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释义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释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供需矛盾以及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争议(纠纷)等问题日渐突出。
为合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办法,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并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我州是一个农业和牧业大州,由于历史和人为的原因,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纠纷)。
虽然各县(市)都做了积极的调处,但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是因为部分县(市)处理土地草场权属争议机构不健全、处理程序不当、方法欠缺、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等,使得因土地草场纠纷得不到圆满解决致使群众集体或个人越级上访的问题时有发生。
对此,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和各级业务部门高度重视,专门下发文件,就州直各县市成立处理土地草场纠纷机构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人员、经费、交通工具等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州直各级人民政府在处理土地草场权属争议工作中的行为,预防和杜绝群众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做到责权分明、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州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年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经过长时间调查研究,专门研究制定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并经伊犁州人民政府2007年第51次州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已印发直属各县(市)执行。
下面,我就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的要求、程序、土地草场权属争议会审制度、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统计表的填写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就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有关表格填写要求等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纠纷)的含义、调查处理的原则、依据及要求、范围及责权区分(一)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的概念1、土地权属的含义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权利的归属,即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起诉讼:当一方认为自己对一块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且与另一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土地权属诉讼。
诉讼需要陈述自己的所有权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2. 立案审查:法院会对诉讼进行立案审查,检查诉讼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如果材料符合要求,法院会受理诉讼,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3. 调查取证:法院会根据诉讼双方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以确定土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
4. 开庭审理:庭审是诉讼的重要环节,双方会在法院进行面对面的辩论。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断和决定。
5. 判决或调解:法院根据法律判断和证据状况,作出裁决或调解决定。
当事人可以根据判决进行上诉。
6. 执行判决:如果判决生效,败诉一方需要履行判决内容,包括移交土地权属和支付赔偿等。
如有拒执行行为,可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可能因国家、地区和
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当事人在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遵守相关法律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处依据和证据第三章调处管辖和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权属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调解,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权属纠纷调处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第五条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调处。
权属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管理第六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了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领导,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化解在农村土地确权、农垦退场改革及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林地争议问题,努力构建和谐**,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二、工作任务目标工作任务:依法调处全市已经排查出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1029宗,以及今后发生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维护土地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工作目标:力争每年调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300宗,用3-5年时间基本解决已排查出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问题。
三、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坚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坚持协商解决为主,依法裁决为辅的原则。
四、成立工作机构成立**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的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陈正杰兼任,副主任由组成。
各镇成立“镇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公室”。
主任:各镇镇长。
副主任:分管副镇长。
成员:从各镇政府相关部门抽调3名精干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1、受理和调查处理镇内个人之间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2、受理和调查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3、受理、调查、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各国营农场要成立专门机构,抽调力量全力配合市开展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工作。
五、职责分工办公室下设资料组、跨市县组、乡镇一组、乡镇二组、场社组等五个工作小组。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代理人考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土地代理人考试说明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属方面的争议。
为了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明确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调查处理办法。
以下是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一般流程:1. 受理申请:当土地权属争议发生时,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调查处理。
申请需要包括争议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
2. 调查取证:地方政府组织调查人员对争议土地进行实地勘查,并采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所有权证书、地籍资料、权利人申请材料等。
3. 听证程序:地方政府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当事人和证人提供证词,并对争议进行充分的辩论和质证。
4. 调查报告: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结果,地方政府会编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争议的事实、证据、相关法律依据和调查人员的意见等。
5. 裁决或调解: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调查报告进行裁决,确认土地权属归属。
如果当事人同意,也可进行调解,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6. 上诉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地方政府的裁决或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将争议提交上级法院或行政机关进一步解决。
二、土地代理人考试为了保障土地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各国普遍设立了土地代理人考试。
土地代理人是指从事土地管理和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以下是土地代理人考试的一般内容:1. 考试科目:土地代理人考试一般包括土地管理法规、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土地测量技术和土地管理实务等科目。
2. 考试形式:土地代理人考试一般设有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主要测试考生对土地法规和调查处理办法等知识的掌握程度,面试主要测试考生对实际操作和问题解决的能力。
3. 考试要求:土地代理人考试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土地管理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考生需要熟悉土地法规,了解土地权属调查处理的流程和方法,具备基本的土地测量和地籍管理技术。
4. 考试时间和地点:土地代理人考试的时间和地点一般由地方行政机关或专业考试机构确定,并进行公告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7日颁布日期:20020927 实施日期:20021201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处依据和证据第三章调处管辖和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权属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调解,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权属纠纷调处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第五条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调处。
权属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因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土地权属纠纷申请调处流程
土地权属纠纷申请调处流程一、纠纷发生。
1. 当您发现自己与他人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时候,先不要慌张。
比如说,您觉得邻居家的围墙建到了您家的土地上,或者对某块土地的归属存在争议,这就是纠纷产生的情况啦。
二、收集证据。
1. 土地相关文件。
- 查找您手中与这块土地有关的所有文件,像土地证、土地承包合同之类的。
如果您是通过继承获得土地权益的,相关的遗嘱或者继承证明文件也要找出来。
这些文件就像是您在这场纠纷中的“武器”,非常重要哦。
2. 历史资料。
- 您可以去村里或者社区找找关于这块土地的历史资料,例如以前的土地分配记录、老一辈人关于土地使用情况的证言等。
要是能找到一些老照片或者旧地图显示土地的使用范围,那也很有帮助。
3. 现状证据。
- 对土地的现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如果有争议的土地上有农作物或者建筑物,要把这些情况都记录清楚。
比如说,您觉得对方在您的土地上种了树,那就把树的位置、数量等情况拍下来。
三、提出申请。
1. 确定受理部门。
- 一般来说,您可以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
如果是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纠纷,乡镇人民政府可能是您首先要找的地方。
2. 填写申请表。
- 您需要到受理部门领取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表。
填写的时候要把自己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写清楚。
然后详细描述纠纷土地的位置,比如在哪个村、哪条路旁边、靠近什么标志性建筑等。
还要把纠纷的情况简单明了地写出来,例如您认为自己拥有土地权属的依据,以及对方的主张等。
3. 提交申请材料。
- 除了填写好的申请表,您要把之前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对您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材料不齐全,他们会告诉您还需要补充哪些材料。
四、受理审查。
1. 初步审查。
- 受理部门收到您的申请后,会在一定时间内(一般是几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他们会查看您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您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他们就会受理这个案件;如果不符合,比如您提交的证据明显不足或者申请表填写错误太多,他们会通知您修改或者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一)收案及审查1、接收当事人要求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的申请书。
申请事项不确切的要求重写。
2、要求提供相关依据,登记签收。
清单给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
3、对文化水平低的,随时作问答记录。
4、填写收案呈批表,报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并确定承办人员。
5、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情况:《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外一般都应受理。
6、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权。
7、送达不受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签收。
8、不受理决定书送达时限,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及告知1、认为应当受理的,给双方当事人或全权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争议的对方。
3、送达受理通知,申请书副本同时附件要求举证内容及时限。
举证内容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条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及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手续。
4、有些证据当事人认为无法提供的,告知可以申请处理机关依法调取。
5、告知当事人承办此案组成人员,并争求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6、受理案件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并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是否回避决定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7、告知双方在争议解决之前,维持争议标的的现状。
(三)调查取证1、调查处理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2、对举证材料要逐件审查,进行质证核实,包括调取的证据、询问记录、证人证言等。
被质证人要签名,并注明质证意见。
3、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核对人签名。
没有签章和核对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询问笔录要写明询问的时间、地址、问话人、记录人、在场人、被问人及简历,被问人与争议者之间的关系。
[论文]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要旨】1、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而是应该先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要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案例】原告张某等44人系重庆市某小区业主,因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张某等44人在多次信访无果之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权。
2010年8月5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重庆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递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要求被告区政府对涉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予以处理。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但直至2010年10月20日,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
原告遂于2010年10月21日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区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区政府辩称: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时限为6个月。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仍未届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区政府具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予以回复。
被告辩称已将该争议申请交由国土部门办理,但被告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理应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其不予处理缺乏法定正当理由,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判决:责令被告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处理原告申请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 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
土地纠纷要怎么处理
⼟地纠纷要怎么处理⼟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处理,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民政府调解解决。
当事⼈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民法院起诉。
关于⼟地纠纷要怎么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地纠纷要怎么处理1、⼟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处理,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民政府调解解决。
当事⼈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地管理法》第⼗四条⼟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
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在⼟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地利⽤现状。
⼆、⼟地纠纷处理⽅式1、先由当地⼟地主管部门⾏政调处。
当事⼈对⾏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
未经⾏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都不得改变⼟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产和在有争议的⼟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3、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适当调整。
⼟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处理,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民政府调解解决。
当事⼈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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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土地纠纷案件处理流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土地纠纷案件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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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的主体不同⽽有不同。
依照我国《⼟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地所有权和使⽤权的争议先由当事⼈协商解决。
(⼆)⼟地争议双⽅协商不成的,由当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进⾏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地所有权和使⽤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如属个⼈之间、个⼈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地使⽤权的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区、县级⼈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严重的侵犯⾏为,引起重⼤的财产损失和⼈⾝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民检察院或⼈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政管辖区的⼟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级⼈民政府处理。
这类纠纷涉及⾯⼴,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治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治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
(六)地⽅单位或个⼈与驻军发⽣的⼟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民政府处理;如当事⼈双⽅的⼟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30⽇内,向⼈民法院起诉。
但⼟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不得改变⼟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7.10•【字号】皖政[1989]42号•【施行日期】1989.07.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89年7月10日皖政〔1989〕42号)第一条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调解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上级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的,不再重新处理。
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裁决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裁决为准。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用地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生产、维护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
凡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四固定”以后,因下列原因变更土地界线的,按变动后的界线确定所有权:(一)行政区界变动;(二)村、队、社、场合并、分立;(三)因开发土地、兴办集体企事业或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四)因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一)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占用的,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归使用土地单位;(二)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期间占用,双方已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办;未订协议,但已通过安置劳力、支援物资、调换土地等形式作了补偿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归用地单位。
无偿或擅自占用的,退还被占用单位,或补办征地手续,按当时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酌情补偿;(三)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后未经批准用地的,应予退还;无法退还或确需继续使用的,补办征地手续,按当时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酌情补偿。
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处理流程
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处理流程一、纠纷产生。
1. 发现纠纷。
- 可能是村民之间互相发现存在土地使用界限不清、土地归属有争议等情况。
比如说,张家和李家都觉得村东头那块地自己有份,张家想在那块地上种树,李家却认为那是自己要用来放牛的地方,这就产生了纠纷。
- 也可能是村集体在进行土地规划或者资源分配的时候发现存在争议,像要在一片集体土地上建个小广场,结果有几个小组都声称这片土地归自己小组所有。
二、纠纷上报。
1. 内部沟通。
- 村民之间如果产生纠纷,首先应该尝试内部沟通解决。
就是坐下来好好谈一谈,把自己的想法、证据(比如老一辈传下来的说法、以前的耕种记录等)都拿出来说说。
要是谈得拢,那纠纷就解决了;要是谈不拢,那就得往上走一步。
2. 向村集体上报。
- 如果内部沟通失败,村民要向村集体(比如村委会)上报这个纠纷。
可以找负责土地管理的村干部,当面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包括纠纷涉及的土地位置、争议的焦点、自己这边的理由等。
三、初步调查。
1. 村集体调查。
- 村委会接到上报后,要安排专人(一般是熟悉村里土地情况的干部或者村里的老人等)进行初步调查。
- 他们会查看村里的土地台账(如果有的话),台账上可能记录着以前土地分配的情况、面积大小等信息。
还会走访村里的老人,因为老人们可能对土地的历史归属有记忆,比如以前这块地是谁家先开垦的,后来又怎么流转的。
- 同时,也会实地查看纠纷土地的现状,看看有没有什么明显的标记或者耕种痕迹等能作为判断依据的东西。
四、调解阶段。
1. 村内调解。
- 如果初步调查有了一定的结果,村委会会组织调解。
把争议双方(或者多方)叫到一起,在一个比较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调解。
- 调解人员会根据调查到的情况,讲道理、摆事实。
比如说,“根据我们查到的台账,这块地当年是分给老王家的,但是后来老王家有一部分土地和老赵家换过,所以现在这块地的归属得重新考虑。
”- 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或者情况。
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
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关于印发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韶府[200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已经十二届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中遇到的依据适用有关问题,统一依据适用,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符合1995年1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土地调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当事人申请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符合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山林调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条既有山林权属争议、又有土地权属争议的同一地块的争议案件,县级政府可根据争议林地和土地的实际面积大小,来指定受理部门。
第四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而提出调处申请的,土地调处机构不予立案,应告知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五条一方当事人持有《林权证》,另一方当事人在该《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内开荒并连续耕种使用已满20年,经核实争议地,在《林权证》发证之前属林地的按山林纠纷处理;《林权证》发证之前属耕地的按土地纠纷处理。
争议地在发《林权证》时已是耕地的,该《林权证》所记载的包括争议耕地范围权项属填发错误的,该证对耕地不具有权属凭证效力,该权项应予以注销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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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国土资源文秘网
(一)收案及审查
1、接收当事人要求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的申请书。
申请事项不确切的要求重写。
2、要求提供相关依据,登记签收。
清单给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
3、对文化水平低的,随时作问答记录。
4、填写收案呈批表,报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并确定承办人员。
5、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情况:《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外一般都应受理。
6、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权。
7、送达不受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签收。
8、不受理决定书送达时限,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及告知
1、认为应当受理的,给双方当事人或全权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争议的对方。
3、送达受理通知,申请书副本同时附件要求举证内容
及时限。
举证内容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条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及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手续。
4、有些证据当事人认为无法提供的,告知可以申请处理机关依法调取。
5、告知当事人承办此案组成人员,并争求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6、受理案件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并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是否回避决定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7、告知双方在争议解决之前,维持争议标的的现状。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处理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2、对举证材料要逐件审查,进行质证核实,包括调取的证据、询问记录、证人证言等。
被质证人要签名,并注明质证意见。
3、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核对人签名。
没有签章和核对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询问笔录要写明询问的时间、地址、问话人、记录人、在场人、被问人及简历,被问人与争议者之间的关系。
问话主题要明确,语言要简明准确。
需要迂回问话的,最终要归纳出主题,回答人答话繁杂无序的,问话人要及时归纳,重问被问人是还是不是。
发现答话有疑问或者有新线索的,
一追到底,问个明白。
5、记录人在记录前要与问话人勾通,目的要统一。
记录要如实,不能规避被问人的真实意识。
在没有听懂答话时,可以补充问话。
6、问话结束后,将笔录交给被问人查看或宣读,要告知被问人“如有错记、漏记,记述不清的,可以在下面更正,补正和表白。
最后被问人、在场人、问话人当场都在笔录上签名。
记录有改动的地方,是谁的答话让谁捺指印。
记录人要随时注明某手某指印。
7、对争议宗地使用时间起止,使用人的更迭及关系一定问清。
8、对批文的签章,时间真伪要审查,必要时调取原件核实。
9、现场勘查、制图,对争议宗地坐标、四至、参照物要标清。
当事人能签章的要签章,不能签章的,要有争议宗地所在地的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10、灵活运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11、对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要求写明证人的身份、住址、通讯、与争议人及争议事实的关系,是听说的、是经办的、是亲眼见的,还是争议者要求证明的或主动作证的,否则证言无效。
一定要附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拟写调查报告
基本内容、格式
1、标题:关于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报告。
2、争议双方当事人及代理简历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身份、现住址、通讯、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3、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及要求分别简述。
4、调查认定的事实。
5、承办人认为、即认为各方理由成立与否及应认定的依据、并要结合法条规定精神论述。
(五)组织调解
1、调解方式
(1)能坐在一起的通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到指定地点按时间进行面对面调解。
(2)不能通知到一起的,分别争求调解意见。
(3)当事人分别写出书面调解意见,交换后再提出同意哪些,不同意哪些,再提出新的意见。
2、记好调解笔录,内容格式是:与为争议调解笔录。
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与人、调解事项,分别发表意见,归纳达成协议事项,不能达成的事项,分别签名捺印。
3、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格式及内容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4、送达调解书,签署送达回证。
5、在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抄报上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六)处理意见
1、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承办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意见,附上调查报告)。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参照的规范文件等,要引用到具体章节或条、款、项、目。
名称要全称,必要时要
注明该法的施行时间。
3、听证(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4、分析、认定、否定的理由。
5、处理意见
6、各方均无权属凭证或依各方提供的凭证难以认定权属,由县级人民政府裁定。
(七)研究决定
1、国土资源局或乡级人民政府土管所召开有关人员会议。
2、承办人员回报书面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需要说明的问题也要求是书面的。
3、研究人员自己要记录,回报材料尽量做到参与研究人员人手一份,回报情况与书面材料不一致的,要重新写调查报告及意见。
4、研究记录,存档一份,附卷一份,内容有研究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回报人、列席人、议题,表决权人分别意见,主持人归纳决定意见,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可保留,参加人签名。
5、主持人在呈批表签署决定意见。
(八)制作调查处理意见报告
1、这个报告是根据研究决定的情况制作。
其内容格式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并应在研究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2、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代政府拟定处理决定,告知诉权。
九、送达决定书参照《民事诉讼法》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十、按以上规程的文书及相关材料整卷装订,卷后预留三页空白纸,备装复议,起诉,执行有关材料,统一编页码序号,及时存档。
十一、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