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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处罚标准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处罚标准

损害公司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行为,不仅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损失,还会对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在法律上,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标准。

下面将针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处罚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侵占公司财产侵占公司财产是指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占有公司财产而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侵占公司财产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刑事处罚以外,对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人还需要赔偿公司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对公司的竞争优势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依法批准,出卖、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出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责任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会受到公司内部纪律处分。

三、违反商业合同违反商业合同是指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商业合同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合同、承担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等。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商业合同可能会导致责任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带来不良影响。

四、盗用公司资金盗用公司资金是一种涉嫌贪污行为,不仅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放贷、出资、发放贷款损害国家利益的,已经变相挪用公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十五日以下拘役或者500元以下罚金。

对于盗用公司资金的责任人还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新整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范文.docx

最新整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范文.docx
被告陈某芬。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军,xxx九州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萍,xxx九州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东。
委托代理人廖某。
被告汤某良。
委托代理人肖光明,xxx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锦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x白鹤镇赵江路9XX弄63号E-2XX室。
原告xxx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某熙于 至 担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某东于 至 任原告公司董事长,被告汤某良于 至 任原告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六被告于 11月共同发起设立xxx尚盈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盈公司)。 由被告李某东以原告公司名义与尚盈公司签署买断经营权协议书,约定将原告经营管理的新华路某号经营权以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总价交由尚盈公司管理,为期18年。协议订立后,被告李某东于 8月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8月尚盈公司对原告提出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xxx仲裁委员会于 11月作出0716号裁决书,裁决由原告向尚盈公司支付违约金400万元,承担仲裁费64,300元。该案现在执行程序中。原告认为,被告张某熙、李某东、汤某良作为原告公司高管、董事,理应对原告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但三被告成立尚盈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牟取属于原告公司的商业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公司的侵权,现损失已形成,理应由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丁某满、陈某芬、锦某公司与被告张某熙、李某东、汤某良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064,300元。
被告李某东辩称,当时将公司经营权卖掉是为了公司利益, 后我失去人身自由,原告公司的后续操作与我无关。
被告汤某良辩称,组成尚盈公司是为了加强对原告控制,我方并未为自己谋利。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原告过错造成的,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向把握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向把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 向把握
一、谁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一)原告——公司or股东?
1. 公司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作为直接的权利被侵犯者,其当然有权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体行使请求权。
2.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按常理而言,公司应当是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的第一顺位主体,但问题在于,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其 本身并不具有生命,亦无法如普通自然人一般“能说会道”,特别是当公司内部董事等侵害其利益,而公司又被董事所 操控怠于行使救济时,又应当由谁来为公司声张正义呢?
2. 高级管理人员
实践中,法院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进行认定时,多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即虽然相关主体并未与公司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但若能根据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中实际承担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则仍应认定其为 适格被告【见(2019)鲁民再81号案】。具体而言,法院一般按照以下顺序确认高级管理人员身份:
2. 公司是否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3. 被告行为与公司财产受损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4. 公司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
【特别提示】
原告应提出足够证据证明公司所受损失的具体范围,否则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利益受损,亦极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 驳回原告所提出的具体赔偿请求。
(二)不当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1]。基于上述关系的相关交易,即关联交易作为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公司法》第21条并未对其明令禁止,而是仅针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制。据此,原告在进行此类 诉讼时,应主要着眼于证明涉诉关联交易确实导致了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其中关键点为:

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件的处理办法

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件的处理办法

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件的处理办法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件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减少因人为因素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条适用范围因员工过错引起的质量、安全、铂金损失、人伤、设备、治安、消防、泄密、物资采购等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事件。

公司与员工另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经营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追究,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经济损失事件的认定第三条公司成立事故调查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牵头,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生产制造部、品质技术部部门组成。

第四条事故调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界定和责任划分;确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和价值;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其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分工如下:(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泄密事件所造成损失的调查和分析;负责执行对事故的处理决定,并对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结果进行备案。

(二)生产制造部负责对公司生产安全、消防事故、环境污染、铂金损失、设备损坏、物资采购事故、工程建设事故造成损失的调查和分析。

(三)品质技术部负责对公司质量事故、工艺和技术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调查和分析。

(四)财务部负责对公司事故造成的物资、能源、人工、制造费用等损失金额的认定。

第三章经济损失事件的处理第五条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小损失或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在24小时内报相关部门和领导,积极协助和配合事故调查委员会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

第六条经公司事故调查委员会认定,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除赔偿外,对故意制造损失或在事故中有重大过失的员工,公司还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损失金额≤2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90%~80%,并免当月奖金;2000元<损失金额≤1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80%~60%,并免2个月奖金;10000元<损失金额≤5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60%~40%,并免3个月奖金;50000元<损失金额≤10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40%~20%,并在本部门内部待岗3~6月;100000元<损失金额≤50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20%~10%,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待岗6~12个月;500000元<损失金额≤100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10%~5%,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待岗12个月以上;损失金额>100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5%,并解除其劳动合同。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责任主体身份的认定马某原系A公司股东会任命的海外代表处总代表,其职责为负责海外合作项目,但并非A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高。

马某从A公司离职后成立B公司,并促成B公司与A公司的前磋商对象达成买卖合同。

A公司起诉认为,马某的行为导致A公司与案外公司合作失败,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故要求马某赔偿A公司损失。

案例二: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张某系C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同时担任D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王某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

C公司与D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协议》,C公司的合同签字人为王某而非张某。

C公司起诉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违反忠实义务,故要求张某赔偿C公司损失。

案例三:涉及损害行为的认定李某系E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其另成立F公司。

F公司与E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且部分客户存在重合。

F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E公司办公地址和电话,在宣传册中使用E公司项目作为其业绩进行宣传。

E公司起诉认为,李某及F公司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故要求李某赔偿E公司损失。

案例四:涉及损害范围的认定何某在担任G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期间,同时担任H公司董事及监事。

根据工商登记,G公司与H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一定重合。

G 公司认为H公司的营业收入系何某在G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或谋取G公司商业机会所得,故请求确认何某损害公司利益并赔偿损失,赔偿额为G公司与上一年度相比减少的营业收入。

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一)责任主体认定难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

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明、公司运营不规范、公司人员职权与职务不相符合等情形。

如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权范围包含多项公司管理职责,但在公司章程未将其列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该类人员能否作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主体,实践中对此尚存分歧。

(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界定难实践中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且因损害行为人多为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等实际控制人,损害行为可能具有合法形式导致难以识别。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处分办法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处分办法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处分办法1目的为严厉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树立自觉维护公司利益的意识,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制员工、返聘人员、特聘顾问(专家)。

2.1公司利益是公司所有利益的统称。

2.2违反本办法规定,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2.3下列行为严厉禁止:2.3.1贪污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侵占公司利益。

2.3.2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收受他人现金、非现金财物、有价券(卡)、获得其他非法收入或者其他好处。

2.3.3利用职权拿回扣或者与他人约定按比例分成。

2.3.4利用职务之便,占(挪)用公司资金。

2.3.5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出借公司资金、财物或进行担保,导致公司损失。

2.3.6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2.3.7未经公司同意,谋取公司商业机密(会)造成公司损失。

2.3.8公司财务、营销、设计(产品、工程)技术、采购、招投标管理等关键核心岗位员工及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人员未履行忠实义务从事竞业禁止业务。

2.3.9擅自披露公司商业机密。

2.3.10越职越权、失职渎职。

2.3.11违反规定,规避程序和审批。

2.3.12违反常规、常理、常识履行职责。

2.3.13其他方式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3 管理职责3.1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案件由公司纪检负责查办,一般案件处分决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重大案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4 管理内容4.1 处分的种类。

4.1.1 本办法设定种处分,由轻到重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

降职不限所降等级,降职、撤职同时降薪;解除劳动关系指公司单方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

4.2处分期间。

4.2.1处分期间指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处分解除之日止。

4.2.2可以设定期限的 6 种处分的处分期间分别是:警告,6 个月;记过,12 个月;记大过,18 个月;降职,24 个月;撤职,24 个月;月不以自然月份计算,以本月起算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2012号原告上海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刚,上海市海华永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某萍,上海市海华永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熙。

被告丁某满。

被告陈某芬。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军,上海九州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萍,上海九州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东。

委托代理人廖某。

被告汤某良。

委托代理人肖光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赵江路9XX弄63号E-2XX室。

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上海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熙、丁某满、陈某芬、李某东、汤某良、上海锦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聂某萍,被告张某熙、丁某满、陈某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军、张某萍,被告李某东,被告汤某良的委托代理人肖光明以及被告锦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某熙于XX年至XX年担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某东于XX年至XX年任原告公司董事长,被告汤某良于XX年至XX年任原告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六被告于XX年11月共同发起设立上海尚盈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盈公司)。

XX年由被告李某东以原告公司名义与尚盈公司签署买断经营权协议书,约定将原告经营管理的新华路某号经营权以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总价交由尚盈公司管理,为期XX年。

协议订立后,被告李某东于XX年8月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XX年8月尚盈公司对原告提出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法》是我国制定的规范公司设⽴、经营等各⽅⾯⾏为的根本准则,对我国⼯商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

可是,⼈们对于公司法中关于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不太清楚。

那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什么?为此,店铺⼩编在下⽂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损害公司利益承担的责任是怎样的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引发的纠纷。

股东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因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的民事纠纷。

公司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正当⾏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实践中,存在⼤量滥⽤股东权利的情形,如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表决时,应当回避⽽不回避。

再⽐如,公司章程规定出售重⼤资产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出售该资产。

《公司法》规定了禁⽌滥⽤股东权利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法律、⾏政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使权利,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的纠纷。

为了防⽌发⽣董事、监事、⾼级管理⼈员的道德风险,《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名义对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由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诉讼),即当公司董事会或执⾏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未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由符合⼀定持股条件的股东以⾃⼰的名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浅析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浅析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浅析公司作为当代最高效的盈利组织广泛参与着社会经济生活,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对公司的长期稳定经营具有重要作用。

公司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容易导致公司陷入僵局。

实践中不乏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出现此类情况后,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值得研究探讨。

本文结合一则经典案例,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案由确定、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以及侵权构成要件进行简要分析。

一、概要(一)定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英法的纠纷。

(二)法律依据根据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案由根据最高院2011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编入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中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与之相近似的案由还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在2021年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还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细化下分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和“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这两类。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和清算程序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和清算程序

公司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在商业活动中,公司的利益有时会受到各种因素的侵害,从而产生责任纠纷。

当公司遭受利益损害时,该如何进行责任追究和清算程序呢?本文将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和清算程序展开分析。

一、责任纠纷的形成和判定1.1 利益损害的形式利益损害可以表现为经济损失、商誉受损、合同违约、商业诋毁等形式,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却都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1.2 责任主体的界定责任主体可能是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相关部门或个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1.3 责任形式的判定责任形式可能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监管责任、公司内部责任等,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判定。

二、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2.1 协商和调解在发现利益受损时,公司可以首先选择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2.2 仲裁和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果,公司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追究责任,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3 公司内部程序在发现公司内部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利益受损时,公司可以通过内部审查、惩处程序来追究责任,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规范。

三、清算程序和程序3.1 利益损害的清算一旦责任主体被确定,并经过法律程序确认了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和责任,清算程序就需要启动,包括赔偿经济损失、恢复商誉、修复声誉等方式。

3.2 公司内部调整在责任纠纷解决后,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调整、政策完善等方式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从而保护公司利益。

3.3 法律程序的执行无论是协商、调解还是仲裁和诉讼,一旦法律程序生效,责任主体需要按照判决履行相应的赔偿和清算义务。

四、问题和建议4.1 预防机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预防利益损害的发生,尽可能降低责任纠纷的发生概率。

4.2 宣传和培训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增强公司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公司整体风险防控能力。

4.3 合法维权一旦发现利益损害,公司需要及时合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避免激化纠纷。

打击损害企业利益违法犯罪维的建议

打击损害企业利益违法犯罪维的建议

打击损害企业利益违法犯罪维的建议打击损害企业利益违法犯罪维的建议引言企业利益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的损害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维护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和预防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本文将提出一些建议,以帮助打击这些损害企业利益的违法行为。

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违法行为: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以便能够精确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

加强执法机构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企业合作伙伴和社会大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为他们提供安全、便利的举报渠道,确保举报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建议二:加强企业内部风险防范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授权权限,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识别和预防能力。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损失和影响。

•建立合规文化:企业应加强员工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倡导诚信经营,形成良好的企业合规文化。

建议三:加强合作与交流•政府和企业合作:政府部门应与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政府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相关问题,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企业间合作:企业之间可以建立合作机制,分享相关经验和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形成合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结论打击损害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维护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企业内部风险防范和管理、加强合作与交流等措施,我们可以共同努力,为企业营造公平、正义的经营环境,保护企业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建议四: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数据分析与监测: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

通过建立数据模型和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以往不易察觉的违法犯罪行为。

纠正执行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议案

纠正执行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议案

纠正执行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议案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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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拥有一款非常受欢迎的产品,该产品是其核心业务之一。

然而,一名前员工却窃取了公司的机密信息,并在离职后创建了自己的公司来生产类似的产品。

这名前员工还利用了公司的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向公司的客户宣传他的新产品。

结果,公司的销售额开始出现下降,直接影响了公司的收入和业务发展。

公司经过调查后发现了这件事情,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和惩罚这名前员工的行为。

在法庭上,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前员工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公司的直接损失,并且该员工在签署保密协议时同意保护公司的机密信息和客户名单。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前员工有责任赔偿公司的损失,并且禁止他继续使用公司的机密信息和客户名单。

这个案例对公司来说是一次重要的胜利,也为其他公司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训,即要严格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防止公司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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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的五大实务要点(下)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的五大实务要点(下)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的五大实务要点(下)五、举证责任及损害赔偿范围在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中,原告首先需要选定其依据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是以《公司法》第152条为依据还是第20条为依据。

选定具体的请求权基础之后,原告需要以该条文为依据,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分析构成要件并进行举证证明。

(一)举证责任原告如果以《公司法》第152条为请求权规范基础,则需证明公司董事或高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主要依据为《公司法》第148条及公司章程规定),且主观有过错,并导致股东利益直接受损。

如果是以《公司法》第20条为请求权规范基础,则需证明股东有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并对其他股东直接造成损失(既然是滥用肯定符合主观有过错这一要件)。

在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的司法实务中,原告胜诉率相对较低(见统计图1-3),原因主要在于原告对构成要件事实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有侵害行为,或不能证明主观过错,或不能证明损失,或即便证明了损失也并非股东直接损失。

具体比如,股东以公司经营亏损为由起诉董事、高管却往往得不到支持,原因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基于《公司法》第152条主张其承担责任一般需以有重大过失为前提。

再比如,小股东起诉大股东增资稀释了小股东持股比例构成滥用权利却不被法院认可,原因在于大股东正常召开了股东会且获得绝对多数表决通过,很难证明有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存在。

(统计图1)(统计图1)(统计图3)经检索并整理归纳后,相关裁判观点主要如下。

序号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案例1 (2019)京民申5261号、(2019)京02民终1428号法院认为,现秦富增要求李虎山(执行董事)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虎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即便秦富增主张的东赵公司财产受到损害能够成立,但并不等于秦富增作为东赵公司股东利益受到直接损害,亦不能将东赵公司的财产损害直接等同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损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520文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起的纠纷。

构成该责任的基础是确实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一般是指: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2.董事会的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董事会合法、有效的决议;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管理公司事务中滥用职权故意或者过失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1.由公司作为原告进行起诉。

2.由符合条件的股东提起诉讼股东起诉必须经过前置程序。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收到前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类:对监事侵害公司利益行为,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1.由公司作为原告起诉2.由符合条件的股东提起诉讼股东起诉必须经过前置程序。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处理公司商誉损害案件

如何处理公司商誉损害案件

如何处理公司商誉损害案件在处理公司商誉损害案件时,需要采取一系列合适的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司的商誉价值。

下面将从案件处理的前期准备、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法律诉讼和解决方案等方面,对如何处理公司商誉损害案件进行详细探讨。

1. 前期准备在处理公司商誉损害案件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

首先,了解公司的商誉价值和重要性,明确损害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其次,制定应对方案,确定处理案件的策略和目标。

同时,明确案件处理团队的组成,包括法务部门、公关部门以及可能需要的外部律师等专业人士。

此外,要保持信息透明,及时向内部员工和外部利益相关者通报案件进展。

2. 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对商誉损害案件进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

调查的重点应放在了解案件的起因、经过和影响方面。

这包括分析涉案言论或行为的真实性、针对公司商誉的具体影响以及相关责任方。

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合同、客户投诉等,以支持公司的主张并确保有力的法律依据。

3. 法律诉讼在商誉损害案件中,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其他温和方式解决纠纷,可能需要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在提起诉讼之前,确保诉讼请求的准确性,并保持充分的证据可靠性。

选择合适的律师团队,他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代表公司最大化维护商誉价值。

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及时向法庭提交必要的材料,并积极参与庭审,以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4. 解决方案在商誉损害案件中,法律诉讼不一定是唯一解决方案。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采取其他解决方式,例如调解、仲裁或使用替代争议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也是值得尝试的方法,通过与责任方进行对话,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

这有助于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并可能保留潜在的商业合作机会。

综上所述,处理公司商誉损害案件需要前期准备、调查与证据收集、法律诉讼和解决方案等环节的协调配合。

通过科学合理的处理方式,公司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商誉价值,减少损失,并维护商业声誉。

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如何处理?[案情介绍]A公司通过多方努力取得了承办某旅游节的授权,但是按照约定,其需向主管该旅游节的旅游局支付活动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B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马某指示B公司的财务将本公司的人民币50万元作为A公司的旅游节保证金支付给了旅游局。

此后马某又要求旅游局将上述50万元以退回押金的名义支付给了C公司。

后由于B公司股权转让,马某因此离任,B公司在审计时才获悉以上50万元的去向,B公司遂以董事损害公司权益的名义起诉马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A公司和C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在公司运作中,董事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何有效防止前述行为的发生,并追究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司和股东关心的话题。

对此,我国公司法明确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并设定了一系列系统、全面和操作性强的规定。

首先《公司法》专设了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在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一般性原则,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确定了董事只能为适当的目的,即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而行使权利,避免与公司发生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冲突的原则。

其次在一百四十九条中列举了董事、管理人员的八项禁止行为,即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处分办法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处分办法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处分办法1 目的为严厉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树立自觉维护公司利益的意识,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制员工、返聘人员、特聘顾问(专家)。

2.1 公司利益是公司所有利益的统称。

2.2 违反本办法规定,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2.3 下列行为严厉禁止:2.3.1 贪污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侵占公司利益。

2.3.2 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收受他人现金、非现金财物、有价券(卡)、获得其他非法收入或者其他好处。

2.3.3 利用职权拿回扣或者与他人约定按比例分成。

2.3.4 利用职务之便,占(挪)用公司资金。

2.3.5 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出借公司资金、财物或进行担保,导致公司损失。

2.3.6 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2.3.7 未经公司同意,谋取公司商业机密(会)造成公司损失。

2.3.8 公司财务、营销、设计(产品、工程)技术、采购、招投标管理等关键核心岗位员工及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人员未履行忠实义务从事竞业禁止业务。

2.3.9 擅自披露公司商业机密2.3.10 越职越权、失职渎职。

2.3.11 违反规定,规避程序和审批。

2.3.12 违反常规、常理、常识履行职责。

2.3.13 其他方式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3 管理职责3.1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案件由公司纪检负责查办,一般案件处分决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重大案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4 管理内容4.1 处分的种类。

4.1.1 本办法设定种处分,由轻到重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

降职不限所降等级,降职、撤职同时降薪;解除劳动关系指公司单方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

4.2 处分期间。

4.2.1 处分期间指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处分解除之日止。

4.2.2 可以设定期限的6 种处分的处分期间分别是:警告, 6 个月;记过,12 个月;记大过,18 个月;降职,24 个月;撤职,24 个月;月不以自然月份计算,以本月起算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

董事长侵害公司利益的起诉

董事长侵害公司利益的起诉

董事长侵害公司利益的起诉当董事长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进行起诉:1. 收集证据:首先,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董事长确实侵害了公司利益。

这可能包括合同、交易记录、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

2. 寻求内部救济:在起诉之前,股东可以向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他们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如果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采取行动,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果股东符合法定的持股条件(例如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此时,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列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在起诉过程中,股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遵守法律程序:在起诉前,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2.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需要法律援助或咨询,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帮助。

3. 保持冷静和理性: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要情绪化或冲动行事。

总之,当董事长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以通过以上步骤进行起诉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需要注意遵守法律程序和寻求专业帮助。

以下是一份起诉状的示例,供您参考:[公司名称]起诉[董事长姓名]案由:董事长侵害公司利益一、原告:[公司名称]二、被告:[董事长姓名]三、事实和理由:1. 被告[董事长姓名]在担任[公司名称]董事长期间,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擅自将公司资产用于个人用途,包括购买房产、奢侈品等。

2. 被告[董事长姓名]在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的核心业务和技术转让给其他公司,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3. 被告[董事长姓名]在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的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项目,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4. 被告[董事长姓名]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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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孝忠等28名股东通过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获得法院支持。
高管责任的抗辩事由
1、身份抗辩
郑振中与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振中院系星光公司职工董事,辞职后到与星光公司有竞业 关系的科达公司工作。
会计、运营督导、中国区总监是不是高管?
2、商业判断原则
云南鑫和药业有限公司诉周志飞公司经理损害公司利益案(昆 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李江山
涂雅雅
50%
50% 62%
38%
香港新纶公司
华通公司
力高公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江西新纶公司
700亩土 地使用

股权转让 万和公司 李江山任法人
全泰公司——竞业禁止,商业机会
3、李孝忠等诉金荣中等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重庆市南川区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在董事长金荣忠的操纵 下,为隐瞒利润,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采取账外经营、隐瞒销 售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494738.52元。构成单位犯罪,被判处罚 金1484215.56元(含行政处罚624095.70元)金荣忠本人犯偷税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94738.52元。
公司法关于高管责任的规定
1、谁是高级管理人员? 立法定义:《公司法》216条第(1)项: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管责任的核心是董事责任、其本质是基于管理控制公司而 产生的受信义务(勤勉、忠实)
3、高管责任的适用对象: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 监事。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高管责任的法律后果
1、公司归入权(Article 148.2); 高管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2、损害赔偿请求权(Article 149 )。
高管责任的追究方式
1、公司直接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附前置程序); 3、债权人诉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母子公司过度控制, 高管协助抽逃出资)
董事、高管责任的强化
1、公司治理中的三大代理成本中,股东—管理层的代理成本最 为核心;
2、安然丑闻事件后,Sarbans-Oxley 法案
3、董事需要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台湾“公司法”第23条第2款: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 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责 任。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 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的分类与其负担的受信义务
·普通董事(一般董事、执行董事、经理等) ·职工董事 ·事实董事 ·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负忠实义务
·监事原则上不负忠实义务 ·股东原则上不负勤勉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具体内容
Article 147.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于当地村民签订大黄藤合作种植合同、林木管护合同、 鲜茎收购合同;后该项目涉嫌非法集资被云南省发改委叫停,公 司以及公司财务总监、董事均被昆明五华分局调查盘问。
3、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
上海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周光忠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普陀区人民法院)
康园公司为万千投资集团向上海建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 周光忠等四人作为康园公司高管与上海建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并 在上海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确认的基础上向案外人整体 转让被法院查封的49套房屋。
《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18条:公司未依法制 作和保存公司法第33条或者第97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股东起 诉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Article 14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4、举证责任抗辩 归入权:高管所得收归公司所有。收入为多少? 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失具体为多少?
第14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 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 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 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因账册文件料未按照法定程式置备,需承担赔偿责任
1、苏州财亨利公司诉凌肇法案
仁记公司 (法定代表人)
12.5% 200万元卖出

周安桥
12.5%
12.5%
400万元买入
财亨利公司
枫盛公司
25%
枫桥镇农工商
总公司
受仁记公司委派担任董事、副董事长
格林花园项目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 类的业务。
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实务: (1)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董事会职责; (3)违规对外担保; (4)信息披露违规。
(5)未履行催收注册资本的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宁波市鄞州区(2007)甬鄞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 旨表明:公司放弃商业机会或者第三人不愿和该公司合作的,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获得商业机会不属于“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非恶意的,对公司具有损害性的竞业行为,公司无 归入权和请求赔偿权。
2、林承恩与李江山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林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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