益法。

3.1 收益现值法及假设收益法也叫收益现值法或收益本金化法,简称收益法。

它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未来剩余承包期内的预期收益,并用适当折现率折算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该模型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纵向流转类型。

评估模型一:V= ∑·Rt/(1+i)tt=1其中V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值;Rt为使用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第t年增加的预期收益额;n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预计有效使用年限;i为折现率。

浅论土地承包经营权

浅论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 民是 经 营土 地 、 行 农 业 生产 的主 体 , 进 因此 土 和利用 的 土地上 所产 生 的利 益和权 利 。 土地 承包 经 营 地 承包 经 营权 就 是 “ 予农 民长期 而 有保 障 的土 地使 人 在其 占有 的土地上 种植 、 殖 、 赋 养 畜牧 等 , 劳动 成果 其 用权”“ 。 农村 集体 经 济组织 成 员有权 依 法承包 由本集 的所有权 应 为承 包 经营人 所拥 有 。 土地 承包经 营存 在
是 一种约定 ,倒不 如说 这是 一种公 示 和登记 的 步骤 ,
的承包方 是本集 体经济 组 织 的农 户 , 即家庭 承包 是 以
土 地承 包经 营 合 同是 承包 户 获得 登 记 和政 府 职能 部 农户 为单位 而不 是 以个 人为单 位 。 这就决 定 了家庭土 以家 门颁 发《 地承包经 营证 书》 土 的前 提条 件 。 土地承 包经 地承 包经 营权 的继承与 一般 意义上 的继 承不 同。 营权 属于物 权 中的他物权 , 物权 中 的用益 物权 。在 庭 承包方式 取得 的承包 经 营权有 其特 殊性 , 的特殊 他 它
权利 的行使 上仍然 受 到所 有 权 的支 配 和制 约 , 利 的 性 是指 承 包经 营 权是 否 可 以继 承受 到 集体 成 员 权 的 权
范 围不能突 破所有 权和法 律规定 的界 限 。
在 中国的发 展和 命运 如何 都是 目前 学 界争 论 的焦 点 , 事农 业 生产 , 以获 取农 业 收 益 为最 终 目的 , 就决 定 这
尤 其 在在 中央关 注 “ 三农 问题 ” 《 权法 》 台 的大 了其对 土 地 的支 配 不能 是一 般 意义 上 的 占有 和使 用 , 和 物 出

物权法详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物权法详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物权法详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一种重要的农村土地制度,它既涉及到农民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发展。

而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增长的过程中,物权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详解物权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应用和作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指的是国家将农村土地划归农民个人、集体或者其他农业经营组织进行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农民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经营、租赁、转让土地,从而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个人承包和集体承包。

个人承包是指国家将土地划归个人,由个人独立经营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集体承包则是指国家将土地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和管理土地。

二、物权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适用物权法是我国维护物权关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律规范。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物权法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根据物权法,农民在土地承包期限内享有土地的占有权。

这意味着农民有权对土地进行合法的耕作和管理,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农产品收益。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物权法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包括出租、转包和转让等。

这些转让行为应当遵循物权法的规定,确保转让合法有效,并保障农民的权益。

3.土地承包期限的确定和保护: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期限的确定和保护,确保农民在承包期满后有权继续承包或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土地。

这为农民提供了土地持续利用和经营的保障。

4.对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个人承包外,物权法也适用于集体承包形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的适用确保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益平衡和合法性。

5.土地的所有权保护: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物权法规定了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防止滥用、侵害和非法转让。

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个问题

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个问题
漾橇
物 权法将农村 土地承包经 营权作 为用益物权法定化 , 目的是为了稳 定农 村 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使农民具有 长期且有保障的土地使 用权 , 最终 目的 是使农 民更充分 、 有效 、 合理地利 用土 地, 从 而保障和促 进农业 、 农村经济发 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但是 , 该法关于在 承包期 内不 能调整承包 地的规定 使人 产生歧 义。由于对这一规定理解不一 , 在实施中可能会 出现偏差 , 需要法律或 司法解释予 以明确。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的实践看 , 还存在承包经营权人弃耕 抛荒等问题 , 对这些问题法律不加以规 定, 将导致物权法的立法 目的不能很好 地实现 。本文就上述 问题谈点粗 浅认
问 题 在土地承包 期内能否调整承包地 多数观点认为不 能调整 。理由是 , 通过 行政手段频 繁变动和调整承包地 , 会影 响农村土地承包关 系的稳定 , 使厂大农 民生产积极性不高 , 不敢或不愿对土地 进行长期投资 ,甚至进行掠夺式经营 , 破坏 了地力。也有观点认为 , 只要有2 / 3 以上村 民代表要 求或同意调整 , 可 以 对承包耕地进行小调整 。 笔者赞同这一 观点 。理由 : 一是大多数村民同意调整 而调 整 , 是村 民自治的表现 , 且不违反 法律规定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 “ 四 个 民主 ” , 即民主选举 、 民主决策 、 民主 管理和 民主监督。 根据村 民委员会组织 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 , 村 民 会 议对土地承包 方案的讨论 决定是村 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 范围 , 有2 / 3 以上 多 数村 民代 表要求或 同意调 整耕地而 予以小调整的 , 可以说是村民自治的结 果 。二是有 利于促进农村 社会和谐稳 定。 物权法虽然规定了调整耕地和草地 的特殊情形 , 但对该 特殊情形作了严格 的限制。 该法要求应 当依照农村土地承 包法等法律规定力\ 理, 按农村土地承 包 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只有遇到因自 然灾 害承 包地严重毁损 的特殊情形 才 能个别调整承包地 ; 特殊 情况下的调整 只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 , 不得扩大 范围进行调 整 , 更不能在 全村范围内打 乱原承包地重新分配承包 ; 还有~些农 户, 确无 耕地 , 而那 些人少地多 的农户 因怕丢失耕地不将承 包地交 回或者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几个问题的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几个问题的探讨

第21卷 增刊2006年4月北 京 农 学 院 学 报JOU RNAL O F B EI J IN G A GRICUL TU RAL COLL EGEVol.21,Sup.Apr.,2006 收稿日期522;修订日期62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几个问题的探讨赵志毅(北京农学院政法系,北京102206)摘 要:现在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在来看,不动产物权的立法始终占据着整个物权法的重要地位。

而在不动产物权中,土地物权又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关于农村土地物权的立法存在着诸多争议。

本文仅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性质及权能等问题进行探讨和论述。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物权1 永佃权、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之争111 永佃权 永佃权(jus pert um ),早在《汉穆拉比法典》就有所萌芽,但真正确立并使用永佃权这一法律概念则始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还有永租权(emphy t eusi s 或j us emphyt euticarlum )制度,即“支付租金,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可见,该权利及于土地和房屋。

而仅以土地为限的则为永佃权制度。

继承罗马法衣铱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永佃权制度。

而是规定了用益权制度(用益权、土地负担、物的负担等)。

而后的《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永佃权制度。

在中国古代法时期,早在汉代就真正形成了“租佃关系”,这种“租佃关系”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关系。

发展到宋代,从转租佃中萌发了“永佃制”,这种“永佃制”仍然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

明朝中叶以后出现了“田面权”与“田底权”分离的现象。

田底的所有权仍归原田主所有,而田面的使用权永久性地归佃户所享有。

至清末修律时,《大清民律草案》在物权编中专章规定了永佃权,后来的《中华民国民法》也明确规定了永佃权。

《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不足之处评析

《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不足之处评析
收 稿 日期 :2 0 —73 0 70 —0
()土地 承包经营权 性质为物权 。如 “ 1 物权 法最
基 金项 目: 国家 社 会科 学基 金资 助项 目(6 J 04 0BY 7)
作 者 简介 : 丁关 良(99) 15 一 ,男 ,浙 江义 乌 人 ,教 授 ,研 究 方 向为农 村法 制 、土地 产权 以及 企业 经 营管理 。
法登 记取 得 的土地 承包 经营 权物 权 无完 善法 律规 范适 用 、用益物 权性 质 的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其 内容 法定 不 明、承包 地被 征 收后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 人的补 偿 内容 不 明、其他 方 式承包 取得 的物 权性 质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承 包期 未界 定 、抵押 财产 的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其 性质 未界 定 等七 个方 面之 不足 ,为 今后 修 改和 完善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法 律制 度提 供参 考 。 关 键 词 : 物权 法 ;基 本物 权 ;用 益物权 ;土地承 包 经营 权 ;中 国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 .0 320 )500 —5 0 92 1(0 70 — 1 0 0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 经依法登记取 得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 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4 条) 登记 公示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9 , 承包方 即享 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债权性质的土 2
地承包经营权 , 即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 未依法登
记取 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或者林权证 等证书 , 承包方只 享有债权性质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物权 法 第十一章 “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 l5 2
终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称谓 ,是考 虑到该权利名称 已 为广大 农民所熟知、 习惯 ,有利于 维护政策 、法律 的 稳定性 。当然 ,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 。但是 ,不管采

法律视野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笔谈)——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视角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法律视野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笔谈)——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视角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法律 与现 实之 间 的紧张关 系 跃然 纸上 。
释 上属 于《 物权 法》 14条 所称 的“ 地 … …等 集 第 8 耕 体所有 的土地使 用权” 不能作为抵押 财产 ; , 以招 标、 拍卖 、 开协 商等 方式取 得 的荒地 等 土地承 包经 公 营权 可 以作 为抵 押 财 产 。为 叙 述 方便 , 以下讨 论 除
通过的《 中共 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若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明确强调 : 按 照依 法 自愿有偿原 则 , 要“ 允许农 民以 转 包、 出租 、 互换 、 转让 、 股份合 作等形式流转土地 承 包经营权 , 发展 多种形 式的适 度规模 经营” 。在 中国法学会 民 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人 民大学副校 长王利 明教授 以及 法 学院党委 书记兼 副院长 叶秋 华教授 等的 关心下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 学博士后发起 , 南昌大学学报》 《 编辑部协 办, 请北 京大学、 国政 法大学、 邀 中 中国社 会科 学院法 学所和 国 务院法制 办、 最高法院等国 内知 名高校和相 关研 究机 构的法学博 士和博士后 , 成功举 办了题为 “ 法律视 野 中的土地 承 包经营权的流转” 首届 法学博士后专题论坛 。论坛得到 中国博 士后 科 学基金会基 金 处、 的 中国人 民大学人 事 处 博管办、 北京博士后联谊会等的 支持 。人 大新 闻网和光 明网等 对之 予以专题报道 , 产生 了 良好 的社会效 应。在此 ,
“ 特殊抵押权制度研究” 1 8 2 ; () 09) 美国乔治 ・ 0 华盛顿大学 资助项 目“ 农村土地改革和农 民土地权 利保护 中的法律 问题 ” 。
第 1 期
高圣平 : 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的视角看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抵押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的永佃 化 ( 文作 者 对 此另 有 专 文 本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物权保障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物权保障
权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 经营的耕地、 林地、 草地等享有 占有 、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权从事种 植业、 林业 、 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本条规定体现 了“ 农地农用” 原则 : 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利用农村 土地时不得改变农地“ 农用 性质, 只能从 事种植业 、 林业、 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种对承包人的使用限制实质 上体现了物尽其用的用益物权本质。 二、土地承包人的占有 、 使用、 收益权 《 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 五条不但限制了承包人对农地用于农业用 途 的使用权 限, 同时赋予了承包人基本权利, 即承包人依法享有对承 包土地的占有 、 使用、 收益的权利 。 占有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所有人的土地直接支配和排他 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在集体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 使用 、 收益的权利 , 为实现其使用 、 收益 目的, 必须以对土地 占有为前 提。 土地的使用权利是承包人对其承包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进一步对承包地 的 用途 作 出约定 ,按 照 这 种用 途 合理 使 用 。至 于 从 事农 业 生 产 的种 类、 式等均 由承包人按照土地用途 自主决定 , 方 承包人享有经营 自主 权, 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干涉 。 而对于承包土地的使用不再 局限于种粮植树、 牛牧羊 , 放 对于因进行农业 生产修建必要的附属设 施, 如建造沟渠、 修建水井等也是对承包土地 的一种使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及其他 民事主体对国家 或者集体所有, 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 的土地, 依法进行承包 , 对其 依法承包 的土地享有占有 、 使用 、 收益和 一定的处分 的权利。虽然土 地经营权的一方主体既包括农民还包括其他 民事主体 , 但是由于我国 农 民人数 的众多, 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绝大部分还是农 民。所 以《 物权 法》 对土地承包权的规定, 着重体现对农 民权益 的保障 。

浅谈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浅谈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村 土地 承 包经营权 流转 的手 续 办理 、权属 变更等 工
作, 为群 众提供 优 质高 效的服 务 , 目前 已流转 的土 对
4 .土地转入 者 以种植茶 叶等经 济效益 高 的作 物 为主 。 近年 来 . 随着茶产 业在 我县 的蓬勃发展 . 种植茶
叶取得 的经济 效益大 大高于其他 的种植项 目。 因此 。
完善农村 社会保 障机制 。 快把 已经放弃经 营 尽
土 地 、进 入 城 市 就 业 的农 民 纳 入 城 镇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实现与城 镇社保 的对接 大对农 村社会保 障的财政 加
投 入 力度 , 索建 立农 村人 口养老保 险制 度 . 进 最 探 促
条款 不全 , 权利 、 义务 不很 明确 , 同不 易兑现 . 约 l ≤ 低 生活保 障体 系向农村延伸 . 别要 解决6 岁以上和 合 违 OI 特 O 责任 难以追 究等 。 已经丧失 劳动能 力人 员的社 会保障 问题 . 让他们 放心 2 . 组织管 理不健全 。由于农村 土地流 转属 农 民 自 发行 为, 未 引起足 够重视 , 乏引导 和管理 , 还 缺 致使 某 些 土地流 转事 项不规 范 . 生诸 多矛盾 . 伤 了流转 产 挫
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关农民的切身利
益 。 进农 村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依 法 、 推 自愿 、 有偿 流转 ,
不仅 是发 展现代 农业的 必然趋势 . 是解决 “ 也 三农” 问
题 的重要 举措 。本 文结合 华安县 农村 土地 流转 的现

3 . 流转宣传 力度 不够 。 土地 表现 为对 土地 流转政
土地 流转的好 典型 .使 农 民知道 规模 经营的作 用 . 能

从《物权法(草案)》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物权法(草案)》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维普资讯
工 作 研 究 Wo k g R s a c r i e e rh n
看农 地 i 承包经营 衩
l 华 中科 技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 i 张 骥 马彦 琳
: 农 村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是农 村 土 地 制 度 : 的 核 心 。 由 于 历史 的 原 因 ,我 国现 行 的 土 权 和 经 营 权 分 离 。 以 上两 种 观 点 在 现 实 中 都 能找 到 其 存 在 的 影 子 ,如 集体 对 农 民土 地 进行 的调 整 就 充 分 说 明土 地 不 是 属 于农 民 自 己 的 ,而 是 集 体 的 ,农 民 只 有 使 用 权 。另 一 方 面 ,农 民 在 出 租 或转 包 自 己所 耕 种 的 土地 时无 需 向集体 打招 呼 ,则 说 明 土 地 在 某种 程 度 上 是 属 于 农 民 自己 的 。 因 此 ,这 使 得 农 村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具有 “ 使 用权 ” 与 “ 所有 权 ” 的双 重属 性 。 草 案 中 对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 作 了相 期 限 ,一 般 适 用 土 地 承 包 法 的 规 定 即3 O 年 。绝 大 多 数 学者 都 认 为3 年 的期 限 过 短 O 并 产生 诸 多弊端 ,就 此 学 者 已作 了充 分 的 论证 。笔 者 在 此要 提 出 的是 :农 村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期 限 确定 为3 年 的依 据 是什 么? O
使 用 权 ,建 立健 全 农 村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
制 度 设计 上 物 权 法 应该 有 超 越 ,以 下便 是
新 型 的 用 益 物权 。用 益 物 权 是 限定 物 权 , 客体 是 他 人 所 有 的不 动 产 。而 草 案 中 的 表 述 没 有 明确 反 映 出 该种 用 益 物 权 的 客体 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思考

员 会 、 ( ) 民政 府 等 协 调 解 决 , 可 以 向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乡 镇 人 也
包、 互让 、 转让等方式流转 。 流转 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 余期 限。未经依法批准 , 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物权
法 的 这一 条文 虽 然 明 确 宣 告 了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人 有 权 对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进 行 流 转 ,但 是 并没 有 对 其 给 出明 确 的定 义 。


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的 概念 与法 律 的相 关 规 定
( ) 地 承包 经 营权 的概 念 一 土 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对集体所有或
国家所有 , 由集体使用 的土地从事农 业生产活动 , 法享有 依 的 占有 、 用 和 收 益 的权 利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通 常 是 由农 村 使 集体组织成员采取承包合 同的方式设立 的, 土地 承包经营权 依法设立后 , 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 、 林地 、 草 地 等农 业用 地依 法 享 有 占有 、 用 和 收 益 的 权 利 , 包 经 使 承 营人有权 自主从事种植业 、 林业 、 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2 1 ( ) - 现行法律 制度 中对 农村 土地承 包经营权 的相关规 定 18 年 《 9 2 宪法》 1 第 0条第 4款严格规定 :任何 组织或 “
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 或直接 向人 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土地承包经 营法 》也 承认 了土地承包权 的物权性 质 。 农业法》 1 条中规定“ 但《 第 3 在承包期内 , 经发包方 同意, 承包方 可以转让所 承包的土地 、 山岭 、 原 、 地 、 涂 、 草 荒 滩 水 面 、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 承 包期满 , 承包人将原 承包 的土地 、 山岭 、 草原 、 荒地 、 滩涂 、 水 面 享 优 先 承包 权 。承 包 人在 承包 期 内死 亡 的 , 承包 的继 承 该 人可以继续承包。” 可见我国《 农业法》 是将承包经营权作为 债权保护的 , 民法通则》 与《 的规定存在 冲突 , 并且 由此导致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人 的处 分权 受 到 限制 , 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流 转 方式较为单一 。《 担保法》 3 第 4条 、 3 第 7条 的规定表 明 : 耕 地、 荒沟 、 荒丘 、 荒滩等荒地 的土地使用权可 以抵 押外 , 其他 均不可抵 押。 也就是说 , 四荒” 农地使用权不得作为抵 除“ 外, 押权的标的。 直到 2 0 年 1 月 1日 实施的《 07 0 起 物权法》 对土 地承包经营权给予 了物权的保护 。[ 3 1 虽然对其物权性质 的肯 定产生了重大 的现实意义 ,但其规定也并不是 十全十美 , 有 许多地方还需要我们去探索完善。 二 、 村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流转 存 在 的 问题和 完 善 农 (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主体身份上的限制 主体是从事农业 生产的 自然人或农户 和企业 法人 土地 承包经 营权人一般都 是农 地所属 的村集体经 济组织 的成员 ( 自然 人 或 农 户 )对 于 “ 荒 ” 荒 山 、 坡 、 沟 和 荒4 1 而土地承包合 同是发包方将所属土 法性 。同年修订 的《 土地管理法》 2 第 条也增加 了“ 土地 的使 地根据有关政策 和程 序将 土地承包 给符合条件 的承包人时 土地承包 用权可 以依法转让 ” 的条 文。20 0 2年 , 国《 我 农村 土地承包 签订 的有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根据物权法“ 法》 规定 : 因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发生纠纷 的, 可请求村 民委 经 营权 自土地 承包经营权合 同生效时设立 ”的规定 可知 , 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论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论文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国家在农村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农业、农村与农民问题都与这项制度有深刻的联系。

物权法的实施,终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抑或债权的争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获得了物权的保护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它作为物权的性质与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的因素是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实运行中的现状及原因。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国家在农村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农业、农村与农民问题都与这项制度有深刻的联系。

农民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获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土地,能自主经营并依法处分这种权利,这对促进农业的发展与农村社会的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家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与司法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进行了越来越详细的规定,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的保护也逐渐完善起来。

特别是物权法的实施,终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抑或债权的争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获得了物权的保护方式。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实运行中,现状如何及原因何在?本文将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它作为物权的性质与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的因素方面进行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他承包方式,对集体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由此可知,对于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土地“三权分置”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张雯迪
1 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 概述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即在坚持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使承包权 与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 权“三权分置”的格局,这是我国农村土地 制度改革的又一伟大创新。随着农业科技 的发展,农业经济形式也需要不断与时俱 进。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土地主要 是分散经营,这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大 型机械化作业的需要;而且现代农村中的 大部分劳动力已选择进城务工,他们更愿 意将土地交予他人耕种经营,自己只是每 年收取一定租金。在这种状况下,土地承 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既能释放农业发展的 活力,又赋予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多的 土地经营权,从而加快建设农业现代化的 步伐。
大有可为。反之如果两种机器都不能在现 有基础上有所突破,随着日新月异的科技 发展,终将会有更好的采收机械代替它 们,为色素辣椒收获事业增光添彩。
参考文献: [1]胡爽吉.梳齿式辣椒采摘装置的设 计研究[R].石河子大学,2012. [2]王国华.辣椒机械收获注意问题探 讨[J].农村科技,2014(5):65~65.
实行土地“三权分置”的核心就是落 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 地经营权。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是随着社 会主义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必须坚持不 动摇。村集体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 下可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本村的农民,部分 农民如果不愿经营承包土地,就可以将自 己手中土地的经营权转出,每年只获取一
定数额的固定收益,而将土地交给有经营 能力的农户规模化经营,使土地集中化, 不断打造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促进适度规 模经营发展。
的结构,其在收获直径较大的辣椒时优势 较为明显,而且色素辣椒绝大多数直径较 大,因此螺旋辊式的色素辣椒机可收获的 辣椒品种更多、范围更广,适应性更好。目 前这种结构的割台较为适合收获铁皮板 椒、红龙系列、金塔系列、北京红等系列的 色素辣椒。

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论文

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论文

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摘要:物权法对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它分别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征收制度等方面加强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但仍有许多地方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比如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等。

关键词:物权法;农民土地权益;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一、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但究竟由谁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却未确定。

农民集体过于抽象,是指集体组织、集体成员或是其他,并不明确。

这种抽象的主体,在实践中很容易为集体组织的负责人滥用权力留下空隙。

物权法在集体所有制完善方面做出了努力,有一定的创新。

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63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样规定有以下几方面意义:(1)凸显了农民作为其集体”成员”的法律地位[1](2)规定了集体成员的民主管理权[2](3)规定了集体成员的撤销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成一章,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土地既是农民的经济来源,也是其最后的社会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权利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将其写入物权法,从法律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就是对农民土地权益最好的保护。

另外,《物权法》在第126条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视角中的三大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视角中的三大问题
维普资讯
● 土 地 问题 ●
“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 物 权法 视 角 中的三 大 问题 :
陈 祥 健
内容提要
构想。
文 章 以物 权 法 为视 角 , 实 践 、 论 和 立 法三 个层 面 分别 提 出 了留 用 从 理
“ 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 所存 在 的三 大 问题 , 就如 何确 定农 民土地权 利的 名称 , 出了独立 并 提 关键 词 土地承 包经营权 物 权名 称 物权体 系创 建 农地 权
研究都表明, 实际上 , 目前实行 的“ 就 土地承包 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等措施 , 土地权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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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论农地艰包经营权立法 目 标模式的建构 中国法学.0 13 . 16 2 0 ( )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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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地承包 法 》 的制 定 , 仅要 赋 予农 民具 有 完全 物 权利名称所存在 的实践、 不 理论与立法方面的三大
权 意义 的 土地 权利 , 护 农村 的长期 稳定 , 维 而且 问题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实 践 层 面 : 改 了 土 地 权 利 名 称 是 否 会 引 发 修
农 民 心 理 波 动 . 7 3至 农 村 社 会 动 荡 ?
从 19 99年 1月起 , 国人 大 农 业 与农 村 委 还要 通过农 民土 地权利 的创 新 , 进 立法界完 成 全 促 员会 即已着 手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村 土 地 承 包 中国物权体 系 的创建 工作 。 法》 的研 究与起 草工 作 , 20 年 6月 , 成 了 至 01 形 《 农村土 地承 包法 ( 草案 )之所 以延用“ 地 》 土

浅谈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浅谈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以进城务工, 但收 到很 多影响和限制 。 一旦 受到像经济危机影响就业
市场的问题, 大批农 民工就面临“ 清退” 的局面 。 因此必须建立相关社 会保障体系, 替代农 地使用权 的社会保障功能 , 能解除 失地农 民的 才 后顾之忧 , 促进土地有效 流转 。
四 、 语 结
失住房” 的情 况发生。而对于流转用途, 我国法律同样有着严格的 限 制 。众所周 知, 国人 口多、 我 耕地 少, 现在全 国耕地保有量只有 l . 83 亿 亩。 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不允许流通 , 势必影响农业规模化经营 的
障 的功 能 。 中 国 社会 保 障 体 系 尚 不 完 善 , 须避 免农 民“ 必 失地 、 业 、 失
能, 明确土地 登记 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避免实际操作 中的矛盾; 第五,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营造 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我 国长期存在 的城乡二元体制 下, 农地要 负担起农 民的各种保障功能 。 民虽然可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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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改革 开放 三十 年之 际 , 的十七届 三 中全会 通 过 了《 党 中共 中央 关 于推 进农 村 改革发 展 若干 重 大问题 的 决定》对 我 ,
的争议 ,从立 法上确认其为一种用益物权。从而明确其 具有财产价 值 , 有一定的流转性。 具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与发展是农民 白发
包经营权, 带有较强的身份色彩, 流转的方式和条件都有严格的限制。
创新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 它的产生与成熟代表了我国农村经 而通过招标 , 拍卖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逐渐脱离了身份 成为可 自由处分的纯粹的财产权 。 因此, 0 土地流转形式可以多 济 体制 改革和发展的特定历史进程。。 一系列法规的颁布 直到 《 物权 色彩 ,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定义及实践表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定义及实践表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定义及实践表现摘要:土地是千百年来来农民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与农民的生存利益息息相关。

同时,土地也为农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是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器。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最重要的土地权利之一,直接影响农民的幸福感和社会满意度,同时关系农民的生存与生活。

近年来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有更高的需求。

基于此,文章就着重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的内容,首先对其法律概念进行梳理,做好法律定位,然后对其具体的流转方式进行阐述;其次分析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结合具体情况寻找其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有缺乏规范科学的法律程序问题,土地权利流转过程中定价机制缺乏法律支撑问题、土地流转平台及交易规则不够健全完善问题、基础建设不完善面临较大风险问题等。

最后在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针对性的策略和建议,即完善和健全立法,做好各项程序的规范;促进服务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对原有流转程序进行健全和完善;构建科学的中介体系和交易平台;构建保障体系促进流转实践工作的开展,以巩固经济基础等。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产权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定义及实践表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衍生于家庭联产承包制,我国最早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是在《民法通则》中,后来在很多相关的法律规范中也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沿用,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

但多部法律均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

直至2007年颁布《物权法》之后,对其概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做出了明确界定。

在《物权法》125条中采用如下的话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对自身承包经营的草地、林地、耕地享有收益、使用和占有的权利,且有权利开展畜牧业生产、林业生产和种植业生产活动。

该法律规范在对概念进行界定的过程中,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本身所拥有权利的范围着手,在对此范围进行界定的同时清晰说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概念。

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善意取得

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善意取得

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善意取得刘杨(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湖南岳阳414006;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摘要:中央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日益深化,主要表现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经营权可以单独进行流转。

土地经营权作为财产性权利可以单独流转,就涉及到当事人在取得土地经营权时是否适用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通过厘清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明确土地经营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而分析土地经营权取得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条件,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认识承包土地经营权,更好地行使该项权利。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313(2021)01-0078-0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飞速发展得益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农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由此,中国农村在改革开放初期实现了生产力的第一次飞跃。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时代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亟待更深入的改革,推动生产力再次飞跃。

农民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应享有更多的权利,才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才会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

农民目前享有的核心权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从立法上保护了农民的权利。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四化”同步发展的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现了新的变化,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必然趋势。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改革的内容以及随后颁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做了进一步明确: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进行流转,但土地承包权不得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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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谈物权法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及其他民事主体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合同的规定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已颁布实施,我国物权立法中确认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关注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其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内涵《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上述这些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并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内容,更好地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利于实践中司法部门的适用。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即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及其他民事主体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物权法》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用益物权。

因为它符合用益物权的本质和特性。

农村土地承包人可以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承包合同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行为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权利保护的渠道明显拓宽了。

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比单纯基于债权行使债权请求权寻求权利保护,对承包人来说,保护机制在法律上得到了优化配置。

因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目的、功能、成立要件、保护期限和效力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二、《物权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义。

有利于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党的事业在农村中得到稳固和发展;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拥有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的体现人民的利益。

利用物权制度独具的优势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制度改革,对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调整农村土地利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能增加农村土地效益。

依法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效力,不仅保证承包经营权人自身拥有使用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确保土地在流动中发挥其最佳的效益。

有助于土地地力的逐步改善,同时也有助于承包经营权人获得更大的土地收益。

(二)有利于控制发包方的非法干预,充分保护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有效防止发包方对承包权人的干预和侵犯,确保承包权人在土地承包关系中与发包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三)兼顾土地所有者与农村土地承包权人的利益。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广大农民享有了对于土地的、排除所有人非法干预的支配权,形成集体组织成员的平等意识。

三、《物权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是农民的生存的物质基础和条件。

同时,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基于成员内部取得的用益物权,受所有权的限制和制约,是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一种特定形式。

集体组织的成员才享有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集体组织成员就不能享有这种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明显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

因此,在从保护农民拥有和行使该项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允许承包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承包经营权进行自愿、合理、有偿的流转。

(一)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意义1、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实现土地的价值,能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配置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规定和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

2、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民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可以大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大幅度提高农民收益,促进农业优势产业形成,提高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奠定组织基础。

3、加强对土地流转的促进和指导。

建立对流转土地农民的收益保护和补贴制度。

实行土地流转最低保护价制度。

建设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流转的动态情况,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

规范土地流转管理,保证土地流转的合法进行。

(二)《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原则。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如果受让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权。

其目的在于照顾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权利。

(2)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人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关于这一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应当在农户间进行。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物权,只能在期限内存在。

《物权法》第128条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

土地的所有权依法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并不是承包地,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128条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5)平等、自愿、有偿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事宜。

《物权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对规范财产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的秩序相当重要,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1)以现有的家庭为单位分配土地。

考虑到历史和现实原因,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土地,且家庭积累债务都在相对一段时间内趋于稳定。

(2)土地合同尽量不予变更。

农民已按合同承包正在使用的山林、滩涂、耕地,不变更合同关系。

(3)科学的分配方法。

按在户籍人口分配,未出生的胎儿保留份额。

违返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适当分配土地。

(4)科学的公示制度。

法律明确规定权利经公示而生效。

土地由乡镇国土部门核实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盖章生效。

《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

规定了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

《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关注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保持权利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进行另外的约定。

这显然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使承包经营权确实成为长期稳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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