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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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兼职人员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兼职人员聘用
1、在校学生且年满18岁;
2、拥有与社会组织工作要求相关的技能;
3、无犯罪前科且身体健康。
三、兼职人员录用
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的需要提出招聘兼职人员的需要;
2、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需要招聘兼职人员;
3、对符合社会组织岗位用人要求的人才予以聘用;
4、聘用者于人力资源部办理兼职入职手续。
四、工资的构成
1、兼职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补贴以及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构成;
2、基本工资及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
1)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所制订的最低工资;
2)兼职人员因私事请假、迟到、早退,应根据社会组织考勤制度规定扣除相应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3)社会组织与兼职人员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与社会组织签订《兼职协议书》加以明确。
3、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兼职人员因业务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填写《加班申请单》报其主管审批后于人力资源部备单,人力资源部根据加班时长核算其加班工资。
五、日常管理
1、所有兼职人员均需遵守社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服从岗位安排;
2、兼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有迟到、早退;
3、各部门要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未经允许,兼职人员不得将接触到的社会组织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露。对违反社会组织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兼职人员,部门可随时递交取消其兼职资格申请,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
4、因兼职人员非社会组织正式职工,社会组织不会为兼职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5、出上班时间在本社会组织建之外,其他时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本社会组织无关。
六、工资给付
1、工资给付是以天为单位,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核算出兼职人员出勤时间并计算出工资;
2、工资发发放日为每月日。
七、奖励
对于兼职期间表现优秀者,社会组织予以一定的奖励,并优先聘用为本社会组织全职职工。
八、附则
本制度本办法经总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及解释。