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益受损
公司治理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和技术服务。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该公司已成为国内知名的科技企业。
然而,在2019年,该公司因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巨额亏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内部控制失效2019年初,该公司发现,其内部财务系统存在大量异常交易,涉及金额巨大。
经调查,发现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李某与外部供应商勾结,通过虚假报销、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2. 亏损情况由于内部控制失效,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巨额亏损。
经审计,2019年该公司亏损额达2亿元人民币,远超年度预算。
3. 法律诉讼该公司在发现内部控制失效后,立即采取措施,暂停李某职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某被依法逮捕。
同时,该公司将李某及外部供应商告上法庭,要求追回侵占的资金。
4. 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涉案金额、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负有内部控制责任,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同时,外部供应商明知李某侵占公司资金,仍与其勾结,构成共同犯罪。
法院判决李某及外部供应商赔偿公司损失2亿元人民币。
三、案例分析1. 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巨额亏损,暴露出公司治理方面的严重问题。
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度,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2. 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本案中,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其监督和决策作用,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3. 法律责任的追究本案中,李某和外部供应商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犯公司利益的严厉打击。
企业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合规制度,确保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度。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摘要】公司利益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护公司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展开讨论。
我们将探讨公司利益范围的界定,明确何为公司利益,有助于更好地保护。
公司利益的保护方式是关键,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外部法律保护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风险管控与危机处理也是公司利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在我们将强调公司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倡导结合内外部因素进行综合保护,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公司利益保护不仅是企业责任,更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关键,只有做好利益保护工作,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公司利益、范围界定、保护方式、内部管理机制、外部法律保护、风险管控、危机处理、综合保护、风险防范、重要性、未雨绸缪.1. 引言1.1 公司利益的重要性公司利益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核心。
公司利益包括了公司的所有权益、财产利益、声誉利益等多方面内容。
公司利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公司的员工、客户、投资者等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利益的保护,就是保护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确保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得到实现。
只有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才能持续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公司利益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任何公司都应该高度重视并积极保护好自身的利益。
愿意为公司利益丧失而采取不当行为的人,不仅是对公司的背叛,也是对整个商业社会的破坏,危害极大。
保护公司利益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义务,是公司治理的首要任务之一。
2. 正文2.1 公司利益范围的界定公司利益范围的界定是指确定公司的利益范围的范围和内容。
公司利益的范围包括了公司的所有权益、财务利益、声誉利益、员工利益、客户利益等各方面。
公司的所有权益即公司所有者对公司的财务利益和控制权利益的保护,这是公司利益的核心。
公司的财务利益包括了公司的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财务健康等方面,需要通过规范的财务管理来保护。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合同协议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公司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例如迟到早退、旷工、不遵守安全规定等,这些行为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损害公司的利益。
2. 职务侵占: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的财产或资源,例如挪用公司资金、盗取公司货物、伪造公司文件等,这些行为会直接导致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受损。
3. 泄露公司机密:员工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例如客户资料、商业计划、技术专利等,这些行为会导致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受损,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利润。
4. 不正当竞争:员工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诋毁竞争对手、从事违法广告宣传、进行虚假宣传等,这些行为会影响公司的商业形象和声誉。
5. 失职或渎职:员工在工作中失职或渎职,例如未履行职责、疏忽大意、工作不力等,这些行为会导致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受到干扰和影响,损害公司的利益。
6. 违法违规行为:员工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这些行为会直接导致公司的经济利益受损和声誉受损。
以上行为都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惩治这些行为,例如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建立举报机制等,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企业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
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内容提要: 中国公司法不断完善着利益冲突的规则,其对公司实践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但由于公司法受制于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在法律思维中采用权利界定方式而不是利益保护方式,现行的利益冲突规则更多表现为规制式、事前禁止的模式,同时更多地将权力上收给了股东,在法律责任上依赖于归入权,强调公司所有权而忽略了公司利益。
本文回顾了利益冲突规则的引入,对现行规则中的疏漏进行了分析和批评,并结合已有的司法实践分析公司利益在法律调整中的淡化,并对这种原因进行了理论探讨。
一、利益冲突规则在中国法上的引入利益冲突是公司法中的核心规则,无论是将公司看成是合同连接体还是社会实体,无论是采用代理还是代表理论来解释董事和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都必然存在着防止董事和高管人员侵蚀公司利益行为的法律规则或制度。
随着Enron等丑闻,[1]近来发生的马多夫丑闻,乃至金融危机中表现出来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忠实义务的重要性随着社会需要而不断提高。
利益冲突是董事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中的核心,一般认为包括自我交易、公司机会、财务协助等具体规则。
忠实义务由于具体情形千差万别,难以完全列举,但内涵通常认为是一个广义上的利益冲突问题,即董事等高管人员不能将自己的私利置于与公司利益(公共或集体利益)相冲突的位置或情形。
“忠实义务要求公司董事避免利益冲突的交易”,“免于自我交易、恶意行为、欺诈和抢夺公司机会”。
[2]“广义上来说……忠实义务并不是关于决策本身的程序或监督的。
忠实义务是关于董事和经管人员的动机、目的以及目标的,是他们试图享有业务判断规则的保护所必需的”。
[3]显然,这种内涵式的界定是来源于英美法的。
当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司陷入了不能谈判,也不能决定是否应当去从事交易的状况。
而董事和高管人员面临一个非常清晰的冲突,即其自己的财务利益和为公司寻求谈判最佳利益义务之间的冲突。
这使得公司处于无能为力的局面。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反诉状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反诉状
反诉状是指被告在被告人起诉之后,对原告提出反诉请求的一种诉讼文书。
在涉及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件中,如果公司作为被告方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行为已经或将会对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反诉状。
在反诉状中,公司应当详细陈述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公司的反诉请求、反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证据以及所请求的法律依据。
公司需要清楚地阐明原告方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或其他法律救济。
此外,反诉状中还应包括对原告方的反诉请求和法律依据进行明确的陈述,以及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辩护。
在起草反诉状时,公司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的格式进行,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公司还应当考虑到诉讼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法律风险和后果,以及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和应对措施。
总之,反诉状是公司在面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时的一种法
律应对手段,起草反诉状需要充分考虑诉讼的各种因素,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表现
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表现不遵守工作纪律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它可能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团队合作出现问题,甚至在严重的情况下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下面是一些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表现和后果:1. 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时间规定,经常迟到早退,会影响工作进度和其他同事的工作计划。
如果一个员工总是迟到,会给其他员工传递出不尊重和不负责任的信息,同时也浪费了公司的资源。
2. 懒散敷衍:不认真对待工作,敷衍塞责,只完成最低限度的工作要求。
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会导致工作质量下降,影响工作效率,长期下来会给部门的形象和能力带来负面影响。
3. 缺乏团队合作精神:不遵守团队的协作规则,不与团队成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这种行为会导致工作进度受阻,成员之间产生矛盾,团队的凝聚力和效率受到影响。
4. 私自使用公司资源:滥用公司提供的资源,如使用公司电脑、网络和设备进行个人事务等。
这不仅是对公司资源的浪费,还可能引发数据安全问题,对公司造成损失和风险。
5. 不遵守保密协议:泄露公司机密信息,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公司的商业机密传递给他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损害公司的声誉和业务竞争力。
6. 不遵守安全规定:不遵循公司的安全规定,如不佩戴防护措施、忽视安全操作规程等。
这可能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损失和人身伤害,同时也增加了公司的法律风险。
7. 无故缺勤:经常无故缺勤或请假,无视公司的考勤制度。
这种行为会导致工作进度受到干扰,其他员工需要为其工作负责,同时也会造成人员调配上的问题和成本浪费。
8. 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视公司的规章制度,如违反着装规定、违反办公场所的秩序等。
这种行为会损害公司的形象,降低企业文化建设的效果,同时也可能引发纪律问题。
不遵守工作纪律的后果十分严重,它会对个人和公司产生以下影响:1. 工作效率低下:不遵守工作纪律会导致工作质量下降,任务进度延迟,从而影响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和业务运营。
2. 团队合作受阻:不遵守团队的协作规则和价值观会导致团队成员之间的分歧和不和谐,进而影响团队的凝聚力和合作效果。
公司僵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监事等主体之间因利益冲突、管理理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陷入停滞不前的状态。
公司僵局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1. 股东权益受损公司僵局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股东在公司僵局期间,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2. 公司信用受损公司僵局使得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公司信用受损。
银行、供应商等合作伙伴可能会对公司产生质疑,影响公司的商业信誉。
3. 公司资产流失公司僵局期间,公司可能因管理不善、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流失。
如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积压等,严重时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4. 法律诉讼风险公司僵局可能引发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诉讼。
诉讼过程中,公司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增加了公司的负担。
5. 社会影响公司僵局可能导致员工流失、客户流失,进而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
同时,公司僵局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股东抗议、员工罢工等。
三、应对策略1. 协商解决在发生公司僵局时,各方应保持沟通,寻求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协商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调解机构协助。
2.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应明确公司僵局的处理机制。
如章程中未规定,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法律诉讼当协商无果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如指定临时董事、监事等,以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4. 公司重组在极端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重组。
重组过程中,可以引入新的股东、管理层等,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公司僵局。
5. 公司清算如果公司僵局无法解决,且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可以考虑进行公司清算。
清算过程中,公司将依法处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向把握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 向把握
一、谁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一)原告——公司or股东?
1. 公司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作为直接的权利被侵犯者,其当然有权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体行使请求权。
2.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按常理而言,公司应当是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的第一顺位主体,但问题在于,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其 本身并不具有生命,亦无法如普通自然人一般“能说会道”,特别是当公司内部董事等侵害其利益,而公司又被董事所 操控怠于行使救济时,又应当由谁来为公司声张正义呢?
2. 高级管理人员
实践中,法院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进行认定时,多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即虽然相关主体并未与公司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但若能根据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中实际承担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则仍应认定其为 适格被告【见(2019)鲁民再81号案】。具体而言,法院一般按照以下顺序确认高级管理人员身份:
2. 公司是否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3. 被告行为与公司财产受损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4. 公司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
【特别提示】
原告应提出足够证据证明公司所受损失的具体范围,否则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利益受损,亦极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 驳回原告所提出的具体赔偿请求。
(二)不当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1]。基于上述关系的相关交易,即关联交易作为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公司法》第21条并未对其明令禁止,而是仅针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制。据此,原告在进行此类 诉讼时,应主要着眼于证明涉诉关联交易确实导致了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其中关键点为: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起诉书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起诉书尊敬的法院:我是某公司的股东,对涉及到公司利益受损的问题,我在此向贵院提起诉讼,并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以下是我要列举的事实和理由:一、案件的事实1. 我是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为30%。
2. 公司经营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运营状况,并拥有一定规模的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
3. XX先生是本公司的高级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决策。
4. 近期,我发现公司的业绩持续下滑,并造成了公司资金链断裂、员工离职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5. 经过进一步调查,我发现其中涉及到了XX先生的不当行为,包括滥用职权、私自倒卖公司资产等。
二、案件的理由1. XX先生作为公司的高级经理,他的职责是为公司利益着想,并且遵守法律、道义和职业道德准则。
2. 然而,XX先生的行为完全背离了他的职责,他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公司利益的严重受损。
3. 他滥用职权、私自倒卖公司资产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
4. 我作为公司的股东,直接受到了XX先生行为的影响,我的股权价值也因此大幅度下降。
5. 在此背景下,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保护我的股东权益,并追究XX先生的责任。
三、我要求法院做出的判决1. 判决XX先生赔偿我由于他的不当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确认并保护我的股权,并要求XX先生返还他非法倒卖的公司资产。
3. 对于XX先生的不当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4. 要求XX先生公开道歉和赔偿公司的声誉损失。
结语:我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和法院的权威性,我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处理此案,并保护我的股东权益。
同时,我还希望借此诉讼,能够向社会传递出一种拒绝腐败、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声音,以期打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再次对法院的协助和支持,我表示衷心的感谢!此致XXX公司股东日期:年月日。
企业开除处分决定范文
企业开除处分决定范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是公司下属的一名员工,最近因自己的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经与公司领导协商决定,本人自愿接受公司的开除决定,并请求公司给予处分决定书。
我所犯的错误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而且后果严重,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小的,我深感内疚。
在此,我对公司领导、同事以及公司所有相关部门致以最深的歉意,我愿意承担我所犯错误的后果。
我也希望公司能够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做好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够对涉事人员进行警示和教育,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最后,我再次向公司领导、同事和公司所有相关部门表示诚挚的歉意,希望公司能够谅解我所犯的错误并给予我一个机会,我将尽全力修复我的过错。
此致
敬礼!
2021年9月
以上是我对公司领导的一份处分决定的书面申诉,我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深感遗憾与内疚,并愿意承担我的过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在这次事件中,我意识到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
业责任十分的重要,而我也毫不保留地接受公司所做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希望公司在管理制度上能够做得更好,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在此,我希望通过这份书面的申诉,能够向公司证明我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付出相应的代价。
希望公司能够给予我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我将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和规定要求管理自己的工作和责任,争取在未来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表现。
再次对公司所做的处分决定表示谅解,并衷心希望公司能够给予我一个机会证明自己的价值。
此致
敬礼!。
小股东起诉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起诉书
小股东起诉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起诉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一、本人为某某公司的小股东,在某某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作为股东,我对公司的发展和利益始终怀有深厚的感情。
最近发现公司的大股东某某公司存在行为使得公司利益受损,我对此深感不安。
在此,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二、事件经过自某某公司被我投资以来,公司业绩一直保持稳步增长,在市场上也享有良好的声誉。
最近某某公司利用其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控制公司决策,对公司进行违规操作,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市场形象受损,最终影响公司整体利益。
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目的;2. 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向关联公司转让公司资产;3. 利用公司资源进行不合规的商业活动,损害公司声誉;4. 通过不公开的方式获取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
这些行为已经直接严重损害了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小股东带来了较大的不公平待遇,我不得不站出来,维护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三、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任何股东不得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为目的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因其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身份或者特定地位,造成公司损害的行为。
大股东某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这些相关法律规定,我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提起诉讼。
四、诉讼请求1. 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大股东某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2. 要求法院责令大股东某某公司赔偿公司及所有股东的经济损失;3. 要求法院责令大股东某某公司停止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的行为,并切实履行其股东责任;4. 要求法院责令大股东某某公司发布正式声明,恢复公司在市场上的声誉。
五、诉讼证据为了证实大股东某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利益,我将会提供以下证据:1. 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以证明公司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2. 相关财务交易记录及合同书,以证明大股东某某公司涉及不当财务交易;3. 公司内部文件及邮件等,以证实大股东某某公司涉及不当活动的证据。
关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关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严重违背公司制度和规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员工形象受损甚至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形象,也会给员工自身带来严重后果。
因此,公司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员工必须严格处理,以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和员工的职业道德。
公司通常会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严重违背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员工在工作中言行不当,对公司的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甚至诋毁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比如故意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恶意损坏公司的财产、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行为都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范畴。
2.严重侵犯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在执法过程中给其他员工带来伤害,如性骚扰、歧视、恶意排挤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违反公司的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擅自违背公司明文规定,不服从领导安排,无视公司的管理制度,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和团队协作困难,也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范畴。
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1.给予严重警告或停职处分:对于初犯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公司可能会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停职处理,让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严正警告。
2.取消晋升资格或降职处理:对于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可能会取消其晋升资格,或者对其进行降职处理,让其意识到违纪的严重后果。
3.解雇处理:对于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的员工,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解雇处理,终止聘用合同,以示公司对违规行为的零容忍。
综上所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公司必须严格处理违规员工,以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和员工的职业道德。
同时,员工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以免给公司和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公司法人代表承担什么责任,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人代表承担什么责任,内容是什么?公司法人代表承担的责任其内容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法人代表承担什么责任,内容是什么?公司法人代表承担的责任其内容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的民事责任如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严重失职或与合同相对人串通签订、履行合同,损害本公司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常见情形如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最大化的不让公司利益受损的例子
最大化的不让公司利益受损的例子
最大化地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合同管理:在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核合同条款,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对方的履约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2. 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成本,优化预算管理,确保公司的资金流健康稳定。
同时,要定期审计财务数据,防止出现财务风险。
3. 人力资源管理:通过有效的招聘、培训和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从而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道德和法律教育,防止出现内部腐败和违法行为。
4. 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评估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同时,要加强对竞争对手和市场变化的监测,以便及时调整战略和应对市场变化。
5. 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和管理,防止公司的技术、品牌和创意被侵权。
同时,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的维权行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最大化地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措施来降低风险、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维护公司利益心得体会
无论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还是客户的隐私信息,我们都要具备很强的保密意识。在工作中,严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确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会因为信息泄露而被他人获取,导致利益受损。
七、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能力
维护公司利益不仅仅是要求我们做好本职工作,更要求我们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只有成为业内的专家,才能够为公司带来更大的价值,也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维护公司利益心得体会
在公司工作中,维护公司利益是非常重要的。作为一名员工,我们需要时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举止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怎样的影响,因此我总结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明确公司利益是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司利益是什么,这并不限于公司的盈利,还包括公司的声誉、员工的福利、客户关系等方方面面。只有明确了公司利益,我们才能在工作中有的放矢,采取对公司有利的行动。
总而言之,维护公司利益是每一位员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有每个员工都时刻关注公司利益,才能够共同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希望我的一些心得要学会合理利用公司资源。无论是办公用品、设备设施,还是人力财力,都要节约使用,避免浪费。只有合理利用资源,才能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优化公司的运营效率,从而实现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司利益。
五、积极发现和解决问题
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保持敏锐的观察力,积极发现和解决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问题。不要等到问题出现了才去处理,而是要通过日常的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问题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二、主动承担责任
有时候,我们可能会犯错,给公司造成损失,这时候我们不能逃避责任,而是要勇敢地承认错误,积极主动地想办法弥补损失。虽然这样做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压力和处罚,但是这样做能够树立起自己的诚信形象,也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的损失。
领导失误导致利益受损的自我反省
领导失误导致利益受损的自我反省近年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环境中,我们作为领导必须勇于承担责任,审视自己的失误,并采取措施来纠正和改进。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深入剖析自身导致利益受损的失误,并提出自我反省与改进之道。
首先,作为领导,我应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负有责任。
然而,我曾犯下了疏忽大意的错误,导致公司的利益遭受了损失。
回首往事,我发现我在制定和执行战略决策时未能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风险。
这种盲目的行为导致了我们对市场的不当判断,错失了机遇,进而使得竞争对手获得了我们本应占据的市场份额。
其次,我的决策能力和沟通能力也存在不足。
在公司战略层面的决策中,我常常缺乏对内外环境的全面了解和深入思考,过于依赖直觉和个人经验。
这种片面和主观的判断导致了错误的决策,进而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另外,在团队沟通和合作方面,我也曾犯下了错误。
我没有充分利用团队的智慧和力量,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限制了团队的创新和发展。
这一点对于公司现状的分析和问题解决起到了负面的影响。
此外,身为领导,我忽视了员工的培养和激励,也是导致公司利益损失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没有及时发现和回应员工的需求和潜力,导致团队士气低迷,工作动力不足。
没有稳定的团队支持,公司难以应对市场变化和竞争压力,这也是我们失去市场份额的原因之一。
针对以上失误,我深刻反省并决心改进,以期望能够扭转目前的局面。
首先,我将更加重视决策时的全面思考和风险评估。
在制定战略和决策时,我将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调研市场和竞争动态,减少主观判断的因素,避免因个人偏见导致的失误。
另外,我会延伸了解员工的反馈和意见,以更好地理解公司内部问题和挑战,为决策提供更全面的依据和支持。
其次,我将注重提升自身的决策能力,并加强沟通与合作的技巧。
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我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避免过度依赖个人经验。
此外,我会加强团队协作能力的培养,提升沟通和合作的技巧,激发团队成员的潜力,形成团队的合力,为公司发展创造更多机会和价值。
财务部门免责协议
一、协议背景为了明确财务部门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责任,保障公司财务部门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免责协议。
二、协议内容1. 财务部门在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处理财务事务过程中,如因以下原因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产生争议,财务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的财务风险;(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财务风险,如自然灾害、战争等;(3)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导致的财务风险;(4)公司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如市场波动、竞争对手行为等;(5)财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但仍无法预见或避免的财务风险。
2. 财务部门在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处理财务事务过程中,如因以下原因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产生争议,财务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1)财务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公司利益受损;(2)财务部门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3)财务部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4)财务部门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3. 财务部门在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处理财务事务过程中,如因以下原因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产生争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公司未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导致财务部门无法正确履行职责;(2)公司未对财务部门进行充分授权,导致财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3)公司未对财务部门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导致财务部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4)公司未对财务部门进行合理的工作安排,导致财务部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
4. 本免责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签。
三、协议终止1. 本免责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协议约定的有效期满;(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协议失效。
2. 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损坏企业利益情况汇报
损坏企业利益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我向您汇报一起涉及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希望引起您的重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近期,我们公司发现了一起损害企业利益的事件。
具体情况如下,在最近的市场调研中,我们发现了竞争对手利用不正当手段,对我公司的产品进行恶意抹黑和诋毁,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品牌声誉和销售业绩。
同时,我们还发现了一些员工存在内部泄密的情况,导致了公司的商业机密被泄露,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业风险。
首先,针对竞争对手的恶意抹黑行为,我们已经着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品牌宣传和维护、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我们也已经启动了法律程序,准备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内部泄密的问题,我们已经对公司内部的信息管理和员工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整改。
同时,我们也对涉及泄密的员工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加强了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和监管,以确保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再受到泄露的风险。
在此,我们对公司的管理和监管工作存在不足,导致了这些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的发生,我们深感愧疚并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同时,我们也希望领导能够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保护公司的利益。
最后,我们将继续加强公司的管理和监管工作,加强对竞争对手和内部员工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同时,我们也会继续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此致。
敬礼。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裁判规则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裁判规则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问题,裁判规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裁判规则是指在公司内部或者法律界定的基础上,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裁决和处罚的一系列规定。
在裁判规则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
内部行为指的是公司员工或管理层的行为,而外部行为则是指公司与外界的交互行为,如与竞争对手的竞争行为或与供应商的合作行为。
对于内部行为,公司通常会制定一套行为准则或者道德规范,明确员工的职责和义务。
如果员工违反了这些准则或规范,从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有权利对该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开除等。
对于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要求更高。
高层管理人员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公司利益,并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如果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这种处罚不仅仅是对个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对于外部行为,通常会涉及到与竞争对手的竞争行为。
在市场竞争中,公司为了争夺更多的市场份额,可能会采取一些手段来打压竞争对手,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然而,这些手段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进行,不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的竞争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
在裁判过程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行为的主观意图,即行为人是否有意识地损害公司利益。
如果有意识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和处罚应该更加严厉。
其次是行为的实际后果,即行为导致公司利益的具体损失有多大。
如果损失较大,责任和处罚也应相应加重。
此外,还应考虑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公众舆论的压力,以及行为人的过往记录和个人品德等。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不可容忍的,而裁判规则则起到了约束和惩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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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若干问题研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若干问题研究民四庭课题组【内容提要】我国法院处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时,面临诸多司法难题。
在处理实体性争议时,法院应当准确把握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注意理清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事实情况。
在处理程序性争议时,法院应当逐步统一对公司诉讼代表人选定、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刑事案件交叉等问题的理解。
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法院应当认识到一般举证责任规则在实践中的局限性,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平衡当事人利益。
【关键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股东代表诉讼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2008年以来,我院民四庭共审结该类案件70起,2008年、2009年及2010年分别审结13件、19件和18件,2011年1月-8月,已审结此类案件20件。
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在实体、程序及举证责任等方面仍存在许多疑难问题,本文选取较为突出的几个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基本情况(一)案件特点1、涉案企业构成类型多样。
2008年至2011年8月审结的70起案件中,内资企业42家,占6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8家,占11%;外商独资企业12家,占18%;中外合作企业8家,占11%。
2、涉讼主体身份多元。
股东与监事、董事、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身份交叉的案件占总数32.85%,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身份兼具的案件占总数的22.86%,以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等身份涉诉的案件占44.29%。
3、涉嫌侵害方式多样。
审结的案件中,当事人侵害公司利益的方式主要包括: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在离职、被免职后继续占有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材料拒不归还;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设立和开展同业竞争业务;股东或董事违反忠实义务,与关系人企业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平交易等。
4、调解难度大。
公司与被诉股东或高管之间矛盾冲突尖锐,案件调解难度较大。
70起审结案件中,双方庭外和解11起,主动撤诉2起,经法院调解结案的仅1起。
(二)成因分析1、公司内部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例如,一些公司章程中只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利义务,而未规定执行董事、总经理权限范围,这将导致公司实际运行中权力容易被滥用,并在相关纠纷发生后无“章”可循。
又如,一些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公章保管不严,当股东与董事、总经理身份发生交叉时,财务制度无法有效约束相关人的行为。
2、职位公示不明。
不少公司在章程或营业执照中没有明确当事人的具体身份,在公司成立后也未就具体职务分工及授权作出规定。
在当事人侵权行为发生后,公司意图以当事人具有“经理”或“总监”的职务称呼,或当事人在有关文件上的署名,主张其具有高管身份,这常使法院在认定行为人身份及其行为性质时发生困难。
3、忠实勤勉义务的界定模糊。
《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虽然规定了高管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但表述过于笼统简单,较易被规避。
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以公司高管的身份优势从交易相对方获取一些私人折扣,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并给公司利益带来远期损害,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
4、公司与高管人员的矛盾较易激化,缺乏协商解决的土壤。
一些案件中,公司在尚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便以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施压手段较为极端,这往往会加剧公司与高管间的矛盾,导致高管不愿与公司配合,从而为公司账目的结算、财务账簿的整理移交等带来困难。
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的实体问题尽管新《公司法》第6章专门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但司法实践在认定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董事、高管等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事实等方面,仍有诸多问题需待厘清。
(一)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认定在处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件时,法院首先应当准确认定责任主体。
虽然《公司法》第217条第1款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确认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时常存在种种困惑。
本文认为,法院可依据以下几个标准审查责任主体。
1、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诉讼双方就当事人是否为公司高管人员产生争议时,法院应首先考察公司章程规定。
有的案件中,公司章程明文规定只有公司执行董事才有权聘任公司经理,此时公司应提出由公司董事聘任当事人为经理等职务的证据,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公司设立后实际行使公司经理职权,则不宜认定该类人员的高管身份。
[1]2、公司任免材料之外与当事人身份相关的证据。
有些案件中,公司章程规定聘用总经理需由董事会决定,但公司在诉讼中始终未能提供董事会决议证明,也未提供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相关资料及聘任书等证据。
在不能确认当事人为公司总经理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公司提供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契约书、基本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补充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用工协议书后面的“特别约定或续签变更”、与其他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及附在劳动用工合同后面的“特别约定或续签变更”上的签名,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身份是高级管理人员。
[2]3、当事人在公司中的实际经营管理权限。
在认定公司股东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时,法院可考察其参与的主营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如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可以认定其符合高管人员的任职要求。
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会以其同时从事送货等非管理性工作作为抗辩,但这只能说明公司在初创阶段人手少,公司为减少成本支出而使一人身兼数职,并不能因此否定高管的身份。
[3]4、当事人的聘任手续。
高级管理人员通常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决定聘任和解聘,当公司的聘任或者解聘手续完备时,法院可首先推定高管聘任或者解聘的事实成立;当事人就身份认定提出异议的,应当举出相反证据证明。
但现实生活中,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手续不齐全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聘任或者解聘的手续是认定高管身份重要的参考因素,但不宜作为唯一标准。
在判断当事人是否为高管时,法院不应仅拘泥于公司高管聘任和解聘手续的形式审查,而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即根据当事人是否享有公司高管的权利并履行高管职责,再结合当事人对外意思表示内容、对内职权的汇报层级、签署重要文件情况等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认定董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高管人员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4]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1项至第7项列举了违反忠实义务的各种行为,第8项采用了概括性的规定,将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纳入其中。
[5]但在具体判断公司高管是否违反忠实义务时,有些问题仍需厘清。
1、自我交易。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4项对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禁止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如何界定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利害关系人,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判例认为,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一定家族关系、出资利害关系的人可以被界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例如美国法就用列举的方式囊括了有利害关系的人和组织。
[6]本文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可将下述人员纳入利害关系人范畴: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配偶、子女、父母、监护人及其他亲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亲友的合伙人、代理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职公司或组织等。
法院应当对董事、高管与上述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的交易进行重点审查,以便确定其是否违反了忠实义务。
2、利用或者篡夺公司机会。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董事、高管不得篡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这实际上是公司机会理论在立法上的反映。
[7] 但一方面,并不是公司经营中的所有信息都是公司机会,法院在衡量某一机会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某一商业机会是否为公司所需或追寻,公司是否就该机会进行过谈判,公司是否为追寻该机会投入过人力、物力和财力等。
另一方面,不得篡夺公司机会并不意味着绝对禁止利用公司机会,普通法国家一般认为董事可以利用公司已经拒绝的机会。
我国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审判实践中法院可以针对此类情况适当灵活处理:对于公司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的公司机会,如果董事、高管有正当理由且不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可以利用该机会,无需再征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
3、竞业禁止。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在认定竞业禁止时,法院应当注意两点:其一,地域限制。
竞业禁止的限制区域应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可能产生实质性竞争关系的经营区域,但公司将来可能开展业务的地域不在竞业禁止的区域范围内。
其二,业务范围限制。
竞业禁止义务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其所任职公司的“同类业务”,但法院对“同类业务”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公司的营业范围,而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加以判断,即视该种业务是否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的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
4、兜底条款的“其他行为”。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8项还以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违反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只要高管未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不以公司利益为重的行为都可能落入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在审判实践中,“其他行为”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超标准支付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公司资金进行高档消费等。
(三)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董事、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是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的董事必须履行的一项积极义务,勤勉义务要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尽职尽责管理公司业务,违反该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董事、高管的勤勉义务做具体规定,这给法院认定当事人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带来了困难。
一般来说,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存在主观和客观两种。
[9]本文认为,法院在判断公司高管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时,应当采用主客观结合的综合判断标准,即应以普通谨慎的董事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相关情形中所应具有的注意、知识和经验程度作为衡量标准。
当然,法院处理个案时也应结合案情作具体分析,例如,如能够证明某高管的经验、知识和资格明显高于正常标准,且高管因此从公司获得的报酬也明显高于其他同类职位的人时,法院在判断其是否遵守了勤勉义务时,应以其是否诚实地贡献了实际拥有的全部能力作为衡量标准。
同时,法院在判断公司董事、高管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时,并不以其决策是否有失误为准,只要董事、高管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或者信息,诚实信用地决策,即便事后证明此项决定是错误的,董事、高管人员也无须负任何责任;关于这一点,美国法院创设商业判断规则有具体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