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资料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及解读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有效发挥项目资本金的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资本金办事指南
重庆北部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办事指南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便于你们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有关手续,我局编写了以下有关资料供你们参考。
如有不明之处,请咨询工作人员。
地址:北部新区新科国际A栋511室。
电话:67463831。
经办人:胡红薇。
谢谢。
重庆北部新区建设局二○一四年十月一、项目资本政策依据《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渝建发【2014】82号)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和项目资本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时应提供的资料(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二)初步设计批复;(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指标核算书);(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套费缴存手续(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项目资本金托管银行确认书;(七)项目资本金使用计划申请表。
(八)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
上述资料除第(六)和第(七)项为原件外,其余应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三、可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择的监管银行(一)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北部新区支行(二)兴业银行北部新区支行(三)光大银行星光支行(四)民生银行北部新区支行(五)建设银行(渝北支行经开园分理处)(六)华夏银行(北部新区支行)(七)招商银行北部新区支行(八)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九)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两江支行资本金存入后请提供:监管协议1份(原件)、存入证明1份(银行提供原件)、进账单1份(验原件收加盖鲜章复印件)。
四、项目资本金存入计算基数的确定项目资本金存入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核定。
若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额与开发项目应发生的建设费用相差较大的,可申请对项目建设总投资额进行重新核定。
五、项目资本金的确定企业应存入项目资本金=项目总投资×存入比存入比例: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存入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入比例为30%。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之项目资本金制度(可研)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之项目资本金制度(可研)范本1:项目资本金制度1.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投资项目中涉及的资本金使用和管理,以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收购项目等。
3.定义3.1 项目资本金:指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资金,由公司投入项目中,为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3.2 项目投资方:指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并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
3.3 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指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的部门。
4.项目资金筹措4.1 资本金投入:公司根据投资项目的需求,将资本金投入到项目中,形成项目资金。
4.2 外部融资:当项目资本金不足或为了分散风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方式进行外部融资。
5.项目资金使用5.1 资金拨付申请: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接收项目部门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
5.2 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将资金支付给项目部门。
5.3 资金监督: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6.项目资金管理6.1 资金库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设立资金库,用于集中管理项目资金。
6.2 资金监控:项目资金管理部门通过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对项目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
6.3 资金风险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资金的特点和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7.附件本文档还涉及以下附件:7.1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7.2 《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7.3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记录》8.法律名词及注释8.1 资本金:指企业投入项目中的实际资金。
8.2 债券:企业或政府发行的债务凭证。
8.3 股权融资:企业通过出售股份来融资的方式。
---范本2: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之项目资金监管制度1.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投资项目中涉及的资金监管工作,以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4号]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4号)《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经营活动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房屋、工商、计划、规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符合本条例有关资质的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8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修订了《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市级部门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9日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完整独立,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收支平衡,不列赤字,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部门)及其监管(所属)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和经营性单位(以下统称市属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8•【字号】渝府发[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52号)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9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国有控股或参股单位、集体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投资项目,均实行资本金制度。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益性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凡属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二、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实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总投资指该项目按动态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1. 引言项目资本金是指项目启动和运作过程中所需的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的设备购置、人员招聘、市场推广等各项费用支出。
为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制定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项目资本金的管理,确保项目可以按计划进行,达成预期目标。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参与项目管理的成员,包括项目经理、财务人员等。
2. 资本金申请与批准2.1 项目发起人或项目经理负责编制资本金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简介和目标;•预计项目运作期间所需的资本金总额;•资本金的具体用途和分配计划;•资本金使用的时间计划。
2.2 资本金申请书需经项目发起人或项目经理审核后,提交给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2.3 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审批资本金申请。
审批时,需考虑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收益等因素。
2.4 资本金申请书获得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将资金划拨给项目。
3. 资本金使用与监管3.1 项目经理负责资本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包括资金的收支记录、用途明细等。
3.2 资本金使用应符合申请书中的分配计划,未经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3.3 资本金的使用不得超出预算,并且应合理、高效地利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最大化利用效果。
3.4 项目经理每月向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提交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当月资本金的收支情况;•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和进展情况的说明;•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3.5 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经理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提出改进意见。
4. 资本金监督与风险控制4.1 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预期效果。
4.2 项目经理须定期向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风险和挑战。
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资本金的使用方式和数量。
4.3 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市场、行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及时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发挥项目资本金的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核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管理原则】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实行银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或者制定项目资本金监管相关政策措施和配套规定,以及监管手续办理相关示范文本;(二)建立和维护项目资本金监管信息系统;(三)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四)负责主城中心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项目的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五)宣传和贯彻执行项目资本金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非主城中心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权限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二)项目资本金监管规范性文本的领用和发放。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项目建设总规模确定】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与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之和为准。
第七条【监管银行确定】从事项目资本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应当是分行级以上的银行,能够将监管的资金信息用专线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系统联网,将资金出入账信息实时导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系统,能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项目资本金监管的规定,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书。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住宅与房地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住宅与房地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04•【字号】渝建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住宅与房地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03]3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根据2003年全市规划建设管理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精神,市建委拟定了《2003年住宅与房地产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四日2003年住宅与房地产工作要点一、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进住宅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努力实现“户均一套房、人均一间房、功能配套、设施齐全”的总体目标,培育房地产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充分发挥住宅与房地产开发建设。
拉动投资和扩大内需的双重效应,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提高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全面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继续加快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分类处置“久建不完”工程:开展住房性能认定工作,推进建“放心房”活动。
二、工作目标2003年,计划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300亿元,实现房地产业增加值77亿元新开工商品房面积150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000万平方米),竣工商品房面积1000万平方米(其中:竣工城镇住宅面积700万平方米(含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完成主城区危旧房屋改造120万平方米力争处置完毕主城区余下的33个久建不完项目。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按照国家的相关工作部署,房地产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将列入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为此,我市也应以此为契机,按国务院、建设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其中,列为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审批或转报。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中,国家和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超过项目总投资20%,或者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的,立项审批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管理,保障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而投入的自有资金。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本金的筹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投资需求,合理筹集资本金。
第六条资本金的筹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有资金、股东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不得通过非法集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三章资本金的使用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资本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项目前期费用、建设资金等。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资本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本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
第十条企业在使用资本金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合理控制项目成本,不得挪用资本金进行非法活动。
第四章资本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住建委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建委报送资本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建委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暂停项目审批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号:渝建发[2004]74号发布日期:2004-3-30执行日期:2004-3-30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开发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项目手册》所记录的内容及每季度的房地产项目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进行考核。
第四条《项目手册》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统一印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开发资质证书和项目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办)领取《项目手册》。
《项目手册》一式两份,正本由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作为项目开发经营活动的依据,副本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办)持有,作为项目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项目手册》后,必须如实填写、记录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
《项目手册》应记录以下主要内容:(一)前期筹备情况。
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的取得、拆迁情况、设计审批等内容;(二)施工情况。
重庆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流程及资料
6.4 规划方案审批。
若方案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无差异,则仅更换封面即可申报。
6.4.1 在备齐下列资料后报区规划局审批:
1)申请表原件 1 份(由规划局提供空表,有联建单位应同时盖章)
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件 2 份(由策划部提供)
3) 设计说明书原件 1 份(由策划部提供)
3)彩色效果图(由策划部提供)
2 立项批文复印件 1 份;
3 规划相关资料复印件 1 份(选址、设计条件、红线图);
4 设计方案原件 2 套;
5 绿地布置总平面图原件 2 份以上(需在 1:500 实测地形图上编制,明确 范围、界限、指标,若有地下架空平台绿化需表明其范围线);
6 设计方案总平面蓝图 1 份;
7 消防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复印件 1 份。
6.2.1 消防方案审批。
准备以下资料报市消防审核:1 申报表 1 份(在市消防领取,若有联建单位须同时 盖章),2 设计方案原件 1 套。审批通过后,领取批文及审批后的图纸交资料员存档。
6.2.2 绿化方案审批。
6.
2.2.1 取得消防方案审查意见后,即准备以下资料报市园林局审核:
1 报件登记表原件 1 份(此表在市园林局领取,若有联建单位应同时盖章);
政府承诺时限:
←
5 个工作日看是否受 ↓
理,15 个工作日完成
审批、发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三)
←
主办部门:巴南区发改委
←
并联部门:环保局
政府承诺时限:
(方案按规划条件设
30 个工作日
计,并一次通过)
↓
设计方案审查(四)
←
主办部门:巴南区规划分局
并联部门:
消防、园林、人防、市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渝府办发〔2018〕151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市级预算由市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
市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财政直编预算组成。
第三条凡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市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第五条市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市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市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
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障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提高基本民生水平、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来源、使用及监管要求项目资本金是指投资者为项目投资所投入的自有资金,通常占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
在项目投资中,资本金的来源可以是企业自有资金、股权融资、政府补贴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项目资本金的相关概念、意义、来源及使用,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项目资本金的作用和重要性。
一、项目资本金的概念及意义1.项目资本金的概念项目资本金是指投资者为项目投资所投入的自有资金,通常占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
项目资本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项目投资和运营的需求,以及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项目资本金的数额通常是根据项目的规模、投资需求、风险等因素确定的。
2.项目资本金的意义项目资本金对于项目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项目资本金可以为项目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开工和建设。
其次,项目资本金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降低投资风险。
最后,项目资本金可以为项目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促进项目的长期发展。
二、项目资本金的来源3.企业自有资金企业自有资金是指企业自身拥有的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包括企业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自有资金具有自主性、灵活性和低成本等优势,是许多企业进行项目投资的首选资金来源。
4.股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吸引外部投资者进行投资,以获取所需的资金。
股权融资具有资金来源广泛、筹资量大等优势,但同时也具有股权分散、控制权转移等风险。
5.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给予的财政补贴。
政府补贴通常具有政策导向性和灵活性,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投资成本和风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补贴并不是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需要企业根据政策要求进行申请和审核。
6.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为企业提供的贷款资金。
银行贷款通常具有贷款周期长、利率较低等优势,但也具有还款压力大、贷款条件严格等限制。
在选择银行贷款时,企业需要考虑自身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项目资本金的使用7.用于项目建设投资项目资本金通常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建筑材料采购、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管理规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管理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房地产经纪公司、建筑公司等。
第二条投资计划编制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在开发前编制投资计划,明确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来源、资金用途和资金使用的时间计划等,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投资资金管理
开发商应按照投资计划的要求使用资金,不得将投资资金挪用于其他项目或个人账户,不得从项目筹集的资金中提取私人收益。
第四条监督管理
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资金监管等相关制度,加强对开发商的投资监督,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违法行为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进行违法行为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改正、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六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在全面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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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现将《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先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集中资金加快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遵循痊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项目:(一)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科技含量高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计划部门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计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逐步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体系。
市重点建设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完成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组织重点建设资金以位,并受市政府委托对提供建设资金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重点项目的施工条件,对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企业)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甲方(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受托方、项目资本金托管银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与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银行签订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书》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概述(一)甲方委托乙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银行。
(二)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本行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书》的约定,监管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资本金。
第二条本协议项下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委托监管专用账户户名:;委托监管专用账户账号:;监管项目资本金总额(大写):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托管方式项目资本金托管银行对托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应设置监管专用账户管理。
第四条托管程序和要求(一)开立监管专用账户甲方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及银行要求的其他开户申请资料向乙方申请开立项目资本金监管专用账户,并预留印鉴。
(二)项目资本金存入乙方为甲方开立项目资本金监管专用账户后,甲方按照《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的要求按期将应监管项目资本金全额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项目资本金到账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出具《项目资本金到账证明》(见附件)。
项目资本金电子监管系统建成后,乙方不再向甲方出具《项目资本金到账证明》。
乙方不得将发放给甲方的按揭贷款或甲方的其它资金等转入项目资本金监管专用账户。
项目资本金监管专用账户里项目资本金产生的利息归甲方所有。
(三)项目资本金使用甲方在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时,除提供银行结算规定的使用手续外,还须向乙方提交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乙方在对《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的真实性及其他支付凭证手续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及时按《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载明的使用金额为甲方办理转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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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人必须人必须具备该项目资本金应留余额。
前款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应包含土地投入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建安费用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不少于三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其中一家存入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受委托的监管银行按协议约定内容做好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监管银行拨付项目资本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核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二)符合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的规定。
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擅自抽回。对将已存入监管银行的项目资本金挪作它用的,监管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项目资本金,并将情况告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及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第九条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对于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分期存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和项目资本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二)初步设计批复;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项目环境、配套设施完成及工程款、民工工资结算完毕,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全部余额(包含该项目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被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必须持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文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应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将资本金存入专用账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副本及资本金存款凭证复印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六)不按本办法规定存入项目资本金,未取得项目资本金存款凭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按项目总投资的35%确定,国家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缴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包含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费、规划设计费、配套费等)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50%(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旧城改造项目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60%;拆迁量特别大的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70%),项目前期费用不足或超过应存入总金额比例数量的,均按规定比例数量抵扣。
第十九条项目资本金监管银行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项目资本金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违反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擅自拨付项目资本金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和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四)有关确保项目资本金安全的内容和责任;
(五)其他必备条款。
项目验收合格,项目资本金使用完毕后,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相应解除。
第十二条使用项目资本金的时间、数额和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项目基础验收合格后,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30%。
(二)在项目主体结构建设阶段,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65%。其中,项目属多层的,已建房屋在完成主体结构二分之一后,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40%,在主体结构封顶后,可再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25%;项目属高层的,已建房屋面积达到规划批准拟建面积的四分之一时,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40%,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一时可再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25%。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项目招投标手续前一次性将项目资本金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和项目资本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该项目的资本金存入总金额和实际存入数额,并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四)存入时间。
第十条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三)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文件;
(四)本次可使用项目资本金数额。
第十一条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当事人名称和住所;
(二)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三)项目资本金使用的时间、数额和条件;
第十七条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及时将办理完结的项目资本金缴存手续等相关文件资料报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资本金缴存、使用的时间、数额和条件与本办法不符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办理完结项目资本金缴存手续的开发项目在重庆房地产开发网上予以公布,以便于相关金融机构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