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建设项目的基本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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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建设项目的基本流程(修订)
范小强律师
煤炭项目建设涉及的主管部门众多,在不同的阶段需要继续推进项目建设需要不同的项目支持文件。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经验,对此进行了初步整理,与大家共享。
路条的全称一般为“关于某矿井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所谓“小路条”,即省级政府同意将该项目列入本省建设规划的批文。“小路条”在做了项目初可研,并进行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列为省建设规划。“大路条”应当在有“小路条”的基础上,有了工程的可研报告,由省级政府及项目投资方(最终投资方,不是投资方的代理机构)共同向国家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
以下程序主要针对新建煤矿项目进行总结,并不完全适用整合煤炭、技改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等审批及建设程序,敬请注意!
一、煤炭探矿权申请阶段
(一)取得煤炭项目勘查许可证
可开展的工作:
1、招标选择地质勘探施工单位,勘查单位提出勘查设计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实施,同步选择地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
2、根据工作安排及各阶段的不同需要,分别进行普查、详查。
3、各阶段的成果经储量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意见书后,获得省级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备案证明。
普查及必要的详查完成后,省级发改委委托编制矿区总体规划报经国家发改委批复,作为审批煤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省级国土资源厅委托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批复,作为审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据。
(二)《矿井地质勘探报告》
该阶段主要有两项工作:
1、项目单位协调勘探部门与设计院确定首采区具体范围
2、将编制好的报告,地质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连同评审意见书报送国土资源部,取得部颁发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矿种名称单位规模
大型中型小型
煤
(煤田)原煤(亿吨)≥5010~50<10
(矿区)原煤(亿吨)≥52~5<2
(井田)原煤(亿吨)≥10.5~1<0.5
二、煤炭建设项目筹备阶段
(三)《矿井及选煤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用于内部决策使用,该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1、给设计部门提供基础资料:详查地质报告,其他按设计院收资目录要求的资料。
2、取得支持性文件,主要包含:《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证)》、《项目建设申请用电协议书》、《项目建设申请用水批复函》
3、委托土地勘测部门进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预审、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评价等工作。
4、由业主委托煤炭咨询公司进行评审,以获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四)煤炭项目及审批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发改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用地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地震部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批复;水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节水措施方案审查;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和招标最高限价评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招投标;人防部门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住建部门的工程报建意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外进企业入境备案、中标结果备
案、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的设计审核或备案;行政执法部门的施工放验线等内容。
项目立项及审批:
地质报告批复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1、编制项目预可研(立项报告)
业主行文申请进入省级煤炭“十二五”规划的立项报告,通过县、州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以上2-3项设计文件工作完成后分别通过县、州煤炭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
4、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水土保持报告
7、项目核准申请
在取得城市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水保批复等支持性文件后,报发改委核准。
(五)取得煤矿采矿许可证
1、划定矿区范围(部)
划定矿区范围是取得煤炭采矿权的先决条件。
(1)根据矿业权设置方案、拟建矿山项目的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初步方案确定。
(2)根据预划范围意见,编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3)地质灾害评价报告。
(4)采矿权价款评估。
2、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3、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方案》并经批复
4、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项目实施阶段
(六)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批准后,可开展的工作
1、施工图文件的设计
2、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
3、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
4、工程质量监督的委托(新疆煤炭中心质检站)
5、取得开工报告的批复
(七)开工前期准备阶段
主要为:
1、五通一平(水、电、路、通讯、排污、平场)
2、施工井筒检查孔
3、委托工业场地详勘,为施工图设计做准备
4、编制整个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5、工程招标(矿建施工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6、物资设备招标订货等
(八)项目开工备案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2、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3、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5、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