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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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教育

中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残疾儿童教育的职责、特点、发展方针、办学渠道、教育方式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将残疾儿童教育纳入义务教育。

在中国,经过多年努力,以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格局已经形成。到1995年底,全国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已达1379所,比1980年增长4倍,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6510个,在校生总数(含随班就读学生)达29.6万人,比1980年增长8倍。全国盲、聋、弱智儿童的平均入学率已达60%,在经济发达地区达到80%

这是某地方的三残儿童入学保障制度

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之人权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而教育则是残疾人通往享有平等人权社会的必由之路,因此,为了帮助残疾儿童这群弱势群体,让他们健康、快乐成长,我校根据《三残儿童入学保障制度》制定了如下计划:

一、转变观念和认识。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与社会的政治、教育、文化、经济、科技、卫生保健、福利等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

及其文明程度的窗口,而不是可有可无或施舍。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残疾儿童同样是祖国的花朵。因此,社会、家庭要转变观念与认识,在残疾儿童受教育的问题上应一视同仁,学校更不应该有先后、多寡、厚薄之别。

二、加强法制宣传与管理。从《宪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到《教育基本法》,无一不渗透着对残疾人教育的关怀与具体要求,学校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对学龄儿童的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教员的权利。

三、加强师资培训。继续抓好随班就读,加强师资培训,增强教师对残疾儿童的关爱意识,不歧视残疾儿童,并寻找对残疾儿童进行教育教学的有效方法。

四、制定有效措施。学校根据《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具体措施,以保证“残疾儿童入学工作”顺利进行。

残疾儿童教育状况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一个数据令人无法释怀: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其中视力残疾儿

童13万人,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言语残疾儿童17万人,肢体残疾儿童48万人,智力残疾儿童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学龄残疾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别残疾儿童的相应比例为:视力残疾儿童79.07%,听力残疾儿童85.05%,言语残疾儿童76.92%,肢体残疾儿童80.36%,智力残疾儿童64.86%,精神残疾儿童69.42%,多重残疾儿童40.99%。[ ]根据抽样数据显示计算,全国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中尚有90.5万名适龄残疾儿童未入学。并且,根据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显示:2007年、2008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在学率分别为63.3%、63.8%。[ ]也就是说,经过两年的时间,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率只有微弱提高,而同比2006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已达到99.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

年限相同。”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残疾儿童应当平等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这项权利不受侵害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改革开放30年,特别是近20年,残疾人事业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对盲、聋、智残三类残疾儿童实施了特殊教育,入学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全国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入学率为45%;视力残疾儿童入学率为42.9%;智力残疾儿童入学率为61.9%;肢残儿童入学率为59.9%;精神病残疾儿童入学率为41.2%;综合残疾儿童入学率为17.6%[ ]比较,已有很大变化。甚至在不少地区,如福建省,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全省义务教育阶段6-14岁学龄儿童入学率为73.35%,其中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率已接近全国小学学龄儿童,但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儿童入学率分别只有50%和59.46%,[ ]一二级重度残疾儿童入学率只有66.67%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瓶颈就在重度残疾儿童。《福州市2009年秋季特殊教育招生工作意见》(榕教初[2 009]8号)确定的“招收对象为户口在福州各县(市)区的年满7周岁(200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至15周岁(199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的盲(含低视力)、聋哑、智残儿童少年,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入学年龄提前到6周岁;学前班的招生年龄为年满6周岁(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出生)。”由此可见,生活难以自理的重度残疾儿童不仅难以进入普通学校学习,甚至也不在特殊教育招生对象的范围内。

残疾儿童非正规义务教育,应当是对现有的特殊教育体制的补充,是特殊教育由学校教育向校外教育的延伸,是义务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残疾儿童非正规义务教育模式可以有多种。(一)针对重度残疾儿童多数居家这一情况,组织教育工作者到残疾儿童家中实施义务教育。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为难以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中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居家教育”。上海在这方面率先行动,2006年下半年对全市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现状展开调研,分别指派教师对未入学的804名残疾儿童逐一上门家访,了解未入学的原因,并提出要让残疾儿童“一个不少”地全部接受义务教育,实现上海义务教育的“全覆盖

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011年01月25日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

(十四)关心支持特殊教育

1.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市州政府统筹辖区内特殊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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